《国际私法》课件:第五讲 国际私法的主体与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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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课件:第五讲 国际私法的主体与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 课件 第五 主体 外国人 民事 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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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华东政法学院国际法学院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s and Law袁发强 博士E-mail: ECUPLECUPLECUPL第五讲 国际私法的主体 在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可以享有权利及承担义务的法律人格者,又称涉外民事关系的参加者或当事人 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组织 一、自然人 自然人作为国际私法主体的问题 本国人与外国人作为主体的限制、哪些民事活动不允许内国人或外国人参与? 自然人的国籍和国籍冲突 自然人的住所和住所冲突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自然人的国籍和国籍冲突n自然人国籍在国际私法上的意义 n判断民商事关系是否具有涉外因素的重要依据之一
2、n冲突法系属公式的重要因素 n一些国家确定法院司法管辖权的重要标志n国际私法上的国籍问题不同于国际公法上的国籍问题n解决国籍冲突情况下当事人本国法的确定问题n避免多重国籍及无国籍现象国籍的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 决定自然人国籍的基本原则 自然人国籍是指自然人作为一个国家的成员(公民或国民)并隶属于该国的法律资格一个人具有某国的国籍,他就是该国的公民或国民,享有和承担该国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什么人可以成为一国公民或国民由该国法律决定 1930年订于海牙的关于国籍法冲突若干问题的公约第2条规定:关于某人是否具有某一特定国家国籍的问题,应依该国的法律予以决定国籍冲突的产生 生来的冲突采用血统原则国家的
3、公民在采用出生地原则国家所生子女采用出生地原则国家的公民在采用血统原则国家所生子女 传来的冲突结婚入籍国籍积极冲突时本国法的确定 内国国籍优先原则内外双重国籍“自然人的属人法应是该人所属国家的法律。如一人除具有外国国籍外,又具有内国国籍,应以奥地利国籍为准 ”。 1979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9条 实际国籍原则双外国籍 “如果一个人有几个国籍,只以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那个国家的国籍为准,以确定所适用的法律”。 1989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23条n以最后取得的国籍为当事人本国法q韩国关于涉外民事法律的法令第2条规定:当事人有一个以上的外国国籍时,其本国法由最后取得的国籍确定 。q日本法例第2
4、7条规定:当事人具有两个以上国籍,依最后取得国籍国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n以住所或惯常居所所在地国法为当事人的本国法q1939年泰国国际私法第6条规定:如当事人同时取得两个以上外国国籍,则适用住所所在地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9条n依照本法适用国籍国法律,自然人具有两个以上国籍的,适用有经常居所的国籍国法律;在所有国籍国均无经常居所的,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自然人无国籍或者国籍不明的,适用其经常居所地法律。 经常居所地的判断标准n第15条 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
5、定的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小 结 内国 外国内国国籍为当事人本国法最密切联系国籍为当事人本国法 外国 外国后取得国籍为当事人本国法最密切联系国籍为当事人本国法同时取得时,当事人的住所地国家为当事人本国法国籍作为连结点在当今社会的淡化国籍消极冲突时本国法的确定问题n一般主张以当事人住所所在地国的法律为其本国法,如当事人无住所或其住所不能确定时,以其居所所在地国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Eg.1898年日本法例第27条第2款规定:“无国籍人,以其住所地法为本国法;不知其住所时,依其居所地法。中
6、国有关自然人国籍问题的立法中国有关自然人国籍问题的立法l1980年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l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l1996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 l199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国籍法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国籍法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第8条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国际私法
7、中自然人住所问题 自然人的住所在国际私法上的意义 自然人住所的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 自然人住所冲突的法律适用设定自然人住所的条件 以久住的意愿而居住的某一处所 久居的意思表示1907年的瑞士民法典第23条第1款规定的:“以有永久居住意思的居住地为其住所。” 我国民法通则第15条规定,公民以其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住所的分类 原始住所(domicile of origin) 选择住所(domicile of choice) 法定住所(statutory domicile)/依附住所(domicile of dependency) 分类标准住所取得原因
8、 住所与居所和惯常居所住所冲突产生的原因 各国有关住所的法律规定不同 有的国家法律承认一个人可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住所。德国民法典第7条第2款规定一人也可同时于数地设立住所。 由于事实认定的不同也可能导致住所的法律冲突 一弃婴发现于甲乙两国交界处,两国均可认为该弃婴的住所在 (或不在)自己国内。 我国确定自然人住所的立法n民法通则第15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n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3条作了规定: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
9、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若干问题的解释(一)释(一) n第十五条 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 小 结 内国住所优先原则 居所替代原则 最新发展趋势-惯常居所、经常居所地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n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法律冲突q自然人权利能力开始q自然人权利能力终止n一个住所在法国的法国妇女与一个住所在英国的英格兰
10、男子同居生下一婴儿。该婴儿出生后一小时内死去;但该英国男子在婴儿之前去世,留下遗嘱,其中指定即将出生的婴儿为剩余财产的受遗赠人。n法国民法典第903条第3款:“赠与遗嘱仅对婴儿出生时能生存者,发生效力”。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 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 适用有关法律关系的准据法 对不动产的处置能力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 第11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 成年年龄 构成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条件 禁治产制度的规定不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l依当事人属人法l处理不动产的行为能力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l商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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