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法》课件:第一章国际法导论.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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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公法 课件 第一章 国际法 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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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法(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International Law) 近代国际关系上的一个通用名称,也是法律科学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国际法的名称从其产生到确立,经历了一个漫长的演变过程。奥本海国际法奥本海国际法认为:认为: “万国法或国际法是一个名称,用以指各国认为在它们彼此交往中有法律拘束力的习惯和条约规则的总体。” 周鲠生将国际法定义为:周鲠生将国际法定义为: “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过程中形成的,各国公认的,表现这些国家统治阶级的意志,在国际关系上对国家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行为规范,包括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通过协议形成的,或者在国际交往中各国
2、公认的,协调各国意志的,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 国际社会主要是由国家组成的,国际关系说到底是国家关系。国际法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法律,而国家具有主权,这就决定了国际法是平等者之间的法。在这个法律体系中,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因此,国际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 国际法是国家之间的法律,而国家与国家之间是平等的,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与被管辖权,国家在国际关系上是最高权威,在国家之上,再没有超国家的权威。据此,在国际社会没有一个超国家的立法机构,国际法是通过国家之间签订国际协议,或者由各国公认的国际习惯而形成的。 v 国际法作为一个特殊的法律体系,同样也
3、体现国家意志,但是,国际法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法,是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甚至更多的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法律规范,因此,无论是国际条约,还是国际习惯,都不可能体现所有国家的意志,也不可能只是体现一个国家的意志。这就要求国家在参与制定国际法的谈判、协商和签署过程中求同存异,以最大程度地体现其国家的意志。 v 国际法的形成过程就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相互合作与斗争的过程,也是国家与国家之间为了体现其国家的意志,相互协调的过程。 在国际社会,不仅没有超国家的立法机构,而且,也没有超国家的司法机构或执法机构,国际法的实施和执行,是由国家单独或集体地采取强制措施来保证其强制力的。 1. 1.普遍国际法和一般国际法普遍
4、国际法和一般国际法 v 所谓普遍国际法就是各国公认的国际法,指国际习惯和国际条约中对所有国家都有法律拘束力的国际法。 v 所谓一般国际法,是指世界上大多数或绝大多数国家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则的总体。 v 事实上,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参加的普遍性的造法性条约,由于其包含了大量的国际习惯法规则,因而都是普遍适用的国际法规范。因此,在实践中,要想认定一项国际法规范是一般适用的国际法还是普遍适用的国际法,甚为困难,通常情况下也没有必要。因此,我们可以在相同意义上使用上述普遍国际法和一般国际法这两个概念。 2. 2.区域国际法区域国际法 3. 3.特殊国际法特殊国际法 特殊国际法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际法主体
5、通过签订双边条约的形式制定的仅适用于缔约双方的国际法规则。 所谓区域国际法,是指世界某个区域的国家,在它们彼此关系中发展起来的适用于该区域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区域国际法不同于普遍国际法或一般国际法,它只能在特定区域内的国家之间适用,不能拘束区域外的国家关系。 普遍国际法或一般国际法、区域国际法和特殊国际法,作为国际法的规范体系,共同发挥着调整国际关系的作用。普遍国际法或一般国际法具有拘束世界各国或大多数国家的效力,是国际法的主要部分,也是人们通常所指的国际法。区域国际法和特殊国际法在本质上都属于特殊国际法,没有普遍或一般的约束力,但是,它们在特定的区域和特定的国家之间存在和发展并发挥着
6、作用。 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国际法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研究国际法效力的根据,就是要说明,为什么国际法对国家和其它国际法主体具有法律拘束力?或者说,为什么国家和其它国际法主体必须遵守国际法? 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法律,国家受国际法的拘束,同时,国家又是国际法的制定者,因此,国际法效力的根据应在于国家本身,即在于国家的意志。当然,所谓国家的意志,并不是指个别国家的意志,也不能说各国的所谓“共同意志”,而是指国家之间的协调意志,或者说协调各国意志的国际协议。国际法的渊源是指国际法的渊源是指 国际法作为有效的法律规范所以形成的 方式或程序。 根据根据国际法院规约国际法院规约第第3838条第条第1
7、 1项规定,法院对于陈诉各项项规定,法院对于陈诉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裁判时应适用: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裁判时应适用:(子)不论普遍或特别国际协约,确立诉讼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条 者。 (丑)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 (寅)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 (卯)在第59条规定之下, 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 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资料者。 所谓国际条约,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主体法依据国际法而缔结的规定其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 所谓造法性条约,是指确认和创设新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或变更现存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条约。 所谓契约性条约,是指两个或几个国家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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