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课件:第十二讲 国际民事诉讼与商事仲裁.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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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三讲 国际民事诉讼与商事仲裁程序程序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概述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制度 国际司法协助 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国际商事仲裁概述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概述n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又叫涉外民事诉讼程序。n指 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法院使用的特别程序。n程序涉外的表现: 1,主体一方为外国人、外国法人等; 2,民事诉讼的客体是发生于外国的法律事实或有关诉讼标的物位于外国; 3,民事诉讼中所援引的证据、诉讼文书送达等具有涉外因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 n第52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
2、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n(1)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n(2)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n(3) 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n(4) 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n(5) 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的其他情形。 涉外民事诉讼的立法体例和基本原则n国内立法 1,在民事诉讼立法中单列篇章 2,制定单行法规 3,规定在执行法中?n国际条约 海牙协议选择法院公约草案涉外民事诉讼立法的基本原则 国家主权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 平等互利原则 遵守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原则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制度n国际民事诉讼
3、管辖权涉及的问题 某一涉外民商事案件应当由哪一国法院管辖? 由该国的哪一级法院管辖?n确立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依据(种类) 对人管辖权和对物管辖权 属地管辖权和属人管辖权 专属管辖权和任意管辖权 强制性管辖和任意性管辖确立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的考量因素n国家主权原则在诉讼管辖中的体现n案件或当事人与本国的联系n国家利益n方便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解决n一事不再理原则(平行诉讼与诉讼竞合)n非方便法院原则2015司法解释 平行诉讼n第53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判决后,外国法院申请或者当事人
4、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对本案作出的判决、裁定的,不予准许;但双方共同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n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已经被人民法院承认,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015司法解释 不方便法院规则n第532条 涉外民事案件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告知其向更方便的外国法院提起诉讼:n(1)被告提出案件应由更方便外国法院管辖的请求,或者提出管辖异议;n(2)当事人之间不存在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管辖的协议;n(3)案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专属管辖;n(4)案件不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利益;n(5)
5、案件争议的主要事实不是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且案件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重大困难;n(6)外国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且审理该案件更加方便。 涉外管辖权的冲突 属地管辖标准不同引起的冲突 属人管辖标准不同引起的冲突 属地管辖与属人管辖之间的冲突 专属管辖与普通管辖的冲突 协议管辖与强制管辖的冲突我国涉外管辖的规定n一般管辖:地域管辖原则n特殊管辖 合同、人的身份、特殊类型案件n专属管辖 不动产诉讼、港口作业n协议管辖 协议选择的条件:涉外合同或涉外财产权益纠纷、书面形式、选择我国法院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n推定管辖 对于原告向我国法院起诉
6、,被告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n集中管辖 最高法院2002年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民事诉讼法中涉外诉讼程序编与其他部分的关系n第四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n第二十三章第二十三章 一般原则一般原则n第二百五十九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一般管辖原则一般管辖原则l又称“普通管辖原则”原告就被告l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
7、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特殊管辖原则n第22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特殊管辖原则n涉外合同及其他财产权益纠纷q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23条)q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24条)
8、q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25条)q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26条)q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27条) q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28条)q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29条)q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
9、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30条)q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第31条) q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第32条) 专属管辖n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涉外专属管辖n第266 条 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
10、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涉外案件管辖特别规定n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265条)涉外案件协议管辖n民诉法第34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
11、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2015司法解释n第531条 涉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侵权行为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外国法院管辖。n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3条和第266条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得协议选择外国法院管辖,但协议选择仲裁的除外。 涉外案件推定管辖n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原第243条,现已取消,但实践中仍然按
12、此原则办理)涉外管辖级别n普通涉外民事案件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涉外婚姻、继承、扶养、监护、收养等案件n重大涉外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经济纠纷案件(商事),包括合同和商业侵权、商业交易案件涉外集中管辖n对象:商事纠纷案件n管辖法院: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计划单列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基层人民法院,以及特别重大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n优缺点评价案 例n我国A公司与住所地在某一外国的B公司在中国签定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A公司在B公司所在地向B公司提供货物。合同中未订明法律适用条款和仲裁条款,B公司所属国未参加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当A公司按合同规定向
13、B公司交货时,B公司因缺乏支付能力而拒绝提货。为此,A公司向合同签订地的中国某一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B公司的违约责任。B公司则辩称: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有关地域管辖的一般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而本案被告的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B公司所在国,因此,中国法院不应受理这一案件。问 题n(1)B公司这一理由是否成立?请根据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说明中国法院是否有管辖权,为什么。n(2)假如这一案件由该中国法院审理,应该适用何国法律?为什么?涉外管辖权的协调涉外管辖权的协调l1952年关于船舶碰撞中民事管辖权冲突若干规则的国际公约l1958年国际有体动产买卖协议管
14、辖权公约l1965年收养管辖权、法律适用和判决承认公约l目前欧洲国家之间的统一化程度很高,但世界范围内则不普遍。l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努力成果 国际司法协助n国际司法协助的概念和范围n指 一国法院接受另一国法院或有关当事人的请求,代为履行某种诉讼行为,或者提供司法方面的协助。n域外送达与域外调查取证域外送达的内容与途径n在内容方面指司法文书的送达n途径包括以下方式: 直接送达方式:外交或领事机构送达 邮寄送达 个人送达 公告送达 以当事人协商的方式送达 传真、电子邮件送达 间接送达:按照两国之间达成的司法协助条约规 定的方式送达有关司法协助的国际公约n1965年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
15、司法外文书公约n我国1991年加入n我国对外国采用邮寄送达方式向我国境内当事人送达提出了保留。n送达诉讼和非诉讼文书是一种很重要的司法行为,是一国司法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司法主权的表现,它具有严格的属地性。一国的司法机关在无条约依据或国内立法依据或在未征得外国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擅自在另一国境内向任何人(包括其本国国民)实施送达行为。直接送达的方式直接送达的方式n(1 1)外交代表和领事送达。即一国法院委托本国驻有)外交代表和领事送达。即一国法院委托本国驻有关国家的外交代表或领事向驻在国境内的当事人进行送关国家的外交代表或领事向驻在国境内的当事人进行送达。这是国际社会普遍承认和采用的一种方式。我国对
16、达。这是国际社会普遍承认和采用的一种方式。我国对这种方式持肯定态度。但也有一些国家对这一方式持反这种方式持肯定态度。但也有一些国家对这一方式持反对态度。对态度。n(2 2)邮寄送达。对于这种方式,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邮寄送达。对于这种方式,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不尽一致。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受送人所在国法律允不尽一致。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受送人所在国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我国法院可以以邮寄方式向域外当事人许邮寄送达的,我国法院可以以邮寄方式向域外当事人送达。至于外国法院能否以邮寄方式在我国境内直接送送达。至于外国法院能否以邮寄方式在我国境内直接送达,我国目前立法无明文规定。一般认为,我国原则上达,我
17、国目前立法无明文规定。一般认为,我国原则上对此持否定态度。对此持否定态度。直接送达的方式直接送达的方式n(3 3)公告送达。许多国家的民事诉讼法都规定,在一定)公告送达。许多国家的民事诉讼法都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可适用公告送达的形式。我国民事诉讼法也规定,条件下可适用公告送达的形式。我国民事诉讼法也规定,当根据其他方法不能实现送达时,可以公告送达。当根据其他方法不能实现送达时,可以公告送达。n(4 4)个人送达。指一国法院将诉讼和非诉讼文书交给具)个人送达。指一国法院将诉讼和非诉讼文书交给具有一定身份的个人代为送达。如通过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有一定身份的个人代为送达。如通过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是当
18、事人选定的人或是与当事人关系密切的人代为送达。或是当事人选定的人或是与当事人关系密切的人代为送达。这种送达方式一般为英美法系各国所承认和采用。我国民这种送达方式一般为英美法系各国所承认和采用。我国民事诉讼法不承认外国个人对我国当事人进行个人送达事诉讼法不承认外国个人对我国当事人进行个人送达. . n(5 5)按当事人协商的方式送达。这是英美法系国家采用)按当事人协商的方式送达。这是英美法系国家采用的一种送达方式。的一种送达方式。n(6 6)传真、电子邮件送达。这是适应科技发展出现的一)传真、电子邮件送达。这是适应科技发展出现的一种新的形式。种新的形式。间接送达方式n按照两国之间达成的司法协助条
19、约规定的方式送达n(1)请求的提出。n(2)请求书及有关文书的传递。n(3)请求的执行及通知执行情况。n(4)请求的拒绝。综观各国立法和有关国际条约,一般都规定在被请求国认为某些具体文书的送达将侵犯其主权或影响其安全,或与其内国的公共秩序(或公共政策)相抵触时,被请求国有关机构可以拒绝履行这种送达委托。第267条 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n(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n(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n(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
20、为送达;n(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n(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n(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n(七)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n(八)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域外调查取证n一、概念一、概念n域外取证是指受诉法院国有关机构或人员为进行有关的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而在法院国境外提取诉讼证据的行为。根据国际社会的普
21、遍实践,调查取证作为行使国家司法主权的一种表现,如果没有有关国家明示或默示的同意,是不能在该国领域内实施的,否则就侵犯了该国的领土主权。n二、范围二、范围n一国法院到国外提取证据或请求外国法院或有关机构代为提取证据的行为可以包含如下内容:(1)询问诉讼参加人、证人、鉴定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2)提取与民事诉讼程序有关的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3)对某一事实进行调查或对有关书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4)对与案件有关的现场、物品进行勘查和检验。n第276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可以相互请求,代为送达文书、调查取证以及进行其他诉讼行为。n外国法
22、院请求协助的事项有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n第277条 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途径进行;没有条约关系的,通过外交途径进行。n外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使领馆可以向该国公民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并不得采取强制措施。n除前款规定的情况外,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准许,任何外国机关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送达文书、调查取证。 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n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依据n理论依据: 国际礼让说、既得权说、债务说、一事不再理说、特别法说和互惠说等。n立法依据 国内立
23、法、国际条约。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条件n作出判决的法院对该案具有合格的管辖权。合格的标准?n作出判决的法院地国与执行国存在互惠关系。n案件审理体现了程序公正n作出的判决是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n判决是基于合法手段取得的n判决的内容不违反执行国的公共秩序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程序n请求的提出:当事人或作出判决的法院或法院所属国中央司法机关。n书面形式的要求n执行程序;执行国国内法规定 执行令程序 登记程序(英国对英联邦国家和欧共体国家) 重新起诉程序中国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制度n民事诉讼法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n1986年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我国和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相互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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