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2016课前阅读材料(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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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题二:电子合同【本章导读】1、 电子合同的表现形式有哪些?2、 电子合同的效力如何?3、 电子合同的主体如何识别?4、电子合同何时成立?5、电子合同中格式条款法律问题。6、电子错误法律问题。7、电子合同争议的管辖。【案例1】陈某与深圳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上诉案【案例要旨】本案是一起消费者以较低的价格网购 19块名表后订单被撤销,遂要求网站经营者返还已支付的货款并赔偿的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上诉案。网络购物是近年来较为流行的电子商务模式,法院应如何认定网络购物合同的效力,是本案的核心问题。【案情简介】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011年9月初,
2、深圳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络公司”)经营的网站推出一则“TOP热销名表专场Hot Sale低至一折”手表销售广告。陈某注册为网站用户后,先后在网站分11笔订单订购浪琴牌、欧米茄牌、卡地亚牌等男女表共8款19块手表,总价48,381元。订单中对陈某所订手表的详细情况和配送方式等作了明确。后陈某通过支付宝或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陆续支付了其中7笔订单的货款计25,089元。7笔订单显示订单状态为“已审核”,支付状态为“已支付”。另有1笔订单,陈某选择支付方式为货到付款,支付状态为“未到账”。2011年9月9日,网站向陈某发送短信通知,称陈某已支付货款的7笔订单,需要国外采购,预计9月19日发
3、货,请陈某耐心等待。九月下旬,网站客服中心先后向陈某t2008的电子邮箱发送八封电子邮件,称陈某订单的部分商品由于畅销现已缺货,缺货商品将被撤销;如已支付费用,撤单后将自动返还,每张订单将会赠送陈某一张20元现金券,已通过站内信发放,敬请收悉。电子邮件发送后,网站退还了陈某已支付的货款25,089元至陈某的网站虚拟账户t2008内。至起诉前,陈某未从该虚拟账户提取货款。网络公司曾向深圳公证处申请保全过相关证据,其中网站用户协议的第五条载明:“本站将尽最大努力保证您所购买的商品与本站上公布的一致,但本站的价目和声明均不构成要约如果您通过本站订购商品,您的订单就成为购买本站商品的申请或要约,本站将
4、发送给您一封您下单成功的电子邮件,其中将载明订单的细节,但是仅在本站向您发出送货确认的短信或电子邮件通知您本站已将商品发出时,本站对您合同要约的接受和承诺才成立”原审另查明,陈某订购并付款的7笔订单共6款11块手表属于该用户名下“购买过的商品”。网站网页提示,只有状态为“已发送”或“已完结”订单里的商品才会进入已购买商品列表。网站帮助中心对订单状态解释包括:“5、交易完结:商品已发出,订单为未到账;6、订单完结:商品已发出,订单为到账。”2012年2月,陈某诉至法院称,其为赠送亲朋好友通过网站订购多款手表,但网络公司取消订单,未予交货,经变更诉讼请求后为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网络公司返还陈某货款
5、25,089元;网络公司赔偿陈某订购手表的成本价与货款25,089元的差额;网络公司赔偿陈某以货款25,089元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自2011年9月20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的逾期违约金。网络公司辩称,网络用户协议合法有效,根据该协议约定,双方买卖合同未成立。由于公司员工的错误标价,导致网络公司被迫放弃交易。网络公司还认为陈某对可得利益的理解存在偏差,因陈某自述其购买手表是为了赠送亲友,并非用于销售谋利,无利润产生,故不存在可得利益。陈某未按期归还信用卡透支金额,由此产生的利息不是必要支出,不应当由网络公司承担。二审另查明,陈某对其t2008虚拟账户已无法使用。【裁判结论】原审认为,首先,虽
6、然网络用户协议中有条款注明了关于合同成立的条件,但该协议系格式条款,且网络公司并未以合理方式提请陈某注意相关条款。若按此交易流程,即便陈某履行完全部合同义务,网络公司仍可据此条款主张合同尚未成立。该条款显然严重不合理地加重了陈某的交易负担,该条款对陈某无效。应当认为,网络公司将商品信息上网公布系要约,陈某在注册后提交订单为承诺,故7笔订单所对应的网络购物合同成立。其次,网络公司虽主张其所售手表因定价错误而导致重大误解,但网络公司在发现定价错误后仍告知陈某耐心等待发货,其行为显属矛盾。第三,7笔订单所对应的网络购物合同解除后,网络公司应当按照其承诺的退款方式将陈某已支付的货款分别退还至陈某的信用
7、卡或支付宝账户,实际上是退还至陈某在网站的虚拟账户中。根据在案证据,陈某用户名为t2008的虚拟账户已停止使用。网络公司也无证据证明陈某自该虚拟账户提取了退款,则理应返还陈某货款25,089元。第四,因陈某自述其向网络公司订购手表系为赠送亲朋好友,则其目的在于获取手表的使用价值,而非以营利为目的获取手表的交易价值。故在合同正常履行的情况下,陈某亦无法实际占有成本价与货款间的差额,该差额不属于合同履行后陈某的可得利益。但考虑到网络公司存在违约且至今未予退还陈某货款,可酌情确定网络公司赔偿陈某已支付货款自应发货之日起的逾期利息损失。双方当事人对违约金未作约定,故陈某要求赔偿逾期违约金缺乏依据。原审
8、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一、解除陈某与深圳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1年9月6日和2011年9月7日订立11笔网络购物合同;二、深圳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陈某货款25,089元,并支付陈某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1年9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三、驳回陈某的其余诉讼请求。原审判决后,陈某不服提出上诉,坚持要求改判网络公司赔偿成本价与货款的差价,即可得利益124,980元;赔偿已支付货款25,089元自应发货之日2011年9月20日起每日千分之一标准计算的利息损失。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网络用户协议内容虽系格式条款,但网络公司对该协议的具体内容通过其网站已
9、经向用户作了全面展示,条款内容也没有违背公平原则,导致权利义务失衡,陈某通过注册登记成为网站用户的行为表明其已经了解并接受了协议条款,故该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应属合法有效。网络公司通过网站推出名牌手表促销活动,其面对数量不特定的网络客户群体,该促销信息的发布应属要约邀请,客户对应所下的订单应视为要约,网站对该要约以何种方式作为承诺的标志,应当依照网站用户协议之相关约定。陈某下订单后支付了部分订单货款,但其从未收到网站发出的送货确认的短信或电子邮件,根据双方的协议约定,双方买卖合同未成立。据此,合同解除的前提条件也不存在,因网络公司明确不能成就双方的买卖合同,故网络公司已收取的货款人民币
10、25,089元应当返还给陈某。陈某主张网络公司赔偿系争手表成本价与货款的差额,因本案买卖合同未成立,不存在履行利益,故该主张无依据。网络公司在本案中同时主张因其员工对系争手表错误标价,导致其放弃订立合同。网络公司对该情况未及时告知,而是始终表示预计2011年9月19日发货,网络公司以员工标价错误为由不与陈某订立买卖合同,属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由于陈某未举证证明其丧失了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并因此产生损失,故本案中网络公司应当赔偿合同信赖方陈某为此支付的货款的利息损失,但陈某要求以其信用卡透支利息万分之五的两倍主张利息损失没有依据。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审返还货款和逾期利息的判决
11、,撤销了解除合同的判决。【思考与讨论】1、 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分在网络环境下与传统社会有何不同?2、 网站服务协议中格式条款的效力如何认定?3、 请对主流的网络交易模式进行调研,对他们的合同成立步骤进行法律上的界定。4、 请对案例一进行评析,阐明你对该案一审和二审判决的看法。【案例2】亚马逊单方撤单,法院判赔偿中国法院网讯 (石岩)参加亚马逊的优惠促销活动,以396元的总价购买了三块每块单价均在千元左右的手表,收到订单确认邮件后,却被亚马逊公司通知已单方取消了订单,夏先生遂将亚马逊卓越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交付手表,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3月15日上午9时,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12、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亚马逊公司自行制定的赋予其单方撤单权的“使用条件”无效,双方合同自消费者确认提交订单时成立,判令亚马逊履行合同义务,向夏先生交付手表。 2012年9月,亚马逊举办了“名表新品折上最高立减500元”促销活动,活动时间截至9月14日。9月5日,夏先生在亚马逊网站上了解到该促销活动,于当天上午8:50分当即参加了该活动,按照活动公告及规则要求,夏先生首先取得了3张面额500元的现金优惠券,然后又选购了活动商品中的3款手表,分别是1块标价558元的EBOHR依波运动休闲系列石英男表06213237;1块标价558元的EBOHR依波运动休闲系列石英男表062135341和1块标价
13、780元的SEA-GULL海鸥白盘钢带自动机械男表M165S。订购商品时,每块手表使用了1张500元的现金优惠券,同时约定余款396元采用货到付款方式支付。上午9时许,夏先生就陆续收到了亚马逊公司的订单确认邮件,亚马逊确认夏先生订购的海鸥手表预计在9月14日10月6日送达,两块依波手表暂时缺货,现在可以订购,到货后会邮件通知。 9月8日、9日,夏先生又陆续收到亚马逊的3封邮件,表示夏先生订购的3块手表不能采购到货,无法发出,已经将缺货商品删除,已支付的款项将会尽快退到电子账户或礼品卡中,并承诺删除缺货商品后,将不会影响订单已享有的优惠。亚马逊公司遂单方将夏先生账户中3个订单全部删除。9月11日
14、,亚马逊再次发出邮件,表示因夏先生购买的商品为特价促销产品,货源有限造成缺货,无法满足订购需求,商品订单将被取消,同时亚马逊表示为表歉意向夏先生提供10元礼品卡。 据夏先生讲,9月17日,夏先生在亚马逊上发现其所订购的3款手表仍在销售,而售价则恢复到了1000多元一块,同时他了解到一位广东消费者刘先生在此次促销活动中也同样遭遇了订单被单方取消的情况。据此,夏先生怀疑亚马逊进行的是虚假促销。夏先生认为,亚马逊无权单方撤单,双方交易是合法有效的,故要求亚马逊继续履行合同,交付3块手表;赔礼道歉并赔偿交通费、复印费600元。 亚马逊公司辩称,该公司在网站上公布了“使用条件”,“使用条件”中约定亚马逊
15、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只有在亚马逊向用户发出送货电子邮件时才成立,因此根据该规定,夏先生与亚马逊之间的买卖合同并未成立,亚马逊取消订单具有合理性,并无任何过错,夏先生在交易过程中,也未支付任何费用,不存在经济损失,对于订单的取消,该公司已经在邮件中致歉并赠送了10元礼品卡,目前夏先生订购的3款手表已无法采购,故不同意夏先生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审理中,法院查明,亚马逊网站在技术上可以做到显示商品的具体库存,在商品缺货的情况下,消费者无法购买。对于本案中的情况,亚马逊解释称,此次促销活动目的为清理库存,因夏先生订购的手表不属于畅销品,因此未标注库存情况,同时该网站表示,本次促销的手表要求供应
16、商按照库存的120%备货,因此在供应商承诺供货但实际无库存的情况下,消费者也可以下单,之所以出现已经邮件确认并告知客户预计送货时间后又无法采购到货取消订单的情况,是因为系统需要一定的反应时间。对于上述说法,亚马逊称不能提供证据。 同时,法院查明,夏先生购买的3款手表2012年11月份在亚马逊网站上仍在销售,但是海鸥手表的售价已经调为1096.7元,依波手表的价格为1280元。法院同时注意到,亚马逊在用户注册时,并未提示用户阅读“使用条件”,“使用条件”在该网站页面最下端有链接按钮,但字体较小,在消费者的购物车中,商品名称、送货地址、送货方式、付款方式等均使用加粗字体,而其中关于“使用条件”的提
17、示则仅使用了正常字体,关于合同订立时间的提示也仅使用了灰暗字体,在页面最下部小字显示了“使用条件”链接。 法院经审理认为,“使用条件”系亚马逊公司未与相对人协商、预先设定的、不允许相对人对其内容作出变更的格式条款。法律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本案中亚马逊网站的“使用条件”中关于合同成立时间的规定,其实质和后果是赋予了亚马逊公司单方决定是否发货的权利并免除了其不予发货的违约责任,这是对消费者基于一般的消费习惯所认知的交易模式的重大改变,对消费者的合同利益会产生实质的影响,亚马逊网站对此应当作出合理、充分的提示
18、,提醒消费者注意该项特别约定,并判断选择是否从事此项交易。但从查明的事实看,亚马逊网站并未尽到提请注意的义务。亚马逊目前的注册程序和页面设计,消费者无需阅读“使用条件”即可完成选择商品并购买的全过程。亚马逊公司未就“使用条件”的格式条款以合理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特别是没有在消费者提交订单之前予以明确提示,故该条款应视为没有订入合同,当然也不应对消费者发生效力。根据合同成立的一般规则,法院认为,消费者提交确认订单,即应视为承诺,双方合同即告成立。 法院认为,鉴于该手表系种类物,且亚马逊未就该商品已不能采购到货提交证据,法院对于亚马逊所称目前已经无法采购到货的答辩意见未予采信。因此,法院支持了夏
19、先生要求亚马逊交付手表的请求。关于交通费、复印费等损失,因夏先生未提交证据,法院未予支持。关于赔礼道歉的请求,因无法律依据,亦未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亚马逊公司向夏先生交付3块手表,夏先生同时支付价款396元。【案例3】美团“零元餐”团购惹官司淘房网时间: 2014-11-3出处:山西经济日报 “一款价值522元的中餐套餐,团购价格为0元。”这是美团网推送的重庆金易酒楼的团购促销信息。重庆消费者蒋鹏、文亚飞用手机抢购了500份,当他俩去酒楼消费时却遭到拒绝。美团网称,0元价格是一起操作失误的乌龙事件,愿意赔偿500元团购券。蒋、文二人不接受这种处理方案,将美团网所属的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及重
20、庆分公司告上法庭 订购500份零元团购券 蒋鹏告诉中国消费者报记者,他跟好友文亚飞喜欢在网上团购。今年7月16日零点,两人浏览手机时意外发现,美团网正在推送一款0元抢购价值522元、适合6-8人就餐的套餐,有效期至9月15日。 考虑到当时有宴请计划,两人决定团购60份。文亚飞用手机登录美团网账号,成功签订了订单。“买好后发现还有货,就试试看还能不能买。”文亚飞说,这一试,他们又订购了440份。 第二天,蒋、文二人相约朋友一起前往金易酒楼消费,当时团购券验证成功,酒楼经理胡国庆却称没有在美团网发布0元团购活动,是美团网把信息搞错了,让他们自行与美团网联系解决。 事后,蒋、文二人多次打电话到美团网
21、要求履行义务,对方一直表示0元抢购是工作失误,他们购买的500份团购券不能履约。但美团网表示愿意赔偿500元团购券,并删除了网上的订单信息。 蒋、文二人非常气愤,最终由蒋鹏出面,以原告身份将美团网所属的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及重庆分公司告上法庭。10月21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恶意购买还是忽悠消费 蒋鹏诉称,美团网在评估了商业价值与投资回报率的基础上,自愿在网上以0元价格销售餐券,且与消费者形成了合约,就有责任履行约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美团网却称操作失误,这不是忽悠消费者吗?” 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及重庆分公司辩称,原告是恶意购买,不应受法律保护。另外,原告无法证明
22、其主体适格,美团网并非实名制注册,无法确定原告是团购账号的合法使用者。 被告代理律师称,美团网作为一个平台,经酒楼授权促销,价值522元的6-8人套餐的团购价实际为268元/份,价格标为0元并非人为所致。团购是从7月16日0时开始,被告方于团购开始21分钟发现错误,并第一时间作了下线处理。 被告代理律师表示,从268元降为0元,并非被告方的真实意思,同时原告方有恶意购买的行为。在两个月消费时间内,就算原告一日三餐都使用消费券,那在两个月内也只能消费180份,这种恶意购买行为不应受法律保护。根据美团网的用户协议,美团网有权单方变更消费,也可以退款并解除合同。 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答辩完毕便是
23、举证阶段。此时,法庭上风云突变,被告委托代理人质疑坐在原告席上的蒋鹏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听到对方质疑自己的诉讼主体资格,原告蒋鹏从旁听席文亚飞手中拿来一部手机,相继举证手机及配套号码、团购券购买时的网页截图、购买成功手机收到的短信及验证码。 不料,被告方代理人称这几组证据无法证明蒋鹏就是手机的所有者,也就无法证明其是美团网账号、短信、验证码的合法所有者。 主审法官对团购使用的手机号码进行了现场勘验,确定非原告蒋鹏所有。原来,购买团购券的手机是文亚飞所有,由于文亚飞较忙,他俩便商议由蒋鹏上庭答辩。但两人没有签订任何委托代理文书,蒋鹏的诉讼主体不适格。 于是,蒋鹏申请撤诉。不过,蒋鹏和文亚飞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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