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与《物业管理条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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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物权法 物业管理条例 物业管理 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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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篇附则第五篇第四篇第三篇第二篇担保物权担保物权占有占有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所有权所有权总则总则不动产所有权的构成不动产所有权的构成不动产所有权不动产所有权土地土地所有权所有权建筑物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区分所有权居住权居住权相邻权相邻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构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构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专有部分专有部分所有权所有权共用部分共用部分持分权持分权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组织的成员权组织的成员权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章 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 俗称“专有权、私有权” 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因这种共有为“按份共有”故亦称“共用部分的持份权” 专有部分以外的共
2、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也称“业主大会组织的成员权”专有部分专有部分专项服务、特约服务专项服务、特约服务 共用部分共用部分常规服务常规服务专有部分专有部分业主自己负责业主自己负责 共用部分共用部分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大会及业主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分别负责委员会分别负责专有部分专有部分业主自己承担业主自己承担 共用部分共用部分物业管理费、专项维修资金、业物业管理费、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决议的分摊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决议的分摊专有部分范围:以建筑物天花、地板、墙体的中心为专有部分范围:以建筑物天花、地板、墙体的中心为界所围成的立体空间界所围成的立体空间墙墙体体地地板板天天
3、花花墙墙体体中中心心线线墙墙体体地地板板天天花花墙墙体体中中心心线线屋屋顶顶外外墙墙地地下下室室外外墙墙停停车车位位DEFCBA楼楼梯梯物权法应规定哪些国家财产?物权法应规定哪些国家财产? 国家财产分为经营性财产与非经营性财产,物权法规定国家财产分为经营性财产与非经营性财产,物权法规定非经营性国家财产,经营性国家财产由公司法等规定非经营性国家财产,经营性国家财产由公司法等规定 物权法应当规定的非经营性国家财产,分为:物权法应当规定的非经营性国家财产,分为:1 1、公有物(国家所有国家使用的财产)公有物(国家所有国家使用的财产),包括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机关办公设施(如人民大会堂);军事设施、武器
4、、装备等;办公设施(如人民大会堂);军事设施、武器、装备等;矿藏、土地、山脉、水流、海域等矿藏、土地、山脉、水流、海域等2 2、公用物(国家所有公众使用)公用物(国家所有公众使用),包括道路、机场、车,包括道路、机场、车站、码头、公立公园、公立博物馆、公立图书馆、公立站、码头、公立公园、公立博物馆、公立图书馆、公立学校、公立医院等学校、公立医院等公用物也是任何个人、任何单位无法排他地占有和消费的公用物也是任何个人、任何单位无法排他地占有和消费的物品物品屋屋顶顶外外墙墙地地下下室室外外墙墙停停车车位位DEFCBA楼楼梯梯车位归属车位归属建筑区划内的车库、车位建筑区划内的车库、车位规划中的车库、车
5、位规划中的车库、车位非规划的车库、车位非规划的车库、车位地下、半地下车库地下、半地下车库物业服务企业增加的物业服务企业增加的开发商增加的开发商增加的业主增加的业主增加的机械车库机械车库露天车位露天车位非露天车库非露天车库非人防车位非人防车位人防车位人防车位露天车位露天车位架空层车库架空层车库独立车库独立车库物权法第七十四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条第三款归全体归全体业主共有业主共有人民防空法第五条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谁开发谁收益谁开发谁收益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天然孳息由天然孳息由用益物权人获得,谁投资,谁建设用益物权人获得,谁投资,谁建设谁所有。同时要满足谁所有。同时要满足物权法第
6、四十物权法第四十四条四条战争等紧急情况下之征用战争等紧急情况下之征用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二款开发商可以出售、开发商可以出售、附赠、出租附赠、出租独立式住宅附设的车位、车库独立式住宅附设的车位、车库规划内的露天车位规划内的露天车位地下(人防)停车位地下(人防)停车位架空层停车位架空层停车位车位、车库之所有权车位、车库之所有权物权法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关键词关键词: :n规划规
7、划-以政府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准以政府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准n当事人当事人-所有权的初始获得、创设获得、原始所有权的初始获得、创设获得、原始获得与继受获得获得与继受获得n等方式约定等方式约定-有约定即有约定即OKOK 新提出了“建筑区划”(物业管理条例中的“物业管理区域”)概念。可以理解为土地“红线”四至。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物权不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范畴 规定了建筑区划内的一些法定权利 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
8、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但其他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法律关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法律关系物业管理中的保管合同物业管理中的保管合同物业管理中安全责任与有效的安全防范物业管理中安全责任与有效的安全防范 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属于安全防范第四十七条规定属于安全防范责任责任 不属于安全保证、保障、确保责任不属于安全保证、保障、确保责任不要瞎承不要瞎承诺诺 业主、住户、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居委会的业主、住户、业主大会、业主委员
9、会、居委会的安全防范安全防范邻里守望邻里守望 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物业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应的法律责任。”试从经济赔偿的角度分析,这试从经济赔偿的角度分析,这其中物业服务企业应承担那些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中物业服务企业应承担那些相应的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与故意责任、重大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与故意责任、重大过失责任物权法带来的法律冲击物权法带来的法律冲击 有利的方面:有利的方面:重新界定了不动
10、产所有权的构成重新界定了不动产所有权的构成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构筑了物业管理的理论体系与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构筑了物业管理的理论体系与法律制度法律制度限制了业主大会的成立与业主委员会的选举限制了业主大会的成立与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明确了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明确了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明确了共有部分、共同管理权利不得单独处分明确了共有部分、共同管理权利不得单独处分清晰地界定了车库、车位所有权的归属清晰地界定了车库、车位所有权的归属赋予了业主的诉讼权利赋予了业主的诉讼权利扩展了相邻关系以及地役权的内容扩展了相邻关系以及地役权的内容 不有利的方面:不有利的方面:限制了业主大会之成员权限制了业主
11、大会之成员权限制了业主大会的成立与业主委员会的选举限制了业主大会的成立与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在业主决策程序中增加了业主总人数的投票要求在业主决策程序中增加了业主总人数的投票要求增加了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难度增加了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难度混淆了共有权与共用部分的概念混淆了共有权与共用部分的概念混淆了管理人与管理服务人的概念混淆了管理人与管理服务人的概念混淆了管理规约与业主公约的概念混淆了管理规约与业主公约的概念专有部分、共有部分界定不清专有部分、共有部分界定不清没有赋予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没有赋予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相邻关系、地役权的内容粗糙不明晰相邻关系、地役权的内容粗糙不
12、明晰物权法第六章规定的业主决策权以及决策事项物权法第六章规定的业主决策权以及决策事项 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13、;(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同意。所有权人所有权人2/3决策权的变化:决
14、策权的变化: 业主共同决定的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共同决定的专项维修资金,物权法物权法使使三分之二决策方法发生根本变化:三分之二决策方法发生根本变化:原物业管理条例的2/3投票权物权法的双2/3投票权 为了给以后的司法审判保留有效证据,三分之为了给以后的司法审判保留有效证据,三分之二投票权应该实行实名制二投票权应该实行实名制 决策的项目也发生变化决策的项目也发生变化所有权人所有权人“双过半双过半”决策权的变化:决策权的变化: 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物权法物权法使与原使与原物业物业管理条例管理条例中双过半决策方法发生根本变化:中双过半决策方法发生根本变化: 原原条例条例的的“双过半
15、双过半”: 物权法物权法的的“新双过半新双过半”:为了给以后的司法审判保留有效证据,双过为了给以后的司法审判保留有效证据,双过半投票权决策应该实行实名制半投票权决策应该实行实名制业主与非业主使用人身份界定业主与非业主使用人身份界定业主业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的建筑规定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物区分所有权人 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房屋所有权人规定的房屋所有权人非业主使用人非业主使用人物业使用人、住户、租户等物业使用人、住户、租户等不动产所有权不动产所有权按国际惯例以产权证书确认按国际惯例以产权证书确认没有办理产权证书没有办理产权证书签订了售房合同签订了售房合同 发展发
16、展商将客观上已经交付房屋的房屋购买者商将客观上已经交付房屋的房屋购买者 业主业主业主非业主的界定严格以产权证书(或售房合同)业主非业主的界定严格以产权证书(或售房合同)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界定界定 对于不动产物权:对于不动产物权: 其依法律行为而发生变更者,按照物权其依法律行为而发生变更者,按照物权法不动产统一登记规定,即无论其所有法不动产统一登记规定,即无论其所有权的移转,担保物权、或用益物权的设权的移转,担保物权、或用益物权的设定,及不动产物权的抛弃,定,及不动产物权的抛弃,均须经登记,均须经登记,始生效力始生效力-物权法之第九条规定物权法之第九条规定 非依法律行为
17、而取得不动产物权,如买非依法律行为而取得不动产物权,如买卖、赠与、继承、遗赠、拍卖、合法建卖、赠与、继承、遗赠、拍卖、合法建造、强制执行、公用征收、法院判决等,造、强制执行、公用征收、法院判决等,非经登记,不得处分非经登记,不得处分-物权法之第十物权法之第十五条以及第二章第三节之规定五条以及第二章第三节之规定办理了产办理了产权登记权登记 业主业主身份类别业主身份类别没有办理没有办理产权登记产权登记 没有办理产权证书,但没有办理产权证书,但已签署售房合同,并且已签署售房合同,并且发展商已经客观上实际发展商已经客观上实际交付了房屋的交付了房屋的, ,作为房作为房屋购买者仍然是房屋所屋购买者仍然是房
18、屋所有权人。有权人。但其所有权行使受到一但其所有权行使受到一定限制,即不能流转、定限制,即不能流转、交易、抵押交易、抵押不得对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抗善意的第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之规定:第二章第三节之规定:n 第三节第三节 其他规定其他规定n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时发生效力。n第二十九条第
19、二十九条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n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n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
20、法之规定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作为国家基本法作为国家基本法律规定了夫妻共有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律规定了夫妻共有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1、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既然是夫妻共同所有,那么无论是否产权证书有既然是夫妻共同所有,那么无论是否产权证书有无署名夫妻双方理所当然就应该都是所有权人,无署名夫妻双方理所当然就应该都是所有权人,即都应该是业主即都应该是业主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
22、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理所当然,房屋所有权作为夫妻个人财产,一方理所当然,房屋所有权作为夫妻个人财产,一方是所有权人,另一方则是非所有权人是所有权人,另一方则是非所有权人即一方作为所有权人自然就是业主。而另一方非即一方作为所有权人自然就是业主。而另一方非所有权人自然就应该是非业主所有权人自然就应该是非业主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
23、同所有。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的财产清偿这里说明作为夫妻业主
24、资格可以依法转化,只要有书面明确约定即可 业主总人数的确定业主总人数的确定I. 产权证书拥有者产权证书拥有者 未婚人士未婚人士已婚,属于夫妻已婚,属于夫妻个人财产个人财产已婚,属于夫妻已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共同财产夫妻产权证夫妻产权证书署名者书署名者夫妻产权证夫妻产权证书未署名者书未署名者未拥有产权证书者未拥有产权证书者 签订了售房合同并获得实际签订了售房合同并获得实际交付房屋的房屋购买者交付房屋的房屋购买者业主身份的确认业主身份的确认1.1. 房屋所有权证书被登记人房屋所有权证书被登记人,通过查询不动产,通过查询不动产登记确认;登记确认;2.2. 房屋买卖合同的合法买受人房屋买卖合同的合法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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