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消防条例》宣讲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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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公安消防总队二二一一年十二月年十二月 一、江苏省消防条例的历史沿革 二、条例修订的背景 三、条例修订的简要过程和意义 四、条例修订的重大变化 五、条例宣贯的基本要求 1995年8月1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11月9日起施行。先后三次局部修正: 根据根据19991999年年6 6月月1818日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消防条例的决定关于修改江苏省消防条例的决定第第一次修正一次修正; 根据根据20022002年年6 6月月2222日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江苏
2、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消防条例的决定第关于修改江苏省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二次修正; 根据根据20032003年年4 4月月2121日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三关于修改江苏省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次修正。 一、江苏省消防条例的历史沿革 2010年11月1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5号予以发布。12月9日,新华日报全文刊登了江苏省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新修订的 条例将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现
3、行条例施行十多年来,为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维护公共消防安全,保障我省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消防法,并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新的消防法全面规范了消防工作,在消防工作基本原则、各种主体消防工作职责、消防技术服务、应急救援、多种形式消防组织建设、消防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做了重大调整。 二、条例修订的背景 江苏省消防条例作为我省贯彻实施消防法的地方性法规亟需修订,主要表现在: 现行条例的规定与消防法有许多不一致,需要加以修订。 消防法有关规定比较原则,需要结合我省实际作出具体规定。 我省消防工作面临着许
4、多新情况、新问题,迫切需要通过立法加以解决和规范。 我省在多年来消防工作中形成的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和措施,需要总结提升为法律制度。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立法计划,2009年3月,省公安厅启动了条例修订工作,在全面分析和总结多年来我省消防工作情况的基础上,起草了修订文本初稿。 三、条例修订的简要过程和意义 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于2010年3月报请省人民政府审议。 省人民政府法制办按照立法程序,在初步审查的基础上,书面征求了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的意见,同时公开向社会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并多次赴省内外调研,召开相关部门参加的立法协调会
5、,并作了进一步修改。 7月2日,省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修订草案),并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7月26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第一次审议,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 省人大内司委、法制委根据审议 情况,对有关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和 协调,并多次赴省内外调研,总结、 借鉴各地相关经验、做法,吸纳各方 意见和建议,对草案规定作了进一步 修改。 2010年11月1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进行了第二次审议,条例获得高票通过。 条例细化了消防法规定较为原则的内容,将多年来我省消防工作中的一些经验做法总结提升为法律制度,并针对我省消防工作发
6、展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了新的规定。 条例的修订和颁布实施,对加强我省消防法制建设,推进消防事业发展,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主要体现为五个“有利于”: 有利于保障我省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不断提高社会公共消防安全水平。 有利于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 有利于加强应急救援工作,推进消防力量建设,不断提升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能力。 有利于完善消防监督执法工作机制,促进严格、公正、文明、高效执法。 条例从我省消防工作实际出发,以消防工作社会化为主线,进一步强化了各
7、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消防工作职责,补充完善了消防监督管理内容,健全了消防执法和应急救援工作机制,加强了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四、条例修订的重大变化 条例共7章69条,其主要修订变化内容是: (一)强化对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完善单位和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三)加强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四)加强多种形式消防组织建设 (五)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 (六)加强应急救援工作 (七)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 (八)加大对危害公共消防安全行为的查处力度 消防工作涉及各行各业和社会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是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条例进一步强化了政府对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责任。 (一)强化对消防工作
8、的组织领导。 一是建立消防安全委员会。 职责:1、研究、指导本地区消防工作; 2、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 3、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条 例第三条第二款) 二是加强对消防工作职责落实情况的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本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消防工作职责,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年度消防工作责任书,并对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省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依照有关标准定期评估和发布消防安全状况报告,指导开展消防工作。(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三是建立和落实政府部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 2008年,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部门消防工作协
9、调机制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106号),经过几年实践,已形成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和措施,此次通过条例将之提升为法律制度,并在相关条款中也作了具体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与有关部门、单位,建立、落实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提高消防监督管理和灭火救援工作效能。 (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四是加强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 1、明确了消防规划的制修编要求。 规定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并纳入城乡规划。乡镇人民政府编制的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应当包括消防内容。
10、 消防规划不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应当及时修改。 消防规划确定的消防站建设用地和水上岸线不得挪作他用;确需变更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同意。(条例第十条) 2、强调了城乡消防规划实施,特别是各类园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要求。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消防规划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并将公共消防设施纳入城乡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同步组织实施。 开发区、科技园、产业园、旅游度假区等各类园区的管理机构,应当落实消防规划,建设公共消防设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 3、规定了旧城改造中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要求。 条例规定旧城改造应当同步规划建设公共消防设施,改善消防安全条件,满足灭火救
11、援工作的需要;对城市易燃建筑密集区应当优先改造。(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 4、规定了不符合消防安全布局的重大火灾危险源的整改要求。 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等重大火灾危险源不符合消防安全布局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限期搬迁或者改变用途。 (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消防工作人员,保障消防工作经费,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条例第四条第三款) 五是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消防工作提出了要求。 (二)完善单位和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一是强化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 1、加强对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保障。 (1)明确负责消防安全工作
12、的机构,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消防安全人员; ( 2)保障消防安全工作经费投入; ( 3)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 2、加强单位“四个能力”建设。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和人员疏散逃生的能力。(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 3、保障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定期组织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验、检测、维修和保养,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 单位自身不具备检验、检测、维修、保养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
13、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验、检测、维修和保养 。(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4、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 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单位,应当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确保及时发现和正确处置火灾报警。(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二是加强共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1、明确了共用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和共用消防设施管理要求。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住宅区物业进行管理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使用人签订防火协议,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对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
14、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 其他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建筑物,管理或者使用单位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明确统一的机构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圈占或者妨碍他人使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 住宅区以及其他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建筑物的消防车通道应当设置标志,加强日常管理,保持畅通。(条例第十八条) 2、明确了共用消防设施维修经费来源。 住宅区和其他共用建筑消防设施保修期内的维修等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可以纳入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开支
15、范围; 没有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消防设施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由业主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各自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承担。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3、对建筑消防设施代维修作了规定。 共用建筑的建筑消防设施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业主不进行维修、更新或者改造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通知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由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为维修、更新或者改造,所需费用从相关业主的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或者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承担。 (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 三是规定了建设、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对消防产品和有防
16、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质量的查验责任。 建设单位和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查验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的合格证明,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实施见证取样检验,不得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材料。(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 四是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 2、施工单位应当明确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设置符合规定的临时消防给水设施,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设置消防车通道并保持畅通,规范用火用电,消除火灾隐患。 3、建筑施工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消
17、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条例第十四条) 五是对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消防安全要求作了进一步规定。 1、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人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2、活动举办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消防安全检查时,承办人应当提供活动场所电气消防安全检测合格报告或者电气消防安全合格承诺书,以及消防设施、器材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证明材料。 3、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条例第二十五条) 六是突出了高层、地下、人员密集以及易燃易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1、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在建筑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疏散设施的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安全标识,告知维护、使用消防设施、
18、器材以及紧急情况下逃生自救的方法、要求。(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2、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属常闭式防火门的应当保持常闭;设置保持开启状态的防火门的,应当保证火灾时能自动关闭。(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3、高层建筑、地下工程和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自救器材和辅助逃生设施。 4、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应当根据需要配备专用灭火器材、储备专用灭火剂并保持完好有效。( 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5、禁止在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和存放可燃、易燃物资的仓库、露天堆场等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禁止在人员密集场所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使用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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