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全册配套完整教学课件3.pptx(29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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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民法全册配套完整教学课件法全册配套完整教学课件3 32 民民 法(法(IIIIII) 导论导论 债的基本理论3第一节第一节 债的概念分析债的概念分析一、债的概念一、债的概念民法通则第84条第1款前段关于债的界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4二、债的性质二、债的性质(一)债为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一)债为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1、债权人和债务人特定的人。2、在物权关系,人身权关系和知识产权关系中,其权利人虽然特定,但其义务人却是不特定的一切他人。3、当然,债的当事人特定化不是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僵死化,仅具有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形成相对
2、关系的意义。债权人的更换,债务人的替代,并不与债的当事人特定化相矛盾。 5(二)债为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结合关系(二)债为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结合关系 1、或者是基于彼此间的信赖,或者是立法者对于某种社会政策的考虑。 2、在这类关系中,当事人双方之间的结合密切,任何一方的疏忽或不注意,都易于给他方造成损害,因此法律对当事人课以的注意要求较之以物权关系、人身权关系等关系中对当事人的要求高些,当事人仅停留于不作为的状态并不足够,只有互负协助、照顾、保护、互通情况等项义务,才算达到要求。6(三)债为当事人实现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三)债为当事人实现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债法的基本功能仍然是为当事人实现其特定利
3、益提供法律途径。法律之所以要维护债的关系正常地发生与消灭,当然有其促进财产流通、充分利用资源、保护公民不受非法侵害、维持良好的社会秩序和道德风尚等社会政策的考虑,但法律保护债的关系的根本目的,始终在于使当事人的利益得到满足,或者使当事人受到的损害利益得到补偿。7(四)债主要表现为但不限于财产法律关系(四)债主要表现为但不限于财产法律关系在近现代民法上,债基本上表现为财产法律关系。但是,债就其本质及界定而言,并无必须是财产法律关系的要求。在古典时代的罗马法中,人们并不重视债的财产性,二是关注债抽象的潜在的约束观念。8(五)债是有期限的民事法律关系(五)债是有期限的民事法律关系债的关系自始即以完全
4、满足债权人的给付利益为目的。债权是法律世界中的动态因素,含有死亡的基因, 目的已达,即归消灭。第二节 债的义务群9一、给付行为与给付效果一、给付行为与给付效果给付,是指债的关系上特定人之间得请求的特定行为。给付,具有双重意义,有时指给付行为,有时责指给付效果。二、义务的类型二、义务的类型义务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不真正义务先合同义务和后合同义务主给付义务,是指债所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债的类型的基本义务。从给付义务,是不具有独立的意义,仅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其存在的目的,不在于决定债的类型,而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够获得最大满足的义务。从给付义务发生的原因: 1,基于法律的
5、明文规定。(第266条、第136条) 2,基于当事人的约定。 3,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及补充的合同解释。给付义务还可以分为原给付义务和次给付义务。原给付义务,又称第一次给付义务,是指合同上原有的义务。次给付义务,又称第二次给付义务,是指原给付义务在履行过程中,因特殊事由演变而生的义务。主要包括以下两类: 1,因原给付义务不能履行、逾期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而产生的支付违约金、损害赔偿的义务。 2,合同解除时产生的回复原状义务。附随义务附随义务是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逐渐产生的。附随义务与主给付义务的区别: 1,主给付义务自始确定,并决定合同类型。附随义务是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而不断形成
6、的。 2,主给付义务构成双务合同的对待给付,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附随义务原则上不属于对待给付,不能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或先履行抗辩权。 3,不履行给付义务,债权人得解除合同。不履行附随义务,债权人原则上不得解除合同。但在有违约金的约定场合,可轻轻债务人支付违约金;或就其所受损害,依不完全履行的规定轻轻支付违约金或损害赔偿。 附随义务与从给付义务:如果该义务是为了辅助主给付义务的,应当认定为从给付义务;如果该义务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固有利益不受损害的,则认定为附随义务。以附随义务的功能为标准,可将附随义务分为二类: a.促进实现主给付义务,使债权人的给付利益获得最大可能的满足
7、(辅助功能)。 b.维护对方的人身或财产的利益(保护功能)。不真正义务先合同义务与后合同义务三、体系构成三、体系构成上述义务群,是债法的核心问题。处理债的问题,首先需考虑的是债务人负何种义务,可否请求履行,违反义务时的法律效果如何。现行民法以主给付义务为规律对象,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由近而远,逐渐发生从给付义务,以及其他辅助实现给付利益及维护对方人身和财产上利益为目的的附随义务,组成了义务体系。现代民法的发展,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债的关系上义务群的发展第三节 债权及其实现17一、债权的概念分析一、债权的概念分析1、债权是请求权2、债权是给付受领权3、债权是相对权4、债权具有平等性二、债权的实现二
8、、债权的实现债权的法律效力,在正常情况下兼有请求力、强制执行力、依法自力实现力和处分权能。债权的请求力,可作宽泛的解释,即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诉请债务人履行债务,固然是债权请求权的表现,债权人不通过诉讼的方式,而是直接向债务人请求其履行,也应当是债权请求力的题中应有之义。强制执行力,是指债权人在依其给付之诉取得确定判决之后,得请求法院对债务人为强制执行的效力。依法自力实现,是指债权受到侵害或妨碍,情事急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济的情况下,债权人自行救助,拘束债务人,扣押其财产的效力。自力实现之所以被允许,是因为公力救济会引起费用,同时需要很长,有时甚至是几年的时间。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作为
9、自力救济的手段,已经得到了民法通则的承认(第128条、第129条)。除此之外,法律还规定了一种债权人不依诉讼、判决及强制执行即可实现其债权的途径,这就是抵销(合同法第99条)。实现抵销只需要债权人做出抵销的意思表示。处分权能,是指抵销、免除、债权让与和设立债权质权等决定债权命运的效力。保持力,是指债务人自动或受法律的强制而提出给付时,债权人得保有该给付的效力。承认债权具有保持力,对于取得时效制度、方便债权人抗击第三人不法侵害受领的标的物等,都具有积极的意义。三、债权效力的排除三、债权效力的排除不完全债权,是指欠缺某项效力的债权。不完全债权不利于债权的实现,甚至使债权人的目的落空。1,债务的排除
10、民法通则第134条第3款 “赌债”2,请求力的排除婚约2,请求力的排除婚约已罹时效的债权3,强制力的排除夫妻履行同居义务的判决因雇佣合同判决给付不可替代的劳务的情形4,处分权能的排除破产企业对破产财产的处分权能第四节 债的发生原因25一、合同一、合同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它产生债的关系,是合同债。合同是产生的协议。它产生债的关系,是合同债。合同是产生债的最常见的最重要的原因。债的最常见的最重要的原因。26二、缔约上的过失二、缔约上的过失 缔约上的过失,是指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具有过失,从而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不被
11、追认,使他方当事人受有损害的情况。于此场合,具有过失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受有的损失,由此形成法定债的关系。27三、单独行为三、单独行为单方允诺,又称单独行为或单务约束,是指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表示。它之所以引起债的关系的发生,在于依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可基于某种物质或精神上的需要,为自己设定单方义务,同时放弃对于相对人给付对价的请求。遗赠、设定幸运奖均为单方允诺的例证。28四、侵权行为四、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指不法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侵权行为发生,侵权人有义务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受害人有权请求侵权人予以赔偿,形成债的关系。29五、无
12、因管理五、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管理他人事务的人叫管理人,负有将开始管理事务通知本人、适当管理、继续管理、报告及计算等项义务,本人负有偿还必要费用、赔偿损失等项义务,形成债的关系。30六、不当得利六、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致使他人受有损失而取得的利益。由于该项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应返还给受害人,形成以不当得利返还为内容的债的关系。第五节第五节 债的分类债的分类31一、种类之债一、种类之债(一)划分标准:根据债的标的物属性的不同(二)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三)区分的法律意义:其一,特定物之债的履行,除非债务履行前标的物已灭失,债务人不得以其
13、他标的代为履行,种类物之债不存在这个问题。其二,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下,特定物之债的标的物所有权可自债成立之时发生转移,标的物意外风险亦随之转移;种类物之债的标的物所有权只能自交付之时起转移,其意外风险也将自交付之日起转移。二、货币之债二、货币之债(一)划分标准:根据责任人的义务是提供财物还是提供劳务(二)财物债务和劳务债务。1、财物债务是指债务人须给付金钱或实物的债,亦即债之标的为财物。2、劳务之债是指债务人须提供劳务的债,亦即债之标的为劳务。(三)区分的法律意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财物债务可适用强制履行方式,劳务债务则不宜适用强制履行方式。三、利息之债三、利息之债利息之债的种类
14、1,约定利息之债与法定利息之债2,基本权利息之债与支分权利息之债3,单利之债与复利之债四、选择之债四、选择之债(一)划分标准:根据债的标的物有无选择性,债可以分为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二)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1、简单之债又称不可选择之债,是指债的标的是单一的,债务人只能就该项标的给付,债权人也只能受领该项标的的给付 2、选择之债是指债的标的或其构成因素为两项以上,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一进行履行的债。(三)选择之债的特定 1,选择 2,给付不能五、连带之债五、连带之债(一)划分标准:根据各方当事人各自享有的权利或承担的义务以及相互间的关系(二)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1、按份之债是指债的一方主体为多数,
15、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债。债权主体一方为多数人,各债权人按一定份额分享权利的,为按份债权;债权主体一方为多数人,各债务人按一定份额分担义务的,为按份债务。按份债权的各个债权人只能就自己享有的份额请求债务人履行和接受履行,无权请求和接受债务人的全部给付。按份债务的各债务人只对自己分担的债务份额负清偿责任,债权人无权请求各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2、连带之债是指债的主体一方为多数人,多数人一方当事人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债。所谓连带关系,是指对于当事人中一人发生效力的事项对于其他当事人同样会发生效力。连带之债包括连带债权和连带债务。债权主体一方为多数人且有连带关系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主体一方
16、为多数人且有连带关系的,为连带债务。连带之债既可因法律的直接规定发生,也可因当事人的约定而发生。(三)区分的法律意义:按份之债的多数债权人或债务人的债权或债务各自是独立的,相互间没有连带关系;而连带之债的连带债权人或连带债务人的权利或义务是连带的。在按份之债中,任一债权人接受了其应受份额义务的履行或者任一债务人履行了自己应负担份额的义务后,与其他债权人或债务人均不发生任何权利、义务关系。在连带之债中,连带债权人的任何一人接受了全部义务履行,或者连带债务人的任何一人清偿了全部债务时,虽然原债归于消灭,但连带债权人或连带债务人之间则会产生新的按份之债。六、一时性之债与继续性之债六、一时性之债与继续
17、性之债(一)划分标准:以时间因素在债中所处的地位为标准。(二)一时性之债和继续性之债。 1、一时性之债,又称非继续性之债,是指一次便能实现的债。 2、继续性之债,是指其内容非一次给付可完结,二是继续地实现的债。 (三)区分的法律意义:1,解除权产生的原因不尽相同。2,债的关系消灭是否溯及既往不同。3,违反继续性之债,原则上应区别“个别 给付”与“整个合同”予以处理。第六节第六节 债法债法40一、债法的概念一、债法的概念债法,是指关于债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主要 制度包括合同、单独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和缔约上的过失等法律制度。二、债法在民法中的地位二、债法在民法中的地位民法以人
18、身权法和财产法为其两个主要组成部分。财产法又分为物权法和债法。当然,债法之中也有非财产法的成分。三、债法的性质三、债法的性质 债法即为民法的组成部分,民法所具有的性质自然也为债法所具有,如私法、实体法、以权利为中心等,除此之外,债法还具有自己的一些特点。 1,债法为交易法 2,债法为任意法 3,债法具有国际化的趋势合同法孙良国 吉林大学法学院Page 44合同法总论目录绪论合同的分类合同的内容与形式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订立合同的保全Page 45合同法总论目录合同的担保合同的变更合同的解除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违约责任合同的转让合同的解释Page 46第一章 绪论合同法的概念合同法的历史发展
19、合同法的原则合同法的体系合同法的作用Page 47第一节 合同法的概念一、合同二、合同法Page 48第一节 合同法的概念一、合同合同法所规范的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第2条第1款)。 但合同法第2条第2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所以合同法中规定的合同不包含身份合同。合同法立法方案及学说认为,合同法规范的是债权合同。Page 49第一节 合同法的概念合同的法律性质: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2、合同是双方以上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3、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4、合同是当事人
20、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产生的法律行为。Page 50第一节 合同法的概念二、合同法合同法,即有关合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合同法债法民法(合同法为民法的组成部分。)合同法为交易法、财产法、任意法。Page 51第一节 合同法的概念二、合同法合同法的本质:多视角透视 1、运用阶级分析方法看 2、从经济与法的角度看 3、从合同关系自身看 4、从当事人的目的及利益看Page 52第三节 合同法的作用一、合同法与市场运行二、合同法与自主自愿三、合同法与公平正义四、合同法与经济效益五、合同法与道德伦理六、合同法与社会发展 Page 53第三节 合同法的作用一、合同法与市
21、场运行 必须有合同债和合同法才能保障交易活动的顺利开展。合同法为市场经济的核心交易规则和基本法律。二、合同法与自主自愿 交易活动原则上有市场主体即合同当事人自主自愿进行,合同法对此充分尊重并真心保障,形成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是合同权利的本质属性。 Page 54第三节 合同法的作用三、合同法与公平正义 1、公平正义是合同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法要实现的重要任务。 2、合同法承担着追求和保护实质公平的重任: a.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而成立合同时撤销、变更或无效; b.合同主体不合格场合效力未定; c.规制格式条款,承认强制缔约,确立产品责任制度,强化保护经济上的弱者,
22、周到保护消费者,维护社会公平。 d.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形成附随义务及其理论。Page 55第三节 合同法的作用四、合同法与经济效益 合同是有效地利用资源,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手段。合同及其法律具有追求、促进经济效益的作用,其源于合同为交易的本质,也源于合同自由。五、合同法与道德伦理六、合同法与社会发展Page 56第四节 合同法的原则一、合同法的原则概述二、合同自由原则三、合同正义原则四、鼓励交易原则Page 57第四节 合同法的原则一、合同法的原则概述合同法的原则,是适用于合同法的特定领域乃至全部领域的准则。适用于合同法特定领域的准则,是合同法的具体原则,如适用于合同履行的实际履行原则、适当履
23、行原则,适用于损害赔偿范围的完全赔偿原则等。适用于合同法全部领域的准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如合同自由原则即属基本原则。Page 58第四节 合同法的原则一、合同法的原则概述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法立法的准则,具体制度及规范应当以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为依据。2、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解释和补充合同法的依据。3、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本身具有规范作用,指导人们正确行使权利,适当履行义务,兼顾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在总体上属于强制性规范,当事人应当遵守。在是否允许当事人以约定排除其适用的问题上,需要类型化地分析。Page 59社会公共利益原则(需要价值补充
24、的一般条款)诚实信用原则(一物二卖)合同正义原则鼓励交易原则Page 60第四节 合同法的原则二、合同自由原则合同自由,是指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就与合同有关的事项享有选择和决定的自由。第一,缔约自由(要约自由、承诺自由);第二,选择相对人的自由;第三,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第四,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自由;第五,选择合同形式的自由。强调社会公平,注重社会公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对合同自由予以必要的限制。Page 61第四节 合同法的原则三、合同正义原则合同正义系属平均正义,指对任何人都同样看待,双方的所得与所失应是对等的,而不考虑其身份与地位如何。 1、给付与对待给付之间具有等值性; 通常所
25、说的合同正义主要是指形式的或程序的,即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之上的公正,一般不涉及内容客观上合理或正确性的要求,即不涉及实质上的公正;只有在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受到他人侵害,致使意思表示不真实之际,合同公正与否才可依照客观的标准来判断,即追求实质的公正。Page 62第四节 合同法的原则2、风险的合理分配 买卖合同场合,买卖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以往的所有人主义改为交付主义。3、合理分配其他类型的合同负担 例如附随义务的合理配置,债务履行所付费用的分担,减轻损失义务的确定,有关权利义务的转移,损害赔偿的合理归责,免责条款的法律规制等。Page 63第四节 合同法的原则四、鼓励交易原则合同法在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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