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全册配套完整教学课件2.pptx(17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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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经济法全册配套完整教学课件2国际经济法学关于国际经济法经济与法律1.经济运行的基本形态国内投资私人/政府投资(积极财政政策)投资产品/服务销售(消费)外国投资资金(金融)技术(知识产权)生产性消费国内(内需)需求(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居民消费国外(外贸)关于国际经济法(续1)2、国际经济国际金融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技术转让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国际税收国际经济争端解决关于国际经济法(续2)3、法律对经济的调整(1)平等主体间的民商事关系需相应的法律调整(2)政府管理经济的法律规范4、法律对国际经济的调整(1)跨国的民商事关系在法律上如何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国际借贷(2)政府如何管理跨国的经济
2、交往?5、法律的价值与国际法的有效性讨论关于国际经济法(续3)国际经济法调整对象与调整方法1.国际经济法调整国际间的经济行为,包括国际投资、国际贸易、国际金融、国际技术转让等,因而国际经济法包含国际贸易法等相应的分支学科。2.国际经济法从两方面对国际经济进行调整,即以相应的民商事法律调整平等主体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此为交易性的国际经济法(transaction IEL);以相应的管制性的法律调整政府管理经济的行为,此为管理性的国际经济法(regulation IEL)。关于国际经济法(续4)Transaction IEL1.选择法律适用与统一实体规范2.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的适用3.关于国际经济
3、法与国际私法Regulation IEL1.一国政府基于国家主权可以管理本国的涉外经济活动2.各国政府管理行为的冲突3.国际法上的协调与国际组织4.关于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国际公法的原则构成国际经济法的一般原则调整国际经济关系所特有的原则为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一般包括:1.经济主权以及国家对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原则2.公平互利原则3.国际合作以谋求发展原则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续1)经济主权以及国家对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原则1.来之不易的成果自然资源是各国经济发的基础,全球的自然资源如何分配?联合国的成立与国家对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原则的确立:1962年关于自然资源
4、永久主权的宣言在联大会议得以通过。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努力:通过发展中国家共同的努力,1974年6月联大特别会议通过了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行动纲领;同年12月,联大又进一步通过了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从而最终确立了经济主权的原则。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续2)2、经济主权以及国家对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原则的主要内容(1)独立自主地管理本国经济的权利关于经济主权的讨论(2)管理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权利(3)国有化及征收的权利各国有权实行国有化或征收,但在补偿的问题上存在分歧。实行国有化或征收的条件:为公共目的、依法定程序、给予补偿。发达国家的补偿标准:充分、及时、有效(赫尔准
5、则);发展中国家:适当、合理地补偿。(4)各国对境内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续3)公平互利原则公平互利原则的基本内涵:以平等为基石。应充分关注不同国家的经济发展状况,追求实质公平,摒弃形式上的公平。公平互利原则的发展:从一开始注重政治上的平等,到反思经济实力差异较大的国家之间的貌视公平的经济关系,带来的是实质的不公平,因而也就无法做到互利。公平互利原则的体现:普惠制以及WTO体制内的特殊和差别待遇。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续4)普惠制普遍优惠制,要求发达国家应当尽可能在国际经济合作领域内给予发展中国家普遍的优惠待遇,此种优惠不得寻求互惠,不得歧视。通常认为是指所有发达国家应当对
6、所有来自发展中国家的工业制成品或半制成品给予此种优惠。其特点是普遍的、非互惠的和非歧视的。普惠制是在发展中国家的努力下,最终在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行动纲领以及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得以确立。但在实践中,对哪些国家、针对哪些产品以及给予多少优惠都是由给惠国确定的。因而是有欠缺的。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续5)WTO体制内的特殊和差别待遇在GATT肯尼迪回合谈判中得以确立。东京回合的“授权条款”进一步加以明确。肯尼迪回合所增加的GATT第四部分(贸易与发展)以及“授权条款”为普惠制奠定了法律基础。 乌拉圭回合所达成的WTO一揽子协议中都有关于给予发展中国家成员方特殊与差别待遇的
7、规定。但不同类型的发展中国家享受的待遇也是有所不同的。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续6)国际合作以谋求发展的原则1.全球化的启示: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离不开发展中国家。加快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消除国际社会的贫富差距成为全球共同的课题。2.WTO的努力:WTO的特殊与差别待遇;WTO新一轮谈判的主题词:发展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续7)3.可持续发展:贸易与环境4.南南合作与南北合作:南南合作的典范七十七国集团以及南方中心;南北合作的典范洛美协定以及科托努协定5.国际合作的新趋向与中国的战略国际货物贸易法国际货物贸易法包含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调整以及各国管理国际货物贸易的法律及其协调WTO法律制度。国际货
8、物买卖法律以国际货物买卖关系为中心,包括由此产生并独立于国际货物买卖关系的国际货物运输法律关系、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律关系以及国际贸易支付的法律关系。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关系国际货物买卖国际货物买卖国际贸易支付国际货物运输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适用1.国际货物买卖关系的确立以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为标志。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冲突规范的解决方法的困惑与统一实体规范的解决方法的适用。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获得广泛的认同与适用。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国际货物买卖法律的统一化趋势1.国际上制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统一实体规范的努力 1
9、964年,罗马统一国际私法协会通过了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拟订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UN)(以下简称CISG)。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2、各国合同法律制度的趋同化 大陆法系国家合同法律的趋同;英美法在合同领域逐渐形成了一些成文的法律,如美国统一商法典(U.C.C)、英国货物买卖法等。3、国际贸易惯例的广泛适用 贸易术语、信用证、托收等一些惯例的适用,I.C.C的贡献-INCORTERMs、UCP、URC。4、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制订与适用
10、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于1994年制订。通则是合同法律的集在成者。通则可适用于各类合同。它不同于CISG,不具有强制适用效力;它也不同于贸易惯例,它是制订出来的。通则主要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提供参考,也可以为各国制订合同法律提供支持。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CISG的适用1.CISG适用的条件: 国际性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货物买卖合同 缔约国标准 国际性:营业地标准; 货物买卖:技术贸易、服务贸易合同不适用;一方以提供劳务为主的合同也不能适用,如我国对外经济合作中的国际工程承包合同,国际劳务合同以及“三来一补”的合同。即便如此,也并非所有买卖的合同皆可适用,公约明确排除了以下六种合同的适用。国际货物买卖法
11、律制度 电力 标的物的特殊性 股票等证券 船舶、飞机 拍卖六种不能适用公约的买卖 买卖方式的特殊性 基于强制执行 为私人或家庭目的进行的买卖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 缔约国标准及CISG关于“扩大适用范围的解释”: 不具备缔约国标准;基于国际私法规则可适用某一国的法律;如果该国是公约的缔约国,则认为该合同也可适用于公约。 该条规定不尽合理,因而可以提出保留。(另:公约还允许提出书面保留)2、公约适用的任意性: 在具备适用条件的前提下,适用公约与否由当事人决定(适用的自动性);即使合同适用公约,也未必完全遵照公约。3、公约不涉及的内容: 关于合同的效力、所有权的转移及其对第三人的影响以及产品责任问题
12、公约未作规定。CISG的适用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合同的适用范围作了规定,下列哪个选项应适用公约的规定?( ) A缔约国中营业地处于同一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货物的买卖 B缔约国中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飞机的买卖 C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股票的买卖 D缔约国中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的买卖CISG的适用设下列各公司所属国均为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依公约的规定,下列哪几种情况适用公约? ( )A营业地位于中国的两个不同国家的公司订立的关于电视机的买卖合同 B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两公司订立的补偿贸易合同,其中服务未构成供货方的绝大部分义务 C营业
13、地位于不同国家的两公司关于食糖的贸易合同 D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两公司订立的补偿贸易合同,其中服务构成了供货方的绝大部分义务CISG的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于下列哪些合同?( )A.营业地在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B.住所地在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C.具有不同缔约国国籍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D.在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的条件下,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我国上海某进出口公司A要出口一批货物给某外国公司B,在进行合同谈判时双方都有意适用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称CISG),现A就该问
14、题向你咨询,以下何种表述是正确的?( ) A、如果该外国公司B其本国是CISG的缔约国,但其营业地所在国家不是CISG的缔约国,只要双方合意约定适用CISG,则合同适用CISG B、如果该外国公司B其本国是CISG的缔约国,但其营业地所在国家不是CISG的缔约国,根据国际私法规则,他们之间的合同适用第三国的法律,如果该第三国是CISG的缔约国,则他们之间的合同可以适用CISG C、如果该外国公司B营业地所在国家是CISG的缔约国,双方也希望适用CISG,则必须在合同中作明确的约定 D、即便A公司和B公司之间的合同可以适用CISG,双方也可以在合同中对公约的内容进行改变CISG的适用扩大适用范围
15、的解释不具备缔约国的标准依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具体国家的法律该具体国家为公约的缔约国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1.各国合同法大都以要约和承诺确定合同的成立,CISG在合同成立问题上的规定和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大体相同。2.关于要约:要约是一方向另一方所作的愿与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应具备的条件? 要约最重要的要素是什么?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 要约的生效:到达生效。 要约生效的法律后果:要约人须等待受要约人的答复;受要约人无答复的义务。 要约人不得随意撤销要约。 要约的撤销:以下两种情况下不得撤销要约。 (1)规定了期限的要约; (2)受要约人信赖,且从事了和要约有关的行为
16、。 两种选择:缔约过失与要约不得撤销。CISG取后者。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 要约的撤回:所有要约,即便是不可撤销的要约 都可撤回。 如何撤销与撤回?2、关于承诺:承诺是对要约的接受。 承诺应具备的条件? 实质性变更与非实质性变更:带有实质性变更的承诺构成一项新的要约,即反要约;带有非实质性变更的承诺?(有效或无效?)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 如何区分实质性变更与非实质性变更? 对标的物、数量、质量、交货、支付以及法律适 用和争议解决的条款作出变更的为实质性变更。 关于数量:毛重与净重;溢短装条款。 关于质量:质量标准;检验与检验权;包装。 关于交货:何时、何地、何以完成; 运输与运输保险;风险承担
17、。 关于支付:何时、何地;价格;支付的货币;支付方式。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 逾期承诺的处理:逾期承诺对交易的影响?逾期承诺的法律后果?(必然无效?)不同情况下逾期承诺的处理。 承诺的生效与承诺的撤销和撤回:到达生效与投邮生效之争。CISG以到达生效为基本原则,但以行为表示承诺的,在行为作出时即为生效。所有承诺皆不可撤销;在投邮生效的前提下,承诺的撤回是不可能的。合同的成立1997年7月20日,香港甲公司给厦门乙公司发出要约称:“鳗鱼饲料数量180吨,单价CIF厦门980美元,总值176,400美元,合同订立后三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厦门乙公司还盘:“接受你方发盘,在订立合
18、同后请立即装船”。对此香港甲公司没有回音,也一直没有装船。厦门乙公司认为香港甲公司违约。在此情形下,下列选项哪个是正确的? ( )A甲公司应于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 B甲公司应于订立合同后三个月装船 C甲公司一直未装船是违约行为 D该合同没有成立 合同的成立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关于逾期承诺的效力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 )A如要约人毫不迟延地向受要约人表示接受逾期承诺,则逾期承诺仍然有效 B对由于邮递延误造成的逾期承诺,只要要约人毫不迟延地表示接受,则该逾期承诺仍然有效 C由于邮递延误造成的逾期承诺具有承诺的效力,除非要约人毫不迟延地通知受要约人其认为要约已失效 D非因邮
19、递原因造成的逾期承诺应当为有效承诺,除非要约人毫不迟延地表示其认为要约已失效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合同的成立与生效1.成立未必生效。2.影响合同生效的因素: 缔约能力、合同形式、影响意思表示真实性的情形(欺诈、趁人之危、显失公平)、政府管制等。3、有关合同生效争议的法律适用?国际经济法张国元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国际贸易术语1.国际贸易术语的形成:在长期的贸易实践中,为解决卖方交货以及与卖方交货有关的问题上双方的权利义务划分,逐步形成了以某些术语来代表双方在上述问题上的约定。是一种国际贸易惯例。(国际贸易惯例的定义?)2.国际贸易术语解决的问题: 卖方何时、何地、何以完成交货;运输如何安排;风险何
20、时转移以及谁办理保险;进出口海关手续由谁办理、关税谁来承担。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3、国际贸易术语的作用:简化商业谈判,提高合同谈判的效率;确定买卖双方在交货以及交货问题上的权利义务划分,因而又称为交货条件;影响合同的价格构成,因而又称为价格条件。4、国际贸易术语得以广泛适用的保障:应把在贸易实践中约定俗成的内容固定下来。长期以来有许多的机构对贸易术语进行了编纂:国际法协会的牛津华沙规则、 I.C.C 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及美国1841年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最新适用的、最权威的是I.C.C于2010年最新修订的INCOTERMs2010。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国际贸易术语解析(依“2000通则
21、”)工厂交货 E组:EXW(卖方承担的责任最小,买方办理出口海关手续) F组:FCA、FAS、FOB装运港 交货 C组:CFR、CIF、CPT、CIP目的港交货 D组:DAF、DES、DEQ、DDU、DDP (卖方承担责任最大,卖方负责办理进口海关手续)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F组术语:卖方在装运港(地)将货物交付运输完成交货义务,在此之后的一切风险和费用由买方承担。FAS、FOB只能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FCA可适用于包括多式联运在内的一切运输方式。C组术语:卖方在装运港(地)将货物交付运输完成交货义务,在此之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但卖方需承担运费(Freight)或运费和保险费(Freight
22、& Insurance)。CFR、CIF只能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在其他运输方式下用CPT、CIP代替。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D组术语: 卖方在目的港(地)将货物交与买方完成交货义务。 DAF为边境交货。 DDP为完税交货,卖方将货物运至目的港(地) ,在办理完进口海关手续并且缴纳进口关税后将货物交与买方才完成交货义务。DDU即未完税交货。 DES、DEQ只能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几个重要的贸易术语1.FOB:Free On Board,指定装运港船上交货价 卖方义务 买方义务(1)交货(依买方指定); (1)租船订舱,付运费;(2)办理出口海关手续; (2)进口清关;(3)
23、船舷标准:以货物在装运港装船越过船舷为标准划分;(4)提供相应单据。 (4)办理保险,承担保险费。关于船舷标准:装运港;在集装箱或滚装、卸装的装卸条件下建议不采用;装卸费用:FOB上海吊钩下交货等。 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2、CFR:Cost & Freight,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与FOB同,但卖方需安排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输,承担运输费。指定目的港?3、CIF: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与FOB同,但卖方需安排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输,承担运输费;并且还需办理保险,承担保险费。 关于保险: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4、FCA:Free Carr
24、ier,货交承运人 卖方在指定地点将货物交由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即完成交货义务,风险随之转移。 指定地点如果是卖方所在地,则当货物被装上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代表买方的其他人提供的运输工具时; 如果是其他地点,则当货物在卖方的运输工具上,尚未卸货而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或由卖方选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处置(此种情况下,由卖方按买方要求或商业惯例根据通常条件订立运输合同所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时,卖方完成交货义务且风险随之转移。 在卖方所在地交货,由卖方负责装货,在其他地点交货,卖方不负责卸货。国际贸易术语 -2010通则修订后整合为11种贸易术语;且按照所适用的运输方式划分为两大类:一是适用于任何
25、运输方式的术语,包括EXW、FCA、CPT、CIP、DAT、DAP、DDP;二是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的四种:FAS、FOB、CFR、CIF。 新增了DAT和DAP两个术语:DAT(Delivered at Terminal)(运输终端交货)DAP(Delivered at Place)(目的地交货)国际贸易术语-2010通则新术语同时适用于国际和国内贸易。 增加了与安全有关的内容:买方和卖方分别要帮助对方提供包括与安全有关的信息和文件,受助方应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和风险。船舷的变化。链式销售(String Sales)的补充 。 国际经济法国际法学院 张国元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违约及救济1.关于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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