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贸市场)东莞市商品交易市场信用管理制度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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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农贸市场信用管理制度一、东莞市一、东莞市 XXXXXXXXXXXX 市场营业执照检查和档案管理制度市场营业执照检查和档案管理制度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场内经营者的管理,维护市场的经营秩序,制定本制度。第二条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营业执照检查, 是指本市场对场内的经营者经营资格审查、核对工作;档案管理是指本市场对场内的经营者档案实施规范管理。第三条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市场内经营者的管理.第四条第四条 本市场严把经营主体准入关口,入场经营者必须在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开门营业.第五条第五条 本市场每周组织人员,对进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进行审查.市场管理人员发现无照经营或不亮照经营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督
2、促无照经营者限期办理执照,逾期未办的予以清退.第六条第六条检查是否存在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违法行为.第七条第七条检查营业执照登记项目的内容:(一)登记字号(名称)是否与实际相符;(二)登记负责人是否与实际经营人相符(三)登记经营范围是否与实际经营范围相符;(四)登记经营年限是否有效(过期);(五)是否办理年度检验.第八条第八条对每次检查,市场管理人员要做好登记,如实填写日常巡查检查登记簿。对存在问题逾期未改的经营者,应终止与其签订的场地使用合同,并及时向工商部门报告。第九条第九条本市场对市场内经营者按其经营商品类别建立经营者档案资料,以便管理和查阅.第十条第十条 经营者档案的
3、内容包括下列文字、图片或其复印件:(一)营业执照等工商登记资料复印件;(二)市场管理人员日常检查、经营户信用分类和奖惩记录资料;(三)本市场确认的其他需要存档的资料。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市场经营者档案由专人负责管理.工作人员借阅后必须及时归还;经营者因需要借阅或复印有关资料,须经负责人同意,严禁将档案的内容向无关人员透露。第十二条第十二条本市场提供档案保管所需的必要条件, 对档案要做到安全保管,定期检查,做到防盗、防火、防潮、防尘、防失密。第第十三条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二、东莞市二、东莞市 XXXXXXXXXXXX 市场进场违禁商品检查及清退制度市场进场违禁商品检查及清退制度第一条第一
4、条为加强市场食品质量管理,打击场内销售违禁商品活动,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产品质量法 、 食品安全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违禁商品,是指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动植物及其产品,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及其产品,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其他物品.第三条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场.第四条第四条市场管理人员每天对市场进行巡场检查,对市场内发现出售违禁商品,应立即制止。经营者不服从管理的,及时通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事件进行处理,并协助做好对违禁商品封存、退市、销毁等工作。第五条第五条对市场内的蔬菜每天实行快速农残检测、 对经检测农残超标的蔬菜,实
5、行即时控制,停止销售,并进行复检.对确认超标的蔬菜,本市场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农业、工商等执法部门做好退市工作。第六条第六条市场内设立投诉岗, 随时接受广大消费者对市场内经营的商品进行监督、举报,接到举报后本市场第一时间派管理员对事件进行现场调查、处理.涉嫌违法的,上报有关执法部门进场执法.第七条第七条对消费者举报的涉及到需要检验设备检验的商品, 本市场管理人员应积极联系有关检测部门组织检验, 并配合相关部门对商品进行封存、检测。第八条第八条 对市场内违禁商品的清退应做好登记,如实做好详细记录。第九条第九条 市场管理员应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对违禁商品的认识。第十条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
6、行。三、东莞市三、东莞市 XXXXXXXXXXXX 市场市场督促检查经营者索证索票情况制度督促检查经营者索证索票情况制度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市场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保证场内食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 、 产品质量法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索证索票,是指本市场和市场内的经营者,为保证食品安全,在购进食品时向供货方索取并审验有关票证,以确保食品来源合法、质量安全.第三条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场内的食品经营者。第四条第四条场内经营者与初次交易的供货单位交易时,应
7、索取证明供货者或生产加工者主体资格合法的证明文件或复印件, 每年核对一次:(一) 营业执照;(二) 生产许可证;(三) 经营许可证;(四) 卫生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证明文件。第五条第五条场内经营者在购进食品时,应当按批次向供货者或生产加工者索取以下证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或上市规定, 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或复印件:(一) 食品质量合格证明;(二) 检验(检疫)证明;(三) 销售票据;(四) 有关质量认证标志、商标和专利等证明;(五) 强制性认证证书(国家强制认证的食品) ;(六) 进口食品代理商的营业执照、代理资料、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报关单、注册证.第六条第六
8、条下列食品进货时必须按批次索取证明票证:(一) 活禽类:检疫合格证明、合法来源证明;(二) 牲畜肉类: 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三) 粮食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饮料、酒类: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第七条第七条对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或者省级以上安全食品、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牌产品称号的优质食品,可凭以上称号相应标识和凭证直接进入市场销售,免予索取其他票证。第八条第八条对实行购销挂钩的食品,可凭购销挂钩协议和供货方的销售凭证进入挂钩的市场销售。第九条第九条市场管理人员要对经营者索取的票证进行督促检查,对猪肉等重要食品实行统一管理,并接受有关行政执
9、法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条第十条经营者应每日把索取的票证上交本市场建档备查.第十一条第十一条本制度公布之日起施行。四、东莞市四、东莞市 XXXXXXXXXXXX 市场进场食品台账管理和检查制度市场进场食品台账管理和检查制度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市场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保证上市食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安全法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进场食品台账管理和检查,是指本市场履行自律管理责任,对场内经营者建立食品台账的情况进行指导、 确认、督促和落实的行为.第三条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市场销售食品经营者的
10、管理。第四条第四条 场内经营者(包括猪肉、干货和食杂类经营者)必须建立食品进货台账,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的台账格式,如实记录食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并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同时建立相关的档案资料.第五条第五条 食品进货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 年.第六条第六条市场管理人员每天向场内猪肉经营者收取票证,按类别要求如实登记食品进货台账.对自行登记食品进货台账的食杂类、干货类等经营户进行督促指导。对发现食品登记不齐全、不及时、不准确等问题的,要督促经营者改正,经营者拒不履行台账登记义务的,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进一步处理.第七条第
11、七条 市场管理人员巡场时,对场内经营者不按要求上交票证或填写食品进货台账的,在督促其改正的同时,应在日常巡场检查登记簿上予以记录,作为对场内经营户信用评价的依据。第八条第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五、东莞市五、东莞市 XXXXXXXXXXXX 市场不合格食品退场制度市场不合格食品退场制度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市场食品质量管理,严防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活动, 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 产品质量法 、 食品安全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不合格食品退场,是指对质量不符合国家、地方或者行业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食品,采取停止销
12、售并退出市场的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场.第四条第四条 下列食品为不合格食品,应停止销售,退出市场:(一) 有毒有害、腐烂变质、污秽不洁的;(二) 包装破损造成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三) 超过安全使用期或者保质日期的;(四) 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五) 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六) 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质加工的;(七) 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或者使用绝对宣传用语的;(八) 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
13、、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九)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第五条第五条对不合格食品或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场内经营者应立即停止销售,并及时采取以下措施:(一)立即清点不合格食品,登记造册;(二)将不合格食品撤出市场,召回已售出食品;(三)对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品交由本市场或有关行政部门作集中处理;(四) 对有毒有害、 腐烂变质的食品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监督下或转交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作无害化处理或销毁。(五)可能造成公共卫生安全危害的,应立即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第六条第六条市场管理人员应对场内经营者的食品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不
14、合格食品应通知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主动配合做好食品退场的相关工作。第七条第七条本市场在与场内经营者签订场地租赁合同时, 应订立食品质量保证及不合格食品退场条款,并严格执行。第八条第八条市场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巡查监管,做好不合格食品的退场及后续处理工作。第九条第九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六、东莞市六、东莞市 XXXXXXXXXXXX 市场日常巡场检查制度市场日常巡场检查制度第一条第一条为维护市场经营管理秩序,强化市场日常检查工作,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 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
15、度。第二条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日常巡场检查, 是指本市场为维护场内正常经营秩序,对场内经营者依法经营情况实施的日常工作检查.第三条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场。第四条第四条市场巡场管理员在市场负责人的领导下, 按照工作要求开展巡场检查工作。第五条第五条市场巡场管理员做到每天一巡查,并按照日常巡查检查登记簿的要求对当天巡查情况如实填写;对巡查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应及时解决, 不能解决的应立即向市场场长汇报,并将事态控制在萌发状态。第六条第六条市场巡场管理员必须每天完成以下巡场检查项目:(一) 对猪肉经营者经营猪肉的检验、检疫证(两证)进行检查;(二) 对家禽经营者经营的家禽肉品动物检疫证进行检查;(三)
16、对市场内是否出售违禁商品进行检查;(四) 对市场的摆卖秩序和环境卫生进行检查。第七条第七条市场巡场管理员必须每周完成以下巡场检查项目:(一) 指导场内经营者建立或配合做好进货台账,落实食品索票索证等的查验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商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二)督促食品销售者对销售环境和条件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检查,督促销售者召回不符合规定的食品;(三) 对市场的配套设备、设施进行检查,保证市场安全卫生;(四) 督促场内经营者持照及亮照经营;(五) 配合工商等职能部门对市场的各项专项检查。第八条第八条经营者不能按要求出示销售商品的相关检验、 检疫证明的,严禁进场销售;摆卖秩序或环境卫生不符
17、合市场规定的,应予立即纠正;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并向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九条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七、东莞市七、东莞市 XXXXXXXXXXXX 市场品牌商品登记管理制度市场品牌商品登记管理制度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市场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保证场内食品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商标法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品牌,是指本市场内所经销的著名、驰名商标商品或在市场上、行业内享有较高知名度的商品。第三条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场。第四条第四条本市场鼓励支持品牌商品进场设立特约经销点,
18、并为品牌经营者提供优惠的服务措施,逐步向品牌商品市场发展。第五条第五条本市场对进入市场内经营品牌商品的特约经销点进行登记,如实填写品牌商品登记簿 ,并督促经营者向供货商索取品牌相关证书凭证存档。第六条第六条进入市场内的品牌特约经销点,需向本市场提供营业执照、 商标注册证、 品牌商品许可使用和合作合同等相关资料以备案。第七条第七条市场管理人员应督促场内品牌特约经销点加强对商品的检查, 做好对过期商品的退市工作, 确保品牌商品的品质和信誉度,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第八条第八条市场管理人员在市场内发现经销假冒品牌商标商品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同时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部门
19、加强对品牌商品的保护工作。第九条第九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八、东莞市八、东莞市 XXXXXXXXXXXX 市场消费纠纷调解制度市场消费纠纷调解制度第一条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维护场内经营秩序.根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消费纠纷, 是指市场内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服务时, 消费者认为其合法权利受到损害并与经营者产生的消费纠纷.第三条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场内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纠纷处理.第四条第四条本市场设立消费纠纷调解办公室(以下简称调解办),专职负责消费纠纷的受理和处理工作, 调解办工作人员由 1 名市场主管和
20、 1 名专职调解员组成,并对外设置投诉举报箱,公开市场消费投诉电话.第五条第五条 消费纠纷发生时,消费者或经营者可以通过市场投诉举报箱和消费投诉电话进行投诉,或者直接向调解办工作人员投诉。第六条第六条 消费者投诉时, 可以向任何 1 名市场管理人员投诉反映,接获投诉的市场管理人员必须及时通知调解办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处理。争议双方同意的,可指引双方到市场管理办公室开展调解工作,以减少对市场经营秩序的影响。第七条第七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权益纠纷时,双方可在调解办的协助下自愿协商和解.和解失败的,调解办工作人员要发挥调解的积极性,防止矛盾激化。第八条第八条消费纠纷调解时,调解办工作人员要以事实为
21、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投诉事项进行公平、公正的调查和调解,积极促使双方在友好的气氛下协商解决纠纷,并如实填写消费者纠纷调解登记簿。第九条第九条调解不成的,应告知并协助双方当事人向消委会或其他行政部门寻求帮助,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解.第十条第十条调解办工作人员有责任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向场内经营者宣传消费者保护法律法规,倡导诚信经营理念,营造良好的市场消费环境。第十一条第十一条本市场定期组织调解办工作人员开展学习活动, 组织经验交流,分析、 研究和掌握民事纠纷调解的方法措施,不断提高调解工作水平。第十二条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九、东莞市九、东莞市 XXXXXXXXXXXX
22、市场市场不合格商品和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公示制度不合格商品和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公示制度第一条第一条为规范市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及市场内的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公示工作,健全和完善市场内商品和违法违规监管机制,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放心的食品消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不合格商品和违法违规信息公示,是指本市场在场内公开向社会公众披露场内不合格商品和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信息。第三条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场。第四条第四条信息公示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诚信原则,维护市场经营秩序,以及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五条第五条不合格商品和违法违
23、规信息公示范围:(一)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向本市场发出的,针对市场内商品的质量监测公告或消费警示;(二) 本市场在接待投诉、举报和日常巡场中发现的需向社会公众发布的不合格商品信息;(三) 市场内经营者对不合格商品实施退市、召回的情况;(四) 市场内经营者建立和执行索证索票等食品安全准入制度的情况;(五) 工商部门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公告及警示;(六) 认为需要公示的其他信息.第六条第六条信息公示载体:(一) 本市场在市场内显著位置设置的信息公示栏;(二) 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的信息公示栏(牌) ;(三) 场内电子显示屏和触摸屏。第七条第七条市场场长在所在地工商部门的指导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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