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校资产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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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学校 资产 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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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校产涵盖的范围第一条校产涵盖的范围包括以下七个方面:1、教室2、专用室(含操作室、准备室)3、办公室5、田径场地(含篮球场、器械场)6、物品(器具)储藏室7、总机房8、其他公共区域:报告厅、自行车库、校门、围墙、操场公厕、照明及消防设备、卫生设施、草坪、花坛及广场、宣传长廊等.第二章 管理组织系统第二条校产管理组织系统1、在校长室的统一领导下,由分管副校长主管,总务处具体负责、总管学校财产。2、各类设备、校产根据分块、分线管理原则落实,由各有关负责人具体负责、管理.各处室内财产负责人为各处室主任;各教师办公室财产负责人为各办公室主任;各班级财产分块主管为年段长及年段核心小组,具体负责人
2、为班主任;各专用室(含报告厅、会议室、实验室、图书阅览室、音、体、美、劳室等)的财产负责人为各专用室负责人;田径场(含篮球场)财产负责人为体育室负责人;各储藏室财产负责人为各物品储藏单位的负责人。第三条总务处协助财务核算中心建立学校固定财产帐并立卡存档,分类建立固定资产帐和分类明细帐,所有固定资产和大宗物品(图书、仪器、课桌椅等)都必须登记造册;各处室(包括教室、办公室、实验仪器室、以及各专用室等)现有财产均应登记造册,经总务处核对无误后,总务处代表学校与各处室财产负责人签定有关协议,建立固定资产管理责任制度,落实具体责任人。第四条学校经常性地对师生进行“爱我学校从爱护公物做起的道德教育,努力
3、引导养成爱护公物光荣,损坏公物可耻的良好习惯.第三章 购物与领用制度第五条学校添置财产,须先经校长同意,必要时经校长办公会议确定,由总务处负责组织购置。第六条学校基建和较大型维修,较大型物品添置由分管副校长组织人员进行预算编制,交校长办公会议确定,必要时须报镇人民政府批准;基建维修和较大型以上物品添置,必须通过公开招投标形式,必要时报请镇人民政府或委托上级有关职能部门公开招投标。第七条添置校产经校产专管员验收签字后,登记入册,方可分配使用,严禁未报购物和购物后未报验收入册擅自领用。第八条上级有关部门或有关单位、组织无偿调拨的仪器和赠送的设备,应由验收人员或接受人员填报固定资产调拨使用单入帐后方
4、可使用.第九条各处室的用品、常规教具由总务处根据需要和可能情况统一配备.各处、室负责人或教职工个人领用公物均需填写领物登记本,写清数量、用途并签字,严格手续,明确责任。笔墨纸张虽属低价易耗品,也力求勤俭节约,减少浪费.第四章 使用、借用和检查制度第十条处室财产由其负责人负责或由有关人员负责使用管理,总务处每学期检查一次。第十一条班级使用财产,原则上每一学期清点验收一次。在期初由总务处与班主任签定责任书(年段长证明),中途发生变化(增减),发现损坏应及时记载,由负责人追究责任人的具体责任,期末由总务处组织人员进行清点结算,作为考核和奖惩负责人的依据.第十二条教师寝室财产由其教师本人负责,总务处一
5、般一学期检查一次.第十三条总务处依据以上规定期限进行检查外,有权利可以对各处室及部门的校产进行不定期的抽查,了解校产使用及维护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发现损坏,查明原因及时理赔维修。第十四条校长室要定期对总务处校产管理情况进行验审,保证帐帐相符。第十五条校产原则上不出借。如确实需要的,应由借物单位或借物人出具借条,说明物品、数量、归还时间等内容。出借人签名并经校长室批准后,总务处备案方可出借,并由总务处开具出门证。本校教师确因特殊需要向学校借用财产的,也应办理相关手续.出借财产由总务处限期收回。归还时应严格验收,遗失或损坏的,应按赔偿制度处理,教学仪器为常用设备,原则上不予出借。第五章 赔偿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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