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单元 就业与创业 单元知识梳理-统编版高中政治 选择性必修2法律与生活.rar

收藏

压缩包目录 预览区
  • 全部
    • 统编版高中政治 选择性必修2法律与生活第三单元 就业与创业 单元知识梳理-.doc--点击预览
跳过导航链接。
展开 第三单元就业与创业单元知识梳理-统编版高中政治选择性必修2法律与生活.rar第三单元就业与创业单元知识梳理-统编版高中政治选择性必修2法律与生活.rar
请点击导航文件预览
编号:1946788    类型:共享资源    大小:41.34KB    格式:RAR    上传时间:2021-12-09
1
文币
资源描述:
选选 择择 性性 必必 修修 2 法法 律律 与与 生生 活活 第第 三三 单单 元元 就就 业业 与与 创创 业业 第第 七七 课课 做做 个个 明明 白白 的的 劳劳 动动 者者 7 . 1 立立 足足 职职 场场 有有 法法 宝宝 一一 、 法法 律律 守守 护护 劳劳 动动 者者 1 . 劳 动 权 利 与 义 务 宪 法 规 定 , 公 民 有 劳 动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国 家 保 护 劳 动 者 的 措 施 : 国 家 通 过 各 种 途 径 创 造 劳 动 就 业 条 件 , 加 强 劳 动 保 护 , 改 善 劳 动 条 件 , 并 在 发 展 生 产 的 基 础 上 , 提 高 劳 动 报 酬 和 福 利 待 遇 。 国 家 对 就 业 前 的 公 民 进 行 必 要 的 劳 动 就 业 训 练 。 为 了 实 现 宪 法 赋 予 公 民 的 劳 动 权 利 , 我 国 制 定 了 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法 为 代 表 的 一 系 列 劳 动 法 律 、 法 规 。 这 些 劳 动 法 律 、 法 规 为 公 民 的 合 法 劳 动 权 益 提 供 了 有 力 的 法 律 保 障 。 2 . 劳 动 法 调 整 对 象 : 劳 动 法 主 要 调 整 劳 动 者 与 用 人 单 位 在 劳 动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社 会 关 系 , 即 劳 动 关 系 。 意 义 : 为 公 民 的 合 法 劳 动 权 益 提 供 了 有 力 的 法 律 保 障 。 有 助 于 健 全 劳 动 关 系 协 调 机 制 , 构 建 和 谐 劳 动 关 系 , 促 进 广 大 劳 动 者 实 现 体 面 劳 动 、 全 面 发 展 。 劳 动 法 的 基 本 原 则 保 护 劳 动 者 合 法 权 益 ( 首 要 原 则 ) A . 保 护 劳 动 者 合 法 权 益 , 可 以 提 升 劳 动 者 的 获 得 感 、 幸 福 感 和 安 全 感 。 B . 劳 动 法 明 确 规 定 了 劳 动 者 应 享 有 的 各 项 权 利 , 同 时 规 定 了 用 人 单 位 必 须 履 行 的 义 务 ( 保 护 劳 动 者 合 法 权 益 ) 。 C . 劳 动 法 就 是 劳 动 者 权 益 保 护 法 。 注 意 : 劳 动 法 只 有 对 劳 动 者 权 利 给 予 适 当 的 倾 斜 保 护 , 才 能 实 现 劳 动 权 利 的 实 质 平 等 。 劳 动 者 平 等 竞 争 的 原 则 A 内 涵 : 劳 动 者 享 有 平 等 就 业 和 选择职业的 权 利 ; 劳 动 者 就 业 , 不 因 民 族 、 种 族 、 性 别 、 宗 教 信 仰 不 同 而 受 歧 视 。 B 要 求 : 坚 决 防 止 和 纠 正 就业歧视, 营 造 公 平 就 业 制 度 环 境 。 特 殊 劳 动 保 护 的 原 则 除 对 劳 动 者 的 权 利 进 行 倾 斜 保 护 外 , 劳 动 法 还 注 重 对 未 成 年 工 、 残 疾 劳 动 者 等 特 殊 劳 动 者 的 劳 动 保 护 , 切 实 保 障 劳 动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 国 家 对 女 职 工 和 年 满 1 6 周 岁 未 满 1 8 周 岁 的 未 成 年 工 实 行 特 殊 劳 动 保 护 : 禁 止 安 排 女 职 工 从 事 矿 山 井 下 等 高 强 度 劳 动 ; 不 得 安 排 女 职 工 在 经 期 从 事 高 处 、 低 温 、 冷 水 作 业 和 国 家 规 定 的 高 强 度 劳 动 ; 不 得 安 排 未 成 年 工 从 事 矿 山 井 下 、 有 毒 有 害 、 国 家 规 定 的 高 强 度 劳 动 ;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对 未 成 年 工 定 期 进 行 健 康 检 查 , 等 等 3 . 劳 动 者 含 义 : 指 具 有 劳 动 能 力 、 以 从 事 某 种 社 会 劳 动 获 得 收 入 为 主 要 生 活 来 源 、 在 用 人 单 位 的 管 理 下 从 事 劳 动 并 获 取 劳 动 报 酬 的 人 。 要 求 : 应 当 达 到 法 定 就 业 年 龄 , 除 特 殊 情 况 外 , 禁 止 用 人 单 位 招 用 未 满 十 六 周 岁 的 未 成 年 人 。 二二 、 劳劳 动动 也也 要要 签签 合合 同同 1 . 劳 动 合 同 的 含 义 : 是 劳 动 者 与 用 人 单 位 确 立 劳 动 关 系 、 明 确 双 方 权利和义务的 协 议 。 注 意 :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的 目 的 : 确 定 双 方 当 事 人 之 间 的 劳 动 法 律 关 系 。 2 . 劳 动 合 同 的 意 义 : 劳 动 合 同 法 规 定 , 建 立 劳 动 关 系 , 应 当 订 立 书 面 劳 动 合 同 。 【 相 关 链 接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法 第 十 条 建 立 劳 动 关 系 , 应 当 订 立 书 面 劳 动 合 同 。 已 建 立 劳 动 关 系 , 未 同 时 订 立 书 面 劳 动 合 同 的 , 应 当 自 用 工 之 日 起 一 个 月 内 订 立 书 面 劳 动 合 同 。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在 用 工 前 订 立 劳 动 合 同 的 , 劳 动 关 系 自 用 工 之 日 起 建 立 。 第 八 十 二 条 用 人 单 位 自 用 工 之 日 起 超 过 一 个 月 不 满 一 年 未 与 劳 动 者 订 立 书 面 劳 动 合 同 的 , 应 当 向 劳 动 者 每 月 支 付 二 倍 的 工 资 。 有 了 劳 动 合 同 , 劳 动 者 维 权 有 据 , 可 以 更 好 地 保 护 自 己 的 合 法 权 益 , 构 建 和 发 展 和 谐 稳 定 的 劳 动 关 系 。 知 识 拓 展 : 未 签 订 书 面 劳 动 合 同 的 劳 动 关 系 劳 动 合 同 是 正 式 确 立 劳 动 关 系 的 协 议 , 这 并 不 等 于 只 有 订 立 劳 动 合 同 , 才 确 立 劳 动 关 系 。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七 条 : “ 用 人 单 位 自 用 工 之 日 起 , 即 与 劳 动 者 建 立 劳 动 关 系 。 用 人 单 位 应 建 立 职 工 名 册 备 查 。 ” 用 人 单 位 用 工 未 订 立 书 面 劳 动 合 同 , 但 同 时 具 备 下 列 情 形 的 , 劳 动 关 系 成 立 : 用 人 单 位 和 劳 动 者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主 体 资 格 。 用 人 单 位 依 法 制 定 的 各 项 劳 动 规 章 制 度 适 用 于 劳 动 者 , 劳 动 者 受 用 人 单 位 的 劳 动 管 理 , 从 事 用 人 单 位 安 排 的 有 报 酬 的 劳 动 。 劳 动 者 提 供 的 劳 动 是 用 人 单 位 业 务 的 组 成 部 分 。 3 . 劳 动 合 同 的 内 容 : 必 备 条 款 : 是 任 何 劳 动 合 同 必 须 具 备 的 条 款 , 主 要 包 括 :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 工 作 内 容 和 工 作 地 点 , 工 作 时 间 和 休 息 休 假 , 劳动报酬, 社 会 保 险 , 劳 动 保 护 、 劳 动 条 件 和 职 业 危 害 防 护 , 等 等 。 可 备 条 款 : 是 除 必 备 条 款 外 劳 动 合 同 中 可 以 规 定 的 条 款 , 包 括 试 用 期 、 培训、 保 守 秘 密 、 补 充 保 险 和 福 利 待 遇 等 条 款 。 4 . 订 立 劳 动 合 同 的 原 则 原 则 内 涵 合 法 指 劳 动 合 同 的 主 体 、 形 式 和 内 容 必 须 符 合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公 平 劳 动 合 同 的 内 容 应 当 公 平 、 合 理 。 平 等 自 愿 双 方 当 事 人 的 法 律 地 位 平 等 , 劳 动 合 同 的 订 立 完 全 出 于 当 事 人 的 意 愿 , 任 何 一 方 都 不 得 强 制 对 方 接 受 某 种 条 件 。 协 商 一 致 劳 动 者 和 用 人 单 位 在 双 方 意 思 表 示 达 成 一 致 的 基 础 上 订 立 劳 动 合 同 。 诚 实 信 用 用 人 单 位 和 劳 动 者 在 订 立 劳 动 合 同 时 应 诚 实 , 恪 守 信 用 。 5 . 劳 动 合 同 的 效 力 ( 1 ) 劳 动 合 同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的 条 件 才 产 生 法 律 效 力 。 劳 动 合 同 有 效 要 件 : 合 同 主 体 适 格 , 意 思 表 示 真 实 , 合 同 内 容 合 法 , 合 同 形 式 合 法 , 程 序 合 法 。 ( 2 ) 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劳 动 合 同 无 效 或 者 部 分 无 效 : 以 欺 诈 、 胁 迫 的 手 段 或 者 乘 人 之 危 , 使 对 方 在 违 背 真 实 意 思 的 情 况 下 订 立 或 者 变 更 劳 动 合 同 的 ; ( 用 人 单 位 和 劳 动 者 都 适 用 ) 用 人 单 位 免 除 自 己 的 法 定 责 任 、 排 除 劳 动 者 权 利 的 ;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强 制 性 规 定 的 。 注 意 : 无 效 劳 动 合 同 从 订 立 起 就 没 有 法 律 约 束 力 。 【 相 关 链 接 】 : 劳 动 合 同 被 确 认 无 效 , 劳 动 者 已 经 付 出 的 劳 动 ,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向 劳 动 者 支 付 劳 动 报 酬 。 劳 动 报 酬 的 数 额 , 参 照 本 单 位 相 同 或 者 相 近 岗 位 劳 动 者 的 劳 动 报 酬 确 定 。 ( 3 ) 有 效 劳 动 合 同 劳 动 合 同 一 旦 由 双 方 当 事 人 签 字 或 盖 章 , 即 对 双 方 形 成 约 束 力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当 依 法 履 行 , 不 得 随 意 变 更 。 用 人 单 位 必 须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履 行 对 劳 动 者 的 各 项 义 务 , 并 且 不 得 随 意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 劳 动 者 必 须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完 成 工 作 , 并 遵 守 用 人 单 位 的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 7 . 2 心心 中中 有有 数数 上上 职职 场场 一一 、 明明 明明 白白 白白 工工 作作 1 . 劳 动 者 的 权 利 ( 1 ) 取 得 劳 动 报 酬 的 权 利 劳 动 报 酬 就 是 人 们 常 说 的 工 资 , 它 是 用 人 单 位 依 据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或 劳 动 合 同 的 约 定 , 以 货 币 形 式 直 接 支 付 给 劳 动 者 的 报 酬 。 劳 动 报 酬 是 对 劳 动 者 付 出 劳 动 的 回 报 , 劳 动 者 有 权 要 求 用 人 单 位 按 照 劳 动 合 同 的 约 定 支 付 报 酬 。 相 关 链 接 ( 1 ) 工 资 一 般 包 括 计 时 工 资 、 计 件 工 资 、 奖 金 、 津 贴 和 补 贴 、 延 长 工 作 时 间 的 工 资 报 酬 以 及 特 殊 情 况 下 支 付 的 工 资 等 。 ( 2 ) 劳 动 法 规 定 : 工 资 分 配 应 当 遵 循 按 劳 分 配 原 则 , 实 行 同 工 同 酬 ; 用 人 单 位 支 付 劳 动 者 的 工 资 不 得 低 于 当 地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 不 得 克 扣 和 或 者 无 故 拖 欠 劳 动 者 的 工 资 。 ( 2 ) 休 息 休 假 的 权 利 休 息 权 是 宪 法 规 定 的 劳 动 者 的 基 本 权 利 。 依 据 国 务 院 关 于 职 工 工 作 时 间 的 规 定 , 职 工 每 日 工 作 八 小 时 , 每 周 工 作 四 十 小 时 。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保 证 劳 动 者 每 周 至 少 休 息 一 日 。 注 意 : 保 证 劳 动 者 的 休 息 休 假 并 不 意 味 着 一 律 不 能 加 班 加 点 。 根 据 劳 动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用 人 单 位 由 于 生 产 经 营 需 要 , 经 与 工 会 和 劳 动 者 协 商 后 可 以 延 长 工 作 时 间 。 作 为 对 劳 动 者 牺 牲 休 息 或 休 假 时 间 的 回 报 , 用 人 单 位 必 须 向 劳 动 者 支 付 高 于 正 常 工 资 的 加 班 工 资 。 劳 动 法 第 四 十 一 条 用 人 单 位 由 于 生 产 经 营 需 要 , 经 与 工 会 和 劳 动 者 协 商 后 可 以 延 长 工 作 时 间 , 一 般 每 日 不 得 超 过 一 小 时 ; 因 特 殊 原 因 需 要 延 长 工 作 时 间 的 , 在 保 障 劳 动 者 身 体 健 康 的 条 件 下 延 长 工 作 时 间 每 日 不 得 超 过 三 小 时 , 但 是 每 月 不 得 超 过 三 十 六 小 时 。 我 国 还 实 行 带 薪 年 休 假 制 度 。 单 位 应 当 保 证 职 工 享 受 年 休 假 , 职 工 在 年 休 假 期 间 享 受 与 正 常 工 作 期 间 相 同 的 工 资 收 入 。 劳 动 者 连 续 工 作 一 年 以 上 , 享 受 带 薪 年 休 假 。 职 工 累 计 工 作 1 - 1 0 年 , 年 休 假 5 天 ; 1 0 - 2 0 年 , 年 休 假 1 0 天 ; 已 满 2 0 年 , 年 休 假 1 5 天 。 ( 3 ) 劳 动 者 有 获 得 劳 动 安 全 卫 生 保 护 的 权 利 用 人 单 位 必 须 建 立 、 健 全 劳 动 安 全 卫 生 制 度 , 并 为 劳 动 者 提 供 符 合 国 家 规 定 的 劳 动 安 全 卫 生 条 件 和 必 要 的 劳 动 防 护 用 品 , 对 从 事 有 职 业 危 害 作 业 的 劳 动 者 应 当 定 期 进 行 健 康 检 查 。 ( 4 ) 享 受 社 会 保 险 和 福 利 的 权 利 为 了 确 保 劳 动 者 获 得 基 本 的 生 活 保 障 , 国 家 和 社 会 为 劳 动 者 提 供 必 要 的 物质帮 助 。 社 会 保 险 制 度 :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 工 伤 保 险 、 失 业 保 险 、 生 育 保 险 等 。 社 会 福 利 : 是 政 府 为 社 会 全 体 成 员 举 办 的 各 种 公 共 服 务 及 为 残 疾 人 、 生 活 无 保 障 人 员 等 提 供 生 活 保 障 的 事 业 。 社 会 福 利 分 为 公 共 福 利 、 特 殊 群 体 福 利 和 职 业 福 利 。 相 关 链 接 ( 1 ) 劳 动 法 规 定 , 用 人 单 位 和 劳 动 者 必 须 依 法 参 加 社 会 保 险 ,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创 造 条 件 , 改 善 集 体 福 利 , 提 高 劳 动 者 的 福 利 待 遇 。 ( 2 ) 对 少 数 单 位 逃 避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的 义 务 、 侵 害 职 工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 国 家 可 以 依 据 相 关 法 律 、 法 规 , 对 缴 纳 单 位 及 其 责 任 人 进 行 行 政 处 罚 。 ( 5 ) 其 他 权 利 : 平 等 就 业 和 选 择 职 业 的 权 利 、 接 受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的 权 利 、 依 法 参 加 和 组 织 工 会 的 权 利 、 参 与 民 主 管 理 的 权 利 、 提 请 劳 动 争 议 处 理 的 权 利 等 。 2 劳 动 者 的 义 务 : 完 成 劳 动 任 务 , 提 高 职业技能, 执 行 劳 动 安 全 卫 生 规 程 , 遵 守 劳 动 纪 律 和 职 业 道 德 。 3 . 劳 动 者 权 利 与 义 务 的 关 系 权 利 与 义 务 从 来 都 是 相 辅 相 成 、 不 可 分 割 的 。 劳 动 者 在 维 护 自 身 劳 动 权 益 的 同 时 , 也 要 承 担 相 应 的 义 务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三 十 九 条 劳 动 者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用 人 单 位 可 以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 ( 一 ) 在 试 用 期 间 被 证 明 不 符 合 录 用 条 件 的 ; ( 二 ) 严 重 违 反 用 人 单 位 的 规 章 制 度 的 ; ( 三 ) 严 重 失 职 , 营 私 舞 弊 , 给 用 人 单 位 造 成 重 大 损 害 的 ; ( 四 ) 劳 动 者 同 时 与 其 他 用 人 单 位 建 立 劳 动 关 系 , 对 完 成 本 单 位 的 工 作 任 务 造 成 严 重 影 响 , 或 者 经 用 人 单 位 提 出 , 拒 不 改 正 的 ; ( 五 ) 被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的 。 二二 、 清清 清清 楚楚 楚楚 维维 权权 1 劳 动 争 议 : 用 人 单 位 和 劳 动 者 因 履 行 劳 动 合 同 发 生 纠 纷 , 就 会 出 现 劳 动 争 议 。 2 劳 动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 1 ) 达 成 和 解 ( 协 商 与 和 解 ) 劳 动 者 与 用 人 单 位 发 生 劳 动 争 议 后 , 在 自 愿 、 平 等 的 基 础 上 就 争 议 的 解 决 进 行 友 好 协 商 。 如 果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达 成 和 解 协 议 。 ( 2 ) 申 请 调 解 当 事 人 也 可 以 向 本 单 位 劳 动 争 议 调解委员会等 调 解 组 织 申 请 调 解 。 在 劳 动 者 与 用 人 单 位 互 谅 互 让 的 前 提 下 , 按 照 自 愿 、 合法的 原 则 达 成 调 解 协 议 , 签 订 调 解 协 议 书 。 调 解 协 议 书 对 双 方 当 事 人 具 有 约束力, 当 事 人 应 当 履 行 。 ( 3 ) 劳 动 仲 裁 由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委 员 会 以 第三方的 身 份 居 中 进 行 裁 决 的 活 动 。 如 果 当 事 人 不 愿 意 协 商 或 调 解 、 协 商 或 调 解 不 成 、 当 事 人 达 成 和 解 或 调 解 协 议 后 不 履 行 , 都 可 以 从 当 事 人 知 道 或 者 应 当 知 道 其 权 利 被 侵 害 之 日 起 一 年 内 向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委 员 会 提 出 书 面 仲 裁 申 请 , 由 仲 裁 委 员 会 依 法 作 出 具 有 法 律 约 束 力 的 裁 决 。 根 据 劳 动 法 律 、 法 规 , 除 特 定 情 形 外 , 未 经 劳 动 仲 裁 程 序 , 当 事 人 不 得 直 接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 注 意 : 仲 裁 是 解 决 劳 动 争 议 的 必 经 程 序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争 议 调 解 仲 裁 法 第 四 十 七 条 下 列 劳 动 争 议 , 除 本 法 另 有 规 定 的 外 , 仲 裁 裁 决 为 终 局 裁 决 , 裁 决 书 自 作 出 之 日 起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 ( 一 ) 追 索 劳 动 报 酬 、 工 伤 医 疗 费 、 经 济 补 偿 或 者 赔 偿 金 , 不 超 过 当 地 月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十 二 个 月 金 额 的 争 议 ; ( 二 ) 因 执 行 国 家 的 劳 动 标 准 在 工 作 时 间 、 休 息 休 假 、 社 会 保 险 等 方 面 发 生 的 争 议 。 ( 4 ) 提 起 诉 讼 条 件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委 员 会 对 当 事 人 的 仲 裁 申 请 不 予 受 理 的 , 申 请 人 可 以 向 人民法院提 起 诉 讼 。 当 事 人 对 仲 裁 裁 决 不 服 的 , 可 以 自 收 到 仲 裁 裁 决 书 之 日 起 十五日内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 其 他 途 径 : 劳 动 者 还 可 以 通 过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来 维 护 自 身 合 法 权 益 。 劳 动 法 规 定 : 用 人 单 位 有 下 列 侵 害 劳 动 者 合 法 权 益 情 形 之 一 的 , 由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责 令 支 付 劳 动 者 的 工 资 报 酬 、 经 济 补 偿 , 并 可 以 责 令 支 付 赔 偿 金 : ( 一 ) 克 扣 或 者 无 故 拖 欠 劳 动 者 工 资 的 ; ( 二 ) 拒 不 支 付 劳 动 者 延 长 工 作 时 间 工 资 报 酬 的 ; ( 三 ) 低 于 当 地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支 付 劳 动 者 工 资 的 ; ( 四 )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后 、 未 依 照 本 法 规 定 给 予 劳 动 者 经 济 补 偿 的 。 第第 八八 课课 自自 主主 创创 业业 与与 诚诚 信信 经经 营营 8 . 1 自自 主主 创创 业业 公公 平平 竞竞 争争 一一 、 迈迈 出出 创创 业业 第第 一一 步步 1 . 创 办 经 营 主 体 形 式 : 个 体 工 商 户 、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 合 伙 企 业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等 。 区 别 : 不 同 形 态 的 经 营 主 体 在 成 立 条 件 、 出 资 人 的 责 任 承 担 等 方 面 有 所 不 同 。 知 识 拓 展 : 1 . 除 个 体 工 商 户 外 , 其 他 的 经 营 主 体 都 是 企 业 。 2 .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 合 伙 企 业 是 非 法 人 组 织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是 法 人 。 3 . 一 般 来 说 , 创 业 者 如 果 只 是 自 己 一 人 或 者 以 家 庭 财 产 进 行 投 资 创 业 , 可 以 考 虑 采 用 个 体 工 商 户 形 式 , 也 可 以 采 用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或 者 一 人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形 式 。 如 果 是 两 人 或 者 两 人 以 上 一 起 创 业 , 创 业 者 则 可 以 考 虑 采 用 合 伙 企 业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形 式 。 2 . 创 办 企 业 的 法 定 要 求 : 创 办 企 业 应 当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 并 准 备 相 应 的 文 件 。 意 义 : 确 立 了 股 东 的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 有 助 于 促 进 企 业 的 健 康 发 展 。 3 . 创 办 企 业 的 行 政 程 序 创 办 企 业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在 相 关 主 管 部 门 办 理 企 业 登 记 , 领 取 营 业 执 照 。 申 请 人 应 当 对 申 请 文 件 、 材 料 的 真 实 性 负 责 。 未 经 相 关 主 管 部 门 登 记 的 , 不 得 以 企 业 名 义 从 事 经 营 活 动 。 企 业 发 生 变 更 、 终 止 的 , 也 应 当 办 理 相 应 的 登 记 。 企 业 登 记 的 相 关 信 息 应 当 依 法 及 时 公 示 国 家 实 行 企 业 信 息 公 示 制 度 。 企 业 从 事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过 程 中 形 成 的 信 息 , 以 及 政 府 部 门 在 履 行 职 责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能 够 反 映 企 业 状 况 的 信 息 , 应 当 通 过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向 社 会 公 开 。 注 意 : 涉 及 商 业 秘 密 的 信 息 企 业 是 不 需 要 向 社 会 公 开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电 子 商 务 法 对 电 子 商 务 经 营 者 的 信 息 公 示 作 出 明 确 规 定 : 电 子 商 务 经 营 者 应 当 依 法 办 理 市 场 主 体 登 记 ; 电 子 商 务 经 营 者 应 当 在 其 首 页 显 著 位 置 , 持 续 公 示 营 业 执 照 信 息 、 与 其 经 营 业 务 有 关 的 行 政 许 可 信 息 等 , 或 者 上 述 信 息 的 链 接 标 识 ; 相 关 信 息 发 生 变 更 的 , 电 子 商 务 经 营 者 应 当 及 时 更 新 公 示 信 息 ; 电 子 商 务 经 营 者 自 行 终 止 从 事 电 子 商 务 的 , 应 当 提 前 三 十 日 在 首 页 显 著 位 置 持 续 公 示 有 关 信 息 。 4 . 创 业 风 险 管 理 创 业 之 路 , 法 律 相 伴 。 导 致 创 业 失 败 的 原 因 各 种 各 样 , 创 业 者 缺 乏 法 律 意 识 是 其 中 之 一 。 因 此 , 创 业 者 有 必 要 在 创 业 之 前 了 解 相 关 法 律 规 定 , 学 会 风 险 管 理 。 二二 、 市市 场场 竞竞 争争 讲讲 公公 平平 1 . 市 场 经 济 要 求 公 平 竞 争 我 国 法 律 确 立 了 有 关 市 场 公 平 竞 争 和 依 法 经 营 的 规 则 。 经 营 者 应 当 遵 守 规 则 , 公 平 竞 争 。 2 . 反 对 不 正 当 竞 争 实 施 混 淆 行 为 含 义 : 经 营 者 利 用 他 人 已 经 建 立 的 商 业 信 誉 , 通 过 某 种 假 冒 或 者 仿 冒 手 段 , 使 消 费 者 发 生 误 认 , 这 种 混 淆 行 为 就 是 典 型 的 “ 搭 便 车 ” 。 危 害 : 既 损 害 他 人 的 商 业 信 誉 , 又 可 能 对 消 费 者 构 成 欺 诈 , 损 害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 属 于 不 正 当 竞 争 。 相 关 链 接 :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规 定 的 混 淆 行 为 主 要 包 括 : 擅 自 使 用 与 他 人 有 一 定 影 响 的 商 品 名 称 、 包 装 、 装 潢 等 相 同 或 者 近 似 的 标 识 。 擅 自 使 用 他 人 有 一 定 影 响 的 企 业 名 称 ( 包 括 简 称 、 字 号 等 ) 、 社 会 组 织 名 称 ( 包 括 简 称 等 ) 、 姓 名 ( 包 括 笔 名 、 艺 名 、 译 名 等 ) 擅 自 使 用 他 人 有 一 定 影 响 的 域 名 主 体 部 分 、 网 站 名 称 、 网 页 等 。 虚 假 商 业 宣 传 经 营 者 不 得 对 其 商 品 的 性 能 、 功 能 、 质 量 、 销 售 状 况 、 用 户 评 价 、 曾 获 荣 誉 等 作 虚 假 或 者 引 人 误 解 的 商 业 宣 传 , 欺 骗 、 误 导 消 费 者 。 经 营 者 不 得 通 过 组 织 虚 假 交 易 等 方 式 , 帮 助 其 他 经 营 者 进 行 虚 假 或 者 引 人 误 解 的 商 业 宣 传 。 其 他 不 正 当 竞 争 的 行 为 法 律 还 规 定 , 禁 止 实 施 商 业 诋 毁 行 为 、 不 当 有 奖 销 售 行 为 、 商 业 贿 赂 行 为 、 妨 碍 或 者 破 坏 其 他 经 营 者 合 法 提 供 的 网 络 产 品 或 者 服 务 正 常 运 行 的 行 为 等 不 正 当 竞 争 行 为 。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第 十 条 规 定 : 经 营 者 进 行 有 奖 销 售 不 得 存 在 下 列 情 形 : ( 一 ) 所 设 奖 的 种 类 、 兑 奖 条 件 、 奖 金 金 额 或 者 奖 品 等 有 奖 销 售 信 息 不 明 确 , 影 响 兑 奖 ; ( 二 ) 采 用 谎 称 有 奖 或 者 故 意 让 内 定 人 员 中 奖 的 欺 骗 方 式 进 行 有 奖 销 售 ; ( 三 ) 抽 奖 式 的 有 奖 销 售 , 最 高 奖 的 金 额 超 过 五 万 元 。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第 七 条 经 营 者 不 得 采 用 财 物 或 者 其 他 手 段 贿 赂 下 列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 以 谋 取 交 易 机 会 或 者 竞 争 优 势 : ( 一 ) 交 易 相 对 方 的 工 作 人 员 ; ( 二 ) 受 交 易 相 对 方 委 托 办 理 相 关 事 务 的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 ( 三 ) 利 用 职 权 或 者 影 响 力 影 响 交 易 的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 经 营 者 在 交 易 活 动 中 , 可 以 以 明 示 方 式 向 交 易 相 对 方 支 付 折 扣 , 或 者 向 中 间 人 支 付 佣 金 。 经 营 者 向 交 易 相 对 方 支 付 折 扣 、 向 中 间 人 支 付 佣 金 的 , 应 当 如 实 入 账 。 接 受 折 扣 、 佣 金 的 经 营 者 也 应 当 如 实 入 账 。 8 . 2 诚诚 信信 经经 营营 依依 法法 纳纳 税税 一一 、 诚诚 信信 经经 营营 保保 护护 消消 费费 者者 1 . 法 律 保 护 消 费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法 律 保 护 : 我 国 制 定 了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产 品 质 量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消 费 者 权 益 保 护 法 等 一 系 列 法 律 、 法 规 , 要 求 经 营 者 依 法 、 诚 信 经 营 , 保 护 消 费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 意 义 : 保 护 消 费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 不 仅 有 利 于 平 衡 经 营 者 与 消 费 者 之 间 的 关 系 , 而 且 有 助 于 守 法 诚 信 的 经 营 者 扩 大 市 场 , 并 最 终 增 进 社 会 整 体 福 祉 。 产 品 质 量 法 和 消 费 者 权 益 保 护 法 的 宗 旨 都 在 于 保 护 消 费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 维 护 社 会 经 济 秩 序 , 促 进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健 康 发 展 。 经 营 者 应 当 遵 循 自 愿 、 平 等 、 公 平 、 诚 信 的 原 则 , 合 法 从 事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 消 费 者 可 以 借 助 多 种 法 律 手 段 , 维 护 自 身 合 法 权 益 。 2 . 经 营 者 对 消 费 者 合 法 权 益 的 维 护 ( 1 ) 保 证 消 费 者 安 全 消 费 的 权 利 对 可 能 危 及 人 身 、 财 产 安 全 的 商 品 和 服 务 , 经 营 者 应 当 向 消 费 者 作 出 真 实 的 说 明 和 明 确 的 警 示 , 并 说 明 和 标 明 正 确 使 用 商 品 或 者 接 受 服 务 的 方 法 以 及 防止危害发 生 的 方 法 。 经 营 者 发 现 其 提 供 的 商 品 或 者 服 务 存 在 缺 陷 , 有 危 及 人 身 、 财 产 安 全 危 险 的 , 应 当 立 即 向 有 关 行政部门报 告 和 告 知 消 费 者 , 并 采 取 停 止 销 售 、 警 示 、 召 回 、 无 害 化 处 理 、 销 毁 、 停 止 生 产 或 者 服 务 等 措 施 。 ( 2 ) 保 障 消 费 者 的 知 情 权 经 营 者 向 消 费 者 提 供 有 关 商 品 或 者 服 务 的 质 量 、 性能、 用 途 、 有 效 期 限 等 信 息 , 应 当 真 实 、 全 面 , 不 得 作 虚 假 或 者 引 人 误 解 的 宣 传 。 对 消 费 者 就 商 品 或 者 服 务 的 质 量 和 使用方法等 提 出 的 询 问 , 经 营 者 应 当 作 出 真 实 、 明 确 的 答 复 。 经 营 者 提 供 商 品 或 者 服 务 应 当 明码标价, 还 应 当 标 明 其 真 实 名 称 和 标 记 。 ( 3 ) 尊 重 消 费 者 的 自 主 选 择 权 消 费 者 有 权 自主选择提 供 商 品 或 者 服 务 的 经 营 者 , 自 主 选 择 商 品 品 种 或 者 服 务 方 式 。 消 费 者 在 自 主 选 择 商 品 或 者 服 务 时 , 有 权 进 行 比 较 、 鉴别和 挑 选 。 3 消 费 者 维 护 自 身 权 益 的 途 径 ( 1 ) 消 费 者 可 以 与 经 营 者 协商和解, 可 以 请 求 消 费 者 协 会 或 者 依 法 成 立 的 其 他 调 解 组 织 调 解 , 可 以 向 有 关 行 政 部 门 投 诉 。 ( 2 ) 消 费 者 还 可 以 通 过 仲 裁 或 者 诉讼的 方 式 解 决 与 经 营 者 之 间 的 争 议 。 二二 、 依依 法法 纳纳 税税 是是 义义 务务 1 . 为 什 么 要 依 法 纳 税 ? 我 国 税 收 的 地 位 和 性 质 : 地 位 : 税 收 是 国 家 财 政 的 重 要 来 源 。 性 质 : 取 之 于 民 , 用 之 于 民 。 依 法 纳 税 的 意 义 : 个 人 或 者 企 业 均 应 当 依 法 履 行 纳 税 义 务 。 纳 税 人 自 觉 履 行 纳 税 义 务 是 对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的 重 要 贡 献 。 企 业 依 法 诚 信 纳 税 , 既 是 企 业 信 用 的 最 好 体 现 , 也 是 企 业 最 好 的 市 场 名 片 。 2 . 我 国 的 主 要 税 种 我 国 主 要 有 增 值 税 、 企 业 所 得 税 、 个 人 所 得 税 等 税 种 。 ( 1 ) 增 值 税 含 义 : 以 商 品 流 转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增值额为 计 税 依 据 而 征 收 的 一 种 税 。 征 税 对 象 : 增 值 额 就 是 生 产 经 营 者 在 一 定 期 间 的 生 产 经 营 过 程 中 新 创 造 的 价 值 。 最 大 特 点 和 作 用 : 增 值 税 的 最 大 特 点 是 减 少 重复征税, 有 利 于 减 轻 企 业 税 收 负 担 。 相 关 链 接 : “ 营 改 增 ” 的 目 的 : 加 快 财 税 体 制 改 革 、 进 一 步 显 著 减 轻 企 业 负 担 、 调 动 各 方 发 展 积 极 性 、 促 进 服 务 业 尤 其 是 高 端 服 务 业 的 发 展 、 促 进 产 业 和 消 费 升 级 、 培 育 新 动 能 、 深 化 供 给 侧 结 构 性 改 革 。 ( 2 ) 企 业 所 得 税 含 义 : 是 对 我 国 境 内 的 企 业 和 其 他 取 得 收 入 的 组 织 的 生产经营所 得 和 其 他 所 得 征 收 的 一 种 税 。 适 用 范 围 : 除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与 合伙企业外 , 其 他 企 业 统 一 适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 ( 3 ) 个 人 所 得 税 含 义 : 针 对 居 民 个 人 在 境 内 外 取 得 的 收 入 或 者 非 居 民 个 人 从 境内取 得 的 收 入 而 依 法 征 收 的 一 种 税 。 改 革 : 个 人 所 得
展开阅读全文
【下载声明】
1. 本站全部试题类文档,若标题没写含答案,则无答案;标题注明含答案的文档,主观题也可能无答案。请谨慎下单,一旦售出,不予退换。
2. 本站全部PPT文档均不含视频和音频,PPT中出现的音频或视频标识(或文字)仅表示流程,实际无音频或视频文件。请谨慎下单,一旦售出,不予退换。
3. 本页资料《第三单元 就业与创业 单元知识梳理-统编版高中政治 选择性必修2法律与生活.rar》由用户(disk123)主动上传,其收益全归该用户。163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该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传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163文库(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4. 请根据预览情况,自愿下载本文。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5.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及以上版本和PDF阅读器,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关 键 词:
第三单元 就业与创业 单元知识梳理-统编版高中政治 选择性必修2法律与生活 第三 单元 就业 创业 知识 梳理 统编 高中政治 选择性 必修 法律 生活 糊口
提示  163文库所有资源均是用户自行上传分享,仅供网友学习交流,未经上传用户书面授权,请勿作他用。
关于本文
本文标题:第三单元 就业与创业 单元知识梳理-统编版高中政治 选择性必修2法律与生活.rar
链接地址:https://www.163wenku.com/p-1946788.html
disk123
     内容提供者      个人认证 实名认证

Copyright@ 2017-2037 Www.163WenKu.Com  网站版权所有  |  资源地图   
IPC备案号:蜀ICP备2021032737号  | 川公网安备 51099002000191号


侵权投诉QQ:3464097650  资料上传QQ:3464097650
   


【声明】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空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如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版权,请立刻联系我们并提供证据,我们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

163文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