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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2021《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全文学习材料PPT课件(带内容).pptx

  • 上传人(卖家):风予禄
  • 文档编号:1902784
  • 上传时间:2021-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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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 2021 文化 旅游 市场 信用 管理 规定 全文 学习 材料 PPT 课件 内容
    资源描述:

    1、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法律法规条例制度-学习解读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全文-免费资源功苁呺:志慧管理(zhgl8008) 【颁布机关】文化和旅游部【发布文号】文化和旅游部令第7号【发布日期】2021-11-11【实施日期】2022-01-01【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前言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年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号)(以下简称“国办发号文”),要求进一步明确信用信息范围,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完善失信主体信用修复机制,提高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出台规定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务实举措

    2、。近年来,文化和旅游部在加强信用监管、推进诚信建设方面开展了一系列富有成效的工作,初步确立“黑名单备忘录”的制度框架,公布首批全国旅游市场黑名单,逐步扩大信用监管应用范围,文化市场、旅游市场信用管理系统上线启用,为依法依规加强信用监管、提升监管效能积累了实践经验。但从监管实践来看,也存在立法层级较低、配套制度不够健全、权责划分不够明晰等问题,亟需通过出台规定进一步提高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文化和旅游部将规定列入年部立法工作计划。规定起草过程中,我们深入开展调研,广泛征求、充分吸纳有关单位意见建议。年月底至月初,多次举办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立法工作研讨,听取专家、企业、行

    3、业协会及地方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议。月初,就规定在有关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同时征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意见。月底,就规定中个别重点条款再次征求地方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意见。月中旬,组织召开法律风险评估会,就规定中的重要制度等内容开展风险评估,听取专家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规定文稿,并通过法制审查。月日,规定经文化和旅游部部务会审议通过。规定出台的背景和过程 规定坚持整体立法、系统立法,坚持重点突破、统筹推进。作为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方面的基础和依据,规定涵盖失信主体的认定与管理、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公开与共享、信用修复、信用评价、信用承诺和权利保障等多项制度,

    4、为信用管理各环节、全流程提供制度支撑。在全国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文旅市发号)、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文旅市场发号)多年运行的实践基础上,我们进一步总结经验,重点对文化和旅游市场严重失信主体的认定标准、程序和管理措施进行了规范和完善,从实体、程序等方面体现了依法行政和权益保护的理念和要求。同时,在立法技术上,充分兼顾可操作性和前瞻性,对于信用修复、信用承诺、信用评价等制度,后续将根据实践发展情况,采取“(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模式对相关制度进一步细化。规定坚持依法行政、合理关联、保护权益、审慎适度的原则,确保奖惩措施与守信失信行为相当。按照国办发号文要求,规定明确提出了守信激

    5、励措施,如第十七条提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守信情况良好的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可以采取加强宣传、公开鼓励、提供便利服务等激励措施。”规定严格限定文化和旅游市场严重失信主体的认定情形,着力解决群众痛点、治理难点,规范了认定程序,规定告知、陈述与申辩、认定、决定与送达等流程,充分保障当事人权益。失信管理措施限定在现有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的范围,避免失信惩戒泛化、滥用,确保过惩相当。同时,规定贯彻了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理念,建立健全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信用修复机制,激励失信主体重塑信用,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规定的立法思路和基本原则 规定共章条,重点建立并完善了以下信用管理制

    6、度:(一)严重失信主体的认定与管理制度。在原有文化市场、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制度的基础上,规定依法依规建立并完善了文化和旅游市场严重失信主体管理制度,明确了严重失信主体的认定标准、认定程序、管理措施和权利救济。(二)轻微失信主体的认定与管理制度。规定依法依规建立了文化和旅游市场轻微失信主体管理制度,明确了轻微失信主体的认定标准、认定程序、管理措施和权利救济。(三)信用信息公开与共享制度。规定依法依规完善了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信息的公开与共享制度,明确规定必须坚持合法、必要、安全原则,防止信息泄露,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同时明确了应当推进信用信息跨部门共享,实施信用联合奖惩。(四)信用修复制度

    7、。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要求,规定建立了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修复制度,区分了主动修复和依申请修复的两类情形,明确规定了信用修复的程序和不予修复的情形。(五)权利保障制度。规定将保护权益作为基本原则之一,并规定了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保障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规定制度亮点国办发号文明确要求,“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对失信主体采取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的惩戒措施,必须基于具体的失信行为事实,直接援引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了文化和旅游市场严重失信主体的管理措施,均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其中,第十八条第(四)至(九)

    8、项直接援引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等有关规定。第十九条第(四)至(六)项直接援引了旅游法第一百零三条、旅行社条例第八条和第六十四条等有关规定。因此,相关管理措施为依法确定,并非新设处罚。依法确定严重失信主体管理措施是规定的核心内容,为有效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强化监管的协同性提供有力了支撑。严重失信主体管理措施的主要依据是什么?市场经济首先是信用经济,信用经济必须是法治经济。信用在创新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方面发挥着基础性作用,能够着力破解监管资源和监管对象不匹配的矛盾,降低市场交易成本,提升监管效能,

    9、维护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有利于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规定为文化和旅游领域发展信用经济提供了一定制度保障。如规定第六条提出,“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金融机构、新闻媒体等各类单位和个人依法参与信用管理”“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开展行业信用建设”;规定第三十条提出,“鼓励和支持有关机构积极利用信用评价结果,拓展信用应用场景”,这既体现了信用管理制度的开放性,也为促进信用经济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在统筹推进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宏观背景下,及时出台规定将进一步发挥信用在支撑“放管服”改革方面的积极作用,有利于引导市场主体增强诚信经营意识,进一步拓展信用应场景,推动企业转型升级,培育更多新

    10、模式新业态,进而推动行业全面恢复和高质量发展。规定在促进信用经济发展方面将起到什么作用?目录Contents 01总则总则02信用信息采集与归集信用信息采集与归集03失信主体认定失信主体认定04信用信用管理管理措施措施05信用信息公开与共享信用信息公开与共享目录Contents 06信用修复信用修复07信用评价与信用承诺信用评价与信用承诺08监督责任与权利保障监督责任与权利保障09附附 则则总 则第一章为规范和加强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从业人员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文化和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文化和旅游市场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营业性演

    11、出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旅行社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一条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实施信用管理,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合理关联、保护权益、审慎适度原则,确保奖惩措施与守信失信行为相当。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公开和共享,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用修复,信用承诺和信用评价等活动。文化市场主体包括从事营业性演出、娱乐场所、艺术品、互联网上网服务、网络文化、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等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业人员包括上述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等有关人员。旅游市场主体包括从事旅行社经营服务、A级旅游景区经营

    12、服务、旅游住宿经营服务、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业人员包括上述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以及导游等有关人员。第三条文化和旅游部信用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全国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一)承担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拟定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实施行业信用监管,统筹推进信用联合奖惩;(二)组织起草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章制度、标准规范等,开展信用监督检查;(三)承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相关工作,开展文化和旅游市场失信主体认定工作;(四)负责管理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公开和共享工作;(五)负责管理信用承

    13、诺、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工作;(六)负责建设管理全国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系统,负责信用信息安全管理,组织开展信用信息分析与监测工作;(七)开展诚信文化建设,指导组织信用培训和宣传等工作。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一)负责本行政区域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制度规范的组织实施,开展本行政区域文化和旅游市场失信主体认定工作;(二)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公开和共享工作,组织开展信用承诺、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工作;(三)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诚信文化建设、信用信息分析与监测、信

    14、用培训和宣传等工作。第五条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金融机构、新闻媒体等各类单位和个人依法参与信用管理。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广泛、主动地应用信用报告。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开展行业信用建设。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对认定为失信主体的会员采取公开谴责、取消评优评先资格等行业自律措施,加强诚信宣传教育。第六条信 用 信 息 采 集 与 归 集第二章文化和旅游部建立全国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记录。地方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补充完善信用信息记录,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信用信息有关工作。第七条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信息包括下列信息:(一)注册登记、备案等用以识别、记载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

    15、基本情况的信息;(二)司法裁判仲裁执行信息;(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四)与其他部门实施联合奖惩的信息;(五)信用评价结果信息、信用承诺履行情况信息;(六)其他反映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第八条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谁管理、谁采集”的要求,依法依职责采集相关信用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违规采集。第九条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全国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系统归集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信用信息。第十条失信主体认定第三章文化和旅游市场失信主体分为严重失信主体和轻微失信主体。第十一条文化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其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一)因欺骗、故意隐匿、伪造

    16、、变造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的,或者伪造、变造许可证、批准文件的;(二)提供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禁止的内容,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受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四)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等文化市场经营活动,特别是造成重大事故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五)其他应当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情形。第十二条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其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一)因欺骗、故意隐匿、伪造、变造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的,或者伪造、变造许可证、批准文件的;(二)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属于旅游市场主体主要责任的;(三)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

    17、益,造成游客滞留或者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四)受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行政处罚的;(五)未经许可从事旅游市场经营活动,特别是造成重大事故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六)其他应当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情形。第十三条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将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应当遵守以下程序规定:(一)告知。经查证符合严重失信主体认定标准的,应当向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送达严重失信主体认定告知书,载明认定理由、依据、惩戒措施和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二)陈述与申辩。当事人在被告知的10个工作日内有权向认定部门提交书面陈述、申辩及相关证明材料,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

    18、认定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陈述、申辩理由被采纳的,不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三)认定。符合严重失信主体认定标准的,经专家评估、法制审核、集体讨论等程序,依法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四)决定与送达。认定部门应当向当事人出具严重失信主体认定决定书并送达。第十四条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轻微失信主体:(一)存在“捂票炒票”、虚假宣传、未履行相关义务、违反公序良俗等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严重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但尚不符合严重失信主体认定情形的;(三)在旅游经营活动中存在安全隐患,未在指定期限内整改完毕的;(四)拒不配合投诉处置、

    19、执法检查,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五)12个月内受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两次较大数额罚款行政处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六)其他应当认定为轻微失信主体的情形。12个月内第3次认定为轻微失信主体的,应当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第十五条符合轻微失信主体认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决定。认定部门应当向行政相对人出具轻微失信主体认定决定书并送达。符合轻微失信主体认定标准的,在作出决定前,经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约谈督促,改正违法行为、履行赔偿补偿义务、挽回社会不良影响的,可以不认定为轻微失信主体。第十六条信用管理措施第四章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守信情况良好的市场

    20、主体和从业人员,可以采取加强宣传、公开鼓励、提供便利服务等激励措施。第十七条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文化市场严重失信主体实施下列管理措施:(一)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纳入重点监管对象;(二)将失信信息提供给有关部门查询,供其在相关行政管理、公共服务、评优评先等活动中参考使用;(三)将失信信息提供给各类市场主体查询,供其在市场活动中参考使用;(四)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其投资人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五)因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

    21、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六)因被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当事人为单位的,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七)因营业性演出含有禁止内容被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不得再次从事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行纪活动;(八)因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九)因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互联网

    22、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十)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第十八条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旅游市场严重失信主体实施下列管理措施:(一)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纳入重点监管对象;(二)将失信信息提供给有关部门查询,供其在相关行政管理、公共服务、评优评先等活动中参考使用;(三)将失信信息提供给各类市场主体查询,供其在市场活动中参考使用;(四)旅行社因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其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旅行社的主要负责人;(五)导游、领队因被吊销导游证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旅行社有关管理人员因旅行社被吊销旅行社业

    23、务经营许可证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自处罚之日起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或者从事旅行社业务;(六)旅行社因侵犯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罚款以上行政处罚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自处罚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出境旅游业务;(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第十九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轻微失信主体实施下列管理措施:(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在审查行政许可、资质资格等时作为参考因素;(二)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三)将失信信息提供给有关部门查询,供其在相关行政管理、公共服务等活动中参考使用;(四)在行政奖励、授予称号等方面予以重点

    24、审查;(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第二十条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信用管理措施的期限为3年,对轻微失信主体实施信用管理措施的期限为1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一条信 用 信 息 公 开 与 共 享第五章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信息的公开与共享坚持合法、必要、安全原则,防止信息泄露,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二十二条失信主体信息应当按照“谁认定、谁公开”原则通过全国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系统等渠道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三条文化和旅游部信用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查询、应用和反馈机制,推进信用信息与其他有关部门共享,实施信用联合奖惩

    25、。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有关职能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将执法信息等相关信用信息及时与同级文化和旅游信用管理部门共享。第二十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查询与自身相关的信用信息。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为查询提供便利。认定部门或者信用信息归集管理部门发现信用信息有误的,应当及时主动更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信用信息有误时,有权向认定部门申请更正相关信息。认定部门应当在收到实名提交的书面更正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更正的决定。第二十五条信用修复第六章符合以下条件的,认定部门应当主动进行信用修复:(一)实施信用管理措施期限届满;(二)认定为失信主体的依据被撤销或者变更

    26、,不符合认定为失信主体标准的;(三)因为政策变化或者法律法规修订,已经不适宜认定为失信主体的;(四)其他应当主动修复的情形。信用修复应当通过全国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系统进行。第二十六条文化和旅游市场失信主体积极进行合规整改、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接受信用修复培训、作出信用承诺的,可以向认定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并遵循以下程序:(一)申请。有关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可以向认定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说明事实和理由,提交信用修复申请书、培训记录、纠正失信行为等有关材料。(二)受理。认定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三)核查。认定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27、10个工作日内,采取线上、书面、实地等方式检查核实。必要时,可以组织开展约谈或者指导。(四)决定。认定部门应当自核查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信用修复或者不予信用修复的决定,不予信用修复的应当说明理由。(五)修复。认定部门应当自作出准予信用修复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解除对失信主体的相关管理措施。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信用修复:(一)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不满6个月的、认定为轻微失信主体不满3个月的;(二)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被限制或者禁止行业准入期限尚未届满的;(三)距离上一次信用修复时间不到1年的;(四)申请信用修复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故意隐瞒事实等欺诈行为的

    28、;(五)申请信用修复过程中又因同一原因受到行政处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六)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信 用 评 价 与 信 用 承 诺第七章文化和旅游部根据工作需要,制定行业信用评价制度和规范,组织开展信用评价,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开展信用评价工作。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等具备条件的机构依法依规参与信用评价。第二十九条鼓励各部门在评优评先、人员招聘、试点示范等方面优先选择信用评价较好的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鼓励和支持有关机构积极利用信用评价结果,拓展信用应用场景。第三十条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在行政管理、政务服务等工作中应当

    29、规范应用信用承诺,将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的承诺履约情况记入信用信息记录,作为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或者曾经作出虚假承诺的,不适用信用承诺的有关规定。第三十一条监 督 责 任 与 权 利 保 障第八章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对信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并采取通报表扬、通报批评、责令改正等措施。第三十二条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予以处理。第三十三条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保障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第三十四条附 则第九章严重失信主体认定告知书严重失信主体认定决定书轻微失信主体认定决定书等文书格式由文化和旅游部另行制定。第三十五条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收到的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需要实施严重失信管理措施的,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全国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文旅市发201830号)、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旅市场发2018119号)同时废止。第三十七条汇报结束 感情聆听法律法规条例制度学习解读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全文免费资源功苁呺:志慧管理(zhgl8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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