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全文学习材料PPT课件(带内容).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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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2021 北京 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 持续 监管 办法 试行 全文 学习 材料 PPT 课件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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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法律法规条例制度-学习解读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全文-免费资源功苁呺:志慧管理(zhgl8008) 【颁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89号【发布日期】2021-10-30【实施日期】2021-11-15【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前言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化新三板改革,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证监会立足北京证券交易所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市场定位,总体平移精选层上市、交易、转板、退市等基础制度,坚持合适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形成一套契合中小企业特点
2、的差异化制度安排,探索资本市场支持服务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普惠金融之路。出台背景 一是构建包容、精准的发行上市制度。明确北京证券交易所新增上市公司来源于在新三板挂牌满十二个月的创新层公司,维持“层层递进”的市场格局。贯彻新发展理念,突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特点,明确简便、包容、精准的发行条件,建立多元、灵活、充分博弈的承销机制,聚焦服务实体经济,大力支持科技创新。试点证券公开发行注册制,建立北京证券交易所审核与证监会注册各有侧重、相互衔接的审核注册流程,各项安排与科创板、创业板总体保持一致。切实提高违法成本,强化全链条、全过程监管,严格落实发行人及保荐和承销等中介责任,夯实全方位立体化追责体系。 二
3、是实行灵活、多元的持续融资制度。紧紧围绕创新型中小企业需求,总结精选层建设的实践经验,进一步夯实“小额、快速、灵活、多元”的再融资制度。在融资品种上,形成普通股、优先股、可转债等较为丰富的权益融资工具,进一步贴合中小企业实际需要。在发行方式上,实行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向特定对象发行等多元的融资方式,引入授权发行、储架发行、自办发行等灵活的发行机制,进一步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在定价机制上,坚持市场化导向,促进新老股东充分博弈,“以竞价为原则,以定价为例外”,对发行价格、规模等不做行政干预,强化投资者权益保护,进一步提高定价效率、规范发行秩序。主要内容 三是建立宽严适度的持续监管制度。严
4、格遵循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框架,构建契合中小企业特点的持续监管制度。一方面,与证券法公司法关于上市公司基本规定接轨,强化监管执法,压实各方责任,着力提升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质量。另一方面,延续精选层贴合中小企业实际的市场特色,北京证券交易所在公司治理、股权激励、股份减持等方面形成差异化的制度安排,平衡中小企业规范成本。同时,坚持市场化导向,大力简政放权,授权北京证券交易所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制定自律规则,提高各项制度的针对性和适应性,尊重公司自治,促进形成市场约束,建设各方职责清晰、运行高效有序的治理体系。 四是明确公司制交易所监管安排。北京证券交易所实行公司制,遵循证券法公司法的基本要求,建立股东
5、会、董事会、总经理和监事会运行机制,形成高效透明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对交易所的监管,落实交易所的主体责任,完善业务规则制定修改程序、交易所主要人员管理等制度,把好市场建设方向,促进交易所自律管理职能得到有效发挥。主要内容目录Contents 01总则总则02公司治公司治理理03信息披露信息披露04股份减持股份减持05股权激励股权激励目录Contents 06重大资产重组重大资产重组07其他事项其他事项08附附则则总 则第一章为了规范企业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后相关各方的行为,支持引导创新型中小企业更好地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
6、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一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本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其他相关规定,对北交所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进行监督管理。中国证监会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办法。中国证监会根据北交所以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为主的特点和市场运行情况,适时完善相关具体制度安排。第二条北交所根据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本办法等有关规定,建立以上市规则为中心的持续监管规则体系,在公司治理、持续信息披露、股份减持、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重大资产重组、退市等方面制定具体实施规则。上市公司应当遵守北交所持续监管实施规则。北
7、交所应当履行一线监管职责,加强信息披露与二级市场交易监管联动,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强化监管问询,切实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与操纵市场行为,督促上市公司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第三条公司治理第二章 上市公司应当增强公众公司意识,保持健全、有效、透明的治理体系和监督机制,保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规范运作,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勤勉义务,明确纠纷解决机制,保障全体股东合法权利,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保护利益相关者的基本权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依法行使权利,严格履行承诺,维持公司独立性,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第四条上市公司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选任、履职应当符合中国
8、证监会和北交所的有关规定。第五条鼓励上市公司根据需要设立审计、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第六条上市公司应当积极回报股东,根据自身条件和发展阶段,在公司章程中规定现金分红、股份回购等股东回报政策并严格执行。北交所可以制定股东回报相关规则。第七条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完善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制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变更和持续披露等具体规则由北交所制定。第八条 上市公司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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