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2021)》全文学习材料PPT课件(带内容).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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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2021)法律法规条例制度-学习解读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全文-免费资源功苁呺:志慧管理(zhgl8008) 【颁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92号【发布日期】2021-10-30【实施日期】2021-10-30【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前言目录Contents 01总则总则02证券交易所的职能证券交易所的职能03证券交易所的组织证券交易所的组织04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活动的监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活动的监管管05证券交易所对会员的监证券交易所对会员的监管管目录Contents 06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上市交易公司的监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上市交易公司的
2、监管管07 管理管理与监督与监督08 法律法律责任责任09 附附 则则总 则第一章为加强对证券交易所的管理,促进证券交易所依法全面履行一线监管职能和服务职能,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证券交易所是指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证券交易所。第二条证券交易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设立党组织,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交易所重大事项,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交易所得到全面贯彻落实。第三条证券交易所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3、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监督管理。第四条证券交易所的名称,应当标明证券交易所字样。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证券交易所或者近似名称。第五条证 券 交 易 所 的 职 能第二章证券交易所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施自律管理,应当遵循社会公共利益优先原则,维护市场的公平、有序、透明。第六条证券交易所的职能包括:(一)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设施和服务;(二)制定和修改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三)依法审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四)审核、安排证券上市交易,决定证券终止上市和重新上市;(五)提供非公开发行证券转让服务;(六)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七)对会员进行监管;(八)对证券上市交易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
4、监管;(九)对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上市、交易等提供服务的行为进行监管;(十)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十一)开展投资者教育和保护;(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职能。第七条证券交易所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从事:(一)新闻出版业;(二)发布对证券价格进行预测的文字和资料;(三)为他人提供担保;(四)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第八条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创新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设立不同的市场层次。第九条证券交易所制定或者修改业务规则,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其自律管理职责的要求。证券交易所制定或者修改下列业务规则时,应当由证券交易所理事会或者董
5、事会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一)证券交易、上市、会员管理和其他有关业务规则;(二)涉及上市新的证券交易品种或者对现有上市证券交易品种作出较大调整;(三)以联网等方式为非本所上市的品种提供交易服务;(四)涉及证券交易方式的重大创新或者对现有证券交易方式作出较大调整;(五)涉及港澳台及境外机构的重大事项;(六)中国证监会认为需要批准的其他业务规则。对于非会员理事的反对或者弃权表决意见,证券交易所应当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请示或者报告中作出说明。第十条证券交易所制定的业务规则对证券交易业务活动的各参与主体具有约束力。对违反业务规则的行为,证券交易所给予纪律处分或者采取其他自律管理措施。第十一条证券
6、交易所应当按照章程、协议以及业务规则的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履行自律管理职责。第十二条证券交易所应当在业务规则中明确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的具体类型、适用情形和适用程序。证券交易所采取纪律处分的,应当依据纪律处分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纪律处分决定作出前,当事人按照业务规则的规定申请听证的,证券交易所应当组织听证。第十三条市场参与主体对证券交易所作出的相关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不服的,可以按照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申请复核。证券交易所应当设立复核委员会,依据其审核意见作出复核决定。第十四条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风险管理和风险监测机制,依法监测、监控、预警并防范市场风
7、险,维护证券市场安全稳定运行。证券交易所应当以风险基金、一般风险准备等形式储备充足的风险准备资源,用于垫付或者弥补因技术故障、操作失误、不可抗力及其他风险事件造成的损失。第十五条证券交易所应当同其他交易场所、登记结算机构、行业协会等证券期货业组织建立资源共享、相互配合的长效合作机制,联合依法监察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第十六条证 券 交 易 所 的 组 织第三章实行会员制的证券交易所设会员大会、理事会、总经理和监事会。实行有限责任公司制的证券交易所设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和监事会。证券交易所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不设股东会,由股东行使股东会的职权。第十七条会员大会为会员制证券交易所的最高权力机构
8、。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和修改证券交易所章程;(二)选举和罢免会员理事、会员监事;(三)审议和通过理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的工作报告;(四)审议和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财务预算、决算报告;(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股东会为公司制证券交易所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修改证券交易所章程;(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三)审议和通过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四)审议和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财务预算、决算报告;(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八条会员制证券交易所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设立目的
9、;(二)名称;(三)主要办公及交易场所和设施所在地;(四)职能范围;(五)会员的资格和加入、退出程序;(六)会员的权利和义务;(七)对会员的纪律处分;(八)组织机构及其职权;(九)理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任免及其职责;(十)资本和财务事项;(十一)解散的条件和程序;第十九条(十二)其他需要在章程中规定的事项。公司制证券交易所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第(八)项、第(十)项和第(十一)项规定的事项;(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任免及其职责;(三)其他需要在章程中规定的事项。会员制证券交易所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经会员大会通过后,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公司制证
10、券交易所的章程由股东共同制定,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章程的修改由股东会通过后,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第十九条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由理事会召集,理事长主持。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或者其他理事主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一)理事人数不足本办法规定的最低人数;(二)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三)理事会或者监事会认为必要。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股东会会议的召开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章程的规定。第二十条会员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股东会会议的议事规则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章程的规定。会员大会或者股东会会议结束后十个工作日
11、内,证券交易所应当将大会全部文件及有关情况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是会员制证券交易所的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三)审定总经理提出的工作计划;(四)审定总经理提出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五)审定对会员的接纳和退出;(六)审定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七)审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八)审定证券交易所上市新的证券交易品种或者对现有上市证券交易品种作出较大调整;(九)审定证券交易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管理办法;(十)审定证券交易所重大财务管理事项;第二十二条 (十一)审定证券交易所重大风险管理和处置事项,管理证券交
12、易所风险基金;(十二)审定重大投资者教育和保护工作事项;(十三)决定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解聘及薪酬事项,但中国证监会任免的除外;(十四)会员大会授予和证券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董事会是公司制证券交易所的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制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四)前款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十三)项规定的职权;(五)股东会授予和证券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二条证券交易所理事会由七至十三人组成,其中非会员理事人数不少于理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不超过理事会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理事每届任期三年。会员理事由会员大会选
13、举产生,非会员理事由中国证监会委派。董事会由三至十三人组成。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第二十三条理事会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其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同意方为有效。理事会决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议事规则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决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可以设副理事长一至二人。总经理应当是理事会成员。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一至二人。总经理应当是董事会成员。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任免,由中国证监会提名,董事会通过。理事长、董
14、事长是证券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理事长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副理事长或者其他理事代其履行职责。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长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副董事长代为履行职责;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理事长、董事长不得兼任证券交易所总经理。第二十六条证券交易所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首席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由中国证监会任免。副总经理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任免或者聘任。总经理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责时,由总经理指定的副总经理代其履行职责。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会员制证券交易所的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会员
15、大会和理事会决议,并向其报告工作;(二)主持证券交易所的日常工作;(三)拟订并组织实施证券交易所工作计划;(四)拟订证券交易所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五)审定业务细则及其他制度性规定;(六)审定除取消会员资格以外的其他纪律处分;(七)审定除应当由理事会审定外的其他财务管理事项;(八)理事会授予和证券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公司制证券交易所的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董事会决议,并向其报告工作;(二)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职权;(三)审定除应当由董事会审定外的其他财务管理事项;(四)董事会授予和证券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会是证券交易所的监督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
16、证券交易所财务;(二)检查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三)监督证券交易所理事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行为;(四)监督证券交易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交易所章程、协议、业务规则以及风险预防与控制的情况;(五)当理事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证券交易所利益时,要求理事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六)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者股东会会议;(七)提议会员制证券交易所召开临时理事会;(八)向会员大会或者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九)会员大会或者股东会授予和证券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九条证券交易所监事会人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监事不得少于两名,专职监事不得少于一名
17、。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职工监事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专职监事由中国证监会委派。证券交易所理事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会员制证券交易所的监事会,会员监事不得少于两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第三十条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由中国证监会提名,监事会通过。监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会员制证券交易所监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的专职监事或者其他监事代为履行职务。公司制证券交易所监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代为履行职务。第三十一条会员制证券交易所的监事会至少每六个月召开一次会议。监事长、三分之一以上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
18、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公司制证券交易所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议事规则应当符合公司法及证券交易所章程的规定。监事会决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第三十二条理事会、董事会、监事会根据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的职责、任期和人员组成等事项,由证券交易所章程具体规定。各专门委员会的经费应当纳入证券交易所的预算。第三十三条证券交易所的从业人员应当正直诚实、品行良好、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与能力。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和被开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招聘为证券交易所的从业人员。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19、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交易所理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五年;(三)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五年;第三十四条(四)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其他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五)担任因违法行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20、人并对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五年;(六)担任因经营管理不善而破产的公司、企业的董事、厂长或者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破产之日起未逾五年;(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四条证券交易所理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聘任有不正当情况,或者前述人员在任期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交易所章程、业务规则的行为,或者由于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其所担任的职务时,中国证监会有权解除或者提议证券交易所解除有关人员的职务,并按照规定任命新的人选。第三十五条证券交易所对证 券 交 易 活 动 的 监 管第四章
21、证券交易所应当制定具体的交易规则。其内容包括:(一)证券交易的基本原则;(二)证券交易的场所、品种和时间;(三)证券交易方式、交易流程、风险控制和规范事项;(四)证券交易监督;(五)清算交收事项;(六)交易纠纷的解决;(七)暂停、恢复与取消交易;(八)交易异常情况的认定和处理;(九)投资者准入和适当性管理的基本要求;(十)对违反交易规则行为的处理规定;(十一)证券交易信息的提供和管理;(十二)指数的编制方法和公布方式;(十三)其他需要在交易规则中规定的事项。第三十六条参与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的,必须是证券交易所的会员,非会员不得直接参与股票的集中交易。会员应当依据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对客户证
22、券交易行为进行管理。第三十七条证券交易所应当实时公布即时行情,并按日制作证券市场行情表,记载并公布下列事项:(一)上市证券的名称;(二)开盘价、最高价、最低价、收盘价;(三)与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比较后的涨跌情况;(四)成交量、成交金额的分计及合计;(五)证券交易所市场基准指数及其涨跌情况;(六)中国证监会要求公布或者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公布的其他事项。证券交易所即时行情的权益由证券交易所依法享有。证券交易所对市场交易形成的基础信息和加工产生的信息产品享有专属权利。未经证券交易所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不得以商业目的使用。经许可使用交易信息的机构和个人,未经证券交易所同意,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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