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1修正)》全文学习PPT课件(带内容).pptx
- 【下载声明】
1. 本站全部试题类文档,若标题没写含答案,则无答案;标题注明含答案的文档,主观题也可能无答案。请谨慎下单,一旦售出,不予退换。
2. 本站全部PPT文档均不含视频和音频,PPT中出现的音频或视频标识(或文字)仅表示流程,实际无音频或视频文件。请谨慎下单,一旦售出,不予退换。
3. 本页资料《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1修正)》全文学习PPT课件(带内容).pptx》由用户(风予禄)主动上传,其收益全归该用户。163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该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传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163文库(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4. 请根据预览情况,自愿下载本文。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5.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及以上版本和PDF阅读器,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1修正 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 外资 保险公司 管理条例 实施细则 修正 全文 学习 PPT 课件 内容
- 资源描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1修正)法律法规条例制度-学习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1修正)全文-为进一步扩大保险业对外开放,银保监会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部分条款予以修改。一、删去第三条:“外国保险公司与中国的公司、企业合资在中国境内设立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合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寿险公司),其中外资比例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1%。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外国保险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合资寿险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比例限制。”修订的内容二、将第四条改为第三条,修改
2、为:“外资保险公司至少有1家经营正常的保险公司或者保险集团公司作为主要股东;进行股权变更的,变更后至少有一家经营正常的保险公司或者保险集团公司作为主要股东。“外资保险公司的外方唯一或者外方主要股东应当为外国保险公司或者外国保险集团公司。“主要股东是指持股比例最大的股东,以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对公司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股东与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修订的内容三、删去第二十四条:“条例和本细则要求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提供的下列文件或者资料,应当真实有效:“(一)营业执照(副本)或者营业执照的有效复印件;“(
3、二)对拟任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主要负责人的授权书;“(三)外国保险公司对其中国境内分公司承担税务、债务的责任担保书。”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条例第四十条所称外国保险集团公司,是指经所在国家依法登记注册,对集团内一家或者多家保险公司实施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公司。“保险集团是指保险集团公司及受其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公司组成的企业集合,且保险业务为企业集合的主要业务。”修订的内容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三条:“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条例第八条第一、四、五项的规定;“(二)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保险监管制度,并且该外国保险集团公司或
4、者其主要保险子公司已经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的有效监管;“(三)其所属外国保险集团或者其主要保险子公司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偿付能力标准。“前款所称主要保险子公司是指受保险集团公司控制、共同控制,申请设立前一年度总资产规模排名靠前的一家或者多家保险公司,且该一家或者多家保险公司合计总资产占该保险集团合并报表保险总资产比重不低于60%。”修订的内容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四条:“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该外国保险集团公司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二)该外国保险集团公司或者其主要保险子公司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出
5、具的符合偿付能力标准的证明及对其申请的意见书;“(三)条例第九条规定的除第二项之外的资料。“前款第一、二项所要求的资料,应当符合本细则第十条至第十二条的规定。”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五条:“外资保险公司变更股东,拟受让方或者承继方为外国保险公司或者外国保险集团公司的,应当符合条例及本细则关于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股东条件。”修订的内容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条例第四十一条所称境外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注册并经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批准或者许可的金融机构。”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保险公司、保险集团公司以外的境外金融机构成为外资保险公司股东的,适用保险公司股权
6、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二条:“投资外资保险公司,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依法进行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十一、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三条,修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保险公司和保险集团公司在内地(大陆)设立和营业的保险公司,参照适用条例和本细则;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行政协议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修订的内容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四条:“外国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集团公司作为中国境内保险公司股东,设立保险集团公司的,适用保险集团公司管理的相关规定,未作规定的,参照适用条例和本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
7、重新公布。修订的内容【颁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文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2号)【发布日期】2021-03-10【实施日期】2021-03-10【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修改变更】2019年11月29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4号发布 根据2021年3月10日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第一条条例所称外国保险公司,是指在中国境外注册、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第二条外资保险公司至少有1家经营正常的保险公司或者保险集团公司作为主要股东,进行股权变更的,变更后
8、至少有一家经营正常的保险公司或者保险集团公司作为主要股东。外资保险公司的外方唯一或者外方主要股东应当为外国保险公司或者外国保险集团公司。主要股东是指持股比例最大的股东,以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对公司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股东与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第三条外资保险公司主要股东应当承诺自取得股权之日起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股权,并在外资保险公司章程中载明。经银保监会批准进行风险处置的,银保监会责令依法转让的,涉及司法强制执行的,或者在同一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转让股权等特殊情形除外。第四条外资保险公司主要股东拟减持股权或者退
9、出中国市场的,应当履行股东义务,保证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符合监管要求。第五条外资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应当为实缴货币。第六条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成立后,外国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抽回营运资金。第七条条例第八条第一项所称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是指申请日的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第八条条例第八条第五项所称其他审慎性条件,至少包括下列条件:(一)法人治理结构合理;(二)风险管理体系稳健;(三)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四)管理信息系统有效;(五)经营状况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第九条申请人不能提供条例第九条第二项要求的营业执照(副本)的,可以提供营业执照的有效复印件或者有关主管当局出具的该申请人有权经营保险业
10、务的书面证明。第十条条例第九条第二项所称外国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对其符合偿付能力标准的证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之一:(一)在有关主管当局出具证明之日的上一个会计年度,该申请人的偿付能力符合该国家或者地区的监管要求;(二)在有关主管当局出具证明之日的上一个会计年度中,该申请人没有不符合该国家或者地区偿付能力标准的记录。第十一条条例第九条第二项所称外国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对其申请的意见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该申请人申请在中国境内设立保险机构是否符合该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规定;(二)是否同意该申请人的申请;(三)在有关主管当局出具意见之日的前3年,该申请人受处罚的记录。
展开阅读全文
链接地址:https://www.163wenku.com/p-188961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