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2021修订)》全文学习解读PPT课件(带内容).pptx
- 【下载声明】
1. 本站全部试题类文档,若标题没写含答案,则无答案;标题注明含答案的文档,主观题也可能无答案。请谨慎下单,一旦售出,不予退换。
2. 本站全部PPT文档均不含视频和音频,PPT中出现的音频或视频标识(或文字)仅表示流程,实际无音频或视频文件。请谨慎下单,一旦售出,不予退换。
3. 本页资料《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2021修订)》全文学习解读PPT课件(带内容).pptx》由用户(风予禄)主动上传,其收益全归该用户。163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该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传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163文库(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4. 请根据预览情况,自愿下载本文。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5.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及以上版本和PDF阅读器,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2021修订 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 军事设施 护法 修订 全文 学习 解读 PPT 课件 内容
- 资源描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2021修订)法律法规条例制度-学习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2021修订)全文-【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7号【发布日期】2021-06-10【实施日期】2021-08-01【效力级别】法 律【修改变更】1990年2月2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4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1年6月
2、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前言6月1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军事设施保护法。新修订的法律将于2021年8月1日起施行。近年来,国家安全和发展的内外环境深刻变化,军事设施保护面临着新的形势和任务要求:境外敌对势力对我侦察窃密活动日益猖獗,重要军事设施安全保密形势更加严峻;国家经济建设和新型城镇化快速推进,军事设施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统筹的问题增多,协调难度加大;党和国家、军队全面深化改革,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发生较大变化,亟待根据改革后的新体制新职能调整完善。军事设施保护法修订研究起草专班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这些问题事关军事斗争准
3、备,事关经济社会发展,事关军政军民关系,迫切需要进一步优化完善法律制度规定,在这样的背景下对军事设施保护法进行修订,有利于为新时代军事设施保护工作提供坚强法律保障。前言军事设施保护法修订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深入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适应我国全方位对外开放、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全面深化改革纵深推进、军事斗争准备不断深入的形势,正确处理安全与发展、重点与一般、继承与创新的关系,着力形成一部时代性、科学性、实践性强的法律。在修订过程中主要把握以下几点:适应内外环境发展变化和军事斗争准备的需要,在现有法律制度基础上着力解决突出问题,将现行军事设施保护法实
4、施以来行之有效的制度和规定上升为法律。对表改革后新体制新职能,调整完善领导管理体制机制,优化职能配置,压实军地责任,强化军地协调,进一步增强军事设施保护的领导力统筹力执行力。深入贯彻“分类保护、确保重点”的方针,学习借鉴国内生态环境保护和国外军事设施保护经验,强化科技手段应用,创设保护制度,不断提高军事设施保护工作的精确化、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将行之有效制度规定上升为法律此次修订主要从四个方面进行:健全领导管理体制。贯彻党的领导入法入规要求,明确“军事设施保护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对表改革后的新体制新职能,明确国务院、中央军委按照职责分工,管理全国的军事设施保护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会同
5、有关军事机关,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事设施保护工作。完善保护制度措施。适应内外环境发展变化和军事斗争准备的需要,着力解决现实矛盾问题,增设检查整改、考核评价等制度,强化科技运用和主动保护要求,细化水域、临时等军事设施的具体保护措施。压实军地单位责任。规范地方经济建设征求军事机关意见的时机、程序、要求等内容;增加了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作战工程安全保护范围不改变原土地及土地附着物、水域的所有权,影响不动产所有人或者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的,依据法律法规进行补偿的规定;细化各类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置规定。增强法律可操作性。细化军事设施分级分类保护措施,优化军事设施处置审批流程、权限等内容。细化军事设
6、施分级分类保护措施法律修订主要针对军事设施保护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适应国家安全与发展需要,强化了以下具体保护措施:贯彻以精准为导向、以效能为核心的思想,细化军事设施分级分类,明确军事设施的分类和保护标准,由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规定。强化海上方向核心要害设施保护,解决水域军事禁区划设范围难以满足实际需要等问题,增加水域军事禁区可以划定外围安全控制范围的规定。完善军队执行临时任务划区保护的规定,补充增加了临时保护区域划定、撤销的审批权限等具体保护措施。针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强度不断加大的新情况,规定开发利用陆地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地下空间须经批准。注重运用新技术新手段提升主动保护能力,规定军事设施管
7、理单位要根据保护需要和科技进步,升级完善保护手段和防范措施。针对军事设施保护区域划定难,管控措施不到位不落实等问题,规定新建军事设施在开工建设前完成保护区域划定;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军事设施的具体保护措施,应当随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范围划定方案一并报批。为提高保护措施权威性,将实施办法中关于作战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内的相关禁止活动行为上升为法律条款,并规定军事机关和地方人民政府相互通报军用机场净空保护有关情况和可能影响的国土空间规划、高大建筑项目,明确由军队管理的保留旧机场、直升机起落坪适用军用机场净空保护有关规定,完善军用管线、军用测量标志的保护措施。运用新技术新手段提升保护能力目录Con
8、tents 01总则总则02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划定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划定03 军事禁区的保护军事禁区的保护04军事管理区的保护军事管理区的保护05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军事设施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军事设施的保护的保护目录Contents 06管理职责管理职责07法律法律责任责任08附附则则总 则第一章为了保护军事设施的安全,保障军事设施的使用效能和军事活动的正常进行,加强国防现代化建设,巩固国防,抵御侵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一条本法所称军事设施,是指国家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下列建筑、场地和设备:(一)指挥机关,地上和地下的指挥工程、作战工程;(二)军用机场、港口、码
9、头;(三)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四)军用洞库、仓库;(五)军用信息基础设施,军用侦察、导航、观测台站,军用测量、导航、助航标志;(六)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输气管道;(七)边防、海防管控设施;(八)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军事设施。前款规定的军事设施,包括军队为执行任务必需设置的临时设施。第二条军事设施保护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应当共同保护军事设施,维护国防利益。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按照职责分工,管理全国的军事设施保护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会同有关军事机关,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事设施保护工作。有关军事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
10、序,提出需要地方人民政府落实的军事设施保护需求,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有关军事机关制定具体保护措施并予以落实。设有军事设施的地方,有关军事机关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军地军事设施保护协调机制,相互配合,监督、检查军事设施的保护工作,协调解决军事设施保护工作中的问题。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组织和公民都有保护军事设施的义务。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危害军事设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破坏、危害军事设施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第四条国家统筹兼顾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军事设施保护,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军事设施保护相协调。第五条国家对军事设施实行分类保护、确保重点的方针。军事设施的分类和保护标准,由国务
11、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第六条国家对因设有军事设施、经济建设受到较大影响的地方,采取相应扶持政策和措施。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第七条对在军事设施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八条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划定第二章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根据军事设施的性质、作用、安全保密的需要和使用效能的要求划定,具体划定标准和确定程序,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本法所称军事禁区,是指设有重要军事设施或者军事设施安全保密要求高、具有重大危险因素,需要国家采取特殊措施加以重点保护,依照法定程序和标准划定的军事区域。本法所称军事管理区,是指设有较重要军事
12、设施或者军事设施安全保密要求较高、具有较大危险因素,需要国家采取特殊措施加以保护,依照法定程序和标准划定的军事区域。第九条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确定,或者由有关军事机关根据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确定。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撤销或者变更,依照前款规定办理。第十条陆地和水域的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有关军级以上军事机关共同划定,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军级以上军事机关共同划定。空中军事禁区和特别重要的陆地、水域军事禁区的范围,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划定。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范围调整,依照前款规定办理。第
13、十一条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样式设置标志牌。第十二条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范围的划定或者调整,应当在确保军事设施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的前提下,兼顾经济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和当地居民的生产生活。因军事设施建设需要划定或者调整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范围的,应当在军事设施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完成。但是,经战区级以上军事机关批准的除外。第十三条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范围的划定或者调整,需要征收、征用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压覆矿产资源,或者使用海域、空域等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第十四条军队为执行任务设置的临时军事设施需要划定陆地、水域临时军事禁区、临时军事管理区范
14、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团级以上军事机关共同划定,并各自向上一级机关备案。其中,涉及有关海事管理机构职权的,应当在划定前征求其意见。划定之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海事管理机构予以公告。军队执行任务结束后,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及时撤销划定的陆地、水域临时军事禁区、临时军事管理区。第十五条投资自由便利第三章军事禁区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具体条件,按照划定的范围,为陆地军事禁区修筑围墙、设置铁丝网等障碍物,为水域军事禁区设置障碍物或者界线标志。水域军事禁区的范围难以在实际水域设置障碍物或者界线标志的,有关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告水域军事禁区的位置和边界。海域的军事禁区应当在海图上标
15、明。第十六条禁止陆地、水域军事禁区管理单位以外的人员、车辆、船舶等进入军事禁区,禁止航空器在陆地、水域军事禁区上空进行低空飞行,禁止对军事禁区进行摄影、摄像、录音、勘察、测量、定位、描绘和记述。但是,经有关军事机关批准的除外。禁止航空器进入空中军事禁区,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批准的除外。使用军事禁区的摄影、摄像、录音、勘察、测量、定位、描绘和记述资料,应当经有关军事机关批准。第十七条在陆地军事禁区内,禁止建造、设置非军事设施,禁止开发利用地下空间。但是,经战区级以上军事机关批准的除外。在水域军事禁区内,禁止建造、设置非军事设施,禁止从事水产养殖、捕捞以及其他妨碍军用舰船行动、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
16、使用效能的活动。第十八条在陆地、水域军事禁区内采取的防护措施不足以保证军事设施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或者陆地、水域军事禁区内的军事设施具有重大危险因素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有关军事机关,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根据军事设施性质、地形和当地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情况,可以在共同划定陆地、水域军事禁区范围的同时,在禁区外围共同划定安全控制范围,并在其外沿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安全警戒标志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样式设置,地点由军事禁区管理单位和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共同确定。水域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难以在实际水域设置安全警戒标志的,依照本法
17、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第十九条划定陆地、水域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不改变原土地及土地附着物、水域的所有权。在陆地、水域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内,当地居民可以照常生产生活,但是不得进行爆破、射击以及其他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因划定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影响不动产所有权人或者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补偿。第二十条军 事 管 理 区 的 保 护第四章军事管理区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具体条件,按照划定的范围,为军事管理区修筑围墙、设置铁丝网或者界线标志。第二十一条军事管理区管理单位以外的人员、车辆、船舶等进入军事管理区,或者对军事管理区进行摄影、摄像、录音、
18、勘察、测量、定位、描绘和记述,必须经军事管理区管理单位批准。第二十二条在陆地军事管理区内,禁止建造、设置非军事设施,禁止开发利用地下空间。但是,经军级以上军事机关批准的除外。在水域军事管理区内,禁止从事水产养殖;未经军级以上军事机关批准,不得建造、设置非军事设施;从事捕捞或者其他活动,不得影响军用舰船的战备、训练、执勤等行动。第二十三条划为军事管理区的军民合用港口的水域,实行军地分区管理;在地方管理的水域内需要新建非军事设施的,必须事先征得军事设施管理单位的同意。划为军事管理区的军民合用机场、港口、码头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第二十四条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的 军 事
19、 设 施 的 保 护第五章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军事设施,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军队团级以上管理单位也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政府予以保护。第二十五条在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军事设施一定距离内进行采石、取土、爆破等活动,不得危害军事设施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第二十六条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作战工程外围应当划定安全保护范围。作战工程的安全保护范围,应当根据作战工程性质、地形和当地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情况,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有关军事机关共同划定,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共同划定。在作战工程布局相对集中的地区,作战工程安全保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