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单元 走进社会生活-第一课 丰富的社会生活-我与社会-ppt课件-(含教案+视频+素材)-市级公开课-部编版八年级上册道德与法治(编号:00074).zip

收藏

压缩包目录 预览区
  • 全部
    • 《.docx--点击预览
    • 《法律为我们护航》.pptx--点击预览
    • 导入视频.mp4
    • 教案00074.docx--点击预览
    • 特殊保护.flv
    • 视频.mp4
请点击导航文件预览
编号:1823950    类型:共享资源    大小:38.82MB    格式:ZIP    上传时间:2021-10-26
5
文币
资源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中华人民共和国未 成年人保护法成年人保护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12 年修正年修正 本)本)( (1991 年年 9 月月 4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务委委员员会第二十一次会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议通通过过 1991 年年 9 月月 4 日中日中华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50 号公布号公布2006 年年 12 月月 29 日第十届全国日第十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务委委员员会第二十五次会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议第一次修第一次修订订通通过过2006 年年 12 月月 29 日中日中华华人人 民共和国主席令第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0 号公布号公布根据根据 2012 年年 10 月月 26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务委委员员会第二十九次会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议通通过过2012 年年 10 月月 26 日中日中华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5 号公布号公布 自自 2013 年年 1 月月 1 日起施行的日起施行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务委委员员会关于修改会关于修改 中中华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共和国 未成年人保未成年人保护护法法 的决定的决定 第二次修正)第二次修正) 目录目录 第一章第一章总则总则 第二章第二章家庭保护家庭保护 第三章第三章学校保护学校保护 第四章第四章社会保护社会保护 第五章第五章司法保护司法保护 第六章第六章法律责任法律责任 第七章第七章附则附则 第一章第一章总则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 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 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 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 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 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 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 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第四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 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 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 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 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五条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六条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 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 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 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 感。 第七条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 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 保护工作;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 划以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 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 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协助 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 权益。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 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第二章家庭保家庭保护护 第十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 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 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 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第十一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 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 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 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 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 第十二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 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 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 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十三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 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 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第十四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 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 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十五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 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第十六条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 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 监护。 第三章第三章学校保学校保护护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 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 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 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 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 年学生。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 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 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 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 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 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 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 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 安全。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 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 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 人身安全事故。 第二十三条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 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 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 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二十四条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 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 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 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 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 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依法设置专门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专门学校的 办学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门学校的管理和指导, 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 专门学校应当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思想教育、 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专门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 视、厌弃。 第二十六条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 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章第四章社会保社会保护护 第二十七条全社会应当树立尊重、保护、教育未成年 人的良好风尚,关心、爱护未成年人。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 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 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 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 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适合 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并加强管理。 第三十条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 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 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 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 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校在节假日期间将文化体育设 施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社区中的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对未成年人 免费或者优惠开放,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上网服务。 第三十二条国家鼓励新闻、出版、信息产业、广播、电 影、电视、文艺等单位和作家、艺术家、科学家以及其他公民, 创作或者提供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出版、制作 和传播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内容健康的图书、报刊、音 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国家给予扶持。 国家鼓励科研机构和科技团体对未成年人开展科学知识 普及活动。 第三十三条国家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 推广用于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新技术。 第三十四条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 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 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 及网络信息等。 第三十五条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 具、用具和游乐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不得有害于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需要标明注意事项的, 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 第三十六条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 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 所。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 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 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 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三十七条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 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 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 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 第三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 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 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 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 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 业。 第三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 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 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 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 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第四十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 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第四十一条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 成年人实施性侵害。 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 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 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依法维护校 园周边的治安和交通秩序,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 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 校、幼儿园、托儿所的场地、房屋和设施。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 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 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 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由救助场 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领回。 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 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 养。 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 法履行职责,不得虐待、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在办理收留抚养 工作中牟取利益。 第四十四条卫生部门和学校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卫生 保健和营养指导,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疾病预防 工作。 卫生部门应当做好对儿童的预防接种工作,国家免疫规 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积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病, 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幼儿园、托儿所 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托幼事业, 办好托儿所、幼儿园,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兴办哺乳室、 托儿所、幼儿园。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和训 练幼儿园、托儿所的保教人员,提高其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 能力。 第四十六条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 权不受侵犯。 第四十七条未成年人已经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 再升学的,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 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职业教育,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条 件。 第四十八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 门教育和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 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十九条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 人及其监护人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有 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五章第五章司法保司法保护护 第五十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 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司法活动中保护未成年人 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并适应未 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要,保障未成年人的 合法权益。 在司法活动中对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 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 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五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 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 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根据保障子女 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依法处理。 第五十三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 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 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 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 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第五十四条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 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 罚。 第五十五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 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应当照顾未成 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 权益,并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第五十六条讯问、审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 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知其 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到场。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 害的刑事案件,应当保护被害人的名誉。 第五十七条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 别关押。 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对其进 行义务教育。 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 歧视。 第五十八条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 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 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第五十九条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与犯罪行 为的预防,依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第六章法律法律责责任任 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 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保护未 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 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 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二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 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 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三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 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 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处分。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 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 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四条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 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图书、报刊、音 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五条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 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或者没 有在显著位置标明注意事项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 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六条在中小学校园周边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 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的,由主管部门予以关闭,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 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或者没有在显著 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 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七条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 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八条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 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 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 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 营业执照。 第六十九条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 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十条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 人员不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职责,或者虐待、歧 视未成年人,或者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的,由主 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 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 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章第七章附附则则 第七十二条本法自 2007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法律为我们护航教学设计与反思 学科道德与法治年级7年级教师 所在学校四川大学附属中学西区学校 版本、册数 课目名称 人民教育出版社(部编版)、七年级下册、第十课第1课时法律为 我们护航 教学目标 1、通过视频分析了解未成年人需要特殊保护的原因,通过小组合作 探究国家对我们提供特殊保护的法律手段。 2、未成年人学会自觉接受来自各方面的保护,尊重自己和他人的权 利 3、通过实例分析法体会法律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增强法律认同感。 教学重点、 难点及措施 1.重难点:对未成年人实施特殊保护的原因 2.对未成年人实施特殊保护的措施、四道防线。 本节课我采用了先学后教的原则突破重点,我设置了“任务驱动”这一环节, 分组抽取红黄蓝绿卡片,并且组内合作探究的方式完成卡片上设置的问题。卡 片上难度不同,所获得分值不同,这样可以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学习者分析 七年级的学生处在人格成长的关键时期,他们的世界观和人生观尚未 形成,分辨是非能力较差,自我控制能力不强,容易受到不良因素的 影响,出现一些不良行为,有的甚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影响自身 的成长。我班学生能感性认知到自己是未成年人,但是不了解自己为 什么受到特殊保护,受到了哪些保护,在课堂上我着重设计这一部分。 教学过程 教学环节教学内容活动设计活动目标 媒体资源使用 及分析 一、导入新 课 二、新课设 计: 第一部分未 成年人需保 护 视频:儿童权 利公约宣传片 未成年人需要特 殊保护的原因 保护未成年人的 1、师生共同观看 MV,教师简介背景 并导入新课 2、观看预防未 成年人犯罪宣传 动画并分析交流动 画中主人公小卓走 上违法的真正原因 环节一:(法保护) 生谈保护未成年人 的法律有哪些,师 补充并于PPT展示 相关法律图片 环节二:(人保护) 生谈为未成年人提 供保护的人有哪些, 微课补充保护未成 年人的社会主体并 举例 1、创设情 境,为后面 学生感受关 爱打下基础。 2、以小见 大,小组交 流总结未成 年人需要特 殊保护的原 因 感受来自法 律的保护以 及增强尊崇 法律的情感 感受关心保 护未成年人 是全社会的 共同责任 PPT展示视频资 料并设计观看 时思考问题 PPT出示图片 第二部分未 成年人谁保 护 法律以及四道防 线 环节三:(四道防 线) 活动:“任务驱动” 小组合作探 究任务卡内的任务, 探究完成四道防线 的主体、内容、举 例,最终以表格形 式整理提炼。 通过小组合 作学习体现 先学后教原 则,实际举 证例子正面 教育,引导 认同自觉。 同时,针对 四大保护的 认知误区, 引导学生辨 析、区分, 进而深度学 习知识概念。 通过图片观 察社会,在 价值困惑中 借势引导, 引导学生感 知内外因关 系,关注自 我保护的意 义。 深度学习法 PPT出示任务要 求与步骤,并 添加5分钟倒计 时、任务卡 第三部分未 成年人学自 保 第三部分 未成年人学 自保 珍惜自己的权利 以及尊重别人的 权利依法维护自 己的权利 环节一:社会观察: 展示图片 环节二:教师每组 发放两本未成年 人保护法,学生 阅读法律条文,寻 找对自己最有用的 一条结合自身实际, 谈谈对自己好处。 观看电子相册 文,及时分 析、澄清、 减少消除、 纠正学习与 生活中真实 困惑,引导 学生践履社 会公共生活 中的法律规 范和要求, 增进法治认 同 让学生身临 其境的感受 自己成长需 要外界保障 也需要内向 力! PPT出示 图片 出示未成年 人保护法 三、教师寄 语 培养法治精神、 增进法治信仰 PPT出示电子音 乐相册 本课我使用了本课我使用了沃授沃授白板白板5,手持手持移动移动设备、视频设备、视频播放播放、课堂小游戏、倒计时、视课堂小游戏、倒计时、视 频定点播放频定点播放等软硬件组合,为等软硬件组合,为本堂课本堂课提供互动、即时测评、提供互动、即时测评、趣味训练、知识系趣味训练、知识系 统化统化等功能,打造互动式、体验式的创新教学环境等功能,打造互动式、体验式的创新教学环境。提高了整节课的效率,保提高了整节课的效率,保 证了课堂的节奏和流畅性!提高了学生的学习兴趣,改变教师证了课堂的节奏和流畅性!提高了学生的学习兴趣,改变教师“一言堂一言堂”,将,将 课堂知识与学生兴趣紧紧联系在一起。课堂知识与学生兴趣紧紧联系在一起。 应用信息技 术环境教学 小结 在本节课的教学过程中,师生共同完成了以下几个关键问题: 1、未成年人需要特殊保护的原因,通过师生交流,我们发现学生需要 特殊保护除了自身原因,随着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出现了许多新的 问题,例如:留守儿童、校园暴力等等。得出未成年人需要特殊保护 还有一部分原因是家庭责任缺失、社会公共监管不够、还有战争以及 自然灾害等外部因素。 2、未成年人谁保护部分,通过“学以致用”发现一部分同学混淆了社 会保护和司法保护,通过对比讲授的方式,我们得出了,区分几大保 护,除了看主体,还要看目的。司法保护特指对已经违法犯罪的未成 年人,让学生更深层次的体会到国家保护的全面性。 3、学生阅读未成年人保护法时,纠正学生对于学校保护相关条例 规定的困惑,引导学生树立法治思维,与法同行。 教学反思 1、本节课内容属于法律板块,在遵守学生原有认知经验上,采用了法 律条文阅读法、视频分析法、启发教学、小组合作学习等方法。 2、本课设计内容完整、线索清晰,能给学生明确的知识指引,特别是 本课重难点我采用了“未成年人需保护”、“未成年人谁保护”、 “未成年人学自保”三个部分串联了起来,层层递进,螺旋上升,将 教材知识结构转化为学生的认知结构。 3、在学生阅读未成年人保护法条文时,发现法律条文中一些规定 内容与现实情况不符而提出异议这一生成性问题时,体现了教学机智, 使学生明白,我们既是法律的受益者,也应该是法律完善的推动者。 4、在法律板块,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条文内容出示的不够。 5、“任务驱动”活动中四个保护学生举例不够充分,学生较为被动的 接受,可以将四大保护的举例部分改为提供给学生部分材料,由学生 自由讨论,自己来归纳各个知识点,既给学生思考的机会,也给学生 表达自己想法的机会。学生学起来也会有动力和兴趣,课堂气氛也会 较为活跃。 6、本人在未成年人学自保这一部分的设计略为简单,没有体现“当未 成年人权利受到侵害了该怎么办”这一目的内容。
展开阅读全文
【下载声明】
1. 本站全部试题类文档,若标题没写含答案,则无答案;标题注明含答案的文档,主观题也可能无答案。请谨慎下单,一旦售出,不予退换。
2. 本站全部PPT文档均不含视频和音频,PPT中出现的音频或视频标识(或文字)仅表示流程,实际无音频或视频文件。请谨慎下单,一旦售出,不予退换。
3. 本页资料《第一单元 走进社会生活-第一课 丰富的社会生活-我与社会-ppt课件-(含教案+视频+素材)-市级公开课-部编版八年级上册道德与法治(编号:00074).zip》由用户(老黑)主动上传,其收益全归该用户。163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该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传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163文库(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4. 请根据预览情况,自愿下载本文。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5.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及以上版本和PDF阅读器,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关 键 词:
第一单元 走进社会生活_第一课 丰富的社会生活_我与社会_ppt课件_(含教案+视频+素材)_市级公开课_部编版八年级上册道德与法治(编号:00074) 人教部编版八 年级 上册 道德 法治 第一
提示  163文库所有资源均是用户自行上传分享,仅供网友学习交流,未经上传用户书面授权,请勿作他用。
关于本文
本文标题:第一单元 走进社会生活-第一课 丰富的社会生活-我与社会-ppt课件-(含教案+视频+素材)-市级公开课-部编版八年级上册道德与法治(编号:00074).zip
链接地址:https://www.163wenku.com/p-1823950.html
老黑
     内容提供者      个人认证 实名认证

Copyright@ 2017-2037 Www.163WenKu.Com  网站版权所有  |  资源地图   
IPC备案号:蜀ICP备2021032737号  | 川公网安备 51099002000191号


侵权投诉QQ:3464097650  资料上传QQ:3464097650
   


【声明】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空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如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版权,请立刻联系我们并提供证据,我们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

163文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