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法规-土地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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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 法规 土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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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o一、基本概念和立法现状一、基本概念和立法现状 o二、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二、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o三、土地的利用与保护三、土地的利用与保护 o四、建设用地四、建设用地 o五、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责任与处理五、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责任与处理 第 章 土地管理法 一、基本概念和立法现状 1 1、土地管理法规的概念、土地管理法规的概念 土地管理法是调整人们在开发、利用和保护土地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社土地管理法是调整人们在开发、利用和保护土地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社 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2、土地管理法规的立法现状、土地管理法规的立法现状 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主要有:现行的土地
2、管理法律法规主要有: 中华人民共人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人和国土地管理法 (19861986年年6 6月月25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16次会议通过次会议通过; ;根据根据19881988年年1212月月29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 5次会议第次会议第1 1次修正次修正;1998;1998年年8 8月月29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 4次会议修订次会议修订; ;根据根据20042004年年8 8月月28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
3、大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会常务委员会第1111次会议第次会议第2 2次修正次修正) o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1998年年1212月月2727日国务院日国务院 颁布);颁布); o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41994年年7 7月国务院发布);月国务院发布); o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19921992年年3 3月);月); o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19971997年年1010月);月); o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
4、规定(19951995年年3 3月);月); o建设用地计划管理办法建设用地计划管理办法(19961996年年9 9月);月); o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0072007年年3 3月)月) 。 这些法律、法规的颁行,使我国的土地管理纳入了法制轨道。这些法律、法规的颁行,使我国的土地管理纳入了法制轨道。 二、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o 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 土地所有权的概念土地所有权的概念 土地所有权的特征土地所有权的特征 国家土地所有权国家土地所有权 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 o 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的概念土地使用权的概念 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取得
5、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确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确认 1.1 土地所有权的概念 所谓土地所有权是指所谓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所有人依法对其所有土地占土地所有人依法对其所有土地占 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 我国土地所有权在法律上分为我国土地所有权在法律上分为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 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两种不同类型。两种不同类型。 1.2 土地所有权的特征 o 主体的特定性。主体的特定性。我国法律规定,土地只能由国家或农民集体所有,国我国法律规定,土地只能由国家或农民集体所有,国 家和农民集体以外的民事主体,不能成为
6、土地所有人;家和农民集体以外的民事主体,不能成为土地所有人; o 交易的限制性。交易的限制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土地所有权不能以任何形式进行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土地所有权不能以任何形式进行 交易。所以,在我国,土地所有权的买卖、赠与、互易,包括土地所有交易。所以,在我国,土地所有权的买卖、赠与、互易,包括土地所有 权作为投资,都是非法的;权作为投资,都是非法的; o 权属的稳定性。权属的稳定性。我国的土地所有权,由于其主体的特定性和交易的限我国的土地所有权,由于其主体的特定性和交易的限 制性,具有高度的稳定性;制性,具有高度的稳定性; o 权属的可分离性。权属的可分离性。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
7、用权在一般情况下都是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在一般情况下都是 相分离的。国有土地的绝大部分并非是由国家直接占有和使用,集体所相分离的。国有土地的绝大部分并非是由国家直接占有和使用,集体所 有的土地,在大多数情况下也是由农户占有和使用的。在符合法律规定有的土地,在大多数情况下也是由农户占有和使用的。在符合法律规定 的情况下,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或者抵押。的情况下,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或者抵押。 1.3 国家土地所有权 国家土地所有权是指国家代表全体人民对其所有土地进行占有、国家土地所有权是指国家代表全体人民对其所有土地进行占有、 使用、收益和处分,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使用、收益
8、和处分,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 依照我国土地法有关规定,依照我国土地法有关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有: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有: n 城市市区的土地;城市市区的土地; n 农村和城市郊区中被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农村和城市郊区中被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n 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n 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及其他土地;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及其他土地; n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 有的土地;有的土地; n 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
9、原因,农民城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城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 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1.4 集体土地所有权 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指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指农民集体依法对土地进行占有、使农民集体依法对土地进行占有、使 用、收益和处分,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用、收益和处分,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 农村或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或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 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 于农民集体所有。于农民集体
10、所有。 2.1 土地使用权的概念 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人根据法律、合同的规定,在土地使用人根据法律、合同的规定,在 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所享有的占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所享有的占 有、使用、一定收益和在限定范围内进行处分的权利。有、使用、一定收益和在限定范围内进行处分的权利。 我国土地使用权在法律上我国土地使用权在法律上具体表现为土地使用人对土具体表现为土地使用人对土 地可依法行使使用、出租、转让、抵押的权利。地可依法行使使用、出租、转让、抵押的权利。 2.2 土地使用权的取得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规定,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规定,国
11、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个人使用。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个人使用。 土地使用者可以通过土地使用者可以通过国家依法出让、划拨、或通过其他国家依法出让、划拨、或通过其他 土地使用人依法转让、继承、获取地上建筑物所有权等方式土地使用人依法转让、继承、获取地上建筑物所有权等方式 取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取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可以发通过承包、转让、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可以发通过承包、转让、继 承等方式取得。承等方式取得。 农民还可依法取得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的使用权。农民还可依法取得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的使用权。 2.3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确认
12、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注册,核发证书,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注册,核发证书, 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 民政府登记注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民政府登记注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当公共利益需要时,国家可以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将其变为当公共利益需要时,国家可以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将其变为 国有,但必须依法给予补偿。国有,但必须依法给予补偿。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注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注 册,
13、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 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 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三、土地的利用与保护 o 土地利用和保护的相关制度土地利用和保护的相关制度 o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o 耕地保护耕地保护 n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n 土地调查制度;土地调查制度; n 土地统计制度;土地统计制度; n 土地监察制度;土地监察制度; n 土地利用状况动态监测制度。
14、土地利用状况动态监测制度。 1、土地的利用和保护的相关制度 n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概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概念 n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依据和基本要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依据和基本要求 n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内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内容 n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原则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原则 n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 n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在一定区域内,依据国民经济和社在一定区域内,依据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
15、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 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治理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治理 和保护所作的总体安排和布局,是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的和保护所作的总体安排和布局,是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的 依据。依据。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应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应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规划相适应,规划相适应,一般为一般为1515年年。国家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国家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 土地用途,实质上是确定土地的农用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的土地用途,实质上是确定土地的农用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的 使用权。国家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
16、划将这两种土地使用权在使用权。国家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这两种土地使用权在 土地使用者之间分配。土地使用者之间分配。 2.1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概念 我国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我国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为国家级、省级、地市级、分为国家级、省级、地市级、 县级和乡镇级,共五个层次县级和乡镇级,共五个层次,分别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分别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 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
17、划确定的控制指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 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总量不减少。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总量不减少。 2.2 总体规划的编制依据和基本要求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 1)土地利用现状分析;)土地利用现状分析; (2 2)土地供需分析;)土地供需分析; (3 3)土地适宜性评价;)土地适宜性评价; (4 4)确定规划目标和方针;)确定规划目标和方针; (5 5)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的调整;)土地利
18、用结构和布局的调整; (6 6)土地利用分区规划;)土地利用分区规划; (7 7)制定实施规划的政策和措施。)制定实施规划的政策和措施。 2.3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内容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列原则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列原则编制: (1 1)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 (2 2)提高土地利用率;)提高土地利用率; (3 3)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 (4 4)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5 5)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占
19、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 2.4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原则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 省会城市、市人口在省会城市、市人口在100100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城市的土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城市的土 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 准。其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准。其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批准;其中
20、,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授府批准;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授 权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权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 严格执行。严格执行。 2.5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是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 定的期限内,由于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出现,或者由于国家的定的期限内,由于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出现,或者由于国家的 一些基础设施建设用地,致使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一些基础设施建设用地,致使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 能适应社会和
21、经济发展的要求,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能适应社会和经济发展的要求,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 用途的行为。用途的行为。 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需修改时,必须经原批准机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需修改时,必须经原批准机 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 用途。用途。 2.6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 2.7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1999) o 农用地(含耕地)转用计划指标 o 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 o 土地开发整理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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