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法规-第5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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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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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概述 5.1.1概念 第第5 5章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律制度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律制度 设计施工勘察 建设活动应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基本程序。 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 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性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 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 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 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企业及专业 技术人员,实行资质管理及执业资格注册制度。 5.1.2立法现状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规主要包括: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
2、院令第293号, 2000年9月25日施行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 ,2004年8月23日 (3)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 81号,2000年8月25日 (4)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建质2003 84号,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5)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建设工程 勘察、设计活动均有涉及,放在其它章节介绍。 5.2工程勘察设计标准 5.2.1工程建设标准 (1)概念 工程建设标准是指对基本建设中各类工程的勘察、 规划、设计、施工、安装、验收等需要协调统一的事 项所制定的标准。 (2)种类 1.按标准的内容
3、,工程建设标准可分为技术标准、 经济标准和管理标准三类。 各类设计或施工规 范等。 工程总承包项 目管理规范等 勘察设计收费标 准、定额等。 (2)种类 2.按适用范围,工程建设标准可分为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三类。 全国范围内各行业 均遵守的标准GB- 如混凝土结构设 计规范(GB 50010-2002) 等。 企业内部制定通 用的技术措施等 在全国某行业内 需遵守的标准 JGJ-如高层建 筑岩土工程勘察 规程(JGJ 72-2004 )等。 地方适用的标准DG如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 程(DGJ08-11- 1999)(上海) 5.2工程勘察设计标准 5.2.1工程建设标准
4、 (2)种类 3.按执行效力,工程建设标准可分为强制性标准 和推荐性标准。 根据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 标准监督规定,工程建设 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 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 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 强制性条文。 指推荐采用的标 准JGJ/T- 或 GB/T- 如建筑变形测 量规程 (JGJ/T 8-97) 等。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七 年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 的通知(建标1997108号) 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 同修订的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 编号为GB 50010-2002,自 2002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 3.1.8、3.2.1、
5、4.1.3、4.1.4、 4.2.2、4.2.3、6.1.1为强制 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3)工程勘察设计标准 1.工程建设勘察设计规范。 2.标准设计(各种专业设计图集,如广泛采用的 03G101-16)。 (2)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 根据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 第81号)(2000年8月25日施行) 第六条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规划阶 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 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阶段执行 施工安全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
6、程建设施工、监理、验收 等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2)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 第九条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当对工程项目执行强制 性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采取重点检查、抽查 和专项检查的方式。 第十条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标准; (二)工程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是否 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三)工程项目采用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规定; (四)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五)工程中采用的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的内 容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
7、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的行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投诉。 (1)贯彻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产业政策; (2)综合利用资源,满足环保要求; (3)遵守工程建设技术标准; (4)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5)重视技术与经济效益的结合; (6)公共建筑和住宅要注意美观、适用和协调。 实施工程建 设强制性标准 监督规定第 五条工程建 设中拟采用的 新技术、新工 艺、新材料, 不符合现行强 制性标准规定 的,应当由拟 采用单位提请 建设单位组织 专题技术论证, 报批准标准的 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或者国务 院有关主管部 门审定。 5.
8、3设计文件的编制要求 5.3.1工程设计的原则和依据 (1)项目建议书、可研,主管部门要求、建设单位的设计 任务书(或设计招标文件); (2)建设用地规划红线、规划控制条件。 (3)设计规范、标准、规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 (4)工程地质勘察报告、现场技术试验资料等。 (5)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性建设法规、建设规章。 (1)设计阶段 A.一般建设项目的设计可按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阶段 进行。 (1)设计阶段 B.技术复杂的建设项目,特别是工业项目,在初步设计和 施工图设计阶段之间增加技术设计阶段,即。初步设计、技术 设计和施工图三个阶段。 C.存在总体部署问题的建设项目增加起综合平衡作
9、用的 总体设计(如,大型综合加工型的粮油仓厂基础设施项目中存 在的工艺协调、设备协调、物流协调、管网协调、分期配套以 及投入物和产出品的综合平衡等,属于总体设计或总体规划方 面的内容) (2)各设计阶段的内容及深度 A.总体设计 B.初步设计 C.技术设计 D.施工图设计 本规定适用于民用建筑工程设计;对于一般工业建 筑(房屋部分)工程设计,设计文件编制深度除应 满足本规定适用的要求外,尚应符合有关行业标准 的规定。 (注:工业项目设计文件的编制应根据工程 性质执行有关行业标准的规定。) (2)各设计阶段的内容及深度 A.总体设计 总体设汁一般由文字说明和图纸两部分组成。 其内容包括:建设规模
10、、产品方案、原料来源、工艺流程 概况,主要设备配备、主要建筑物及构筑物、公用和辅助工程、 “三废”治理及环境保护方案、占地面积估计、总图布置及运 输方案、生活区规划、生产组织和劳动定员估计、工程进度和 配合要求、投资估算等。总体设计的深度应满足开展下述工作 的要求:初步设计,主要大型设备、材料的预安排,土地征用 谈判。 (2)各设计阶段的内容及深度 B.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一般应包括以下有关文字说明和图纸:设计依据、 设计指导思想、产品方案、各类资源的用量和来源、工艺流程、 主要设备选型及配置、总图运输、主要建筑物和构筑物、公用 及辅助设施、新技术采用情况、主要材料用量、外部协作条件、 占地面积
11、和土地利用情况、综台利用和“三废”治理、生活区 建设、抗震和人防措施、生产组织和劳动定员、各项技术经济 指标、建设顺序和期限、总概算等。 初步设计的深度应满足以下要求:设计方案的比选和确定、 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土地征用、基建投资的控制、施工招标文 件的编制、施工图设计的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施工准 备和生产准备等。 (2)各设计阶段的内容及深度 B.初步设计 (2)各设计阶段的内容及深度 B.初步设计 (2)各设计阶段的内容及深度 B.初步设计 (2)各设计阶段的内容及深度 B.初步设计 (2)各设计阶段的内容及深度 B.初步设计 (2)各设计阶段的内容及深度 B.初步设计 (2)各设计阶
12、段的内容及深度 B.初步设计 (2)各设计阶段的内容及深度 B.初步设计 (2)各设计阶段的内容及深度 B.初步设计 (2)各设计阶段的内容及深度 C.技术设计 技术设计的内容,由有关部门根据工程的特点和需要,自 行制定。其深度应能满足确定设计方案中重大技术问题和有关 实验、设备制造等方面的要求。 D.施工图设计 施工图设计应根据已获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其深度应能 满足以下要求:设备材料的安排和非标准设备的制作与施工、 施工图预算的编制、施工要求等并应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 限。 (1)初步设计 1)作用初步设计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必要 的设计基础资料,对设计对象进行通盘研究和总体安排,
13、规定项 目的各项基本技术参数,编制项目总概算。各类建设项目的初步 设计,内容不尽相同,其深度应能满足国家或行业的规定要求。 经过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总概算,是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或技术设 计文件,确定建设项日总投资,编制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签订工 程总承包合同和贷款合同,控制工程贷款,组织主要设备订货, 进行施工准备,推行经济责任制的依据。 2)内容不同性质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内容不尽相同, 就工业建设项目而言,其主要内容一般包括:设计依据和设计 指导思想;建设规模、产品方案、原材料、燃料和动力的用量 和来源;工艺流程、主要设备选型和配置;主要建筑物、构 筑物、公用辅助设施和生活区的建设;占地面积和土
14、地使用情 况;总图运输;外部协作、配合条件;综合利用、环境保 护和抗震及人防措施;生产组织、劳动定员和各项技术经济指 标;设备清单及总概算。 补充内容 3)审批目前,国家对建设项目实行审批、核准、备案分 层次管理制度。对于列入审批范围的建设项目,大型项目,由主 管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审查提出意见,报国家发改委 审批。其中重大项目的初步设计,由国家发改委组织。聘请有关 部门的工程技术和经济专家参加审查,报国务院审批;中小型项 目,按隶属关系由主管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发改委自行审 批,其中中型项目要报国家发改委备案。 经审查批准的初步设计,不得随意修改。凡涉及总平面布置、 主要工艺流程
15、、建筑面积、建筑标准、总定员和总概算等方面的 修改,需报经原设计审批机关批准。 (2)技术设计 技术设计是为了进一步确定初步设计中所采用的工艺流程 和建筑、结构上的主要技术问题,校正设备选择、建设规模及一 些技术经济指标而对一些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所增 加的一个设计阶段。技术设计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 其内容视工程的特点而定,深度应能满足确定设计方案申,重大 技术问题以及有关科学试验和设备制造方面的要求。我国各行业 对技术设计范围与内容深度大都有专门的规定。 (3)施工图设计 1)作用把初步设计(或技术设计)中确定的设计原则 和设计方案根据建筑安装工程或非标准设备制作的需要,
16、进一步 具体化、明确化,把工程和设备各构成部分的尺寸、布置和主要 施工方法,以图样及文字的形式加以确定的设计文件,是进行设 备加工制作和现场施工安装的直接依据。 2)内容施工图设计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或技术设计) 文件编制,主要内容包括:建筑总平面。应详细标明基地上建 筑物、道路、设施等所在位置的尺寸、标高,并附说明)。建 筑、结构及各工艺设备专业设计说明书。各层建筑平面、各立 面及必要的剖面、建筑构造节点详图(主要为檐口、墙身和各构 件的节点,楼梯、门窗以及各部分的装饰大样等)。 结构与各 工艺设备专业施工图。如基础平面图和基础详图、楼板及屋顶平 面图和详图,结构构造节点详图等结构施工图;给
17、排水、电器照 明以及暖气或空气调节等设备施工图。结构及各工艺设备专业 计算书(施工图审查及内部存档用)。工程预算书。施工图设 计文件深度应满足行业要求(如建设部建质200384号文件) 施工图审查是指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 (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 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引自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 查管理办法第三条建设部令第134号,2004年8月23日 施行)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
18、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 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 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 使用。 6.4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 6.4.1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概念 (1)审查范围凡属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级标准中 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均须进行施工图审 查。 (2)审查内容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 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审查下 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三)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 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
19、四)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内容。 (1)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审查管理办法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 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确定的审查机构条件,并结合本行政 区域内的建设规模,认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审查机构是 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 第六条审查机构按承接业务范围分两类,一类机构 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不受 限制;二类机构可以承接二级及以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 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 (1)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第七条一类审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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