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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建设法规-第2章.ppt

  • 上传人(卖家):罗嗣辉
  • 文档编号:1807346
  • 上传时间:2021-10-21
  • 格式:PPT
  • 页数: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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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建设 法规
    资源描述:

    1、第2章 基本法律知识 2.1 2.1 民法基础民法基础 2.1.1 2.1.1 概述概述 1、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2、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事主体地位平等的原则 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遵守法律、禁止民事权利滥用的原则 2.1.2 民事法律关系 o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法律关系 三大要素 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 法律关系内容 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内涵不同,组成的法律关系也不同,诸如民事法律 关系、劳动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等等 o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法律关系主体自然

    2、人 社会组织 国家机关 国家权力机关、 行政机关 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指参加或管理、监督建设活动的受建设工程法律规范 调整、在法律上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法人 注解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 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 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依法成立 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o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表现为财 的客体 法律关系客体 表现为非物质 财富的客体 表现为行为 的客体 表现为物的 客体 法律关系客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事物。 注解 o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法律

    3、关系的构成要素 法律关系 的内容 义务 权利 法律关系主体在 法定范围内有权 进行各种活动。 法律关系主体必须 按法律规定或约定 承担应负的责任。 o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终止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终止 法律关系的变更 内容变更客体变更主体变更 法律关系主体数目增多 或减少,也可以是主体 改变。在合同中,客体 不变,相应权利义务也 不变,此时主体改变也 称为合同转让。 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 所指向的事物发生变 化。客体变更可以是 其范围变更,也可以 是其性质变更。 法律关系中具体权 利义务的增加或减 少。 o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终止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终止 法律关系 的终止 违约终止自然

    4、终止协议终止 法律关系的终止,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复存在,彼此丧 失了约束力。 注解 o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终止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终止 自然终止 协议终止 违约终止 某类法律关系所规范的权利义务顺利得到履 行,取得各自的利益,从而使该法律关系达 到完结。 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协商解除某类工程建设法 律关系规范的权利义务,致使该法律关系归 于终止。 法律关系主体一方违约,或发生不可抗力, 致使某类法律关系规范的权利不能实现。 o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终止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终止 法律事实行为事件 民事法律关系只有在一定的情况下 才能产生,同样这种法律关系的变 更和消灭也由一定

    5、情况决定的。这 种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 消灭的情况,即是人们通常称之为 的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即是民事法 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 民事法律事实按是否包含当事人的 意志为依据分为两类。 不以当 事人意 志为转 移而产 生的自 然现象 人的有 意识的 活动。 包括积 极的作 为或消 极的不 作为 注解 o 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法律行为主体 具有相应的民 事权利能力和 行为能力 行为人意思表 示真实 行为内容 合法 行为形式 合法 法律行为的法律行为的 成立要件成立要件 o 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法律行为主体 具有相应的民 事权利能力和 行为能力 民事

    6、权利能力是指能 够参加民事活动,享有 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 义务的法律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通过自己行为取得民事权利 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律行为主体只有取 得了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以后作出 的民事行为法律才能认可。 行为人意思 表示真实 行为人表现与外部 的表示与其内在的 真实意志相一致 o 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行 为 内 容 合 法 首先不得与法律、行政法 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范 相抵触。 表现为不违反 法律和社会公 共利益、社会 公德。 其次,行为内容合法还包 括行为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o 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法律行为的

    7、成立要件 行 为 形 式 合 法 不要式民事 法律行为 要式民事 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也就是行为人进行意思表示的形式 要式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采用法 律规定的特定形式才为合法 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在法律 允许范围选择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或 其他形式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皆 为合法 o 代理法律规定代理法律规定 代理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 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 关系 第三人 代理人 被代理人 注解 o 代理的法律规定代理的法律规定 根据被代 理人的委 托而产生 的代理 基于法律 的直接规 定而产生 的代理 根据主管机

    8、 关或人民法 院的指定而 产生的代理 代理的种类 指定代理法定代理委托代理 o 代理的法律规定代理的法律规定 委托代理 形式 应注意的问题 口头 形式 书面 形式 如果法律明确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委 托的,则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如代签工 程建设合同就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被代理人应 慎重选择代 理人 委托授权的 范围要明确 委托代理的事 项必须合法 连带责任 o 代理的法律规定代理的法律规定 代理 人在 代理 活动 中应 注意 几个 问题 不得 滥用 代理 权 代理人应认真履行职责 代理人应亲自进行代理活动 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代理活动 以被代理人名义同 自己实施法律行为 代理双方当事人实

    9、 施同一个法律行为 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 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连带 责任 o 代理的法律规定代理的法律规定 无权代理 被代理人的拒绝权被代理人的追认权 表见代理 o 代理的法律规定代理的法律规定 代 理 关 系 的 终 止 委托代理终止 由于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 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组织终止 代理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 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 单位取消指定 被代理人取 得或恢复民 事行为能力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法定/指定 代理终止 被代理人或代 理人死亡 o 物权物权 民事主体依法对特

    10、定的物进行管理支配,享有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注 解 物权的分类 是否为财产 所有人 设立目的客体是动产 /不动产 自物权 他物权 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 所有权 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 国有土地使用权 采矿权 o 物权物权 物权的保护 请求确认物权 请求排除妨碍 请求恢复原状 请求返还原物 请求赔偿损失 o 债权债权 债 的 发 生 根 据 合同 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 关于设立、变更和终止民 事关系的协议。 侵权 行为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 不法侵害他人的财产权 或人身权的行为。 不当 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 律或合同根据,有损于 他人而取得的利益。 无因 管理 无因管理

    11、,是指既未受人之托, 也不负有法律规定的义务,而是 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 得利人财产增加,致使他人不应减少财产减少; 得利人应支付费用没有支付,致使他人应当增加财产没有增加 返 还 事务被管理者负有赔 偿管理者在管理过程 中所支付的合理的费 用及直接损失的义务 债 按照合同 约定或法 律规定, 在当事人 之间产生 的特定的 权利和义 务关系。 o 债权债权 债 的 消 灭 债因履行 而消灭 债因免除 而消灭 债因当事人 死亡而解除 债因混同 而消灭 债因提存 而消灭 债因抵销 而消灭 o 债权债权 债因抵销而 消灭 抵销,是指同类已到履行期限的对等债务,因 当事人相互抵充其债务而同时消灭

    12、。 同类的对等之债都已 到履行期限 必须是同一种类 的给付之债 必须是对 等债务 债因提存 而消灭 提存,是指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 或其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 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一时难以 履行债务,经公证机关证明或人民法院的裁 决,债务人可以将履行的标的物提交有关部 门保存的行为。 如果超过法律 规定的期限, 债权人仍不领 取提存标的物 的,应收归国 库所有。 o 债权债权 债因混同而 消灭 债因免除而 消灭 债因当事人死 亡而解除 混同,是指某一具体之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体 免除,是指债权人放弃债权,从而免除债务人所承担的义务 债因当事人死亡而解除仅指具

    13、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之债,因为 人身关系是不可继承和转让的。 o 债权与物权区别债权与物权区别 债 权 与 物 权 的 区 别 债与物权的 客体不同 债与物权的 内容不同 债与物权的 主体不同 债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 特定的,是对人权;物权的权利 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则为不 特定的,是对世权。 债权的实现需要义务主体的积极行 为的协助,是相对权;物权的实现 则不需要他人的协助,是绝对权。 债权的客体可以是物、行为和智力成 果;物权的客体则只能是物。 o 知识产权知识产权 我国承认并以 法律形式加以 保护的主要知 识产权 著作权 专利权 商标权 商业秘密 其他有关知识产权 o 知识产权知识产

    14、权 知识产权的 基本特征 时间性地域性 专有性(独 占性或排他 性) 具有人身权 和财产权的 双重性质 o 知识产权知识产权 我国现行的知识 产权法律制度 商 标 法 专 利 法 著 作 权 法 o 知识产权知识产权 著作权的内容 著 作 财 产 权 著 作 人 身 权 发表权 署名权 修改权 保 护 作 品 完 整 权 编辑权 注释权和整理权 翻译权 改编和摄制电影、 电视录像权 发行权 展览权 播放权 表演权 复制权 o 知识产权知识产权 专 利 权 的 客 体 专 利 权 的 主 体 发明人或设计人 社会组织 合法受让人 外国人与外国组织 实用新型 发明 外观设计 o 知识产权知识产权

    15、专利权的取得 取 得 的 条 件 取 得 的 程 序 取 得 的 原 则 发明、 实用新 型取得 专利权 的条件 外观设 计取得 专利权 的条件 新颖性 创造性 实用性 专利局对申请的审批 申请人递交申请文件 优 先 权 原 则 先 申 请 原 则 单一性原则 o 知识产权知识产权 专 利 纠 纷 的 解 决 专 利 权 的 保 护 专利权保护 范围的确定 专利侵权行 为的确定 请求地方专 利管理机关 调解或仲裁 向人民法 院起诉 o 知识产权知识产权 商标的构 成要素 商标 的类 型 商 标 指生产经营者在其生 产、制造、加工、拣 选或者经销的商品或 者服务上采用的,区 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

    16、的,由文字、图形或 者其组合构成的,具 有显著特征的标志。 商标的名称 商标图案 商标的颜色 驰名商标、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和服务商标 文字商标、图形商标或文字 与图形组合的商标 生产商标、商业商标及报刊商标 联合商标和防护商标 o 知识产权知识产权 商标权的客体 商 标 权 的 主 体 企业 事业单位 个体工商业者 一般自然人不得为商标权主体 商标权的客体,是指注册商标 o 知识产权知识产权 商标 侵权 行为 商 标 权 的 取 得 取得的程序 注册的原则 取得的条件 取得商标所有权的条件 是向商标局申请注册 自愿注 册原则 先申请 原则 单一性 原则 申请审核 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 成其

    17、他损害的行为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 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 制造的商标标识 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 注册商标的商品 非法使用他人注册商 标 o 诉讼时效诉讼时效 诉讼 时效 特殊诉讼时效 权利的最长保护 期限,20年 普通诉讼时效, 通常为2年 短期诉讼时 效,1年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内,未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护其权利时,法律 规定消灭其的制度。 诉讼 时效 o 诉讼时效诉讼时效 短期诉讼时 效,1年 寄存财物被丢 失或损毁的 出售质量不合格 的商品未声明的 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身体受到伤害 要求赔偿的 o 诉讼时效诉讼时效 特殊诉讼时效 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国

    18、际技术合同 争议的诉讼时 效和申请仲裁 的期限为4年 国际货物买卖 合同争议提起 诉讼或仲裁的 期限为4年 注解 o 诉讼时效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的起算 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它是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 害之日起开始计算,即从权利人能行使请求权之日开始算起。 权利最长 保护期限 从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o 诉讼时效诉讼时效 届满日届满日 2012.1.1 2013.1.12013.7.1 中止事由发生中止事由发生 起算日起算日 50天天 延长延长 50天天 届满届满 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因不可抗力或者 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

    19、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诉讼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 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注解 诉讼时效 中止 在时效进行中,因一定法定事由的出现,阻碍权利人提起诉讼, 法律规定暂时中止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待阻碍诉讼时效的法 定事由消失后,诉讼时效继续进行,累计计算。 o 诉讼时效诉讼时效 2012.1.1 起算日起算日 2013.12.31 届满日届满日 2012.11.1(重新计算时效重新计算时效) 新起算日新起算日(主张权利日主张权利日) 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 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注解 诉讼时效 中断 在时效进行中,因一

    20、定法定事由的发生,阻碍时效的进行, 致使以前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中断事由消除 后,其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2.2 2.2 合同法基础合同法基础 2.2.1 概述 1、概念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 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 系的协议。 如买卖关系、租赁关系等。 2 2、合同的特征合同的特征 合同的行为特征合同的行为特征 合同是一种民事行为,是双方民事行为。 主体特征主体特征 合同是地位平等的法律主体之间的法律行为. 目的特征目的特征 以产生、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 的 (一)以法律是否设有规范并赋予一个特定(一)以法律是否设有规范并赋予一个特定 的

    21、名称为标准:的名称为标准: ( (二二) )根据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分担方式根据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分担方式 双务合同双务合同 单务合同单务合同 ( (三三) )根据当事人取得权益是否须支付相应代价为标根据当事人取得权益是否须支付相应代价为标 准准 o 意思自治意思自治 五、合同法的功能五、合同法的功能 ( (一一) )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二二) )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 (三三) )为合同当事人提供行为规则。为合同当事人提供行为规则。 要约的法律效力要约的法律效力 承诺承诺 合同合同订立的特殊订立的特殊程序程序 合同的内容 合同合同的

    22、成立条件的成立条件 格式合同格式合同 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 责任责任承担承担 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 合同欠缺生效要件的法律后果合同欠缺生效要件的法律后果 合同被确认无效的法律后果合同被确认无效的法律后果 可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变更、可撤销合同 合合同的转让同的转让 o 合同终止合同终止 违违约责任概述约责任概述 ” 。 (二)动产质押(二)动产质押 o 设定设定 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自质押物移交质权人占有时生效。自质押物移交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o 效力效力 1、对标的物的效力、对标的物的效力 质权人收取孳息的权利质权人收取孳息

    23、的权利 2、质权人的权利、质权人的权利 留置质押物留置质押物 优先清偿优先清偿 2.3 民事诉讼法基础 o 民事诉讼法概述 诉讼,是指合同当时人依法请求人民法院行 使审判权,审理双方之间发生的纠纷,作出 国家强制保证实现其合法权益,从而解决纠 纷的最终方法。 o 诉讼特点: (1)程序和实体判决严格依法。 (2)当事人在诉讼中对抗的平等性。 (3)两审终审制。 (4)执行的强制性。 o 诉讼管辖 级别管辖 地域管辖 o 证据 证据的种类 证据的保全 证据的应用 o 诉讼程序 2.4 仲裁法基础 o 概述 o 仲裁的特点 (1)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2)专业性 (3)保密性 (4)仲裁的终局性 (5)执行的强制性 o 仲裁的基本原则 (1)独立原则 (2)自愿原则 (3)或裁或审的原则 (4)一裁终局原则 (5)先行调节原则 o 仲裁委员会 o 仲裁协议 o 仲裁程序 o 法院对仲裁的协助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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