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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建设法规全册配套最完整精品课件.ppt

  • 上传人(卖家):罗嗣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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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建设 法规 配套 完整 精品 课件
    资源描述:

    1、建设法规全册配套最完整建设法规全册配套最完整 精品课件精品课件 建 设 法 规 引言:我国建筑业的发展 一些经验教训 深圳废弃大运会中标方案,国务院要求住建部调查协调处理 1、从以上案例,得到什么样的 经验教训 2、建设活动应该怎么进行 思考: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建设活动依法进行 法律明确各方关系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 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 (即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 意志的规范系统,这一意 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 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 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 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 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 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法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掌握工程建设

    2、法规构 成,了解建设法规的立法现状与发展;掌握工 程建设程序法规、建设项目招投标法规、城市 规划法规、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法规、工 程勘察设计法规等建设法规知识。 在工程建设中牢固树立法律意识;做到知 法、懂法、守法和用法,具备运用所学知识解 决工程建设相关法律问题的能力。 本课程的学习目的本课程的学习目的: 本课程的学习内容: 建设法律建设法律 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工程设计法工程设计法住房法住房法 建筑法建筑法村镇建设法村镇建设法 市政公用事业法市政公用事业法风景名胜区法风景名胜区法 教材及参考教材及参考 采用教材采用教材:顾永才,顾永才,建筑法规建筑法规

    3、(第二版)(第二版)M,武汉,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出版华中科技大学出版 社社.2008.07 参考教材:何佰洲,工程建设法规参考教材:何佰洲,工程建设法规 M. 北京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11.07 参考资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参考资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http:/ 各省市相关网站各省市相关网站 上课要求: 1、 2、 3、 第1章 建设法规概论 1.1建设法规的概念 1.1.1建设法规的定义和调整对象 (1)定义 建设法规指调整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建设活动中所发 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建设法规是法律体系的重要组 成部分,直接体现国家组织、管理、协调城市

    4、建设、乡村建设、 工程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等各项建设活动的 方针、政策和基本原则 (2)特征 建设法律关系是建设法规特定的调整对象 建设法是特定的立法机关制定的强制性规范 调整主体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自然人 E 建筑业(全部) 47 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 48 建筑安装业 49 建筑装饰业 50 其他建筑业(工程准备、提供施工设备服务) K 房地产业(全部) 721 房地产开发经营 722 物业管理 723 房地产中介服务 729 其他房地产活动 M 科学研究、技术服 务和地质勘查业 767 工程技术与规划管理(工程管理服务、勘察设计) N 水利、环境和公共 设施管理业 80

    5、2 环境治理(城市市容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等) 81 公共设施管理业(市政公共设施管理、城市绿化) 建设活动与国民经济产业建设活动与国民经济产业 摘自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45-2002) 1.1.2建设法规的法律属性 (1)法律属性)法律属性 建设法规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是综合的,就其法律规范的性质来 看,主要属于行政法和经济法的范畴。 (2)建设法规作为法律的一般属性)建设法规作为法律的一般属性 权威性权威性 普遍性普遍性 规范性规范性 强制性强制性 (3)建设法的特性)建设法的特性 综合性综合性 既包括公法,又包括私法 既包括实体法,又包括程序法 既有强制性规范,又有任意性规范 技

    6、术性技术性 1.3建设法规立法原则 1.3.1立法原则 (1)市场经济规律原则)市场经济规律原则 1)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反映在建设法规立法中,就是要建立健全市场主 体体系,建设法规要规定各建设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对其在建设活动中的 责、权、利作出明确规定。 2)遵循市场经济规律,要求建设法规的立法要确立市场体系的统一性和 开放性。 3)遵循市场经济规律,要求建设法规立法要确立以间接手段为主的宏观 调控体系,减少直接干预,以市场调节为主。 4)遵循市场经济规律,要求建设法规立法本身具备完备性,减少法规中 的漏洞,有效规范建设市场主体行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 。 (2)法制统一原则)法制统一原则 法

    7、规体系内纵向指导性与制约性,横向应相互协调,不应出现相互矛 盾。 (3)责权利一致原则)责权利一致原则 建设法规的立法要体现建设行为主体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承担 的责任是一致的。 1.3.2调整对象调整对象 建设活动中的行政管理关系建设活动中的行政管理关系 国家建设行政主管机关与规划单位、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 建筑施工企业、建筑监理单位、公民等之间的行政管理关系 。 建设活动中的民事关系建设活动中的民事关系 如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等。 调整建设活动中有关主体内部的民事关系调整建设活动中有关主体内部的民事关系 如劳动合同、规范劳动纪律等。 1.3.3建设法规的表现形式建设法规

    8、的表现形式 (层次) 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地方性法规与规章 司法解释 技术法规 政策、规范性文件 国际公约、标准 1.2建设法规体系 1.2.1建设法规体系的概念 (1)定义)定义 是指把已制定和需要制定的建设法律,建设行政法规和建设部门 规章衔接起来,形成一个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的完整统一的 框架结构。广义的建设法规体系还应包括地方性建设法规和地方性建设 规章。 (2)基本要求)基本要求 (a)协调性注意纵向不同层次法规间相互衔接和横向同层次法规 间相互配套和协调,防止相互矛盾、抵触。 (b)覆盖面覆盖建设活动各行业、领域及工程建设全过程,使建 设活动各方面都有法可依。

    9、1.2.2建设法规体系的构成 立法层次及现状立法层次及现状 (8部专项法律,38部行政法规) 1)建设法律(已出台法律) 建筑法 1998年3月1日施行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5年1月1日施行,2007年8月30 日局修 城乡规划法2008.1.1. 施行 2)建设行政法规(已出台法规)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年1月30日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2001年11月1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年2月1日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年10月1日施行 其它,略 3)建设部门规章指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与国务院其他相关部 门联合

    10、制定颁行的法规(由部门首长签署,以部门令形式颁行)。 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由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 信产部、水利部民航总局联合颁发)。 4)地方性建设法规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 定颁行的或经其批准颁行的由下级人大或常委会制定的建设方面的法规。 如郑州市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工程查处条例(经郑州市第十一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03年4月30日通过,河南省第十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日批准,现予公布, 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5)地方性建设规章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颁行的或经其 批准颁行的,由其

    11、所辖城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建设方面的规章。 如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北京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通过,以市政府令形式颁行) 。 建设法规现状 1.2.3建设法规的发展历程 起步阶段(1949年1952年) 着手完善阶段(1953年1957年) 第一次曲折阶段(1958年1960年) 进一步恢复修订与完善阶段(1961年1965年) 第二次曲折阶段(1966年1979年) 恢复、完善阶段(1979年1983年) 体系化、规范化发展阶段(1984年) 1.3 建设法规实施 1.3.1建设法规实施 (1)定义)定义 指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社会团体、公民实现建设法律规范的活动, 包括建设法规的执法、

    12、司法(行政司法、专门机关司法)和守法三部分 。 (2)实施)实施 1)建设行政执法 建设行政执法主体的法定性 建设行政执法的单方性和强制性 建设行政执法的裁量性 2)建设行政执法的种类 建设行政许可建设行政许可 建设行为许可、建设资格许可、建设产品许可 建设行政征收和征用建设行政征收和征用 建设行政奖励建设行政奖励 建设行政处罚建设行政处罚 警告、罚款、没收、责令停业、降低资质、吊销执照等 建设行政强制建设行政强制 查封和扣押、停止建设和限期拆除 建设行政强制执行建设行政强制执行 强制拆除、强制拆迁等 建质罚字2008第0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08年03月24日 被处罚人:

    13、XXX 工作单位:XXXXXXXXXX工程建设监理公司 2007年2月12日15时30分左右,由你担任项目总监的广西医科大学图书馆二期工程发生一 起模板支撑系统坍塌事故,造成7人死亡、7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由XXXXX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组成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 、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的原因,提出了事故调查报告。根据XXXXX自治区人民政府批示, XXXXX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此事故予以结案,在关于XXX医科大学图书馆二期工 程“2.12”建筑施工重大安全事故结案的通知(安监管二200751号)中,认定这是一起 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你作为项目总监,未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14、履行监理职责,对施 工现场存在的隐患未能及时督促施工企业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 接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部于2008年1月31日向你发 出了建设部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建质罚听告字20088号),并于2月13日收到你的送 达回证,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吊销监理工 程师注册证书,终身不予注册的处罚。请你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中华 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到建设部办理证书吊销 手续。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

    15、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在3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八年三月十二日 建质罚字2008第0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8年01月24日 被 处罚 人:XXXXX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地 址:山西省XXXXXXX邮编:XXXXXX XXXXX集团有限公司: 2007年3月28日9时30分左右,你公司承建的XX地铁XX线02标XX街站工程发生一起坍塌事故 ,造成6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由XX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组成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查 明了事故的原因,提出了事故调查报告。XX市人民政府在关于“3.28”重大生产安全事

    16、故结案的 通知(京政办函200717号)中,认定这是一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你公司将工程发包 给无资质的劳务队伍施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部于2007年12月25 日向你单位发出了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质罚告字200735号),并于12月27日收 到你单位的送达回证,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单位降低资质等级的处罚, 将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等级由一级降为二级。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15日内,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通过XX省建设厅到建

    17、设部办理资质降级手续。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OO八年一月八日 2)建设行政司法)建设行政司法 a.建设行政调解 指在行政机关的主持下,以法律为依据,以自愿为原则,通过说服 教育等方式,促使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协议。 b.建设行政复议 指在相对人不服行政执法决定时,依法向指定的部门提出重新处理 申请。 复议的范围:行政复议法第6条规定 复议的申请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 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复议的审

    18、理、决定 复议的执行 c.建设行政仲裁 指国家行政机关以第三者身份对特定的民事、经济劳动争议进行仲裁, 作出判断和裁决。 第2章 基本法律知识 2.1 2.1 民法基础民法基础 2.1.1 2.1.1 概述概述 1、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2、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事主体地位平等的原则 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遵守法律、禁止民事权利滥用的原则 2.1.2 民事法律关系 o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法律关系 三大要素 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 法律关系内容 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内涵不同,组成的法律关系也不同,

    19、诸如民事法律 关系、劳动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等等 o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法律关系主体自然人 社会组织 国家机关 国家权力机关、 行政机关 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指参加或管理、监督建设活动的受建设工程法律规范 调整、在法律上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法人 注解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 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 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依法成立 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o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表现为财 的客体 法律关系客体 表现为非物质 财富的客体 表现为行为 的客体 表现为物的

    20、客体 法律关系客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事物。 注解 o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法律关系 的内容 义务 权利 法律关系主体在 法定范围内有权 进行各种活动。 法律关系主体必须 按法律规定或约定 承担应负的责任。 o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终止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终止 法律关系的变更 内容变更客体变更主体变更 法律关系主体数目增多 或减少,也可以是主体 改变。在合同中,客体 不变,相应权利义务也 不变,此时主体改变也 称为合同转让。 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 所指向的事物发生变 化。客体变更可以是 其范围变更,也可以 是其性质变更。 法律关系

    21、中具体权 利义务的增加或减 少。 o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终止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终止 法律关系 的终止 违约终止自然终止协议终止 法律关系的终止,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复存在,彼此丧 失了约束力。 注解 o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终止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终止 自然终止 协议终止 违约终止 某类法律关系所规范的权利义务顺利得到履 行,取得各自的利益,从而使该法律关系达 到完结。 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协商解除某类工程建设法 律关系规范的权利义务,致使该法律关系归 于终止。 法律关系主体一方违约,或发生不可抗力, 致使某类法律关系规范的权利不能实现。 o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终止法律

    22、关系的产生、变更与终止 法律事实行为事件 民事法律关系只有在一定的情况下 才能产生,同样这种法律关系的变 更和消灭也由一定情况决定的。这 种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 消灭的情况,即是人们通常称之为 的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即是民事法 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 民事法律事实按是否包含当事人的 意志为依据分为两类。 不以当 事人意 志为转 移而产 生的自 然现象 人的有 意识的 活动。 包括积 极的作 为或消 极的不 作为 注解 o 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法律行为主体 具有相应的民 事权利能力和 行为能力 行为人意思表 示真实 行为内容 合法 行为形式 合法 法律行为的法律行

    23、为的 成立要件成立要件 o 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法律行为主体 具有相应的民 事权利能力和 行为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能 够参加民事活动,享有 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 义务的法律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通过自己行为取得民事权利 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律行为主体只有取 得了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以后作出 的民事行为法律才能认可。 行为人意思 表示真实 行为人表现与外部 的表示与其内在的 真实意志相一致 o 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行 为 内 容 合 法 首先不得与法律、行政法 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范 相抵触。 表现为不违反 法律和社会公 共利益、社会 公德。 其

    24、次,行为内容合法还包 括行为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o 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行 为 形 式 合 法 不要式民事 法律行为 要式民事 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也就是行为人进行意思表示的形式 要式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采用法 律规定的特定形式才为合法 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在法律 允许范围选择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或 其他形式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皆 为合法 o 代理法律规定代理法律规定 代理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 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 关系 第三人 代理人 被代理人 注解

    25、 o 代理的法律规定代理的法律规定 根据被代 理人的委 托而产生 的代理 基于法律 的直接规 定而产生 的代理 根据主管机 关或人民法 院的指定而 产生的代理 代理的种类 指定代理法定代理委托代理 o 代理的法律规定代理的法律规定 委托代理 形式 应注意的问题 口头 形式 书面 形式 如果法律明确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委 托的,则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如代签工 程建设合同就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被代理人应 慎重选择代 理人 委托授权的 范围要明确 委托代理的事 项必须合法 连带责任 o 代理的法律规定代理的法律规定 代理 人在 代理 活动 中应 注意 几个 问题 不得 滥用 代理 权 代理人应认真履行

    26、职责 代理人应亲自进行代理活动 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代理活动 以被代理人名义同 自己实施法律行为 代理双方当事人实 施同一个法律行为 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 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连带 责任 o 代理的法律规定代理的法律规定 无权代理 被代理人的拒绝权被代理人的追认权 表见代理 o 代理的法律规定代理的法律规定 代 理 关 系 的 终 止 委托代理终止 由于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 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组织终止 代理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 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 单位取消指定 被代理人取 得

    27、或恢复民 事行为能力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法定/指定 代理终止 被代理人或代 理人死亡 o 物权物权 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物进行管理支配,享有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注 解 物权的分类 是否为财产 所有人 设立目的客体是动产 /不动产 自物权 他物权 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 所有权 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 国有土地使用权 采矿权 o 物权物权 物权的保护 请求确认物权 请求排除妨碍 请求恢复原状 请求返还原物 请求赔偿损失 o 债权债权 债 的 发 生 根 据 合同 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 关于设立、变更和终止民 事关系的协议。 侵权 行为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 不法侵害他人的

    28、财产权 或人身权的行为。 不当 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 律或合同根据,有损于 他人而取得的利益。 无因 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既未受人之托, 也不负有法律规定的义务,而是 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 得利人财产增加,致使他人不应减少财产减少; 得利人应支付费用没有支付,致使他人应当增加财产没有增加 返 还 事务被管理者负有赔 偿管理者在管理过程 中所支付的合理的费 用及直接损失的义务 债 按照合同 约定或法 律规定, 在当事人 之间产生 的特定的 权利和义 务关系。 o 债权债权 债 的 消 灭 债因履行 而消灭 债因免除 而消灭 债因当事人 死亡而解除 债因混同 而消灭 债因提存 而消灭

    29、债因抵销 而消灭 o 债权债权 债因抵销而 消灭 抵销,是指同类已到履行期限的对等债务,因 当事人相互抵充其债务而同时消灭。 同类的对等之债都已 到履行期限 必须是同一种类 的给付之债 必须是对 等债务 债因提存 而消灭 提存,是指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 或其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 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一时难以 履行债务,经公证机关证明或人民法院的裁 决,债务人可以将履行的标的物提交有关部 门保存的行为。 如果超过法律 规定的期限, 债权人仍不领 取提存标的物 的,应收归国 库所有。 o 债权债权 债因混同而 消灭 债因免除而 消灭 债因当事人死 亡而解除 混同,

    30、是指某一具体之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体 免除,是指债权人放弃债权,从而免除债务人所承担的义务 债因当事人死亡而解除仅指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之债,因为 人身关系是不可继承和转让的。 o 债权与物权区别债权与物权区别 债 权 与 物 权 的 区 别 债与物权的 客体不同 债与物权的 内容不同 债与物权的 主体不同 债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 特定的,是对人权;物权的权利 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则为不 特定的,是对世权。 债权的实现需要义务主体的积极行 为的协助,是相对权;物权的实现 则不需要他人的协助,是绝对权。 债权的客体可以是物、行为和智力成 果;物权的客体则只能是物。 o 知识产权知识产权

    31、 我国承认并以 法律形式加以 保护的主要知 识产权 著作权 专利权 商标权 商业秘密 其他有关知识产权 o 知识产权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的 基本特征 时间性地域性 专有性(独 占性或排他 性) 具有人身权 和财产权的 双重性质 o 知识产权知识产权 我国现行的知识 产权法律制度 商 标 法 专 利 法 著 作 权 法 o 知识产权知识产权 著作权的内容 著 作 财 产 权 著 作 人 身 权 发表权 署名权 修改权 保 护 作 品 完 整 权 编辑权 注释权和整理权 翻译权 改编和摄制电影、 电视录像权 发行权 展览权 播放权 表演权 复制权 o 知识产权知识产权 专 利 权 的 客 体 专 利

    32、 权 的 主 体 发明人或设计人 社会组织 合法受让人 外国人与外国组织 实用新型 发明 外观设计 o 知识产权知识产权 专利权的取得 取 得 的 条 件 取 得 的 程 序 取 得 的 原 则 发明、 实用新 型取得 专利权 的条件 外观设 计取得 专利权 的条件 新颖性 创造性 实用性 专利局对申请的审批 申请人递交申请文件 优 先 权 原 则 先 申 请 原 则 单一性原则 o 知识产权知识产权 专 利 纠 纷 的 解 决 专 利 权 的 保 护 专利权保护 范围的确定 专利侵权行 为的确定 请求地方专 利管理机关 调解或仲裁 向人民法 院起诉 o 知识产权知识产权 商标的构 成要素 商

    33、标 的类 型 商 标 指生产经营者在其生 产、制造、加工、拣 选或者经销的商品或 者服务上采用的,区 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 的,由文字、图形或 者其组合构成的,具 有显著特征的标志。 商标的名称 商标图案 商标的颜色 驰名商标、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和服务商标 文字商标、图形商标或文字 与图形组合的商标 生产商标、商业商标及报刊商标 联合商标和防护商标 o 知识产权知识产权 商标权的客体 商 标 权 的 主 体 企业 事业单位 个体工商业者 一般自然人不得为商标权主体 商标权的客体,是指注册商标 o 知识产权知识产权 商标 侵权 行为 商 标 权 的 取 得 取得的程序 注册的原则 取得的条件 取得

    34、商标所有权的条件 是向商标局申请注册 自愿注 册原则 先申请 原则 单一性 原则 申请审核 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 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 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 制造的商标标识 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 注册商标的商品 非法使用他人注册商 标 o 诉讼时效诉讼时效 诉讼 时效 特殊诉讼时效 权利的最长保护 期限,20年 普通诉讼时效, 通常为2年 短期诉讼时 效,1年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内,未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护其权利时,法律 规定消灭其的制度。 诉讼 时效 o 诉讼时效诉讼时效 短期诉讼时 效,1年 寄存财物被丢 失或损毁的 出售质量不合格 的商品未声明的 延

    35、付或拒付租金的 身体受到伤害 要求赔偿的 o 诉讼时效诉讼时效 特殊诉讼时效 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国际技术合同 争议的诉讼时 效和申请仲裁 的期限为4年 国际货物买卖 合同争议提起 诉讼或仲裁的 期限为4年 注解 o 诉讼时效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的起算 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它是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 害之日起开始计算,即从权利人能行使请求权之日开始算起。 权利最长 保护期限 从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o 诉讼时效诉讼时效 届满日届满日 2012.1.1 2013.1.12013.7.1 中止事由发生中止事由发生 起算日起算日 50天天

    36、 延长延长 50天天 届满届满 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因不可抗力或者 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诉讼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 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注解 诉讼时效 中止 在时效进行中,因一定法定事由的出现,阻碍权利人提起诉讼, 法律规定暂时中止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待阻碍诉讼时效的法 定事由消失后,诉讼时效继续进行,累计计算。 o 诉讼时效诉讼时效 2012.1.1 起算日起算日 2013.12.31 届满日届满日 2012.11.1(重新计算时效重新计算时效) 新起算日新起算日(主张权利日主张权利日) 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

    37、、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 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注解 诉讼时效 中断 在时效进行中,因一定法定事由的发生,阻碍时效的进行, 致使以前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中断事由消除 后,其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2.2 2.2 合同法基础合同法基础 2.2.1 概述 1、概念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 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 关系的协议。 如买卖关系、租赁关系等。 2 2、合同的特征合同的特征 合同的行为特征合同的行为特征 合同是一种民事行为,是双方民事行为。 主体特征主体特征 合同是地位平等的法律主体之间的法律行为. 目的特征目的特征 以

    38、产生、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 的 (一)以法律是否设有规范并赋予一个特定(一)以法律是否设有规范并赋予一个特定 的名称为标准:的名称为标准: ( (二二) )根据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分担方式根据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分担方式 双务合同双务合同 单务合同单务合同 ( (三三) )根据当事人取得权益是否须支付相应代价为标根据当事人取得权益是否须支付相应代价为标 准准 o 意思自治意思自治 五、合同法的功能五、合同法的功能 ( (一一) )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二二) )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 (三三) )为合同当事人提供行为规则。为合同

    39、当事人提供行为规则。 要约的法律效力要约的法律效力 承诺承诺 合同订立的特殊合同订立的特殊程序程序 合同的内容 合同的成立条件合同的成立条件 格式合同格式合同 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 责任承担责任承担 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 合同欠缺生效要件的法律后果合同欠缺生效要件的法律后果 合同被确认无效的法律后果合同被确认无效的法律后果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合同的转让合同的转让 o 合同终止合同终止 违约责任概述违约责任概述 ” 。 (二)动产质押(二)动产质押 o 设定设定 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自质押物移交质权人占有时

    40、生效。自质押物移交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o 效力效力 1、对标的物的效力、对标的物的效力 质权人收取孳息的权利质权人收取孳息的权利 2、质权人的权利、质权人的权利 留置质押物留置质押物 优先清偿优先清偿 2.3 民事诉讼法基础 o 民事诉讼法概述 诉讼,是指合同当时人依法请求人民法院行 使审判权,审理双方之间发生的纠纷,作出 国家强制保证实现其合法权益,从而解决纠 纷的最终方法。 o 诉讼特点: (1)程序和实体判决严格依法。 (2)当事人在诉讼中对抗的平等性。 (3)两审终审制。 (4)执行的强制性。 o 诉讼管辖 级别管辖 地域管辖 o 证据 证据的种类 证据的保全 证据的应用 o 诉讼程序

    41、 2.4 仲裁法基础 o 概述 o 仲裁的特点 (1)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2)专业性 (3)保密性 (4)仲裁的终局性 (5)执行的强制性 o 仲裁的基本原则 (1)独立原则 (2)自愿原则 (3)或裁或审的原则 (4)一裁终局原则 (5)先行调节原则 o 仲裁委员会 o 仲裁协议 o 仲裁程序 o 法院对仲裁的协助和监督 第3章 建筑法 3.1 3.1 建筑法概述建筑法概述 建筑法制定前中国建筑情况建筑法制定前中国建筑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91号,1998年3月1日 起施行。 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42、领取 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 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 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3.2 建筑许可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91号,1998年3月1日起 施行。 第八条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 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编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制 建设单位名称所有制性质 建设单位地址电 话 法定代表人领 证 人 工程名称 建设地点 合同价格 万元;其中外币(币种 ) 万 元 建设规模 结构类型 合同开工日期合同竣工日期 施工总包单位施工分包单位 申请单位 法定代表人(签章) 单位(盖章)年 月 日 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 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令第91号,2001年7月4日 施行。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 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

    44、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 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 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 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 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 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 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 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令第91号,2001年7月4日 施行。 第三条

    45、本办法规定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 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 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 可证。 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1号,2001 年7月4日 施行。 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 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 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

    46、程 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 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 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 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中 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1号,2001年7月4日 施行。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 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 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 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 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

    47、监督手续。 (七)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 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 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 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 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1号,2001 年7月4日 施行。 第五条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申请表。 (二)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

    48、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证明文 件,向发征机关提出申请。 (三)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 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 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限期要求建设单位补正,审批时间 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 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 理由。 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1号,2001 年7月4日 施行。 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 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

    49、六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名称、 地点、规模,应当与依法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一致。 施工许可证应当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 第七条施工许可证不得伪造和涂改。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 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 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 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 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1号,2001 年7月4日 施行。 第十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 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

    50、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款。 注:此栏中应填写文件或证明材料的编号 。没有编号的,应由经办人审查文件或资料是否完备。 表二 建设单位提供的文件或证明材料情况 审查意见: (发证机关盖章) 经办人: 审查人: 年 月 日 其它资料 资金保函或证明 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监理合同或建设单位工程技 术人员情况 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中标通知书及施工合同 拆迁许可证或施工现场是否 具备施工条件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用地许可证 不需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工程类型 o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 小型工程 o 作为文物保护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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