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海 市 地 方 标 准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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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准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上海市 污水 综合 排放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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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上 海海 市市 地地 方方 标标 准准 DB31/199-1997 _ 污 水 综 合 排 放 标 准 Integrated wastewater discharge standard 19971111 发布19980101 实施 _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上海市技术监督局上海市技术监督局 发布发布 前言前言 本市 1974 年编制的 上海市工业废水排放试行标准 仅有 19 项污染物, 1989 年 5 月又颁布了上海市工业废水排放补充标准 ,计 24 项污染物; 上海市排 污收费和罚款管理办法中规定了氨氮 6 项污染物排放浓度值,合计 49 项污染 物。 根据上海市环保局科技处
2、的要求,按照国家标准的体系构造,理顺上海市的 工业废水排放标准,编制成具有地方特色的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 本标准在编制过程中,根据上海市的环境状况及管理水平,原上海标准中部 分排放浓度值严于国家标准的污染物,其浓度值仍予以保留;原上海标准中个别 浓度值宽于国家标准的污染物项目,将其调整为与国家标准一致;原标准中列有 的污染物项目而国家标准为力列出的,也保留不变;国家标准中列有的污染物项 目而上海标准中未列出的,本次编制时加以补充。因此,本标准的明显特点,一 是污染物项目(80 项)多于国家标准(69 项) ,二是部分污染物项目的浓度值严 于国家标准, 三是按照国家标准的体系结构, 提出年
3、限标准, 划分为二个时间段, 即 1998 年 1 月 1 日前和 1998 年 1 月 1 日起。 本标准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本标准自 1998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原上海市工业废水排放标准与上 海市工业废水排放补充标准同时废除。 上海市地方标准 污水中和排放标准污水中和排放标准 DB31/1991997 为了控制上海市地面水和地下水污染,保护水体水质,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 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的规定,结合上海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
4、标准。 1 1范围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污染物类别、污染监测及实施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所有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2 2引用标准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杂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 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 本的可能性。 GB355283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GB870388辐射防护规定 GB1299791采样方案设计 GB1299891采样技术知道 GB1299991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3 3定义定义 3.1 污水:指所有排污单位排放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的总称。 3.2 排水量:指在生
5、产过程中直接用语工艺生产的水的排放量,不包括见解冷却水 厂区锅炉及电站排水;以及生活污水排放量。 4 4污染物类别内容污染物类别内容 4.1 污染物分类 根据污染物的危害特性,按照国家标准将污染物分成二类,第一类 17 项,第二类 63 项。 4.2 污染物排放去向分类 4.2.1 特殊保护水域 _ 上 海市环境保护局 19971006 批准19980101 实施 特殊保护水域指:经国家、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自然保护区范围内水域;黄浦江上游水 源保护区水域; 由本市各区、 县人民政府规定的郊县居民集中生活饮用水取水口的卫生防护 带。 4.2.2 保护水域 保护属于指:黄浦江上游准水源保护区;本市各
6、区、县人民征管给定的居民购买力集中 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淡水养殖水域。 4.2.3 一般水域 一般水域指:除以上特殊保护水域和保护水域以外的其他内河水域。 4.2.4 长江口、杭州湾 4.2.5 污水总管 4.2.6 污水处理厂 4.3 标准分级 4.3.1 标准分级原则 第一类污染物实施统一的排放浓度标准。 第二类污染物按污水排放去向实施三个级别的排放浓度标准, 不同时段的排污单位实施 不同的排放标准。 特殊保护水域和黄浦江上游准水源保护区实施特殊要求。 4.3.2 分级 4.3.2.1 特殊保护水域内不准新建排污口,原有排污口志向上海市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条 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污水排放浓度,
7、即表 1 中的标准 A,并实行浓度控制和排污总量控制 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4.3.2.2 黄浦江上游准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口,志向表 1 中的标准 B(30 项) ,30 项以外污 染物执行表 2、表 3 及表 4 中的一级标准。 4.3.2.3 排入黄浦江上游准水源保护区以外的保护水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4.3.2.4 排入一般水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4.3.2.5 接入南区、西区污水干管的污水,志向二级标准 4.3.2.6 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4.3.2.7 接入苏州河合流污水截流管,以及向长江口与杭州湾深水扩散排放的截流污水,如 总管末端设置二级处
8、理设施,执行三级标准;未设置处理设施,则执行二级标准。 4.3.2.8 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下水道出水受纳水域的功 求,执行 4.3.2.1、4.3.2.2、4.3.2.3 与 4.3.2.4 的规定。 4.4 标准值 4.4.1 本标准将污染物按其性质及控制方式分为二类 4.4.1.1 第一类污染物,应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出口取样,达到本标准要求。 4.4.1.2 第二类污染物,在排放单位排放口采样,达到本标准要求 4.4.2 本标准规定了第一类污染物、第二类污染物(按不同年限)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标准 值分定为: 4.4.2.1 在 1998 年 1 月 1
9、日以前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单位,结合总量控制要求,水污 染物的浓度必须符合表 2 和表 3 的规定。 4.4.2.2 在 1998 年 1 月 1 日起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单位,结合总量控制要求,水污染 物的浓度必须符合表 2 和表 4 的规定 4.4.2.3 建设(包括改、扩建)单位的建设时间,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为准划 分。 4.5 其他规定 4.5.1 对于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污水,除执行本标准外,还须符合 GB870388 的规定。 4.5.2 严禁船舶向特殊保护水域排放污水,向其他水域排放污水须执行国家 GB355383 标 准。 5 5污染监测污染监测 5.1 采样点
10、 采样点应按本标准 4.4.1.1 及 4.4.1.2 的规定设置, 并设置排放标志, 在排放口应设置 污水水量计量装置。 5.2 采样频率 5.2.1 污水样品采集应符合 GB23997、GB12998 和 GB12999 的规定。 5.2.2 工厂对工业废水的自身监测,按生产周期确定检测频率、生产周期在 8 小时以内的, 每 2 小时采样一次;生产周期大于 8 小时的,每 4 小时采样一次,其他污水采样;24 小时 不少于 2 次,环保部门的监督监测,按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执行,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以日 均值计算。 5.3 测定方法 本标准采用的测定犯法见表 5 6 6标准实施监督标准实施监督 6
11、.1 本标准由市和区、县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 郊县地区执行本标准时,若某些污染物控制项目不能满足本地区饮用水源的水质要求 时, 区、 县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应根据受纳水体的允许纳污量, 规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报市环境保护局批准并实施。 表表 1 1 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域污水排放标准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域污水排放标准(mg/L) 类别序号 污 染 物 淀山湖元荡湖沿湖纵深2公 里至5公里以及其他黄浦江 上游水源保护区别 A 黄浦江上游准水源保护区 B 一类 1总汞0.0050.005 2烷基汞不得检出不得检出 3总镉0.010.01 4总铬0.150.15 5六价铬0
12、.050.05 6总砷0.050.5 7总铅0.10.1 8总镍0.10.1 9苯并(a)芘0.000030.00003 类别序号污 染 物 淀山湖元荡湖沿湖纵深 2 公里至 5 公里以及其他黄 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别 A 黄浦江上游准水源保护区 B 二类 10PH6-96-9 11色度4050 12悬浮物7070 13生化需氧量(BOD5)1520 14化学需氧量(COD5)6080 15氨氮812 16石油类35 17动植物油510 18挥发酚0.20.5 19总氰化物0.20.5 20硫化物0.51.0 21氟化物(以 F 计)810 22总磷(以 P 计)0.20.5 23总铜0.20.
13、5 24总锌1.02.0 25总锰1.02.0 26甲醛0.51.0 27苯胺类0.51.0 28硝基苯类1.02.0 29阴离子合成洗涤剂(LAS)35 30大肠杆菌3000 个10000 个 注:含有一类污染物的污水,不分行业,排放方式,受纳水体功能类别,应在车间或处理设 施排除口取样测定。 表表 2 2 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L) 序号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1总汞(按 Hg 计)0.02 2烷基汞(按 Hg 计)不得检出 3总镉(按 Cd 计)0.1 4总铬(按 Cr 计)1.5 5六价铬(按 Cr +6计) 0.5 6总砷(按 As 计)0.
14、5 7总铅(按 Pb 计)1.0 8总镍(按 Ni 计)1.0 9苯并(a)芘0.00003 10总铍(按 Be 计)0.005 11总银(按 Ag 计)0.5 12总放射性1Bq/L 续表 序号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13总放射性10Bq/L 14总钒(按 Va 计)2.0 15总硒(按 Sc 计)0.1 16总钴(按 Co 计)1.0 17总锡(按 Sn 计)5.0 表表3 3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1991998 8年年1 1月月1 1日前建设日前建设)(mg/L) 序号污染物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 1pH6-96-96-9 2色度(稀释倍数)505
15、0- 3悬浮物(SS)70200400 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2030- 4五日生化需氧量(BOD1)2530150 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2030- 5化学需氧量(CODCr)100100300 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60120- 6石油类101020 7动植物油152030 8挥发酚0.50.52.0 9总氰化物(CN 计)0.50.50.5 10硫化物(按 S 计)1.01.01.0 11氨氮151525 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1015- 12氟化物(按 F 计)101020 13 磷酸盐(排入蓄水性河流和封闭性水域的 控制指标) 0.51.0- 14甲醛1.02.05.0 15苯胺类1.02.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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