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签 分享 收藏 举报 版权申诉 / 75
上传文档赚钱

类型企业固废环境管理手册.pptx

  • 上传人(卖家):淡淡的紫竹语嫣
  • 文档编号:1695285
  • 上传时间:2021-09-01
  • 格式:PPTX
  • 页数:75
  • 大小:6.21MB
  • 【下载声明】
    1. 本站全部试题类文档,若标题没写含答案,则无答案;标题注明含答案的文档,主观题也可能无答案。请谨慎下单,一旦售出,不予退换。
    2. 本站全部PPT文档均不含视频和音频,PPT中出现的音频或视频标识(或文字)仅表示流程,实际无音频或视频文件。请谨慎下单,一旦售出,不予退换。
    3. 本页资料《企业固废环境管理手册.pptx》由用户(淡淡的紫竹语嫣)主动上传,其收益全归该用户。163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该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传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163文库(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4. 请根据预览情况,自愿下载本文。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5.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及以上版本和PDF阅读器,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关 键  词:
    企业 环境管理 手册
    资源描述:

    1、企业固废环境管理手册 目录目录 1 2 3 违反申报登记规定的行为 违反现场检查规定的行为 违反固体废物污染治理规定的行为 4 违反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 理、管理规定的行为 目录目录 5 6 7 违反固体废物转移管理规定的行为 违反地表水污染防治规定的行为 造成污染环境的行为 8 违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的行为 目录目录 9 10 11 违反监测管理规定的行为 违反排污费征收使用规定的行为 违反固体废物进口环境管理规定的行为 12 违反电子废物管理规定的行为 13 适用于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行为 PART ONE 违反申报登记规定的行为 1.违反申报登记规定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

    2、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三十二条国家实行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 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前款规定的申报事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法律责任/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

    3、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 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 行政强制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行政处罚 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违反申报登记规定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五十三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 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 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 本条规定的申报事项或者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法律责任/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行政强制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行政处罚 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违反申报登记规定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六十二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 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

    5、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检查。 法律责任/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 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十三)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 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行政强制 责令限期改正 行政处罚 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PART Two 违反现场检查规定的行为 2.违反现场检查规定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 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

    6、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与固体废物污染环 境防治有关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 的资料。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法律责任/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 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的,由执行现场检查的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 以下的罚款。 行政强制: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行政处罚: 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PART Three 违反固体废物污染治理规定的行为 3.违反固

    7、体废物污染治理规定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三十四条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 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法律责任/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三)擅自关闭、闲 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 行政强制: 限期改正 行政处罚: 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反固体废物污染治理规定的

    8、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三十四条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 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法律责任/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 以罚款:(三)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 行政强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行政处罚: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PART

    9、 Four 违反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理、管理规定的行为 4.违反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理、管理规定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五十五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 擅自倾倒、堆放; 法律责任/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不处置的,由所在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 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 承担。 行政强制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

    10、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 4.违反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理、管理规定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五十五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 擅自倾倒、堆放;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 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 法律责任/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六

    11、条违反本法规定,危险 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又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代为处置费用 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强制:责令限期改正 行政处罚:处代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4.违反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理、管理规定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三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 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 法律责任/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

    12、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二)对暂时不利用 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 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 行政强制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行政处罚 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反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理、管理规定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十七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 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法律责任/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七)未采取相应防 范措施,造成工业固

    13、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行政强制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行政处罚 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反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理、管理规定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五十二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 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法律责任/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七十五条 (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行政强制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行政处罚 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反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理、管理规定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

    14、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五十八条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 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法律责任/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七十五条 (八)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 废物的; 行政强制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行政处罚 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反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理、管理规定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五十八条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 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

    15、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法律责任/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七十五条 (八)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 废物的; 行政强制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行政处罚 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反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理、管理规定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六十条运输危险废物,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 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 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法律责任/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七十五条 (九)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

    16、载运的; 行政强制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行政处罚 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反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理、管理规定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六十条运输危险废物,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 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 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法律责任/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七十五条 (九)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行政强制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行政处罚 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PART Five 违反固体废物转移管理规定的行为 5.违反固体废物转移管理

    17、规定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二十三条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 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 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 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法律责任/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六十八条(六)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 置的; 行政强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行政处罚:处一万

    18、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违反固体废物转移管理规定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五十九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法律责任/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七十五条(六)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 置的; 行政

    19、强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行政处罚: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违反固体废物转移管理规定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五十九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法律责任/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六)擅自转移固体废

    20、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 行政强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行政处罚: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PART Six 违反地表水污染防治规定的行为 6.违反地表水污染防治规定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七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 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法律责任/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五条 (二)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 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 行政处

    21、罚 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6.违反地表水污染防治规定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三条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法律责任/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 (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 (二)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 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 (三)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 行政处罚: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6.违反地表水污染防治规定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

    22、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七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法律责任/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 (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 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 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行政处罚 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6.违反地表水污染防治规定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八条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 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法律责任/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 (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

    23、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 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 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行政处罚: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PART Seven 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 7.造成污染环境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 务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停业或者关闭。 法律责任/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24、府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 务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停业或者关闭。 行政处罚 决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限期 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本级人民给政府决定停业或者关闭。 7.造成污染环境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 法律责任/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 行政处罚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

    25、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一百 万元,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重大事故的,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 决定停业或者关闭。 PART Eight 违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的行为 8.违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五十七条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 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法律责任/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 行政强制

    26、: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行政处罚:由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8.违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的行为 法律依据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五十七条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 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法律责任/法律依据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 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危险废物 经营许可证。 行政强制:责令限期改正 行政处罚: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8.违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的行为 法律依据

    27、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五十七条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 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 经营活动。 法律责任/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 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 的罚款。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 三款规定的,

    28、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行政强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一下的罚款;可吊销经营许可证。 8.违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的行为 法律依据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 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一)改变危险废物经营方式的; (二)增加危险废物类别的; (三)新建或者改建、扩建原有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的; (四)经营危险废物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20%以上的。 法律责任/法律依据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第二款规定

    29、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行政强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 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 下的罚款。 8.违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的行为 法律依据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继续从事危险废 物经营活动的,应当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 机关提出换证申请。 法律责任/法律依据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

    30、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 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超 过10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 得不足10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强制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8.违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的行为 法律依据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应当对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置

    31、的危险废物作出妥善处 理。 法律责任/法律依据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 款;造成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强制 责令限期改正 行政处罚 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8.违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的行为 法律依据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在废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前,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法律责任/法律依据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

    32、二十一条 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强制 责令限期改正 行政处罚 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8.违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的行为 法律依据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填埋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服役期届满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按 照有关规定对填埋过危险废物的土地采取封闭措施,并在划定的封闭区域设置 永久性标记。 法律责任/法律依据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 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33、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强制:责令限期改正 行政处罚: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8.违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的行为 法律依据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法律责任/法律依据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行政处罚 收缴或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8.违反危险废物

    34、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的行为 法律依据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要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定期报告 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 法律责任/法律依据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行政强制 责令限期改正 行政处罚 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8.违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的行为 法律依据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

    35、况记录簿,如实记载收集、贮 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去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 法律责任/法律依据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 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行政强制 责令限期改正 行政处罚 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8.违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的行为 法律依据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与处置单位签订接收合同,并将 收集的废矿物油和废镉镍电池在90个工作日内提供或者委

    36、托给处置单位进行处置。 法律责任/法律依据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 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行政强制:责令限期改正 行政处罚: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原发证 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8.违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的行为 法律依据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条款 法律责任/法律依据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

    37、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 件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行政处罚 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4.违反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理、管理规定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十七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 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法律责任/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七)未采取相应防 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行政强制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行政处罚 处一万元以上

    38、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8.违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十七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 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法律责任/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 环境污染的; 行政强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行政处罚: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PART Nine 违反监测管理规定的行为 9.违反监测管理规定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

    39、例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重点排污单位、产业园区以及建筑工地、堆场、码头、混 凝土搅拌站等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与 环保部门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法律责任/法律依据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条 (一)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 保部门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行政强制:责令限期改正 行政处罚: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PART Ten 违反排污费征收使用规定的行为 10.违反排污费征收使用规定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五十六条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

    40、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的,应当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法律责任/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四)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 行政强制 限期缴纳 行政处罚 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PARET Eleven 违反固体废物进口环境管理规定的行为 11.违反固体废物进口环境管理规定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二十四条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法律责任/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

    41、 违反本法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进口 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或者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用作原料 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固体废物,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口者不明的,由承运人承担退运该固体废物的责任, 或者承担该固体废物的处置费用。 行政强制 责令退运该固体废物 行政处罚 可以并处十万以上一百万以下的罚款 11.违反固体废物进口环境管理规定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二十五条禁止进口列入禁止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进口列入限制进口目录的 固体废物,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

    42、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 审查许可。 法律责任/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 进口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或者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 用作原料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固体废物,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的罚款; 行政强制:责令退运该固体废物 行政处罚:可以并处十万以上一百万以下的罚款 11.违反固体废物进口环境管理规定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六十六条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 法律责任/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43、防治法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危 险废物,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强制 责令退运该固体废物 行政处罚 可以并处五万以上五十万以下的罚款 11.违反固体废物进口环境管理规定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二十五条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或者不能以无害化方式利用的固体废物;对可以 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实行限制进口和非限制进口分类管理。禁止进口列入禁止进口 目录的固体废物。进口列入限制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审查许可。 进口的固体废物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

    44、护标准,并经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合格。 法律责任/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对已经非法入境的固体废物, 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向海关提出处理意见,海关应当依照本法第 七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 行政强制:责令消除污染 行政处罚:处五千元以上五万以下的罚款 PART Twelve 违反电子废物管理规定的行为 12.违反电子废物管理规定的行为 法律依据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第七条禁止任何个人和未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 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活动。 法律责任/法律依据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45、(一)将未完全拆解、利用或者处置的电子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列入名录(包 括临时名录)且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以 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拆解、利用、处置活动的; 行政强制:责令限期整改 行政处罚: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12.违反电子废物管理规定的行为 法律依据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拆解、利用和处置电子废物,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的有关电 子废物污染防治的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政策的要求。禁止使用落后的技术、 工艺和设备拆解、利用和处置电子废物。禁止使用冲天炉、简易反射炉等设备和简 易酸浸工艺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禁止以直接填埋的方式处置电子废物。

    46、法律责任/法律依据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二)拆解、利用和处置电子废物不符合有关电子废物污染防治的相关标准、技术 规范和技术政策的要求,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禁止性技术、工艺、设备要求的; 行政强制:责令限期整改 行政处罚: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12.违反电子废物管理规定的行为 法律依据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应当在专门作业场所进行。作业场所应当 采取防雨、防地面渗漏的措施,并有收集泄漏液体的设施。拆解电子废物,应 当首先将铅酸电池、镉镍电池、汞开关、阴极射线管、多氯联苯电容器、制冷 剂等去除并分类收集、贮存、利用、处置。贮存电子废物,应

    47、当采取防止因破 碎或者其他原因导致电子废物中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的措施。破碎的阴极射线管 应当贮存在有盖的容器内。电子废物贮存期限不得超过1年。 法律责任/法律依据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三)贮存、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作业场所不符合要求的; (六)贮存电子废物超过1年的。 行政强制:责令限期整改 行政处罚: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12.违反电子废物管理规定的行为 法律依据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四)未按规定记录经营情况、日常环境监测数据、所产生工业电子废物的有 关情况等,或者环境监测数据、经营情况记录弄虚作假的; 法律责任/法律依据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48、管理办法 (四)未按规定记录经营情况、日常环境监测数据、所产生工业电子废物的有 关情况等,或者环境监测数据、经营情况记录弄虚作假的; 行政强制 责令限期整改 行政处罚 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12.违反电子废物管理规定的行为 法律依据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第十条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活动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应 当按照经验收合格的培训制度和计划进行培训。 法律责任/法律依据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五)未按培训制度和计划进行培训的; 行政强制:责令限期整改 行政处罚: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12.违反电子废物管理规定的行为 法律依据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49、第十一条电子废物贮存期限不得超过1年。 法律责任/法律依据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六)贮存电子废物超过1年的。 行政强制 责令限期整改 行政处罚 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12.违反电子废物管理规定的行为 法律依据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一)危害生活饮用水水源的; (二)造成地下水或者土壤重金属环境污染的; (三)因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造成环境污染的; (四)造成环境功能丧失无法恢复环境原状的; (五)其他造成固体废物或者液态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法律责任/法律依据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行政强制:责令限

    50、其在3个月内进行治理,限产限排,并不得建设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 的项目;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其在3个月内停产整治 行政处罚:逾期仍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关闭。 PART Thirteen 适用于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行为 13.适用于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 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 境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形式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第一至十二条 法律责任/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行政处罚

    展开阅读全文
    提示  163文库所有资源均是用户自行上传分享,仅供网友学习交流,未经上传用户书面授权,请勿作他用。
    关于本文
    本文标题:企业固废环境管理手册.pptx
    链接地址:https://www.163wenku.com/p-1695285.html

    Copyright@ 2017-2037 Www.163WenKu.Com  网站版权所有  |  资源地图   
    IPC备案号:蜀ICP备2021032737号  | 川公网安备 51099002000191号


    侵权投诉QQ:3464097650  资料上传QQ:3464097650
       


    【声明】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空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如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版权,请立刻联系我们并提供证据,我们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

    163文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