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固废环境管理手册.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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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 环境管理 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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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固废环境管理手册 目录目录 1 2 3 违反申报登记规定的行为 违反现场检查规定的行为 违反固体废物污染治理规定的行为 4 违反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 理、管理规定的行为 目录目录 5 6 7 违反固体废物转移管理规定的行为 违反地表水污染防治规定的行为 造成污染环境的行为 8 违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的行为 目录目录 9 10 11 违反监测管理规定的行为 违反排污费征收使用规定的行为 违反固体废物进口环境管理规定的行为 12 违反电子废物管理规定的行为 13 适用于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行为 PART ONE 违反申报登记规定的行为 1.违反申报登记规定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
2、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三十二条国家实行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 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前款规定的申报事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法律责任/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
3、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 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 行政强制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行政处罚 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违反申报登记规定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五十三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 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 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 本条规定的申报事项或者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法律责任/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行政强制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行政处罚 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违反申报登记规定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六十二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 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
5、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检查。 法律责任/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 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十三)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 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行政强制 责令限期改正 行政处罚 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PART Two 违反现场检查规定的行为 2.违反现场检查规定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 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
6、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与固体废物污染环 境防治有关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 的资料。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法律责任/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 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的,由执行现场检查的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 以下的罚款。 行政强制: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行政处罚: 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PART Three 违反固体废物污染治理规定的行为 3.违反固
7、体废物污染治理规定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三十四条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 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法律责任/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三)擅自关闭、闲 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 行政强制: 限期改正 行政处罚: 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反固体废物污染治理规定的
8、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三十四条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 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法律责任/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 以罚款:(三)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 行政强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行政处罚: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PART
9、 Four 违反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理、管理规定的行为 4.违反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理、管理规定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五十五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 擅自倾倒、堆放; 法律责任/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不处置的,由所在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 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 承担。 行政强制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
10、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 4.违反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理、管理规定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五十五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 擅自倾倒、堆放;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 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 法律责任/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六
11、条违反本法规定,危险 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又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代为处置费用 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强制:责令限期改正 行政处罚:处代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4.违反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理、管理规定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三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 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 法律责任/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
12、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二)对暂时不利用 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 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 行政强制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行政处罚 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反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理、管理规定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十七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 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法律责任/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七)未采取相应防 范措施,造成工业固
13、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行政强制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行政处罚 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反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理、管理规定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五十二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 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法律责任/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七十五条 (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行政强制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行政处罚 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反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理、管理规定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
14、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五十八条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 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法律责任/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七十五条 (八)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 废物的; 行政强制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行政处罚 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反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理、管理规定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五十八条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 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
15、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法律责任/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七十五条 (八)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 废物的; 行政强制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行政处罚 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反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理、管理规定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六十条运输危险废物,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 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 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法律责任/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七十五条 (九)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
16、载运的; 行政强制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行政处罚 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反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理、管理规定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六十条运输危险废物,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 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 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法律责任/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七十五条 (九)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行政强制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行政处罚 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PART Five 违反固体废物转移管理规定的行为 5.违反固体废物转移管理
17、规定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二十三条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 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 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 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法律责任/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六十八条(六)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 置的; 行政强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行政处罚:处一万
18、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违反固体废物转移管理规定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五十九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法律责任/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七十五条(六)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 置的; 行政
19、强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行政处罚: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违反固体废物转移管理规定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五十九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法律责任/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六)擅自转移固体废
20、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 行政强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行政处罚: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PART Six 违反地表水污染防治规定的行为 6.违反地表水污染防治规定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七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 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法律责任/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五条 (二)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 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 行政处
21、罚 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6.违反地表水污染防治规定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三条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法律责任/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 (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 (二)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 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 (三)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 行政处罚: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6.违反地表水污染防治规定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
22、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七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法律责任/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 (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 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 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行政处罚 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6.违反地表水污染防治规定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八条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 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法律责任/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 (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
23、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 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 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行政处罚: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PART Seven 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 7.造成污染环境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 务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停业或者关闭。 法律责任/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24、府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 务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停业或者关闭。 行政处罚 决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限期 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本级人民给政府决定停业或者关闭。 7.造成污染环境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 法律责任/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 行政处罚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
25、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一百 万元,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重大事故的,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 决定停业或者关闭。 PART Eight 违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的行为 8.违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五十七条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 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法律责任/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 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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