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塔机租赁及服务合同(备案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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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塔机租赁及服务合同备案用 租赁 服务 合同 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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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编号:CSCEC4zh-(2013)-016GYJRZXEQ -机械租赁 002 贵阳国际金融中心二期工程贵阳国际金融中心二期工程项目项目 塔机租赁合同塔机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CSCEC4zh-(2013)-016GYJRZXEQ -机械租赁 002) 承承 租租 方:方: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出出 租租 方:方:贵州升永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贵州升永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广州市天河区广州市天河区 签订日期:签订日期: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合同编号:CSCEC4zh-(2013)-016GYJRZXEQ -机械租赁 002
2、 - 1 - 塔机租赁合同塔机租赁合同 承租方: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 出租方:贵州升永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贵阳市金阳新区贵阳世纪城写字楼第 3 号楼 4 层 1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经 双方协商一致,就甲方贵阳国际金融中心二期工程项目塔机租赁事宜,签订本合同,双方 共同遵守。 1 1工程概况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贵阳国际金融中心二期工程 1.2 工程地点:贵州省贵阳市东林寺路与长岭北路交叉路口 2 2现场代表现场代表 2.1 承租方现场代表为韩贵友 ,其职务为 动力部部长 ,
3、其权限为 机械设备管理 2.2 出租方现场代表为 石文波 ,其职务为 现场负责人 ,其权限为日常维护及生 产 3 3设备要求设备要求 序 号 品牌型号成色 初始安装 高度 最终 高度 额定载重量 (臂前端) 额定载重量 (臂根部) 备注 1中联/升立60123 年内设备4040m1.2t6t 2中联/升立56103 年内设备4040m1.0t6t 备注:1.实际数量以甲方通知且验收合格取得准用证明的塔机数量为准。 2.具体所需高度以满足项目实际需要为准。 3.乙方提供的塔机在进场安装前应全面维修保养, 经自检合格, 且出厂日期不得超过三年。 4.每月因故障累计停机超过 72 小时,当月租金不计
4、。如乙方不能按该确认的约定提供设 备,则无条件承担 10 万元违约金处罚. 5.由于甲方施工需要,需增加操作和指挥人员时按指挥:3000 元/人/月,司机:4000 元/ 合同编号:CSCEC4zh-(2013)-016GYJRZXEQ -机械租赁 002 - 2 - 月/人,其它条款按招标文件执行。 4 4乙方资质要求和租赁设备乙方资质要求和租赁设备 4.1 乙方应具有相应的国家和地方政府授予的租赁资质。 4.2 乙方自行进行塔机安装的,乙方应当是具有相应装拆资质的专业单位,在合同签 订前向甲方提供本单位的相应装拆资质证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乙方无安装资质的,严禁乙方自行安装塔机,
5、乙方另行委托有相应装拆资质的第三 方进行塔机的安装的,应当出具双方就塔机安装签订的塔机委托安装协议和安全协议,第 三方应与甲方签订安装安全协议,同时向甲方提供该第三方的相应装拆资质、营业执照及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4.3 乙方提供的塔机应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市场准入要求,必须经质量、安全技术监 督等国家相关部门考核合格,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乙方应在塔机进场前 10 天向甲方出具 建筑起重塔机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安全生产证、该塔机的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 明、 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出租备案证明、 产权备案证明、 自检合格证明,并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及特种作业人
6、员名单、资格证(必须与乙方及其委 托方的进场人员一致) 。 5 5租赁期限租赁期限 5.1 计划租赁期为 2015 年 3 月 20 日至 2015 年 6 月 20 日,共计 3 月(暂定) 。 办理结算时以实际租赁期为准, 租期起算日期从塔机安装测试及验收完毕并取得地方技术 监督局相关部门准用证明文件之日起(或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准用且甲方启用时) ,至甲 方工程完工通知乙方拆除塔机之日止。具体日期以承租方签发的启用/停用通知书上 所载日期为准。 安装检验合格准用后, 如停滞时间超过 20 天的从第 21 天起开始计算租金。 5.2 甲方因工程需要延长租期,应在计划租赁期满前 7 日内,书面
7、通知乙方续租, 如无特殊情况,乙方应按本合同条件予以续租。 5.3 甲方如在计划租期内需提前终止使用租赁机械设备,应提前 7 日通知乙方退租 或部分退租,通知内所列的租赁物自退租之日起不再计算租金。 6 6合同价款及计价方式合同价款及计价方式 6.1 本合同价款由三部分构成, 分别是: 租金包干、 进出场费用包干、 操作人员费用, 具体如下表: 合同编号:CSCEC4zh-(2013)-016GYJRZXEQ -机械租赁 002 - 3 - 机 械 名 称 数 量 规格/ 型号 厂商 最终安装 高度(米) 租金标准 (元 /月台) 进出场装、 拆 费(台元) 操作人员费用包 干(元/月台) 塔
8、机46012中联/立升40m170003500014000(不含税) 塔机25610中联/立升40m135002800014000(不含税) 6.2 租金包干,包括以下内容: (1)塔机使用费(包含并不限于如下内容:含基础预埋件,如:地脚螺栓、固定支 腿;塔机折旧费、合理损耗费用) ; (2)加高所需标准节要求有内框,且必须有合格证等的使用成本摊销; (3)附着拉杆的加工制作及使用成本摊销(含材料及人工) ; (4)附着预埋件的加工制作及埋设(含材料及人工) ; (5)新购塔机的砼配重制作(含材料及人工,若由甲方制作,费用从甲方支付乙方 第一次费用中按实扣除) ; (6)压重制作(含材料及人工
9、) ; (7)塔机保养、维护、维修费(含材料及人工,包括差旅费及各种保险费) ; (8)塔机保险费; (9)塔机停滞费; (10)管理费; (11)税费、利润; (12)因租期服务、市场租价涨幅、延长租期等引起的各类风险费; (13)乙方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所需发生的其它一切费用; (14)其他:/。 6.3 进出场费用包干,包括以下内容: (1)塔机及所有部件(包含并不限于如下内容:加高所需标准节及附着框、附着拉 杆及预埋件)的进出场运输、安装及拆卸费(含机械及人工,包括差旅费及各种保险费) ; (2)塔机调试、报检、取证费; (3)附着顶升人工费(包括差旅费及各种保险费) ; (4)方案评
10、审费; (5)塔吊基础安装费用(不包含基础制作) ; (6)管理费; 合同编号:CSCEC4zh-(2013)-016GYJRZXEQ -机械租赁 002 - 4 - (7)税金、利润。 6.4 操作人员费用包干:项目可按实际需求要求出租方配置操作人员人数,含一定量 的加班费费,满足项目 24 小时实际需要,包括为操作人员支付的工资、福利、补贴以及 购买的包括意外伤害保险在内的各类保险费等一切相关费用。 6.5 乙方在塔机安装拆除过程中,使用的吊车超过 25 吨,需书面提出申请,经甲方 同意后方可实施,甲方补吊车价差 6.6 甲方根据工程需要提出不定期续租时,租金按实际使用天数计算,计算公式为
11、月 租金/30 天*实际使用天数。 7 7价款的结算与支付价款的结算与支付 7.1 租金的支付:双方每月 20 日或月底结算当月租金,甲方于次月 15 日前以银行转 账方式向乙方支付上月 75%租金,剩余的 25%留作保证金。最后一个月的租金与质保金在 塔机拆除且清理出场后的 60 天内支付。每次办理结算请款时,乙方需出示经甲方项目部 确认的塔机有效运行记录。 7.2 操作人员费用的支付:操作人员费用按月结算,全额支付(不含税);若乙方未按 包干价配齐指挥与司机足月全勤上岗,按相应人员工资标准扣除缺勤工资,指挥人员缺勤 工资按 100 元/天计算,司机缺勤工资按 130 元/天计算。 7.3
12、进出场费的支付:在塔机进场安装能正常使用并提供相关准用证明文件后,甲方 向乙方支付进出场费的 60%作为塔机进场运输和塔机安装、调试、检测、检验取证、手续 等的费用;塔机拆卸离场后 15 日内支付余下的进出场费; 7.4 乙方在收取上述款项时应当提供等额有效的发票及乙方现场工作人员人身意外伤 害险投保证明复印件资料。 7.5 甲方向乙方支付进度款以建设方已向甲方支付同期进度款为前提,若因建设方延 期付款致甲方延期付款,甲方对乙方不承担延期付款责任。 7.6 鉴于国家对建筑行业税收制度有新的改革,采用增值税相关制度征收建筑营业税 金,则乙方必须在税金的缴纳、发票开具方式和时间等,无条件满足新的税
13、收征收法规和 制度要求,并配合甲方提供满足新税收制度需要的相关资料。 7.7 乙方指定以下帐户为收款帐户,工程款均需通过该帐户支付。如乙方须变更收款 帐户,应提前十五天以上书面通知甲方,否则造成资金流失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 方无关。 合同编号:CSCEC4zh-(2013)-016GYJRZXEQ -机械租赁 002 - 5 - 开开 户户 行:行:贵阳农村商业银行三桥支行贵阳农村商业银行三桥支行 开户名开户名称:称:贵州升永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贵州升永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账账号:号:20120300012011001242332012030001201100124233 7.9 甲方如果
14、根据工程进度要求或其他原因停用租赁设备达 15 天以上, 在此期间的租 金按 50%计算,停用期间免收操作人员实际上班费用。 7.10 因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租赁设备停用的,费用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8 8租赁设备交付的时间、地点及验收方法租赁设备交付的时间、地点及验收方法 8.1 塔机交付时间(暂定):2014 年 3 月 20 日 上款规定之交付时间为拟定交付时间,乙方同意甲方在施工期间根据施工实际进展及 现场情况提出“进场计划”确定准确交付时间。本条款约定交付时间为设备安装完毕并满 足使用要求的时间,必要情况下,乙方应在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提前进场安装,以确保 设备按期满足使用要求。 8.2
15、 塔机交付地点:贵州省贵阳市东林寺路与长岭北路交叉路口中建四局项目 8.3 验收方式:乙方将塔机运至甲方指定地点,安装完毕后,双方现场代表共同组织 验收,并在进场验收单上签字确认。如当地行业主管部门对塔机有特殊验收标准的,应当 按照当地行业主管部门的验收标准进行验收。 必要时, 甲方可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联合验收。 9 9乙方义务乙方义务 9.1 乙方在现场的一切管理活动需遵守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听从甲方的指挥安排, 人员进入现场应统一着装。甲方认为乙方派驻现场工作人员不合格的,有权通知乙方更换 不合格人员,乙方应在甲方通知后 48 小时 内派合格人员到场工作。 乙方所有操作人员的上下班时间必须与
16、现场工人同步(包括赶工及加班) ,在项目现 场住宿,离开项目现场必须请假,否则甲方按 100 元/人/次的违约金。 9.2 乙方应按照承租方要求如期完成塔机的进场、安装、调试、拆除退场等相关工作, 乙方还应按照国家及地方规定及时办理机械设备在当地的检验、检测、备案等相关手续, 并向甲方提供设备的档案资料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乙方因上述工作造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如乙方无机械设备拆装资质,经承租方确认同意后,租赁机械设备的拆装由乙方负责 另找有相应拆装资质的公司负责拆装,由此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由乙方承担责任。 乙方在进出场时应采取相应的环保措施,符合国家环保要求,因违反环保要求所
17、造成 合同编号:CSCEC4zh-(2013)-016GYJRZXEQ -机械租赁 002 - 6 - 的一切罚款由乙方自行承担。 9.3 乙方保证设备按设计参数正常运转,保证甲方的施工进度。非因设备自身故障原 因, 乙方不得擅自停机。 因特殊原因需停机时, 乙方现场管理人员应及时与甲方代表沟通, 并在获得明确答复后方可停机,如因安全原因必须停机的情况除外。 9.4 乙方应当保证塔机的安装和运行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若过程中出现相关部门检查 或验收不合格而停用,乙方应赔偿停用期间甲方的损失。 9.5 乙方必须确保塔机每日运作时间 (含所需的操作人员) 能够满足甲方现场施工 (包 括赶工)需要,否则
18、,每停机 1 小时即扣减停机时间相应租金及塔机操作人员工资(不足 1 小时按 1 小时计) ;超过 24 小时的,除扣减停机时间相应租金及塔机操作人员工资外, 乙方还应按 500 元/天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9.6 由于乙方原因导致停机的,超过 7 天未恢复正常运作的,乙方必须更换一台塔机, 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退场并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 9.7 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安排合格的维修、操作人员,保证持证上岗,证件应符合工程 所在地相关部门的要求。乙方承担操作人员的薪酬、奖金及相关保险费用,如发现持假证 或无证上岗的一经发现,愿接受甲方处罚每人 1 次
19、500 元。 9.8 乙方负责工作期间租赁设备和操作司机的安全,严禁违章操作,如违章操作造成 机械和人员的损伤,乙方承担一切责任损失。 9.9 乙方所有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项目的管理制度,对工作不负责任、擅离工作岗 位、不听现场负责人指挥、服务态度差的人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更换,乙方应当执 行。 9.10 合同期内,乙方应根据甲方的需要配备相应的操作人员。乙方安排的操作人员应 当持经年审合格的操作证上岗,证件(身份证、操作证)齐全,且操作熟练,能够满足工 程项目的需要。根据项目生产的实际需要,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增加或减少塔机的操作人员 (甲方至少提前 7 天书面通知乙方) ,乙方应当遵照执行
20、。 9.11 乙方应与其派出的操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于人员进场时将劳动合同复印件交 甲方一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支付工资、福利、补贴等一切相关费用,购买包括意外伤害 险在内的各类保险,并在 1 月内向甲方提供人员综合保险复印件。 9.12 乙方负责合同期间所发生的辅助费、维修费、保养费及配件费、各种保险费及当 地安监局验收费、年检费等。 合同编号:CSCEC4zh-(2013)-016GYJRZXEQ -机械租赁 002 - 7 - 9.13 乙方承担在租赁期内发生的非甲方责任造成的塔机的毁损(含正常损耗在内)和 灭失的风险。 在租赁物发生毁损和灭失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甲方有权选择下列方式之
21、一,由 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其一切费用。 (1)将塔机复原或修理至完全能正常使用的状态。 (2)更换与塔机同等型号、性能的部件或配件使其能正常使用。 (3)当塔机毁损至无法修理的程度时,乙方应更换同等型号性能的设备及时进场继续 施工。 (4)当乙方不能更换同等型号性能的设备及时进场继续施工时,则视为该塔机自动退 场,该塔机毁损的日期即为退场日期。 9.14 乙方应承担因设备不能正常工作给甲方带来的误工费、 增加投入设备使用费等一 切损失。 9.15 乙方与甲方共同负责现场安全管理和租赁机械设备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及任务 交底。 9.16 乙方向甲方提供相关的租赁资质证明文件、 安装资质证明文件和特
22、种作业操作人 员的操作证(并保证证件的真实性)。 9.17 乙方负责租赁机械设备在现场的财产保管并办理财产保险。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 租赁机械设备损毁、灭失的,由此产生的损失和费用由乙方承担。 9.18 乙方应在甲方通知停租且结算后 10 天内拆机退场,否则,甲方有权另请其他单 位拆除,所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因场地限制或不可抗拒的因素除外) 。 9.19 乙方必须为安装的塔机敷设接地并保证接地电阻达到规范要求, 未达到接地电阻 的由乙方自行增加人工接地极,否则甲方对乙方处以 500 元/台的违约金。 9.20 乙方必须为塔机安装航空障碍信号灯并为司机操作室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 否则
23、甲方对乙方处以 200 元/台的违约金。 9.21 塔机机身乙方必须按照甲方要求,统一漆为黄色,否则,甲方将不予以验收。 9.22 乙方在甲方施工现场的企业形象宣传,必须遵守承租方的有关规定。 9.23 除本合同约定外, 乙方作为有经验的专业公司还应承担合同履行中的其他注意和 勤勉义务,以保证合同目的的实现,并承担相应费用。 9.24 乙方须在每台吊车司机驾驶室内配置爆炸式灭火器一具。 合同编号:CSCEC4zh-(2013)-016GYJRZXEQ -机械租赁 002 - 8 - 1010甲方义务甲方义务 10.1 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约定价款。 10.2 甲方须严格按照乙方提供的塔机
24、基础图的技术要求制作基础 (乙方提供相应的技 术配合) ,并将 28 天强度报告和基础隐蔽资料交乙方报检备案。甲乙双方及监理单位应在 安装塔机之前必须对基础进行验收确认。 10.3 甲方提供乙方安装时使用的施工电源及场地,塔机专用电箱至塔机基础位置。 10.4 负责租赁设备进出场的道路通畅。 10.5 与乙方共同负责现场安全管理和租赁机械设备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和任务交底。 10.6 提供租赁机械设备维修人员和操作人员的食宿条件,但伙食费用由乙方自理。 10.7 如果甲方不能提供场地安装,造成二次转运,则场内二次转运费用由甲方负责。 10.8 负责协助乙方办理乙方工作人员、车辆进出施工现场的手续
25、,积极配合提供安装 报检所需的甲方资料。 10.9 按合同约定返还租赁设备。 1111塔机进场、安装、调试、拆除和检验塔机进场、安装、调试、拆除和检验 11.1 塔机进入甲方现场前,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塔机履历卡复印件和以往维修与保养记 录。 11.2 乙方或其委托的有相应安装拆卸资质的单位在安装拆卸前,应向甲方提供完整、 合理、科学的安装拆卸专项方案,经甲方批准后实施,并确保在甲方通知进场后 30 日内 完成安装、调试、报检、取证,否则,应承当 300 元/天/台的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解除 合同(因甲方原因引起无法报检除外) 。乙方或第三方拆除塔机时,必须报方案予甲方审 批后,方可拆除。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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