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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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市 建设 工程 担保 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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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 厦门市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试行)厦门市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试行) http:/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主体行为,降低工程风险, 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活动顺利进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 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厦门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暂行规定 (市 政府令第 10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建设部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和对工 程担保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在 1000 平方米或工程总 造价在 100 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 (包括
2、新建、 改建、 扩建的项目) , 应当实行承包商履约担保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 其他工程担保 品种除另有规定外,可以由业主、承包商自行选择实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第三方保证担保。 第五条工程担保的担保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本办法第三 - 2 - 条规定的建设工程的承包商履约担保、 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担 保费用应当计入工程造价。 第六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担保活动实行统一的 监督管理,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工程担保活动的 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受市、区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日常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鼓励工程担保保证人成立行业自律组织
3、,加强行业自 律,开展行业服务,规范担保行为。 第二章第二章 保证人和保函保证人和保函 第八条工程担保的保证人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 的有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专业担保公司。 本办法所称有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获得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许可开展担保业务、 营业地在本市的金融机 构, 包括各商业银行的分行、 支行, 不包括银行分理处、 储蓄所。 本办法所称专业担保公司, 是指以担保为主要经营范围和主 要经营业务, 依法登记注册并在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担 保机构。 第九条同一保证人不得为同一建设工程的业主、承包商和 分包商提供担保。 - 3 - 同一银行的同一支行属于前款所称
4、的同一保证人。 第十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接工程担保业务的专业担保 公司应符合下列要求,并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一)工商注册地必须在本市,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并依法 取得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允许开展担保业务的营业执照; (二)企业实缴注册资本应在人民币 1 亿元以上,且货币出 资金额不低于实缴注册资本的 80%; (三)已与至少一家营业地在本市的国有商业银行签订企业 融资担保协议,取得银行 3 倍以上额度的企业融资担保授信,申 请备案时已实际开展企业融资担保业务, 且最近 3 个月企业融资 担保在保余额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 (四)备案时点上一年度经厦门金融评信公司评定的信用
5、等 级为 A 级(不含 A-,下同)以上; (五)有必要的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 鉴于目前多数专业担保公司未取得厦门金融评信公司A级以 上信用等级评定,对本条第(四)项的执行设立过渡期,过渡期 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止。在过渡期内,暂 不执行本条第(四)项要求。2010 年 1 月 1 日起,所有专业担 保公司均须取得厦门金融评信公司 A 级以上信用等级评定。 专业担保公司同时符合上述各项要求的,即可通过备案,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不设数量限制。备案为年度备案,每年备案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均需审核是否符合要求。 - 4 - 第十一条专业担保公司承担工程担保业
6、务应当具有与所 承担的工程担保义务相适应的代偿能力。 上一年度经厦门金融评信公司评定的信用等级为AAA级以上 的,担保余额应控制在该公司上一年度末净资产的 10 倍以内; 上一年度经厦门金融评信公司评定的信用等级为 AA 级以上的, 担保余额应控制在该公司上一年度末净资产的 8 倍以内; 其他专 业担保公司的担保余额应控制在该公司上一年度末净资产的 5 倍以内。 单笔履约担保的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该公司上一年度末净资 产的25,单笔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该公司 上一年度末净资产的 10%。 担保余额或单笔担保金额超过上述限额的,保函受益人有权 拒绝接受。 第十二条担保余额或单笔担保金
7、额超过限额的,可以由两 个以上保证人实行共同担保,并在保函中约定各自的担保金额, 按约定各自承担担保责任。 第十三条工程担保可以提交银行业金融机构或专业担保 公司出具的保函,具体担保方式应由被保证人自主选择,但其提 交的保函必须符合有关规定。使用外资建设的项目,投资人对工 程担保有专门要求的除外。 第十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照建设部颁发的工程担 保合同示范文本,制定本地区统一使用的工程担保保函格式文 - 5 - 本。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接工程担保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专 业担保公司应当使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担保保函 格式文本。 第十五条保证人提供的保证方式应当是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
8、人应当建立健全对被保证人和项目的保前评审、保后服 务和风险监控制度,加强内部管理,规范经营。保证人对于承保 的建设工程,应当有效地进行保后风险监控,定期出具保后跟踪 调查报告。 第十六条在保函有效期截止日 30 天前,被保证人主合同 义务尚未实际履行完毕的, 保证人应当对被保证人作出续保的提 示,被保证人应当及时提交续保保函。续保提示情况应同时抄送 交易中心。 被保证人在保函有效期截止日前未提交续保保函的,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将该行为记入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系统, 并可以按照有 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工程担保保函应为不可撤销保函,在保函约定的 有效期届满之前,除因主合同终止执行外,保证人、被保
9、证人和 受益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撤保。 建设工程因故中止施工并按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后撤保的,恢复施工前应当按规定重新设保。 第十八条 保证人要求被保证人提供第三方反担保的,该反 - 6 - 担保人不得为受益人或受益人的关联企业。 被保证人或保函受益人不得为保证人的关联企业。 第三章第三章 承包商履约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 第十九条承包商履约担保,是指由保证人为承包商向业主 提供的、保证承包商履行工程建设合同约定义务的担保。 承包商应当在签订工程建设合同时,向业主提交履约担保。 第二十条承包商履约担保的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工程建设 合同价(中标价格)的 10%。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中标的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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