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税种分类与税制结构.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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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九章 税种分类与税制结构 第一节 税种的分类 第二节 税制结构的设计 第三节 对所得的课税 第四节 对财产的课税 第五节 对流转的课税 第一节 税种的分类 一、税种分类理论的沿革 n 古典经济学:威廉配第、亚当斯密 以课税主体的收入来源给税种分类:地租税、利润 税和工资税 n 德国新历史学派:瓦格纳 按课税客体给税种分类:收益税、财产税和消费税 n 当代西方经济学:凯恩斯、马斯格雷夫 倾向于按经济影响的不同给税种分类:所得税、流 转税和财产税 二、税种的分类可采用不同的标准 n 按课税权的归属:中央税、地方税 n 按课税权的行使方式:经常税、临时税 n 按税收收入的形态:实物税、货币税 n
2、按课税的主客体:对人税、对物税 n 按计税依据:从量税、从价税 n 按税负能否转嫁:直接税、间接税 n 按课税对象:所得税、财产税、商品课税 最基本的分类 第一节 税种的分类 三、最基本的是按课税对象的性质分类 n 税收制度的核心要素是课税对象,不同的税种因 课税对象不同,作用和征管办法也不同,现实各 国基本上以课税对象为分类标准 n 马斯格雷夫税收与国民经济的循环运动 n 按课税对象归并分类 所得课税,财产课税,流转课税 第一节 税种的分类 四、OECD和IMF的税种分类 n 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所得税,社会保险税,薪金及人员税,财产税, 商品与服务税,其他税 n IMF(国际货
3、币基金组织) 所得税,社会保险税,薪金及人员税,财产税, 商品与服务税,进出口关税,其他税收 第一节 税种的分类 经合组织(OECD)分类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IFM)分类标准 1所得税(包括对所得、利润 和资本利得的课税) 所 得 税 2社会保险税(包括对雇员、雇 主及私营人员课税) 社会保险税(非税收 入) 3薪金及人员税薪金及人员税 4财产税(包括对不动产、财 产增值、遗产和赠与的课税) 财产税 5商品与劳务税(包括产品税、 销售税、增值税、消费税及 进口关税等) 国内商品与劳务税 6其它税收进口关税 7其它税收 第二节 税制结构的设计 一、税种的配置 n研究各个税种之间的相互配合问题。
4、n选择主体税种和辅助税种,构建一个由各 个税种构成的相互协调、相互补充的税收 体系。 n主体税种的选择一般推崇所得课税。 在主体税种的选择上,以希克斯(J. R. Hicks)和约瑟夫(M. F. N.Joseph)为代 表的西方经济学家最为推崇对所得征税。其 原因在于: (1)所得税给纳税人带来的额外负担也就 是对经济效率的损害程度较商品税为轻,因 为所得税不改变商品的相对价格,对消费者 的选择和资源配置的干扰相对要小。 第二节 税制结构的设计 (2)所得税是一种直接税,一般不能像 商品税那样可以通过调整价格的办法 转嫁税负,因此政府可以比较有针对 性地利用税收手段调节收入分配。 (3)所得
5、税作为一种经济的内在稳定 器,可以起到较好的稳定经济的作用。 第二节 税制结构的设计 X2 0 X1 B C A I1 I2 I3 P1X1+P2X2=m P1X1+P2X2=mtX1 (P1+t)X1+P2X2=m 消费税和所得税对消费者选择的效应比较 二、税源的选择 n区分税本和税源。 n税源选择问题实际上研究的是如何保护税本,尽可 能不使税收侵及税本。 n例子:土地(税本)地租(税源)地租税 第二节 税制结构的设计 三、税率的安排 n 税率水平的确定(两种观点): 无限课税说 有限课税说 n 税率形式的确定: 比例税率:就效率而言,较优选择 累进税率:就公平而言,较优选择 最佳选择:兼而
6、有之 第二节 税制结构的设计 税率 100% r4 r3 r r2 r1 0 P N R m 税收 “拉弗曲线” 一、所得课税:总体描述 第三节 对所得的课税 n 概念:以所得为课税对象,向取得所得的纳税 人课征的税。包括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 社会保险税(工薪税)。 n 特点:经过复杂计算,以扣除一定成本费用后 的净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累进税率课征。 n 类型: 分类所得税 综合所得税 分类综合所得税 1.分类所得税 所谓分类所得税,亦称“分类税制”, 是针对各种不同性质的所得,如对工资和薪 金、利息和股息等,分别规定不同的税率进 行课征的那一类所得税。这类税率多为比例 税率或较低的超额
7、累进税率。 第三节 对所得的课税 2.综合所得税 所谓综合所得税,也称“综合税制”, 是将纳税人的各项不同性质的所得加以 合并,综合计征的那一类所得税。 这类所得税,通常是将纳税人的综合所 得,按其家庭情况准予扣除不同项目的 免税额,再以其余额衡量纳税人的纳税 能力按超额累进税率课税。 第三节 对所得的课税 3.3.分类综合所得税分类综合所得税 所谓分类综合所得税,亦称“混合税 制”,是对一定收入数量以下的所得 采用分类所得税办法征收,而当其各 类所得数额之和达到某一规定标准时, 则再加征综合所得税。 第三节 对所得的课税 二、个人所得税 n 以纳税人个人的所得为课税对象 n 课征范围:公民或
8、居民全部所得及非居民来源本 国所得 n 课税对象:所得额 n 适用税率:多为累进税率 n 课征方法:从源征收和申报清缴 第三节 对所得的课税 1.个人所得税的课征范围 就一般意义说,税收的课征范围指一 个主权国家的税收管辖权及于课税主体 (纳税人)和课税客体(课税对象)的范 围。 第三节 对所得的课税 2.个人所得税的课税对象:符合条件的个人所得 额 它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股息 红利所得;利息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特许权使用 费所得;不动产所得等。 个人所得税的课税对象,虽然定义为个人的所 得额,但所得额并不就是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基数或 应税所得,还必须从中扣除必要的费用之后才是应
9、税所得。所谓必要的费用主要由两个部分构成:一 部分是为取得收人而必须支付的有关费用,即所谓 “事业经费”,另一部分是为养家糊口而必需的 “生计费”。 第三节 对所得的课税 3.个人所得税的适用税率 应纳税额=应税所得适用税率 西方国家的个人所得税税率目前大都 以累进税率为基本形式。 第三节 对所得的课税 4.4.个人所得税的课征方法个人所得税的课征方法 (1 1)从源征收法,)从源征收法,是指在支付收入时代扣代缴个 人所得税。通常的情况是,在支付工资、薪金、 利息或股息时,支付单位依据税法负责对所支付 之收入项目扣缴税款,然后汇总缴纳。 这种方法的优点,一是可以节约税务机关的人力、 物力消耗,
10、简化征收管理手续;二是可以避免或 减少偷漏税,及时组织税款入库;三是由于纳税 人从未真正全部占有其收入,便可以大大减轻纳 税人的心理税收负担。而且,其私人预算开支的 安排是以税后收入为基础,也不易产生减少开支 或储蓄的压力。 第三节 对所得的课税 (2)申报清缴法,申报清缴法,就是分期预缴和年 终汇算相结合,由纳税人在纳税年度 申报全年估算的总收入额,并按估算 额分期预缴税款。到年度终了时,再 按实际收入额提交申报表,依据全年 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对税款多退少补。 这种方法的优点主要是在税务管理上, 对税务机关和纳税人都方便易行。 第三节 对所得的课税 5.中国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对我国公
11、民个人和我国境 内的外籍个人取得的应税收入而开征的 一种税种。 (1)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个人所得税的具体征税范围包括: 1)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固定住 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也称居 民纳税人,无论在中国境内还是在境外 的个人所得,均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三节 对所得的课税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在中国境 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也称 非居民纳税人,只就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 征收个人所得税。 (2)(2)课税对象。课税对象。 具体包括:1)工资、薪金所得;2)个体工商 户的生产、经营所得;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 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4)劳务报酬所得;5) 稿酬
12、所得;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7)利息、 股息、红利所得;8)财产租赁所得;9)财产 转让所得;10)偶然所得;11)经国务院财政 部门规定的其他所得。 第三节 对所得的课税 级 数 应纳税所得额(含税)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税率(%) 速算扣 除数 1不超过1500元的不超过1455元的30 2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 分 超过1455元至4,155元的部 分 10105 3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 部分 超过4,155元至7,755元的 部分 20555 4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 部分 超过7,755元至27,255元的 部分 251,005 5 超过35,
13、000元至55,000元 的部分 超过27,255元至41,255元 的部分 302,755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 的部分 超过41,255元至57,505元 的部分 355,505 7超过80,000元的部分超过57,505的部分4513,505 2015年中国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结构(起征点:3500) 第三节 对所得的课税 三、公司所得税 n 以公司(企业)组织为纳税义务人,对其一 定期间内的所得额课征的一种税收。 n 课征范围:居民公司全部所得及非居民公司 来源本国所得 n 课税对象:净所得 n 适用税率:多为单一的比例税率 n 课征方法:申报纳税 第三节 对所得的课税
14、1.公司所得税课税范围 公司所得税的课征范围也是由各国所行使的税收 管辖权决定的。将公司区分为居民公司和非居民 公司,居民公司取得的来源全世界范围的所得以 及非居民公司取得的来源于该国疆域范围内的所 得。 公司分为居民公司和非居民公司。居民公司,是 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 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非 居民公司,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 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 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 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第三节 对所得的课税 2.公司所得税的课税对象 公司所得税的课税基础也是净所得, 而不是毛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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