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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司法考试三国法学习笔记背诵版-呕心沥血整理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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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司法考试 国法 学习 笔记 背诵 呕心沥血 整理
    资源描述:

    1、司法考试三国法学习笔记背诵版_呕心沥血整理版 司法考试三国法学习笔记背诵版 这个笔记是在学姐笔记基础上总结的,笔记是拿三大盆小龙虾换来的。考后 感觉很值,相当值!当时已经没有太多时间了,如果完全自己总结肯定来不及。 讨来后根据自己听课心得又完善了下,然后反复看,几个小时就能看一遍,记忆 效果非常好。 彩色字体是记忆口诀或浓缩知识点,便于记忆。 司法考试三国法学习笔记背诵版_呕心沥血整理版 第 1 章国际法的渊源和效力 8.68.78.12 一、国际法概念 能作为解决争端的法律依据 (不含判例、国际组织决议、一国涉外法律) 国际条约最主要 法律渊源,是当代国际法主要表现形式 国际习惯 构成要素

    2、存在证明 物质 /客观要素 产生于各国反复 实践 心理 /主观要素 上述重复行为模 式被各国认为具 有法律约束力 文书、实践 (民间文书不行) 国家间 +国际组织间 +国内的文件和实践 一般法律原则填补漏洞,较少被单独使用 条约只约束缔约国 法律效力习惯 原则 约束所有国际法主体 国际习惯()是国公的渊源,国际惯例(任意性)是国私和国经的渊源(如贸易术语) 二、国际法效力 国际法强制力通过国家本身或集体行动来实现(集体维和) 国际法 VS 国内法国际法优于国内法 适用并适用(限于民商事条约) 国际条约国内知识产权水平更高 在国内适用实践 须转化为国内法才能适用(WTO协议、知识产权条约等) 同

    3、时适用(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条约)国内法系对公约的细化补充,不冲突 三、国际法基本原则 概念 属于一般法律原则,构成国际法渊源 都具有强行法性质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相互尊重领土完整是主权的最主要内容 内政:是否属于国家管辖权 范围, 不干涉原则 主要内容 不得使用威胁或原则但符合规定 可用武力 ,如自卫、联合国授权的武力(维和部队) 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不等于非武力,自卫仍属于和平手段 适用于所有民族(但不能对抗国家主权而分离) 原则 但其中 独立权 ,只适用于殖民统治下民族的独立(可打破国家主权) 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司法考试三国法学习笔记背诵版_呕心沥血整理版 第 2 章国际法律责任 8.68.

    4、78.12 构成要素定居居民、确定领土、政府、主权(根本区别标 志 ) 国家行为不受他国法院管辖 例外:国家放弃管辖豁免 国家 主权豁免 () 绝对 豁免 【自愿 、特定 (1 案 1 放弃)、明确 (明示、默示-诉行为)】 、出庭应诉 、 反 诉、作为利害关系人介入等 (派代表抗议不算,但对事实、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则算) (合同约定法律适用不算) 国家主权 限制豁免 (理论阶 段 ) 相对 豁免 联合国国家及财产管辖豁免公约 统 治 行 为享有绝对 豁 免 ,商业行为管辖豁免权(不能放弃) 但仍支持绝对执行豁免权(除非放弃) 承认主体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 新国家、新政府、民族解放组织 、 叛

    5、 乱 团体 承认对象 (有些领土情势、国际情势、条约也可被承认) 新国家 VS 新政府:不看承认措辞,看 政府承认一般(换届选举 不 算 ) 性质单 方 行 为 明示承认 主权国家 建立外交关系() 正式接受 国际法 的承认承认方式 默示承认 缔结正式条约(双边税收协定不算) 正式投票参加的国际组织 国际 组织 : 只 对国家开发 世界 组织 : 可 对非国家开放(WTO) 实现政府间关系正常化,可以建立外交/领事关系 承认效力溯及至成立时 承认后果 对 叛 乱 团体承认:承认者中立、交战团 体 有 义务 保 障 承 认国的利益 协议优 先 , 否 则只有义务继承与条约 国际法 的继承 条约继

    6、承 财产继承 领 土 条 约 不动产 随领土一并继承 动产领土实际 生 存 原 则 (与土地 最紧密联系, 不管实际 位 置 ) 一般情况:按领土划分继承即可 新独立国家:可自主决定 档案继承协议优先,否则适用领土实际 生 存 原 则(若不可分割,可以自费复制) 仅 限 于 国 家 非 恶债(政府依据条约对 其 他的债务) 司法考试三国法学习笔记背诵版_呕心沥血整理版 合并全部继承 分离协议优先,否则公平比例继承 不予继承(协议例外) ()独立 国际法意义的独立仅指殖民地独立 可以讨论任何问题(安理会正在审议的除外) ,只能审议、建议 联合国决议对内部事务有约束力,只是建议 大会下设 7 个主

    7、要委员会、2个程序委员会、若干特别委员会 还有人权理事会作为附属机构 1 国 1 票,重要问题 出席 国 2/3 通过 构成15 理事国 5 常和 10 非常 职能唯一有权采取行动机构(其他机构决议也由其执行) 决议效力对当事国、所有成员国有 理事国作为当事国,原则不得投票 例外:决议包含采取执行行动内容 程序性事项 9个同意(如国际法官人选) 联合国 9 个同意+5常都未否决 (须采取行动、吸纳 /中止/开除会员) 国际组织经济与社会54 个理事国组成,每3 年一任,可连任,简单多数表决 理事会 每年 2 次常会,会期1 月 托管理事会成立时托管领土已有归属 15 名法官,大会()和安理会(

    8、 9个)分别选举, 均特别多数才获任, 国际法院 任期 9 年,可连任 须分属不同国家,5 常均应有人入选 常设行政管理机关 秘书处 安理会先推荐(实质事项),大会通过( 1/2) 任期 5 年,可连选连任 5 常国民不能担任 专门机构 独立法律地位,非联合国附属机构。 通过经社理事会协商配合联合国工作 成立和活动的依据不同(政府间协议VS 国内法) 民间性跨国联合 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如 WTO) 特定民族解放组织/ 二、国际法律责任 主体范围双罚原则将国际责任(但) 现代国际责任 客体范围 赔偿责任 (某些领域) 外空行为致地面损害国家对外全部担责 核污染 营运人先赔,国家补充 责任 传统

    9、国家法律责任 行为归因于国家 (包括越权行为) 国家机关行为(中央、地方、国内、) 私人主体与驻外使领馆纠纷,是与国家纠纷,适用国家豁免制度 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其他实体的行为 司法考试三国法学习笔记背诵版_呕心沥血整理版 别国或国际组织交给某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联合军演) 由承担国际责任 所属国家免责(但须承认叛乱在先,并获得国际承认) 但有可能产生“新国家国家责任” 可归因于多个国家,对各自行为担责(分不清,共同担责) 个人行为首脑、外交部长、外交使节的私人 行为(代表国家) 国家担责其他个人,代表国家行事的行为 国际不法行为和国际罪行 同意 受害主体正式同意 (但侵犯主权、独立、领土仍不行

    10、) 违背国际义务 阻却事由 对抗对抗措施(非武力)&自卫,且须适度 不可抗力可以免责 偶然事故(但该事由因行为者本身引起除外) 危难须别无他法,且事由非该国造成,并不能造成 紧急状况更大灾难或危及他国根本利益 法律责任形式终止不当行为、恢复原状、赔偿、道歉、保证不再犯、限制主权 司法考试三国法学习笔记背诵版_呕心沥血整理版 第 3 章国际法的空间划分 8.68.78.13 一、领土 边界划分(即国界) 便利 性安排(边贸市场不缴关税) 领陆 边境制度 尊重 相邻权 界标维护,须 双方代表 在场下修复 /重建 有权惩罚偷渡者,但不能直接越界缉拿 构成内水、领海、群岛水域 内河完全主权,未经许可不

    11、得航行 以航道中心线为界,我国部分仍在主权之下 界河 但两国可在整个界河自由航行 禁止靠岸停泊 领水河流 禁止未经许可在河道内避免相邻权侵犯 制度流经多个国家领土 多国河流仅对沿岸国船舶开放(其他国不得航行) 但(改道、堵塞) 领土构成国际河流 (国际运河) 一般允许所有国家船舶无害航行(非军船) 如禁飞区, 主权原则 外国航空器飞入飞出都须经过许可 对非法入境 民用 航空器,可以采取措施,但不得危及安全 民用航空器国籍取决于注册登记 劫持飞行中 /使用中航空器 领空 使用中:地面人员为起飞准备 降落后 24 小时内 航空器登记国、降落地国(须罪犯仍在航空器中) 反劫机公约 管辖权 承租人主要

    12、营业地或居所(须不带机组的出租) 嫌犯所在国 嫌犯国籍国或永久居住国 犯罪行为 /结果发生地 要么起诉,要么引渡 底土完全主权,理论上最长到地心 必须是,须为 历史上先占合法,但如今已不存在无主地 我国认为 取得 领土主权 传统 取得 添附 添附 形成新的领土主权,合法 添附增加领土(在公海不存在添附行为) 非强制性割让合法(如买卖) 强制性割让不合法 征服不合法 司法考试三国法学习笔记背诵版_呕心沥血整理版 殖民地独立合法 公民投票 境内领土,效力取决于国内法 争议性领土,效力取决于两国能否达成协议 限制一般限制不得损害邻国相邻权;无害航行权;外交豁免权 领土主权特殊限制以具体条约为依据(租

    13、借、共管、国际地役、势力范围) 海洋水域 完全主权,外国船舶未经许可不得进入 我国渤海海峡、琼州海峡 内海 港口 进出须经申请,若获准入港,抵港前24 小时须报告情况 主动管:限于扰乱港口安宁、受害者为自身国民、案件重大 (属于内海 ) 被动管:领事或船长申请 其他船舶内部事项,一般不行使管辖权限制属地管辖 完全主权 领 土 (唯一主权打折扣) 但不允许军用船舶(中国特色) 要求连续不停迅速通过,除非不可抗力、遇难、救助 潜水器要通过,须浮出水面+露出国旗 须无害测量也不行 领海可指定特定航道,只要不阻止连续迅速通过(但设定关卡收费不行) 一般不对外国船舶行使刑事管辖权 罪行后果与自身有关 司

    14、法管辖权 例外 罪行扰乱当地安宁 船旗国领事或船长申请 是取缔违法贩运麻醉品、精神调理物质必要的 非 领 土 毗连区 4 项管制权() (即走私、偷渡、食品未办检疫手续) (我国)第5 项管制权, (我国)属于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第6 项,专属经济区权力) 非主权,其上空不享有管制权 司法考试三国法学习笔记背诵版_呕心沥血整理版 须以国内法宣告来实现 专属 经济区权力 限于(水域)自然资源的专属勘探开发权及相关管辖权 对外国违法船舶逮捕/扣留后,迅速通知船旗国 仅违反渔业法规的,不得监禁或体罚 若有担保,应迅速释放船员、船只本来就是财产侵害 船旗国管辖1 船 1 旗,无旗船 /多旗船(视为无旗

    15、) ,任何国家都能管 管辖权 普遍管辖 、(占据他人无线频段) 、 (任何国家都能管) 相同主体 军舰、军用飞机、经授权且清楚标识的政府船舶/飞机 该主体不能成为被追、被检对象 公海临检权临检权公海上直接提起管辖权(违反公海上规则) (登临权 ) 其他海域提管辖,延至公海(起点不在公海) & 紧追权 区别 紧追权 紧追前须发出停驶信号; 不能中断(若更替,后者到达,前者才能退) 被追船舶进入第三国领海时,紧追权终止 原则不用武力 司法考试三国法学习笔记背诵版_呕心沥血整理版 注意大陆架要扣除领海那部分 底土 领土内海和领海下覆底土完全主权 (底土)自然资源专属开发和管辖权 非以提交科学信息和证

    16、据为依据,不要求声明、 公告(但专属经济区须经声明) 领开发大陆架非生物资源,应通过,并缴纳费用 土(,下可以免缴) 国际海底区域(只能开发勘探到的一半,另一半划归海底管理局保留) 专属经济区是海洋水域的一部分,大陆架是海洋下覆底土的一部分,海水和底土要分开理解 岛屿封闭线以外,群岛基线以内的海域 群岛内水以外,群岛领海以内的海域 群岛水域概念 司法考试三国法学习笔记背诵版_呕心沥血整理版 构成内水每个岛自身的外缘圈中的水域 领水,完全主权 法律制度其他国家享有无害通过权 指定特定海道及空中通道,以便连续不停通过 构成 两端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4种组合) 海峡:陆地间狭窄的海峡通道 原则=通

    17、过权(飞机+船舶) 即通过权(限于船舶) 例外 1 若国际海峡在一国大陆和该国沿岸岛屿间,且该岛 屿一边是宽阔海域,右边是公海/专属经济区航道 法律制度 例外 2但海峡须足够宽,中间有公海/专属经济区航道 特别协定制度:通行适用特别国际公约因为重要战略地位 其他制度 沿岸国 可以 指定航道、空中通道,但事先 须征得国际 海事组织 同意,且不妨 碍通行,并应将其危险情况公布 蓝线中间的领海部分,适用过境通行制;公海/专属经济区航道,适用自由通行制度 上图适用无害通过制度 司法考试三国法学习笔记背诵版_呕心沥血整理版 内水(港口)群岛水域领海国际海峡毗连区、专属经济区 领空/ 船舶必须经许可无害通

    18、过制度 过 境 通 行 制 度 右边 .无害通过制度 自由航行(可以停泊) 过 境 通 行 制 度飞机 (群岛水域指定航道、空道后,才能无害通过) 过 境 通 行 制 度 = 船舶无害通过+飞机无害通过 三、特殊空间 南极 冻结对 南 极 的 领土要求(已提出要求,并不撤销,只是冻结) 南极协商会议,每2 年召开 登记制度 找联合国秘书长登记;若多国联合发射,协商决定登记国 登记意味着 营 救 制 度 应援助、迅速通知、迅速送回(都要通知秘书长) 特殊制度 外层空间 (含月球) 责 任 主 体 (与登记不同) 责 任 基 础 发 射 国 损 害 地 面 或 责任 损害其 他外空 物体 过错责任

    19、 对 本 国 公 民 、 受邀参与发射外国人的损害,不适用公约(用国内法) 四、国际环 保 法 法律依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巴黎协定 基本原则 工业化国家承担减排目标限制 国家分类发 达 国 家减排限制,但承担为发 展 中 国 家 进行资金、技术援助义务 发 展 中 国 家减排限制 排放量 =实际 排 放 量 森林吸收量 排放权交易:向国家购买额度折抵 减排净排放 折算超标折抵绿色交易:向国家输出绿色技术折抵(少排的算到自己头上) 集团方式:欧洲适用整体指标 巴黎 协定 规制 2020 年后气候机制 减排量以自律(定期提交自定计划)取代强制性摊派 最终目标:控制全球升温上升2

    20、度内 海洋环境保护 防止船舶污染 B区违章污染船舶,驶至C 区港口, C 区在可行范围,应配合调查 防止海洋倾倒废物 自然生态生物资源保护 资 源 保 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 保 护 转 移 只 能 在 进行 转 移 条 件 进 口 国 对进 口 的同意 有防害环境的处置方法 制止损害扩大 有相关保险、担保 司法考试三国法学习笔记背诵版_呕心沥血整理版 第 4 章国际法的个人 8.68.78.13 一、国籍制度 1、血统主义原则单系/双系(父或母) 2、出生地主义原则 3、混合原则 因出生原则:为中国人,孩子则有中国国籍 国籍 取得 取得国籍 我 国 为主 例外:父或母国外+ 出生外国国籍 (若

    21、不定居,但仍取得外国国籍,就可能有2 个国籍) 但题目中说“根据中国法”则只承认中国国籍 为辅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 父母国内+ 出生国内 1、申请入籍,经批准后获得 因加入2、基于各国法律规定的某种事实发生,从而获得国籍(如跨国婚姻) 取得国籍 我国 国内:当地市县公安局受理 国外: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受理 自愿丧失自愿退籍或 自愿选择他国国籍(视为放弃) 非自愿丧失涉外婚姻、收养等 丧失 我国 自愿丧失为主 (申请) 外国人的近亲属 或定居在国外 或其他正当理由 国籍后,丧失 非自愿丧失为辅+ 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丧失 (自动) (只要不定居就不丧失,此时就有2 个国籍,我国只承认

    22、中国国籍) 一律禁止退出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 国籍 冲突 积极冲突 对中国人不承认其外国国籍 对外国人以经常居住地为准(最密切联系原则) 消极冲突无权获得任何国籍 以经常居住地为准 (多国籍) 二、外国人法律制度 申请签证驻外签证机关(在境外) 职能划分出入境检查边检机关负责 停留、居留 签证是一项权利,并非义务, 签证种类 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外交部规定 普通签证 入境 免签 两国有免签条约 有居留证 过境,但不越界,且不超时(临时越界,需边检批准) 应拒签 强制出境未过年限 有病(或传染病) 司法考试三国法学习笔记背诵版_呕心沥血整理版 签字材料有问题(作假或入境生活费无保障)

    23、境内单位 /个人出具邀请函,并对此负责 住旅馆,应旅馆登记,并向公安报送 住其他地方, 24 小时内,本人或留宿人向公安登记 居留境内工作须有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 持学习类居留证,在校外实习, 永久居留社会发展突出贡献 本人申请 公安部批准 罪犯、刑事案被告、嫌犯(依条约引渡除外) 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不准出境的 拖欠劳动报酬,经国务院部门或省政府决定不准出境的 限期 从事与居留事由不符活动 不宜继续居留 出境被限期出境, 超期仍不离境 强制出境情形 遣送 有不准入境情形 非法居留、非法就业 公安/边检负责, 1-5 年不准入境 驱逐 违反本法,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 ,10 年内不准入境

    24、概念保护境外的本国人属人管辖 权利因所在国家不当行为受到侵害(,如警方不作为) 条件 持续拥有国籍(受害起保护结束前) 外交保护,受害者用尽当地所有司法和行政救济 无需受害人请求 前提 对象已被指控犯罪/判刑的人 本国国民、不构成双重犯罪的、政治犯( ,引渡) 我国已刑诉程序(即已经有判决结果) 拒绝 我国可能遭遇不公正 已过追诉时效或赦免的 被缺席判的(但请求国承诺重审除外) 我国刑诉进行 拒绝 根据其年龄、健康,基于人道主义不宜引渡 联系机构(外国 向其提出引渡,对外承诺,我国对外表态) 引出最高法指定的, 程序决策机构 引入时承诺 量刑 最高院 限制追诉 最高检 执行机关公安 效果 引啥

    25、罪,只能定啥罪 非经同意不得转引渡 概念保护境内的外国人 司法考试三国法学习笔记背诵版_呕心沥血整理版 构成要件入境并+ 拒绝引渡 不视为政治罪 仍可以其他理由拒绝引渡,但却 无权庇护 如果啥都不做,就是事实庇护;须或引渡、或起诉、或强制出境 但劫机犯不能强制出境或引渡或起诉(领空原则规定)(受反劫机条约限制) 外交庇护领馆并非取得领土,不得以此庇护,有义务交出国际法认为不合法 中国人,即便定居国外,也无需再签证 第 5 章外交关系法 &领事关系法 8.78.88.14 一、外交关系法 交涉对象职务范围工作地域特权与豁免设置数量 外交关系 (使馆)中央机构主管全局全境宽1 个 领事关系 (领馆

    26、)地方机构 商务、文化、侨民 (不具政治职能) 辖区窄多个 建立外交关系包括建立领事关系,但断绝外交关系,不代表断绝领事关系 使馆与领馆无隶属关系,但领馆应听使馆的 中央外交机关元首政府、外交部 使馆 (常驻机构) 大使馆 公使馆 可约见元首职务相同 代表、保护、交涉、调查、促进关系 代办处 只能约见外交部长 特别使团(临时)(如礼仪使团) 使馆 外交代表机关 人员 设置 馆长(大使、公使、代办) 、参 外交人员 接受国可宣布为“不受的人” 赞(政商)、武官、秘书、随员 行政人员会计、翻译接受国可宣布为“不被的人” 事务性使团、礼节性使团, 特别 使团 概念 特权 派遣无须存在外交关系,只须双

    27、方同意 也适用“不欢迎、不接受”制度 ,但紧急情况,可推定同意进入房舍 公务外驾车肇事诉讼,可以管辖 不受欢迎 /不被接受: 入境前,可以拒签或拒绝入境 入境后,派遣国应召回或终止职务,接受国可以拒绝承认其为使馆人员,甚至限期离境 该宣布无须说明理由,可随时作出 司法考试三国法学习笔记背诵版_呕心沥血整理版 维也纳公约:使馆外交人员、外交信使、 人 员 我国:持外交签证或 持外交护照或 经政府同意授权的来访人士 适用人员 与外交人员共同生活的配偶及子女 若是 中国公民 或有中国 永久居留 资格,仅 公务行为才享有管辖豁免和不受侵犯 适用时间入境就任 离境的合理时间结束 二、领事关系法 领馆组成

    28、 领馆馆长(总领事、领事、副领事、领事代理人) 领事官员(职业领事、名誉领事)领事雇员(翻译) 、服务人员 使馆/领馆馆长、武官、(接受国可撤销此同意) 可无理由拒绝 任职开始使馆馆长:递交国书后领馆馆长:接受领事证书后其他人员:到任后 非经馆长同意,不得进(即便火灾)非经馆长同意,不得进入工作区域 馆舍不得侵犯(包括休息区、馆长私人官邸)紧急情况,可推定馆长已同意 不可征用确有必要, 可征用馆舍, 但应补偿 1、装置及使用无线电发报 通讯自由 2、外交 /领事信差,执行职务时人身不得侵犯(帮忙转递的商业机长不算) 领馆邮袋有重大理由可在派遣国授权代表在 外交邮袋不得开拆或扣留 场下开拆。若拒

    29、绝开拆,应退回原地 档案文件不可侵犯(即便断交) 其他免纳捐税、关税(不免水电费) 完全的刑事管辖豁免 管辖豁免 (但责任并不豁免,只能通过外交途径) 民事行政仅管4 个 1、私有不动产物权诉讼 2、私人继承 3、公务外的专业/商业活动诉讼 4、主动起诉而被反诉 豁免可由 执行,不受司法、行政管辖 例外: 1、因未明示或默示身份而订立的契约纠纷 2、交通肇事(海陆空)的损害赔偿诉讼 3、,以书面通知接受国 (司法、行政、民事、执行应分别放弃) 免除作证义务,免除作证义务 人身不得侵犯除非为防止 /制止犯罪,或正当防卫严重罪行已裁判执行 除外 免税免个人所得税、直接税(、服务费) 使馆、外交豁免

    30、者,不能从事私人专业/商业活动因此外交人员该类活动不能管辖豁免 司法考试三国法学习笔记背诵版_呕心沥血整理版 8.78.88.14 一、概述 须为(国家+ 政府间国际组织+ 民族解放组织) 缔约代表要有缔约权(只) 原则 1:须有(不是国书) , 缔约能力 例外 1: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 & 原则 2:全权证书由总理或外交部长签 条约 缔约权 例外 2:部门名义签的条约,部长签授权证书即可,不用签全权证书 有效要件 (若部门名义,但约定签全权证书,仍是总理或外长) 谁的名义签,谁保存 自由同意错误( 非自身引起 的根本性理解错误) 、欺诈、强迫 条约无效 符合国际强行法 若缔约时即冲突,

    31、自始无效 若和新的强行法冲突,与该规则相抵触者失效 二、条约缔结 表示接受条约拘束的方式 国内程序 签署/ 缔结新条约 批准或核准 批准条约或重要协定定, 核准其他协定或条约性质文件国务院定,总理或外长签 进入 已缔结的条约 加入 条约或重要协定定,外长签 其他协定或条约性质文件国务院定,外长签 /国务院定,外长签 先看条约本身,再据此找国内的对应程序国际法优先 重要都是人常定(,其他都国务院定,除了批准的重要条约,外长都能签 接受/加入,也可以是在条约签署后,生效前 条约或重要协定 友好合作、和平等政治性条约 、引渡 定,(其他协定公布由国务院规定) 双边条约批准 /核准/签署后,须互换 多

    32、边条约则交某国或国际组织保存 缔约各方议定须批准的 司法考试三国法学习笔记背诵版_呕心沥血整理版 联合国会员缔结条约,应在登记 登记与否,但影响条约能否被联合国援引不登记也是国际法渊源哦 外交部负责条约登记 时间必须在条约生效前作出(条约本身可以是有效的) 禁止保留(该项)保留被条约禁止,或与条约宗旨不符 条约明确允许的保留 无须他国接受,自然生效 单方意思表示 效力 条约为国际组织章程 该组织有权机构接受即有效 保留方 VS 接受方:以保留内容为准 保留方 VS 反对方:保留所涉规定无效,自行协商 接受方 VS 反对方:以原条约为准 三、条约的适用 原则:缔约国必守 例外:非法、不平等、情势

    33、变迁 即便必守,如何适用还是看具体情况 优先适用的条约:需优先适用,但国内法可与之冲突 转化后适用的条约:不能优先适用,但国内法须相一致 设定义务:第三国书面、明示接受才有效 对第三国的效力设定权利:第三国不反对即有效 权利义务取消:原则须经第三国同意 条约有冲突解决规定 按规定(联合国宪章 联合国会员间的条约) 当事国完全相同 后约取缔前约 条约冲突 (先+后)约 VS 先约 按先约 当事国部分相同(先+后)约 VS(先+后)约 按后约 先约VS 后约 不明,自行协商 多种文字仅以“作准文本”解释 通常含义、上下文 根据条约目的和宗旨 条约解释 解释规则 1、 着重维护条约有效性,不能因分歧

    34、就解释为无效 2、 若第三方解释:须中立 善意解释3、 若缔约国解释: 只能按有利对方或不利己方解释,双方都是如此 条约解释只为了化解分歧,无所谓是否一致 修正本只约束修正本的成员 条约修订 多边修正 新加入者,没反对,视为接受修正本 不同意修正本,不代表退出条约,只受原条约约束 VS 条约冲突:条约修订仍是1 个条约,多方间仍有条约关系 多边修改部分成员内部修改,不得影响其他成员权利义务,修改完,应通知其他成员 条约规定或 共同同意或情势变迁(非自身原因) 原因 条约履行完或履行不能 断交或战争 条约终止 &暂停 一方重大违约(可部分停止或) 程序书面通知,接受方若3个月内未反对,则按通知实

    35、施 司法考试三国法学习笔记背诵版_呕心沥血整理版 第 7 章国际争端的解决方式 8.78.88.14 一、概述 战争、武力、干涉内政不合法 强制方法 (封锁海岸、领土)只能安理会决定才合法 反报:针对行为的反措施 合法但不提倡(须适度) 报复:针对行为的反措施 政治方法(第三者促使协商)VS(第三者 直接参与 谈判)都不担责 非强制方法 法律解决 调查(只解决事实问题)VS 和解(解决事实和法律 问题) 仲裁:国际常设仲裁法院(1900 年,海牙) 法院(国际法庭、国际海洋法法庭) 二、国际争端的法律解决 概念 起诉(非会员 /缔约国,事先交存声明也OK) 诉讼管辖权 以双方同意 为条件 判决

    36、有约束力,有终局性,但 咨询管辖权 限于联合国(秘书处可以,秘书长不行,国家也不行) 意见无约束力 法院解决不适用国籍回避制度(除非其曾参与该案) 审判制度 “专案法官”15 个法官一起审,无国际法官国,可选派一名法官参 与审判,地位平等 表决不得弃权,多数同意通过,但意见均可附卷 只能审理海洋争端 诉讼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法人也能开发海洋 但自然人和法人须用尽当地救济,且其担保国/国籍国也须参加 管辖权以双方同意为条件 国际法院的法官,不受任何政府制约,也不受联合国机构制约,选举时5常没有否决权 司法考试三国法学习笔记背诵版_呕心沥血整理版 第 8 章战争和武装冲突法 8.78.88.14

    37、一、概述 宣而不战 战争已开始关键看意思表示(可口头)宣布敌国不算 战争 VS 武装冲突法 战而不宣 战争未开始(含受影响的第三国宣布战时中立) 外交和领事关系断绝 经贸往来禁止(已履行债务不废除) 领土条约仍有效 条约变化 交战国间条约 政治条约废止(同盟) 其他OR经济条约暂停 (、引渡等) 涉及非战国多边条约仅与战争冲突的条款暂停 战争规范条约开始适用 对敌国财产 境 内: 公产 占领 区: 可以 征 用, 但不 能没 收 境 内: 可以 限制 使用 私产 占领 区: 不能 干涉 没 收, 但军 事型 可征 用 对敌国国民可限制,但应尊重人身财产权 战争结束 标志宣布结束战争状态(和平条

    38、约、单方宣布) 后果恢复中断条约、恢复外交等 概念战争期宣称,承担不参与战争的法律义务 权利与交战国的外交/商务关系,不违背中立时,应得到尊重 战时中立不作为义务不得军事、资金支持(哪怕两边押注) 义务防止义务防止交战国在自身领土上从事战争活动(征兵等) 容忍义务容忍对船舶的临检、对从事非中立义务船舶的处罚 二、作战规则(战争、武装冲突皆适用) 极度残酷武器、有毒、化学、生物武器 核武器并未禁止 对武器限制 (只禁止杀人型地雷车辆碾压才会爆炸、遥控爆炸不算) 禁止改变环境 对手段和方法限制 (不能用常 识! ) 假装谈判 /投降 假装伤病 假装平民、非战斗人员 不含诈术 (伪装、假目标、假情报

    39、) 特别规则敌国商船一般可以拿捕 保护平民、战俘 符合人道主义(财产、人身、人格权)战俘自己也不得放弃自己的人道权利 战争结束,战俘应立即 遣返 司法考试三国法学习笔记背诵版_呕心沥血整理版 三、惩罚战争犯罪 危害和平罪计划/实施违法战争 战争犯罪范围战争罪违反战争法规的行为 违反人道罪如灭绝种族 纽伦堡审判德国二战 东京审判日本二战 只惩罚 战犯 (灭种族罪、侵害人类罪、侵略罪、战争罪) 主要司法实践常设 法院,位于荷兰海牙, 独立于联合国 【国际法院隶属于联合国】 只追究个人刑责,最高刑为无期 没溯及力, 只管辖 2002 年 7 月后 的罪行 管辖权:一方为缔约国或 非缔约国接受或 被告

    40、是缔约国国民 司法考试三国法学习笔记背诵版_呕心沥血整理版 第 1 章国际私法导论 8.78.88.14 一、概述 调整对象涉外/国际民商事关系主体(经常居所地)、客体、内容(含发生地)任一涉外 调整方法 间接调整冲突法调整,规定适用哪国实体法 直接调整实体法调整,统一国际法律 国际私法渊源 国际渊源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含冲突法领域 国内渊源国内立法、司法解释、国内判例(但中国不是) 国际私法主体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组织 第 2 章冲突规范和准据法 8.78.88.14 一、冲突规范 指明应哪国实体法调整的法律规范 概念“侵权依据侵权行为地法” 连接点:侵权行为地;系属:侵权行为地法 连接点

    41、 静态侵权行为地、婚姻缔结地 动态国籍、动产所在地等 看其在民商关系中是否能变化 结构 系属公式 欧洲大陆:国籍法 英美:住所地法 我国:经常居所地法 即“以当事人的XX 作为连接点” 不能说属人法连接点是属人 物之所在地法(物权类)、行为地法、法院地法(无外国法援引时)、 旗国法(运输类) 、最密切联系地法(复杂类关系)、当事人合意选择法律 只能适用 X国法 结合案情才能确定准据法 是否明示国别 类型 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2 个连接点都要满足(收养人 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 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2 个连接点 无条件(任意满足1 个即可) 有条件(选择 1 个) 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42、 不动产纠纷,以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解决能否受理VS 受理后怎么判决 二、准据法 概念经冲突规范指定的 区际法律冲突若某国不同区域不同法,则 司法考试三国法学习笔记背诵版_呕心沥血整理版 第 3 章冲突规范和准据法 8.78.88.14 一、定性 概念又称为识别,对案件性质 的认定(违约OR 侵权、法定继承OR 遗嘱继承) 定性的依据 我国适用 法院地法律 来定性 案件涉及2 个涉外民事关系时,应适用何种法律识别分割制 二、反致 类型 中国规定我国禁止反致与转致 不看过程,先看结果,折腾出去是转,折腾回来是反; 根据我国冲突规范找到第一个目标国家,法院直接适用该实体法 查明主体 当事人选的,

    43、当事人查明 不是当事人选,审案机关(含行政机关)查明 无法查明适用中国法 认定无法查明 由当事人查明的,逾期无正当理由未提供 由审案机关查明的,须用尽可能途径 对外国法异议当事人异议,审案机关 审查认定 四、公共秩序保留 概念英美称为“公共政策” ;我国称为“公共利益” 外国法可因此被排除,排除后适用中国法 我国适用 ;但 司法考试三国法学习笔记背诵版_呕心沥血整理版 五、法律规避和直接适用的法 故意 法律规避 构成要件 (我国) 制造或变更(连接点)具体事实 避开法律规定(规避外国法不算) 个人行为 使对自己有利法律得以适用 后果不适用外国法, 适用范围涉及三安全 8.88.98.15 一、

    44、法律适用的原则 适用问题 适用法原则无溯及力,但若当时无适用规定除外 涉外民商事争议,中国法和国际条约都没规定,可适用国际惯例 前提:法律意思自治 选择的法律和案件 意思自治优先最晚时间为 含各方援引相同法律, 国际条约可以意思自治,但违反公共利益、强制规定除外 最密切联系原则兜底原则,适用法无法确定时用 港澳台民商纠纷参照涉外法律适用的规定 二、民事主体的法律适用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自然人法人 基本原则(婚姻、继承除外)登记地法 例外 票据当事人行为能力,适用,也适用下条 若依经常居所地无能力,依行为地法有能力,适用行为地法 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两个都OK 我国问题(权利能力

    45、、行为能力、宣告失踪/ 死亡、人格权)原则 经常居所地:连续居住1 年且作为(但就医、) 自然人的确定 经常居所地不明,适用居所地法律 法人的确定国籍登记地 司法考试三国法学习笔记背诵版_呕心沥血整理版 住所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经常居所地主营业地(纠纷最密切的) 注意勿混淆 三、时效、代理、信托的法律适用 法律适用 1允许(法定代理、指定代理不行) 2 代理内部关系,适用代理关系发生地法(代理人VS 被代理人) 代理外部关系,适用代理行为地法 1 2信托财产所在地法信托关系发生地法 四、争议的法律适用 原则经常居所地法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也适用 3、发生地法(行为OR结果) 1、船旗国法同一船旗

    46、碰撞 船舶和民用航 2、侵权行为地法 不同船旗/内水碰撞 民用航空器对地面、内水、第三人侵权 不同国籍碰撞在(公海) 空器侵权 争议 3、法院地法 例外民用航空器在公海侵权 可选择,但限选侵权人主营业地法或损害发生地法 被侵权人不选择 若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从事相关经营,适用其经常居所地 没从事经营,适用提供地法 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 原则 最密切联系原则(依最能体现合同特征性地确定)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外合作勘探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国 法, 由选择,但只能选择商品、服务提供地法 消费者不选择 争议例外 若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从事相关经营,则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 没从事经营,适用提供地法 劳动

    47、聘用合同 能确定工作地,适用工作地法 不能确定工作地,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 能确定工作地,适用工作地法或法 不能确定工作地,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或法 不动产物之所在地 争议1 动产 2物之所在地 司法考试三国法学习笔记背诵版_呕心沥血整理版 1 运输中动产 2目的地法 原则旗国法 例外 优先权适用法院地法(多种权利时,只限于优先权争议哦) 光船(没旗)租赁前或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适用船舶登记国法 原则 民用航空器 例外优先权适用法院地法 有价证券权利实现地法最密切联系法(无意思自治) 权利质权质权设立地法 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 知识产权争议 知识产权转让或许可参照合同之债法律 当事人只能选

    48、择“法院地法” 被请求保护地法( ) 知识产权侵权 原则适用 票据债务人行为能力 例外依国籍法无能力,依行为地法有能力,适用行为地法 票据行为 原则适用行为地法 票据法 (出票、背书、承兑) 例外出票的记载事项,可以付款地法 票据追索权行使期限出票地法 持票人责任 (未提示付款、追索) 付款地法 票据丧失时权利保全程序付款地法 海事关系共同海损理算,适用理算地法 结婚手续(婚姻缔结地法、一方经常居所地法、一方国籍法) 协议离婚(经常居所地法、一方国籍法) (约定争议) 共同经常居所地法 共同国籍法 离婚手续机构地法 财产关系 (经常居所地法、一方国籍法、主要财产所在地法) 共同经常居所地法 共

    49、同国籍法 最密切联系原则 夫妻关系 结婚条件 共同经常居所法 共同国籍法 婚姻缔结地法(但须在经常居所地 /国籍地) 最密切联系原则 诉讼离婚 人身关系共同经常居所地法 共同国籍法 最密切联系原则 法(一方经常居所地或国籍法) 法(一方经常居所地法或国籍国法或主要财产所在地法) 法(一方经常居所地法或国籍国法) 司法考试三国法学习笔记背诵版_呕心沥血整理版 涉外收养 外国收养组织向中国组织 须办理手续,签订收养协议 程序要求 夫妻共同收养,应共同办理,一方因故,只能,且须所在国公证and 认证 条件和手续收养人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 法律适用确认效力经常居所地鼓励跨国收养 解除经常居所地法或法院

    50、地法保护被收养人 每一缔约国应负责跨国收养事务(我国民政部) 从跨国收养中 跨国收养 受托机构只能追求,应由的人指导 收养国中央机关认为OK,(身份 +收养合格性、适当性+病史+收养能力等) , 转交原住国中央机关 六、继承的法律适用 法定继承 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法 动产被继承人经常所在地法 遗嘱方式立遗嘱时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国籍国法遗嘱行为地法 遗嘱效力(行为能力)立遗嘱时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国籍国法 遗产所在地法 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即无人继承的遗产 民诉:继承遗产纠纷: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司法考试三国法学习笔记背诵版_呕心沥血整理版 第 5 章国际民商事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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