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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附件检查表(无批注).doc

  • 上传人(卖家):淡淡的紫竹语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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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检查表无批注 检查表 批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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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 - 附件: 山东省风险隐患双重预防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执法检查表 检查 类别 检查项 目 检查内容检查依据处置意见 通用 要求 建立体 系制度 应按照规定建立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制度 内容应包括风险点确定、危险源辨识、风 险评价、风险控制措施的制定与实施、风 险分级管控、责任部门、工作方法、工作 流程以及持续改进等方面内容,并符合企 业实际。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 十八条、第九十八条第四项; 2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 第四十二条第五项; 3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通则 (DB37/T 2882-2016)第 4.1 条; 4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通 则(DB37/T

    2、2883-2016)第 4.1 条; 5各行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细 则、实施指南。 1.一般行业未建立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开展工作) 的,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 责令限期改正,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最高幅度实施处罚,处 3 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7 万 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 1.5 万元的罚款。 2.高危行业未建立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开展工作) 的,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 责令限期改正,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最高幅度实施处罚,处 5 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

    3、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 2 万元的罚款。 应按照规定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逐步 建立并实施从主要负责人到从业人员的事 故隐患排查责任制。制度内容应包括隐患 分级与分类、编制排查项目清单、制定排 查计划、隐患排查、隐患治理、建档监控、 资金专项使用、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持 续改进等内容,并符合企业实际。 1.一般行业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 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并处 10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

    4、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2.高危行业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 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 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1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 下的罚款。 成立组 织机构 应以正式文件明确双重预防体系建设组织 机构,组织领导机构组成人员应包括企业 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各职能部门负 责人以及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主要负责人 全面负责企业风险

    5、隐患双重预防体系建设 工作。 1.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通则 (DB37/T 2882-2016)第 4.1 条; 2.各行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细 则、实施指南。 检查发现存在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标准规范要求或企业 实际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说服教育。说服教育情况可 记载在现场检查记录中。 通用 要求 明确职 责分工 应以正式文件(可与成立组织机构文件合 并下发)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 人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各类专业技术 人员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应履行的职责。 1.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 2.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 任规定第六条; 3.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

    6、系通则 (DB37/T 2882-2016)第 4.6 条; 4.各行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细 检查发现存在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标准规范要求或企业 实际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说服教育。说服教育情况可 记载在现场检查记录中。 - 2 - 检查 类别 检查项 目 检查内容检查依据处置意见 则、实施指南。 各责任人员应了解自身建设职责。 检查发现存在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标准规范要求或企业 实际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说服教育。说服教育情况可 记载在现场检查记录中。 实施全 员培训 应制定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培训计划,明确 培训时间、培训学时、培训内容、培训对 象、培训资金等内容。

    7、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 十五条第三款、第九十四条第四项; 2.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 3.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 任规定第二十九条; 4.各行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细 则、实施指南。 检查发现存在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标准规范要求或企业 实际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说服教育。说服教育情况可 记载在现场检查记录中。 应按照规定开展全员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培 训,分层次、分阶段组织双重预防体系建 设的培训,并如实记录全体人员的培训教 育情况,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和从业人 员个人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培训结束须进 行闭卷考试,考核结果应记入培训档案。 1.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

    8、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人数 5 人以下的,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 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5 万元以上 6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1.3 万元 以下的罚款。 2.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人数5人以上10人以 下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 的规定, 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6 万元以上 8 万元以 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9、3 万元以上 1.6 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人数 10 人以上的, 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 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8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 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6 万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通用 要求 落实责 任考核 应建立双重预防体系考核奖惩制度,或在 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中涵盖相关内容, 明确考核奖惩的标准、频次、方式方法等, 并将考核结果与员工工资薪酬相挂钩。 1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 第四十二条

    10、第五项; 2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通则 (DB37/T 2882-2016)第 4.6 条; 3.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通则 (DB37/T 2883-2016)第 4.4 条; 4各行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细 则、实施指南。 1.一般行业未建立并按规定运行双重预防体系考核奖惩制度, 实现风险的动态管理的,认定为未落实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 制度的一种表现,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第 五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 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5 万元以上 7 万 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

    11、员处 1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罚款。 2.高危行业未建立并按规定运行双重预防体系考核奖惩制度, - 3 - 检查 类别 检查项 目 检查内容检查依据处置意见 实现风险的动态管理的,认定为未落实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 制度的一种表现,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第 五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 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 1.5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应落实双重预防体系考核奖惩制度,根据 双重预防体系考核结果予以奖惩。 风险 分级 管控 风险

    12、点 确定 应建立作业活动清单,清单应覆盖企业生 产经营过程中各类作业活动和工艺操作, 且与企业实际相符。 1.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第 四十二条第五项; 2.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通则 (DB37/T 2882-2016) 第 6.2.1 条、 第 6.2.2 条; 3.各行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细 则、实施指南。 1.一般行业未按照风险点划分原则,在本单位生产活动区域内 对生产经营全过程进行风险点排查或者风险点确定缺项漏项 严重或与企业实际严重不符的, 认定为未落实安全生产风险分 级管控制度的一种表现,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 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1 万元

    13、以上 3 万元 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5 万元以 上 7 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罚款。 2.高危行业未按照风险点划分原则,在本单位生产活动区域内 对生产经营全过程进行风险点排查或者风险点确定缺项漏项 严重或与企业实际严重不符的, 认定为未落实安全生产风险分 级管控制度的一种表现,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 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 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7 万元以 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14、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5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应建立设备设施清单,清单应覆盖企业生 产经营过程中涉及的设施、部位、场所、 区域,且与企业实际相符。 风险 分级 管控 危险源 辨识分 析 应组织相关部门、班组、岗位人员针对作 业活动清单、设备设施清单逐个进行危险 源辨识、分析。 1.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第 四十二条第五项; 2.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通则 (DB37/T 2882-2016)第 4.2 条、第 6.3 条; 4.各行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细 则、实施指南。 1.一般行业未按规定进行危险源辨识、分析或者危险源辨识、 分析缺项漏项严重或与企业实际严重不符的

    15、,认定为未落实安 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一种表现,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 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1 万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并处 5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罚 款。 2.高危行业未按规定进行危险源辨识、分析或者危险源辨识、 分析缺项漏项严重或与企业实际严重不符的,认定为未落实安 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一种表现,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 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3 万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

    16、停业整顿, 并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5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 危险源辨识应合理,现有管控措施应辨识 齐全,描述应具有针对性,设备设施危险 源辨识应重点考虑根源性危险源。 - 4 - 检查 类别 检查项 目 检查内容检查依据处置意见 罚款。 风险 评价 风险评价准则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设计 规范、技术标准规定以及本单位的安全管 理、技术标准和本单位安全生产方针、目 标等方面的规定。 1.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第 四十二条第五项; 2.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 任规定第二十九条; 3.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

    17、体系通则 (DB37/T 2882-2016)第 6.1 条、第 6.4 条; 4.各行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细 则、实施指南。 检查发现存在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标准规范要求或企业 实际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说服教育。说服教育情况可 记载在现场检查记录中。 风险评价过程中相关参数取值应依据本单 位的风险评价准则,判定级别应基本合理。 检查发现存在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标准规范要求或企业 实际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说服教育。说服教育情况可 记载在现场检查记录中。 应依据通则、细则、实施指南规定进行重 大风险判定。 1.一般行业未进行重大风险判定或者存在 3 项以上应为重大风

    18、 险而未判定为重大风险的, 认定为未落实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 控制度的一种表现,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 第五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 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5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罚款。 2.高危行业未进行重大风险判定或者存在 3 项以上应为重大风 险而未判定为重大风险的, 认定为未落实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 控制度的一种表现,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 第五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 罚款;逾期未改正

    19、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 1.5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风险 分级 管控 风险控 制措施 从工程技术措施、管理措施、培训教育措 施、个体防护措施、应急处置措施等方面 识别并评估现有控制措施的有效性。现有 控制措施不足以控制此项风险,应提出建 议或改进的控制措施。控制措施应具体可 操作并符合企业实际。 1.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第 四十二条第五项; 2.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通则 (DB37/T 2882-2016)第 4.2 条、第 4.5 条、第 6.5 条; 3.各行业安全生产风险

    20、分级管控体系细 则、实施指南。 1.一般行业未制定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或者控制措施不 符合有关法律标准规定或与企业实际严重不符的, 认定为未落 实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一种表现,依据山东省安全 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 顿,并处 5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 下罚款。 2.高危行业未制定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或者控制措施不 符合有关法律标准规定或与企业实际严重不符的, 认定为未落 实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

    21、的一种表现,依据山东省安全 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风险控制措施应在实施前进行评审,评审 内容至少包括措施的可行性和有效性、是 否使风险降低至可接受风险、是否产生新 的风险、是否已选定最佳解决方案等内容。 - 5 - 检查 类别 检查项 目 检查内容检查依据处置意见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 顿,并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5 万元以上 2 万元 以下罚款。 针对评价出的不可接受风险,应补充制定 控制措施,补充制定的措施应具体可操作 并符合企业实际,应符合

    22、有关法律法规、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风险管 控实施 应根据风险分级管控的基本原则和企业组 织机构设置情况,合理确定各级风险的管 控层级,一般分为公司(厂)、部室(车 间)、班组和岗位级,也可结合本单位机 构设置情况,对风险管控层级进行增加或 合并。 1.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第 四十二条第五项; 2.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通则 (DB37/T 2882-2016)第 4.2 条、第 4.5 条、第 6.6 条; 3.各行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细 则、实施指南。 1.一般行业对排查出的风险点未按照危险性确定风险等级或者 确定的风险管控层级明显不符合通则、 细则规定或与企业实际

    23、 严重不符的,认定为未落实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一种 表现, 依据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 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5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罚款, 对其主要负责人、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罚款。 2.高危行业对排查出的风险点未按照危险性确定风险等级或者 确定的风险管控层级明显不符合通则、 细则规定或与企业实际 严重不符的,认定为未落实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一种 表现, 依据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3

    24、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 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对其主要负责人、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5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应根据确定的风险管控层级和企业实际, 确定各风险点的管控责任部门和管控责任 人员。 各风险点管控责任人应掌握所管控风险点 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可能导致的事故类 型和管控措施。 风险 分级 管控 风险 管控 清单 应建立风险分级管控清单,清单应由企业 组织相关部门、岗位人员按程序评审,并 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审定发布。 1.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 任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 2.安全生产风险分

    25、级管控体系通则 (DB37/T 2882-2016)第 6.7 条; 3.各行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细 则、实施指南。 检查发现存在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标准规范要求或企业 实际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说服教育。说服教育情况可 记载在现场检查记录中。 风险分级管控清单内容应符合细则、实施 指南的规定,涵盖确定的所有风险点、辨 识出的危险源、所在位置、伴随风险大小、 等级、所需管控措施、责任单位、责任人 等信息。 检查发现存在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标准规范要求或企业 实际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说服教育。说服教育情况可 记载在现场检查记录中。 - 6 - 检查 类别 检查项 目

    26、检查内容检查依据处置意见 风险 告知警 示 企业应建立安全风险公告制度,在醒目位 置和重点区域分别设置安全风险公告栏, 制作岗位安全风险告知卡,标明主要安全 风险、可能引发事故隐患类别、事故后果、 管控措施、应急措施及报告方式等内容。 1.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第 四十二条第五项; 2.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 任规定第二十九条; 3.各行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细 则、实施指南。 1.一般行业未对风险点进行公告或者公告的安全风险缺项漏项 严重或与企业实际严重不符的, 认定为未落实安全生产风险分 级管控制度的一种表现,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 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

    27、,可以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 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5 万元以 上 7 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罚款。 2.高危行业未对风险点进行公告或者公告的安全风险缺项漏项 严重或与企业实际严重不符的, 认定为未落实安全生产风险分 级管控制度的一种表现,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 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 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7 万元以 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5 万元以

    28、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风险分级管控清单将设备设施、作业 活动及工艺操作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及应采 取的措施通过培训方式告知各岗位人员及 相关方,使其掌握规避风险的措施并落实 到位。 检查发现存在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标准规范要求或企业 实际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说服教育。说服教育情况可 记载在现场检查记录中。 风险 分级 管控 风险告 知警示 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 设施、设备上,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 标志。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 二条、第九十六条第一项; 2.各行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细 则、实施指南; 3.工贸行业较大危害因素辨识与防范指 导手册

    29、。 1.有 1-2 处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 未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1 万元 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 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 上 1.3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有 3-4 处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 未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1 万元 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10 万元以上

    30、15 万 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 1.3 万元以上 1.6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 业整顿。 3.有 5 处以上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 上未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3 万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15 万元以上 20 - 7 - 检查 类别 检查项 目 检查内容检查依据处置意见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 1.6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 业整顿。 说明: 1.上述

    31、认定为未落实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表现,主要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从企业应进行安全生产风险排查、对排查出的风险点 按照危险性确定风险等级、对风险点进行公告警示、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实现风险的动态管理等方面予以细化。 2.上述认定为未落实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表现,均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实施处罚。对当事人违反同一项的多个违法情形 实施罚款时,不得重复计算罚款额,其罚款额不得高于该项规定数额的上限,也不得低于其规定数额的下限。 3.上述认定为未落实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表现,当事人存在 4 种以上情形或者有从重处罚情节的,执法人员应当在自由裁

    32、量幅度内选择较高或者最高幅度 确定处罚标准,但不得高于自由裁量幅度上限。 隐患 排查 治理 隐患排 查清单 应建立生产现场类隐患排查清单,清单内 的排查内容及标准应包含风险分级管控清 单中各风险点、危险源及控制措施。 1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通 则(DB37/T 2883-2016)第 7.1 条; 2各行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 系细则、实施指南。 检查发现存在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标准规范要求或企业 实际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说服教育。说服教育情况可 记载在现场检查记录中。 应建立基础管理类隐患排查清单,清单内 的排查项目及标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和双重预防体系相关地

    33、方标准要求。 检查发现存在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标准规范要求或企业 实际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说服教育。说服教育情况可 记载在现场检查记录中。 隐患 排查 治理 隐患排 查计划 应制定隐患排查计划,明确各类型隐患排 查的排查频次、排查要求、排查范围、组 织级别及排查人员等。 各行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细则、实施指南。 检查发现存在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标准规范要求或企业 实际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说服教育。说服教育情况可 记载在现场检查记录中。 隐患排 查实施 应依据隐患排查清单,结合组织级别、排 查类型等排查内容,编制各类型隐患排查 标准(表),并严格对照排查。 1

    3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 十八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五项、第九 十九条; 2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条; 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 定第十条; 4.山东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 理办法 第七条、 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5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通 则(DB37/T 2883-2016)第 4.2 条; 6.各行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细则、实施指南。 检查发现存在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标准规范要求或企业 实际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说服教育。说服教育情况可 记载在现场检查记录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本单位的事故隐 患进行排查。隐患排查类型、周期、实施 主

    35、体等应符合通则、细则等地方标准的要 求和企业实际情况。 未定期对本单位事故隐患进行排查的,依据山东省重大生产 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 0.3 万元 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技术、管理措施, 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 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36、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8 - 检查 类别 检查项 目 检查内容检查依据处置意见 应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1.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完整记录(除隐瞒情况)或者向从 业人员通报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不全的,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并处 5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2.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记录虚假或隐瞒情况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 报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37、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 的规定, 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 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5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应向从业人员通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隐患 排查 治理 一般事 故隐患 治理 隐患整改前应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 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 定第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五项; 3.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通则 (DB37/T 2883-2016)第 7.4 条; 4.各行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细则、实施指南。 1.除矿山、金属冶炼单

    38、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 营的,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 条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2.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未 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依据安全生产事 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警 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3.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 擅自生产经营的, 依据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 以下的罚款。

    39、 应对自身排查出的隐患按期完成治理 隐患整改后应按规定进行验收 重大事 故隐患 治理 应编制事故隐患评估报告 1山东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 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2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 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 三项; 3.山东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 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 款第五项; 4.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第六项; 5.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通则 (DB37/T 2883-2016)第 7.4 条; 未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评估的,依据山东省重大生产安全事 故隐患

    40、排查治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警 告,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 1 万元 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以 0.3 万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应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未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 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发现 1 处事故隐患未制定治理方案的,并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发 现 2 处未制定治理方案的, 并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现 3 处以上未制定治理方案的,并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 的罚款。 隐患治理前应制定并落实可靠的安全措施 检查发现存在不

    41、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标准规范要求或企业 实际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说服教育。说服教育情况可 记载在现场检查记录中。 - 9 - 检查 类别 检查项 目 检查内容检查依据处置意见 6各行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 系细则、实施指南。 应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 未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的,依据山东省重大生产安全事 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警 告,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 1 万元 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以 0.3 万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重大事故隐患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 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监部门

    42、提出恢 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 恢复生产经营。 生产经营单位对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监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 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合格或者 未经安监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依据安全生产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给予 警告,并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隐患 排查 治理 事故隐 患报告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 方案和治理结果,向县(市、区)人民政 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 告。 1.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条、第 四十二条第六项; 2.山东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 理办法 第十条、 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

    43、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 四十五条第六项。 1.生产经营单位上报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和治理结果不符 合规定的,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的 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逾 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5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 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罚款。 2.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和治理结果的, 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 限期改正, 可以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7

    44、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对其 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5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不 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生产经营单位对存在的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 谎报或者拖 延不报的, 依据 山东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根据 情节轻重, 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以 0.3 万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 款。 - 10 - 检查 类别 检查项 目 检查内容检查依据处置意见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故意提供虚

    45、假情况或者 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 1.生产经营单位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 及其他安全问题,发现 1 项的,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 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 产经营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 人、其他有关人员处 0.1 万元以上 0.3 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生产经营单位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 及其他安全问题,发现 2 项的,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 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 产经营单位处 1.5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 人、其他有关人

    46、员处 0.3 万元以上 0.6 万元以下的罚款。 3.生产经营单位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 及其他安全问题,发现 3 项以上的,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可以 对生产经营单位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主要负 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 0.6 万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持续 改进 评审 企业每年应至少对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情况 进行一次系统性评审。 1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通则 (DB37/T 2882-2016)第 9.2 条; 2.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通则 (DB37/T 2883-2016)第 10.2 条; 3各行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细 则、实施指南。 检查发现存在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标准规范要求或企业 实际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说服教育。说服教育情况可 记载在现场检查记录中。 更新 应适时、及时针对工艺、设备、人员等重 大变更开展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更新 风险信息与风险管控措施,编制、更新风 险管控清单。 检查发现存在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标准规范要求或企业 实际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说服教育。说服教育情况可 记载在现场检查记录中。 应根据风险管控措施的变化情况或法律法 规的变化及时更新隐患排查清单,并按清 单编制排查表,及时实施隐患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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