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检查表(无批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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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 附件: 山东省风险隐患双重预防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执法检查表 检查 类别 检查项 目 检查内容检查依据处置意见 通用 要求 建立体 系制度 应按照规定建立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制度 内容应包括风险点确定、危险源辨识、风 险评价、风险控制措施的制定与实施、风 险分级管控、责任部门、工作方法、工作 流程以及持续改进等方面内容,并符合企 业实际。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 十八条、第九十八条第四项; 2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 第四十二条第五项; 3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通则 (DB37/T 2882-2016)第 4.1 条; 4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通 则(DB37/T
2、2883-2016)第 4.1 条; 5各行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细 则、实施指南。 1.一般行业未建立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开展工作) 的,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 责令限期改正,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最高幅度实施处罚,处 3 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7 万 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 1.5 万元的罚款。 2.高危行业未建立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开展工作) 的,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 责令限期改正,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最高幅度实施处罚,处 5 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
3、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 2 万元的罚款。 应按照规定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逐步 建立并实施从主要负责人到从业人员的事 故隐患排查责任制。制度内容应包括隐患 分级与分类、编制排查项目清单、制定排 查计划、隐患排查、隐患治理、建档监控、 资金专项使用、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持 续改进等内容,并符合企业实际。 1.一般行业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 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并处 10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
4、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2.高危行业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 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 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1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 下的罚款。 成立组 织机构 应以正式文件明确双重预防体系建设组织 机构,组织领导机构组成人员应包括企业 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各职能部门负 责人以及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主要负责人 全面负责企业风险
5、隐患双重预防体系建设 工作。 1.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通则 (DB37/T 2882-2016)第 4.1 条; 2.各行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细 则、实施指南。 检查发现存在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标准规范要求或企业 实际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说服教育。说服教育情况可 记载在现场检查记录中。 通用 要求 明确职 责分工 应以正式文件(可与成立组织机构文件合 并下发)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 人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各类专业技术 人员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应履行的职责。 1.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 2.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 任规定第六条; 3.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
6、系通则 (DB37/T 2882-2016)第 4.6 条; 4.各行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细 检查发现存在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标准规范要求或企业 实际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说服教育。说服教育情况可 记载在现场检查记录中。 - 2 - 检查 类别 检查项 目 检查内容检查依据处置意见 则、实施指南。 各责任人员应了解自身建设职责。 检查发现存在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标准规范要求或企业 实际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说服教育。说服教育情况可 记载在现场检查记录中。 实施全 员培训 应制定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培训计划,明确 培训时间、培训学时、培训内容、培训对 象、培训资金等内容。
7、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 十五条第三款、第九十四条第四项; 2.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 3.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 任规定第二十九条; 4.各行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细 则、实施指南。 检查发现存在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标准规范要求或企业 实际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说服教育。说服教育情况可 记载在现场检查记录中。 应按照规定开展全员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培 训,分层次、分阶段组织双重预防体系建 设的培训,并如实记录全体人员的培训教 育情况,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和从业人 员个人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培训结束须进 行闭卷考试,考核结果应记入培训档案。 1.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
8、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人数 5 人以下的,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 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5 万元以上 6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1.3 万元 以下的罚款。 2.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人数5人以上10人以 下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 的规定, 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6 万元以上 8 万元以 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9、3 万元以上 1.6 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人数 10 人以上的, 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 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8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 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6 万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通用 要求 落实责 任考核 应建立双重预防体系考核奖惩制度,或在 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中涵盖相关内容, 明确考核奖惩的标准、频次、方式方法等, 并将考核结果与员工工资薪酬相挂钩。 1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 第四十二条
10、第五项; 2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通则 (DB37/T 2882-2016)第 4.6 条; 3.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通则 (DB37/T 2883-2016)第 4.4 条; 4各行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细 则、实施指南。 1.一般行业未建立并按规定运行双重预防体系考核奖惩制度, 实现风险的动态管理的,认定为未落实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 制度的一种表现,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第 五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 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5 万元以上 7 万 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
11、员处 1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罚款。 2.高危行业未建立并按规定运行双重预防体系考核奖惩制度, - 3 - 检查 类别 检查项 目 检查内容检查依据处置意见 实现风险的动态管理的,认定为未落实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 制度的一种表现,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第 五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 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 1.5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应落实双重预防体系考核奖惩制度,根据 双重预防体系考核结果予以奖惩。 风险 分级 管控 风险
12、点 确定 应建立作业活动清单,清单应覆盖企业生 产经营过程中各类作业活动和工艺操作, 且与企业实际相符。 1.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第 四十二条第五项; 2.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通则 (DB37/T 2882-2016) 第 6.2.1 条、 第 6.2.2 条; 3.各行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细 则、实施指南。 1.一般行业未按照风险点划分原则,在本单位生产活动区域内 对生产经营全过程进行风险点排查或者风险点确定缺项漏项 严重或与企业实际严重不符的, 认定为未落实安全生产风险分 级管控制度的一种表现,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 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1 万元
13、以上 3 万元 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5 万元以 上 7 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罚款。 2.高危行业未按照风险点划分原则,在本单位生产活动区域内 对生产经营全过程进行风险点排查或者风险点确定缺项漏项 严重或与企业实际严重不符的, 认定为未落实安全生产风险分 级管控制度的一种表现,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 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 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7 万元以 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14、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5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应建立设备设施清单,清单应覆盖企业生 产经营过程中涉及的设施、部位、场所、 区域,且与企业实际相符。 风险 分级 管控 危险源 辨识分 析 应组织相关部门、班组、岗位人员针对作 业活动清单、设备设施清单逐个进行危险 源辨识、分析。 1.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第 四十二条第五项; 2.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通则 (DB37/T 2882-2016)第 4.2 条、第 6.3 条; 4.各行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细 则、实施指南。 1.一般行业未按规定进行危险源辨识、分析或者危险源辨识、 分析缺项漏项严重或与企业实际严重不符的
15、,认定为未落实安 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一种表现,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 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1 万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并处 5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罚 款。 2.高危行业未按规定进行危险源辨识、分析或者危险源辨识、 分析缺项漏项严重或与企业实际严重不符的,认定为未落实安 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一种表现,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 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3 万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
16、停业整顿, 并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5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 危险源辨识应合理,现有管控措施应辨识 齐全,描述应具有针对性,设备设施危险 源辨识应重点考虑根源性危险源。 - 4 - 检查 类别 检查项 目 检查内容检查依据处置意见 罚款。 风险 评价 风险评价准则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设计 规范、技术标准规定以及本单位的安全管 理、技术标准和本单位安全生产方针、目 标等方面的规定。 1.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第 四十二条第五项; 2.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 任规定第二十九条; 3.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
17、体系通则 (DB37/T 2882-2016)第 6.1 条、第 6.4 条; 4.各行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细 则、实施指南。 检查发现存在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标准规范要求或企业 实际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说服教育。说服教育情况可 记载在现场检查记录中。 风险评价过程中相关参数取值应依据本单 位的风险评价准则,判定级别应基本合理。 检查发现存在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标准规范要求或企业 实际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说服教育。说服教育情况可 记载在现场检查记录中。 应依据通则、细则、实施指南规定进行重 大风险判定。 1.一般行业未进行重大风险判定或者存在 3 项以上应为重大风
18、 险而未判定为重大风险的, 认定为未落实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 控制度的一种表现,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 第五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 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5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罚款。 2.高危行业未进行重大风险判定或者存在 3 项以上应为重大风 险而未判定为重大风险的, 认定为未落实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 控制度的一种表现,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 第五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 罚款;逾期未改正
19、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 1.5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风险 分级 管控 风险控 制措施 从工程技术措施、管理措施、培训教育措 施、个体防护措施、应急处置措施等方面 识别并评估现有控制措施的有效性。现有 控制措施不足以控制此项风险,应提出建 议或改进的控制措施。控制措施应具体可 操作并符合企业实际。 1.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第 四十二条第五项; 2.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通则 (DB37/T 2882-2016)第 4.2 条、第 4.5 条、第 6.5 条; 3.各行业安全生产风险
20、分级管控体系细 则、实施指南。 1.一般行业未制定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或者控制措施不 符合有关法律标准规定或与企业实际严重不符的, 认定为未落 实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一种表现,依据山东省安全 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 顿,并处 5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 下罚款。 2.高危行业未制定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或者控制措施不 符合有关法律标准规定或与企业实际严重不符的, 认定为未落 实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
21、的一种表现,依据山东省安全 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风险控制措施应在实施前进行评审,评审 内容至少包括措施的可行性和有效性、是 否使风险降低至可接受风险、是否产生新 的风险、是否已选定最佳解决方案等内容。 - 5 - 检查 类别 检查项 目 检查内容检查依据处置意见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 顿,并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5 万元以上 2 万元 以下罚款。 针对评价出的不可接受风险,应补充制定 控制措施,补充制定的措施应具体可操作 并符合企业实际,应符合
22、有关法律法规、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风险管 控实施 应根据风险分级管控的基本原则和企业组 织机构设置情况,合理确定各级风险的管 控层级,一般分为公司(厂)、部室(车 间)、班组和岗位级,也可结合本单位机 构设置情况,对风险管控层级进行增加或 合并。 1.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第 四十二条第五项; 2.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通则 (DB37/T 2882-2016)第 4.2 条、第 4.5 条、第 6.6 条; 3.各行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细 则、实施指南。 1.一般行业对排查出的风险点未按照危险性确定风险等级或者 确定的风险管控层级明显不符合通则、 细则规定或与企业实际
23、 严重不符的,认定为未落实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一种 表现, 依据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 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5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罚款, 对其主要负责人、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罚款。 2.高危行业对排查出的风险点未按照危险性确定风险等级或者 确定的风险管控层级明显不符合通则、 细则规定或与企业实际 严重不符的,认定为未落实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一种 表现, 依据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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