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法全册配套精品完整课件3.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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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事法全册配套精品完整课件海事法全册配套精品完整课件3 n 第一章 海事法概论 n 第二章 船舶碰撞 n 第三章 海难救助 n 第四章 共同海损 n 第五章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n 第六章 船舶污染海域损害赔偿 n 第七章 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 n 第八章 沉船沉物打捞清除 目 录 n 第一节 海事与海事法的概念 n 第二节 海事法的表现形式 n 第三节 海事法的特点 n 第四节 海事法的发展趋势 第一节 海事与海事法的概念 n 狭义的海事(maritime accident, maritime casualty, average accident) 海上事故、海损事故、海难事故或者海上交通事故
2、的 简称。 “交通事故”,即“船舶、设施 发生的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系指“船舶、 排筏、设施的碰撞、搁浅、触礁、触损、浪损、风灾、 火灾及其他事故”。 海运事业(maritime adventure)、海上事务(maritime affairs)、海上活动(maritime activities)等的简称。 海事大学 海事法院与海事庭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CMAC) 海事局(MSA) n 海事法的含义 英国:maritime Law = law of carriage by sea + law of marine insurance + admiralty law 美国:admiral
3、ty law = maritime law admiralty,admiralty law 与与maritime law作为同义 词使用,指“制约海商和海上航行、海上人员和财 产运输,以及一般意义上的海上事务的法律的整体; 制约水上商务中产生的合同、侵权和劳工赔偿请求 的规则。” 我国: 海事法中的“海事”通常指狭义的海事,例外: 如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海事请求”。 海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节 海事法的表现形式 起草与制定 CMI : Comit Maritime International IMO: 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 UNCITRA
4、L: United Nations Commiss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Law ILO: 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 适用:海商法第十四章“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268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 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涉外关系”(foreign-related relations) 主体涉外、客体涉外、法律事实涉外 保留(reservation)与选择不适用(opt-out)、选择适 用(opt-in) 我国参加的主要国际海事条约 198
5、9 年国际救助公约(1989 Salvage Convention) 1910年统一船舶碰撞若干法律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 (1910年碰撞公约,1910 Collision Convention)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1972 COLREGs) 1976年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公约(1976 LLMC)* 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92 CLC) 1992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国际公约(1992 Fund Convention)* 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2001 Bunker Convention) 2007年内罗毕国际残骸清除公约(2007 WRC) *
6、 仅适用于香港 我国未参加的主要国际海事条约 1996年国际海上运输有害有毒物质损害责任和赔偿 公约(1996 HNS Convention)与1910年议定书 (Protocol)* * 未生效 n 国内立法 海商法 第八章 船舶碰撞(Ships Collision) 第九章 海难救助(Salvage at Sea) 第十章 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 第十一章 海事索赔责任限制(Limitation of Liability for Maritime Claims) 1993年原交通部根据海商法第210条制定、经国务院批准的 关于不满300总吨船舶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
7、事赔偿限 额的规定 一般法 1986年民法通则: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 1999年 海洋环境保护法:海洋污染损害赔偿:第90条、 第92条 2009年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 行政法规:国务院颁布,名称多为条例 部门规章:交通运输部等颁布 立法法:法律、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效力顺序 一般规则: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 特殊规则: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 n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 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废除) 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 损害赔偿的规定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
8、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 题的规定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 纷案件的若干规定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 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n 国际航运惯例(international shipping practice) 含义:长期国际航运实践中形成的、为人们所普遍遵循的 实践做法。 适用的依据与条件:海商法第268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 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与国际条约和法律不相抵触、内容合理、众所周知 表现形式:书面和非书面 典型 共同海损
9、理算规则:约克安特卫普规则(York- Antwerp Rules :YAR) 第三节 海事法的特点 n 法律制度的多样性 船舶碰撞损害赔偿制度、海难救助报酬制度、共同海 损分摊制度、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制度等 n 与海上风险的关联性 制度的产生、发展与消亡与海上风险的关联 n 起源的习惯性 制度及其内容起源于习惯、惯例 n 内容的技术性 内容与航海技术、造船技术、通讯技术等相关 n 与一般民事法律制度的排斥性与兼容性 特别民事法律制度:特别法、 缩小一般民事法律制度的差别 第四节 海事法的发展趋势 n 船舶所有人责任日趋加重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提高 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扩展 救助报酬金额的提高 共同
10、海损由货方分摊日趋困难 n 技术性内容日趋增加 ISM 、NSM、ISPS、IMDG CODE、IMSBC CODE、BC CODE等 船舶种类的增加和现代化程度提高 l 航海技术:信息技术和计算 机技术的应用,实现船舶驾 驶和操作自动化、电子化、 智能化; 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ECDIS):连接定位、测深、 计程仪、雷达等设备,以ENC(电子海图/航道图)为基 础,综合反映船舶行驶状态; 自动识别系统(AIS):提供船舶标识信息和高实时性的 精确的船舶运动参数,应用于船舶避碰和船舶交通管理 系统; 航行数据记录仪(VDR):用于在船舶发生事故后的数据 还原。 l 轮机自动化技术 第一代:
11、集中监测与遥控; 第二代:无人值班机舱; 第三代:计算机控制; 发展:机舱全自动化:设备、维修与管理。 n 与海上安全和防止海洋污染法律的关系日趋紧密 安全与救助、防污染与污染赔偿制度 对公共利益的关注:强制责任保险 n 新的国际条约和法律或者其修订不断产生 重大海事案件的影响 n 第一节 船舶碰撞的法律适用 n 第二节 船舶碰撞的概念 n 第三节 船舶碰撞损害的责任归属 n 第四节 船舶碰撞损害的确定 n 第五节 船舶碰撞损害诉讼特别程序 第一节 船舶碰撞的法律适用 n 法律与司法解释 1992年海商法 2000年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 害
12、赔偿规定 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 的规定 n 国际公约 1910年年统一船舶碰撞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of Law with respect to Collision between Vessels , 1910:1910年碰撞公约) 1952年船舶碰撞中民事管辖权方面某些规定的国际 公约(1952年民事管辖权公约,未参加) 1952年船舶碰撞和其他航行事故中刑事管辖权方面 若干规定的国际公约(1952年刑事管辖权公约 ,未参加) 第二
13、节 船舶碰撞的概念 n 海商法 第165条: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 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 前款所指船舶,包括与本法第 3 条所指船舶碰撞的 任何其他非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艇。 第170条:船舶因操纵不当或者不遵守航行规章,虽然实 际上没有同其他船舶发生碰撞,但是使其他船舶以及船 上的人员、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适用本章的 规定。 第3条: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 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 外。 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n 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 产损害赔偿规定第16条 船舶碰撞
14、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两 艘或者两艘以上的船舶之间发生接触或者没有直接接触 ,造成财产损害的事故。 n 1910年碰撞公约 第1条:公约适用于“海船与海船或海船与内河船发生 碰撞,致使有关船舶或船上人身、财产遭受损害。” 第11条:对船舶范围的限定,“本公约不适用于军用船 舶或专门用于公务的政府船舶”。 第13条:本公约扩大适用于一船由于进行或不进行某种 操纵,或由于不遵守规则,而给他船、或任一船上的货 物或人员造成的损害的赔偿,即使碰撞实际上未曾发生 。 n 结论 法律、司法解释和公约从适用的范围来定义船舶碰撞; 限于船舶与船舶之间的碰撞; 不包括船舶触碰(allision)
15、,),与保险法意义上的船舶 碰撞范围不同; 限于海船与海船、海船与内河船之间碰撞 不包括内河船与内河船之间的碰撞; 不包括涉及用于政府公务或者军事的船舶; 船舶与船舶之间发生接触(contact),),但扩大适用于 间接碰撞; 浪损(wave damage)、一船与第三船之间碰撞、 为避免碰撞而搁浅、触礁、触碰等; 碰撞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 船舶碰撞法的核心:损害赔偿。 第三节 船舶碰撞损害的责任归属 n 责任主体 海商法第八章规定有过失的“船舶”承担责任 第168条:“船舶发生碰撞,是由于一船的过失造 成的,由有过失的船舶负赔偿责任。” 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
16、 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 船舶碰撞产生的赔偿责任由船舶所有人承担,碰撞 船舶在光船租赁期间并经依法登记的,由光船承租 人承担。 n 不负赔偿责任的碰撞 海商法第167条:“船舶发生碰撞,是由于不可抗 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或者无法查明的 原因造成的,碰撞各方互相不负赔偿责任。”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 能克服飞客观情况。 其他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 碰撞属于意外事故, 1910 Collision Convention 中称为“accidental”,但不一定是“意外事故造成的 碰撞”; 第三者原因造成; “无法查明的原因造成的碰撞
17、”:不一定是“无过失的碰 撞”。 n 负赔偿责任的碰撞单方负赔偿责任的碰撞 海商法第168条:“船舶发生碰撞,是由于一船的过失 造成的,由有过失的船舶负赔偿责任。” 单方负责实例:在航船碰撞锚泊或停泊船,实践中少见。 过失的通常表现形式 违反航行规章:COLREGs或地方行航行规则; 违反良好船艺(good seamanship)的要求; 其他:船舶不适航(包括船员配员不足或不适任)、船 员管理船舶过失,如没有适当维护导致舵机失灵或其他 故障,故意行为。 p违反 COLREGS的通常表现形式 没有保持正当了望(proper look-out),包括正确使用雷 达; 没有以安全航速(safe s
18、peed)航行; 没有正确显示号灯(lights)、号型(shapes); 没有对碰撞危险及时作出正确判断; 让路船没有及时正确地采取避碰行动; 直航船在紧急情况下没有采取最有利于避碰的行动; 违反能见度不良情况下航行(雾航)的要求; 违反狭水道或者通航分隔制的航行要求; 紧急情况下没有背离规则等。 n 双方负赔偿责任的碰撞 互有责任(both-to-blame)的碰撞 海商法第169条:“船舶发生碰撞,碰撞的船舶互有过失 的,各船按照过失程度的比例负赔偿责任;过失程度相当或 者过失程度的比例无法判定的,平均负赔偿责任。” “过失程度”:过失对碰撞发生的实际影响程度; “比例”:以5%为最小单
19、位。 “比例无法判定”:以相碰船舶均存在过失为前提 “互有过失的船舶,对碰撞造成的船舶以及船上货物和其他 财产的损失,依照前款规定的比例负赔偿责任。碰撞造成 第三人财产损失的,各船的赔偿责任均不超过其应当承担 的比例。” 民法中共同侵权负连带赔偿责任原则的背离; 航海过失(nautical fault)免责对于本船货物灭失或损 坏的适用 美国普通法:连带责任原则 Both-to-Blame Collision Clause “互有过失的船舶,对造成的第三人的人身伤亡,负连带 赔偿责任。一船连带支付的赔偿超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比 例的,有权向其他有过失的船舶追偿。” 第四节 船舶碰撞损害的确定 n
20、 主要依据 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 产损害赔偿规定( 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规定) n 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 恢复原状(restitutio in integrum)原则 赔偿全部损失原则 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规定第二条:赔偿应当尽量达 到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折价赔偿。 赔偿直接损失原则 损失与碰撞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direct causation) 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规定第一条:“请求人可以请求 赔偿船舶碰撞或者触碰所造成的财产损失,船舶碰撞或 者触碰后相继发生的有关费用和损失,为避免或者减少 损害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和损失,以及预期可得利益的损 失。” 受害人尽力减
21、少损失原则 减损义务(obligation to mitigate loss) 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因请求人 的过错造成的损失或者使损失扩大的部分,不予赔偿。 ” n 船舶损害赔偿 船舶全损的赔偿 船舶价值损失; 以船舶碰撞发生地当时类似船舶的市价确定;碰撞发 生地无类似船舶市价,以船舶船籍港类似船舶的市价 确定,或以其他地区类似船舶市价的平均价确定;没 有市价,以原船舶的造价或者购置价,扣除折旧(折 旧率按年4%-10)计算;折旧后没有价值的按残值 计算。 船舶被打捞后尚有残值,船舶价值应扣除。 未包括在船舶价值内的船舶上的燃料、物料、备件、供应 品,渔船上的捕捞设备、网具、
22、渔具等损失; - 船上渔具、网具的种类和数量,以本次出海捕捞作业 所需量扣减现存量计算,但所需量超过渔政部门规定或 者许可的种类和数量的,不予认定;渔具、网具的价值 ,按原购置价或者原造价扣除折旧费用和残值计算; 船员工资、遣返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船舶部分损害的赔偿 合理的船舶临时修理费、永久修理费及辅助费用、维持 费用,但应满足下列条件: 船舶应就近修理,除非请求人能证明在其他地方修理 更能减少损失和节省费用,或有其他合理的理由。如 果船舶经临时修理可继续营运,请求人应进行临时修 理; 船舶碰撞部位的修理,同请求人为保证船舶适航,或 者因另外事故所进行的修理,或者与船舶例行的检修 一起进行时
23、,赔偿仅限于修理本次船舶碰撞的受损部 位所需的费用和损失。 船舶其他损害的赔偿 合理的救助费,沉船的勘查、打捞和清除费用,设置 沉船标志费用; 问题:搜寻费用、监护费用 拖航费用、本航次的租金或者运费损失、共同海损分 摊; 碰撞导致期租合同承租人停租或者不付租金的,以 停租或者不付租金额,扣除可节省的费用计算。 因货物灭失或损坏导致到付运费损失的,以尚未收 取的运费金额扣除可节省的费用计算。 合理的船期损失; - 期限:船舶全损的,以找到替代船所需的合理期间 为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船舶部分损害的修船 期限,以实际修复所需的合理期间为限,其中包括联 系、住坞、验船等所需的合理时间;渔业船舶
24、,按上 述期限扣除休渔期为限,或者以一个渔汛期为限。 - 标准:一般以船舶碰撞前后各两个航次的平均净盈利 计算;无前后各两个航次可参照的,以其他相应航次 的平均净盈利计算。 - 渔船渔汛损失,以该渔船前三年的同期渔汛平均净收 益计算,或者以本年内同期同类渔船的平均净收益计 算。计算渔汛损失时,应当考虑到碰撞渔船在对船捕 渔作业或者围网灯光捕渔作业中的作用等因素。 n 船上财产的损害赔偿 船上财产的灭失或者部分损坏引起的贬值损失 货物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 货物灭失的,按照货物的实际价值,即以货物装船时的 价值加运费加请求人已支付的货物保险费(CIF)计算 ,扣除可节省的费用; 货物损坏的,以
25、合理的修复所需费用,或者以货物的实 际价值扣除残值和可节省的费用计算; 由于船舶碰撞在约定的时间内货物迟延交付所产生的损 失,按迟延交付货物的实际价值加预期可得利润与到岸 时的市价的差价计算,但预期可得利润不得超过货物实 际价值的10。 鱼货、渔具、网具灭失或者损坏 船上捕捞的鱼货灭失,以灭失的鱼货价值计算;鱼货损 坏的,以完好鱼货的价值扣减出售价值之差计算。鱼货 价值参照海事发生时当地市价,扣除可节省的费用; 船上渔具、网具的种类和数量,以本次出海捕捞作业所 需量扣减现存量计算,但所需量超过渔政部门规定或者 许可的种类和数量的,不予认定。渔具、网具的价值, 按原购置价或者原造价扣除折旧费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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