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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海事法全册配套精品完整课件3.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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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海事法 配套 精品 完整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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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海事法全册配套精品完整课件海事法全册配套精品完整课件3 n 第一章 海事法概论 n 第二章 船舶碰撞 n 第三章 海难救助 n 第四章 共同海损 n 第五章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n 第六章 船舶污染海域损害赔偿 n 第七章 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 n 第八章 沉船沉物打捞清除 目 录 n 第一节 海事与海事法的概念 n 第二节 海事法的表现形式 n 第三节 海事法的特点 n 第四节 海事法的发展趋势 第一节 海事与海事法的概念 n 狭义的海事(maritime accident, maritime casualty, average accident) 海上事故、海损事故、海难事故或者海上交通事故

    2、的 简称。 “交通事故”,即“船舶、设施 发生的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系指“船舶、 排筏、设施的碰撞、搁浅、触礁、触损、浪损、风灾、 火灾及其他事故”。 海运事业(maritime adventure)、海上事务(maritime affairs)、海上活动(maritime activities)等的简称。 海事大学 海事法院与海事庭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CMAC) 海事局(MSA) n 海事法的含义 英国:maritime Law = law of carriage by sea + law of marine insurance + admiralty law 美国:admiral

    3、ty law = maritime law admiralty,admiralty law 与与maritime law作为同义 词使用,指“制约海商和海上航行、海上人员和财 产运输,以及一般意义上的海上事务的法律的整体; 制约水上商务中产生的合同、侵权和劳工赔偿请求 的规则。” 我国: 海事法中的“海事”通常指狭义的海事,例外: 如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海事请求”。 海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节 海事法的表现形式 起草与制定 CMI : Comit Maritime International IMO: 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 UNCITRA

    4、L: United Nations Commiss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Law ILO: 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 适用:海商法第十四章“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268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 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涉外关系”(foreign-related relations) 主体涉外、客体涉外、法律事实涉外 保留(reservation)与选择不适用(opt-out)、选择适 用(opt-in) 我国参加的主要国际海事条约 198

    5、9 年国际救助公约(1989 Salvage Convention) 1910年统一船舶碰撞若干法律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 (1910年碰撞公约,1910 Collision Convention)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1972 COLREGs) 1976年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公约(1976 LLMC)* 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92 CLC) 1992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国际公约(1992 Fund Convention)* 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2001 Bunker Convention) 2007年内罗毕国际残骸清除公约(2007 WRC) *

    6、 仅适用于香港 我国未参加的主要国际海事条约 1996年国际海上运输有害有毒物质损害责任和赔偿 公约(1996 HNS Convention)与1910年议定书 (Protocol)* * 未生效 n 国内立法 海商法 第八章 船舶碰撞(Ships Collision) 第九章 海难救助(Salvage at Sea) 第十章 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 第十一章 海事索赔责任限制(Limitation of Liability for Maritime Claims) 1993年原交通部根据海商法第210条制定、经国务院批准的 关于不满300总吨船舶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

    7、事赔偿限 额的规定 一般法 1986年民法通则: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 1999年 海洋环境保护法:海洋污染损害赔偿:第90条、 第92条 2009年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 行政法规:国务院颁布,名称多为条例 部门规章:交通运输部等颁布 立法法:法律、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效力顺序 一般规则: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 特殊规则: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 n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 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废除) 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 损害赔偿的规定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

    8、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 题的规定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 纷案件的若干规定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 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n 国际航运惯例(international shipping practice) 含义:长期国际航运实践中形成的、为人们所普遍遵循的 实践做法。 适用的依据与条件:海商法第268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 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与国际条约和法律不相抵触、内容合理、众所周知 表现形式:书面和非书面 典型 共同海损

    9、理算规则:约克安特卫普规则(York- Antwerp Rules :YAR) 第三节 海事法的特点 n 法律制度的多样性 船舶碰撞损害赔偿制度、海难救助报酬制度、共同海 损分摊制度、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制度等 n 与海上风险的关联性 制度的产生、发展与消亡与海上风险的关联 n 起源的习惯性 制度及其内容起源于习惯、惯例 n 内容的技术性 内容与航海技术、造船技术、通讯技术等相关 n 与一般民事法律制度的排斥性与兼容性 特别民事法律制度:特别法、 缩小一般民事法律制度的差别 第四节 海事法的发展趋势 n 船舶所有人责任日趋加重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提高 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扩展 救助报酬金额的提高 共同

    10、海损由货方分摊日趋困难 n 技术性内容日趋增加 ISM 、NSM、ISPS、IMDG CODE、IMSBC CODE、BC CODE等 船舶种类的增加和现代化程度提高 l 航海技术:信息技术和计算 机技术的应用,实现船舶驾 驶和操作自动化、电子化、 智能化; 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ECDIS):连接定位、测深、 计程仪、雷达等设备,以ENC(电子海图/航道图)为基 础,综合反映船舶行驶状态; 自动识别系统(AIS):提供船舶标识信息和高实时性的 精确的船舶运动参数,应用于船舶避碰和船舶交通管理 系统; 航行数据记录仪(VDR):用于在船舶发生事故后的数据 还原。 l 轮机自动化技术 第一代:

    11、集中监测与遥控; 第二代:无人值班机舱; 第三代:计算机控制; 发展:机舱全自动化:设备、维修与管理。 n 与海上安全和防止海洋污染法律的关系日趋紧密 安全与救助、防污染与污染赔偿制度 对公共利益的关注:强制责任保险 n 新的国际条约和法律或者其修订不断产生 重大海事案件的影响 n 第一节 船舶碰撞的法律适用 n 第二节 船舶碰撞的概念 n 第三节 船舶碰撞损害的责任归属 n 第四节 船舶碰撞损害的确定 n 第五节 船舶碰撞损害诉讼特别程序 第一节 船舶碰撞的法律适用 n 法律与司法解释 1992年海商法 2000年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 害

    12、赔偿规定 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 的规定 n 国际公约 1910年年统一船舶碰撞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of Law with respect to Collision between Vessels , 1910:1910年碰撞公约) 1952年船舶碰撞中民事管辖权方面某些规定的国际 公约(1952年民事管辖权公约,未参加) 1952年船舶碰撞和其他航行事故中刑事管辖权方面 若干规定的国际公约(1952年刑事管辖权公约 ,未参加) 第二

    13、节 船舶碰撞的概念 n 海商法 第165条: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 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 前款所指船舶,包括与本法第 3 条所指船舶碰撞的 任何其他非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艇。 第170条:船舶因操纵不当或者不遵守航行规章,虽然实 际上没有同其他船舶发生碰撞,但是使其他船舶以及船 上的人员、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适用本章的 规定。 第3条: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 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 外。 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n 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 产损害赔偿规定第16条 船舶碰撞

    14、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两 艘或者两艘以上的船舶之间发生接触或者没有直接接触 ,造成财产损害的事故。 n 1910年碰撞公约 第1条:公约适用于“海船与海船或海船与内河船发生 碰撞,致使有关船舶或船上人身、财产遭受损害。” 第11条:对船舶范围的限定,“本公约不适用于军用船 舶或专门用于公务的政府船舶”。 第13条:本公约扩大适用于一船由于进行或不进行某种 操纵,或由于不遵守规则,而给他船、或任一船上的货 物或人员造成的损害的赔偿,即使碰撞实际上未曾发生 。 n 结论 法律、司法解释和公约从适用的范围来定义船舶碰撞; 限于船舶与船舶之间的碰撞; 不包括船舶触碰(allision)

    15、,),与保险法意义上的船舶 碰撞范围不同; 限于海船与海船、海船与内河船之间碰撞 不包括内河船与内河船之间的碰撞; 不包括涉及用于政府公务或者军事的船舶; 船舶与船舶之间发生接触(contact),),但扩大适用于 间接碰撞; 浪损(wave damage)、一船与第三船之间碰撞、 为避免碰撞而搁浅、触礁、触碰等; 碰撞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 船舶碰撞法的核心:损害赔偿。 第三节 船舶碰撞损害的责任归属 n 责任主体 海商法第八章规定有过失的“船舶”承担责任 第168条:“船舶发生碰撞,是由于一船的过失造 成的,由有过失的船舶负赔偿责任。” 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

    16、 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 船舶碰撞产生的赔偿责任由船舶所有人承担,碰撞 船舶在光船租赁期间并经依法登记的,由光船承租 人承担。 n 不负赔偿责任的碰撞 海商法第167条:“船舶发生碰撞,是由于不可抗 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或者无法查明的 原因造成的,碰撞各方互相不负赔偿责任。”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 能克服飞客观情况。 其他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 碰撞属于意外事故, 1910 Collision Convention 中称为“accidental”,但不一定是“意外事故造成的 碰撞”; 第三者原因造成; “无法查明的原因造成的碰撞

    17、”:不一定是“无过失的碰 撞”。 n 负赔偿责任的碰撞单方负赔偿责任的碰撞 海商法第168条:“船舶发生碰撞,是由于一船的过失 造成的,由有过失的船舶负赔偿责任。” 单方负责实例:在航船碰撞锚泊或停泊船,实践中少见。 过失的通常表现形式 违反航行规章:COLREGs或地方行航行规则; 违反良好船艺(good seamanship)的要求; 其他:船舶不适航(包括船员配员不足或不适任)、船 员管理船舶过失,如没有适当维护导致舵机失灵或其他 故障,故意行为。 p违反 COLREGS的通常表现形式 没有保持正当了望(proper look-out),包括正确使用雷 达; 没有以安全航速(safe s

    18、peed)航行; 没有正确显示号灯(lights)、号型(shapes); 没有对碰撞危险及时作出正确判断; 让路船没有及时正确地采取避碰行动; 直航船在紧急情况下没有采取最有利于避碰的行动; 违反能见度不良情况下航行(雾航)的要求; 违反狭水道或者通航分隔制的航行要求; 紧急情况下没有背离规则等。 n 双方负赔偿责任的碰撞 互有责任(both-to-blame)的碰撞 海商法第169条:“船舶发生碰撞,碰撞的船舶互有过失 的,各船按照过失程度的比例负赔偿责任;过失程度相当或 者过失程度的比例无法判定的,平均负赔偿责任。” “过失程度”:过失对碰撞发生的实际影响程度; “比例”:以5%为最小单

    19、位。 “比例无法判定”:以相碰船舶均存在过失为前提 “互有过失的船舶,对碰撞造成的船舶以及船上货物和其他 财产的损失,依照前款规定的比例负赔偿责任。碰撞造成 第三人财产损失的,各船的赔偿责任均不超过其应当承担 的比例。” 民法中共同侵权负连带赔偿责任原则的背离; 航海过失(nautical fault)免责对于本船货物灭失或损 坏的适用 美国普通法:连带责任原则 Both-to-Blame Collision Clause “互有过失的船舶,对造成的第三人的人身伤亡,负连带 赔偿责任。一船连带支付的赔偿超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比 例的,有权向其他有过失的船舶追偿。” 第四节 船舶碰撞损害的确定 n

    20、 主要依据 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 产损害赔偿规定( 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规定) n 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 恢复原状(restitutio in integrum)原则 赔偿全部损失原则 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规定第二条:赔偿应当尽量达 到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折价赔偿。 赔偿直接损失原则 损失与碰撞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direct causation) 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规定第一条:“请求人可以请求 赔偿船舶碰撞或者触碰所造成的财产损失,船舶碰撞或 者触碰后相继发生的有关费用和损失,为避免或者减少 损害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和损失,以及预期可得利益的损 失。” 受害人尽力减

    21、少损失原则 减损义务(obligation to mitigate loss) 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因请求人 的过错造成的损失或者使损失扩大的部分,不予赔偿。 ” n 船舶损害赔偿 船舶全损的赔偿 船舶价值损失; 以船舶碰撞发生地当时类似船舶的市价确定;碰撞发 生地无类似船舶市价,以船舶船籍港类似船舶的市价 确定,或以其他地区类似船舶市价的平均价确定;没 有市价,以原船舶的造价或者购置价,扣除折旧(折 旧率按年4%-10)计算;折旧后没有价值的按残值 计算。 船舶被打捞后尚有残值,船舶价值应扣除。 未包括在船舶价值内的船舶上的燃料、物料、备件、供应 品,渔船上的捕捞设备、网具、

    22、渔具等损失; - 船上渔具、网具的种类和数量,以本次出海捕捞作业 所需量扣减现存量计算,但所需量超过渔政部门规定或 者许可的种类和数量的,不予认定;渔具、网具的价值 ,按原购置价或者原造价扣除折旧费用和残值计算; 船员工资、遣返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船舶部分损害的赔偿 合理的船舶临时修理费、永久修理费及辅助费用、维持 费用,但应满足下列条件: 船舶应就近修理,除非请求人能证明在其他地方修理 更能减少损失和节省费用,或有其他合理的理由。如 果船舶经临时修理可继续营运,请求人应进行临时修 理; 船舶碰撞部位的修理,同请求人为保证船舶适航,或 者因另外事故所进行的修理,或者与船舶例行的检修 一起进行时

    23、,赔偿仅限于修理本次船舶碰撞的受损部 位所需的费用和损失。 船舶其他损害的赔偿 合理的救助费,沉船的勘查、打捞和清除费用,设置 沉船标志费用; 问题:搜寻费用、监护费用 拖航费用、本航次的租金或者运费损失、共同海损分 摊; 碰撞导致期租合同承租人停租或者不付租金的,以 停租或者不付租金额,扣除可节省的费用计算。 因货物灭失或损坏导致到付运费损失的,以尚未收 取的运费金额扣除可节省的费用计算。 合理的船期损失; - 期限:船舶全损的,以找到替代船所需的合理期间 为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船舶部分损害的修船 期限,以实际修复所需的合理期间为限,其中包括联 系、住坞、验船等所需的合理时间;渔业船舶

    24、,按上 述期限扣除休渔期为限,或者以一个渔汛期为限。 - 标准:一般以船舶碰撞前后各两个航次的平均净盈利 计算;无前后各两个航次可参照的,以其他相应航次 的平均净盈利计算。 - 渔船渔汛损失,以该渔船前三年的同期渔汛平均净收 益计算,或者以本年内同期同类渔船的平均净收益计 算。计算渔汛损失时,应当考虑到碰撞渔船在对船捕 渔作业或者围网灯光捕渔作业中的作用等因素。 n 船上财产的损害赔偿 船上财产的灭失或者部分损坏引起的贬值损失 货物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 货物灭失的,按照货物的实际价值,即以货物装船时的 价值加运费加请求人已支付的货物保险费(CIF)计算 ,扣除可节省的费用; 货物损坏的,以

    25、合理的修复所需费用,或者以货物的实 际价值扣除残值和可节省的费用计算; 由于船舶碰撞在约定的时间内货物迟延交付所产生的损 失,按迟延交付货物的实际价值加预期可得利润与到岸 时的市价的差价计算,但预期可得利润不得超过货物实 际价值的10。 鱼货、渔具、网具灭失或者损坏 船上捕捞的鱼货灭失,以灭失的鱼货价值计算;鱼货损 坏的,以完好鱼货的价值扣减出售价值之差计算。鱼货 价值参照海事发生时当地市价,扣除可节省的费用; 船上渔具、网具的种类和数量,以本次出海捕捞作业所 需量扣减现存量计算,但所需量超过渔政部门规定或者 许可的种类和数量的,不予认定。渔具、网具的价值, 按原购置价或者原造价扣除折旧费用和

    26、残值计算; 旅客行李、物品(包括自带行李)的损失 属本船旅客的损失,依照海商法的规定处理; 属他船旅客的损失,可参照旅客运输合同中有关旅客行 李灭失或者损坏的赔偿规定处理。 旅客的货币、金银、珠宝、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 的损失: 承运人与旅客书面约定由承运人保管:依海商法 第116条规定处理,否则不予认定; 船员、其他人员个人携带的货币、金银、珠宝、有价证券 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损失:不予认定。 船员个人生活必需品的损失 按实际损失适当予以赔偿; 船上其他财产的损失:按其实际价值计算。 合理的船上财产救助、打捞和清除费用,共同海损分摊 。 n 船舶触碰造成设施损害 设施的全损 合理的重新建造

    27、的费用,扣除已使用年限的折旧费 ; 合理的收益损失; 期限:从停止使用至合理重建完成之时或者合 理估计的重建完成之时,扣除其中本应常规检 修的期间; 标准:实际减少的净收益,即按停止使用前三 个月的平均净盈利计算。 设施的损坏 合理的修复费用; 设施修复前不能正常使用所产生的合理收益损失。 期限:以实际停止使用期间扣除其中本应常规检 修的期间为限; 标准:实际减少的净收益,即按停止使用前三个 月的平均净盈利计算;部分使用并有收益的,应 当扣减。 n 其他损失 船舶碰撞碰造成第三人财产的损失 按其实际价值计算。 其他合理费用 事故处理费、船舶检验费、损失评估费、律师费、保全费、 诉讼或者仲裁费等

    28、。 利息损失 船舶价值的损失利息,从船期损失停止计算之日起至判 决、裁决或者调解书中指定的应付之日止; 其他各项损失的利息,从损失发生之日或者费用产生之 日起计算至判决或调解指定的应付之日止。 利息率:按本金性质的同期利率计算。 人身伤亡:第七章 第五节 船舶碰撞损害诉讼特别程序 n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八章“审判程序 ”第一节 “审理船舶碰撞案件的规定” 主要内容:证据与举证 原告在起诉时、被告在答辩时,应当如实填写 海事事故 调查表(第82条); 海事法院向当事人送达起诉状或者答辩状时,不附送有关证 据材料(第83条); 当事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完成举证。当事人完成举证并向海 事法院出具完成

    29、举证说明书后,可以申请查阅有关船舶碰撞 的事实证据材料(第84条); 当事人不能推翻其在海事事故调查表中的陈述和已经完 成的举证,但有新的证据,并有充分的理由说明该证据不能 在举证期间内提交的除外(第85条); 船舶检验、估价应当由国家授权或者其他具有专业资格的机 构或者个人承担。非经国家授权或者未取得专业资格的机构 或者个人所作的检验或者估价结论,海事法院不予采纳(第 85条)。 审限: 海事法院审理船舶碰撞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一年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三章 海难救助 n 第一节 海难救助概述 n 第二节 海难救助成立的条件 n 第三节 救助人与被救助人的义务 n

    30、 第四节 救助合同 n 第五节 救助款项 第一节 海难救助概述 n 海难救助的概念 对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遇险的船舶、其他 财产、人命以及海洋环境进行的救助。 海商法第171条:本章规定适用于在海上或者与海 相通的可航水域,对遇险的船舶和其他财产进行的救 助。 第172条第(一)项:船舶,是指本法第3条所称的船 舶和与其发生救助关系的任何其他非用于军事的或者 政府公务的船艇。 如果不使用救助船对遇险的船舶进行救助,被救 助船舶必须是本法第3条规定的船舶; 如果船舶与船舶之间救助,其中之一必须是本法 第3条规定的船舶,另一条或者几条船舶只要不是 用于军事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舶即可。 第(二)

    31、项:财产,是指非永久地和非有意地依附于 岸线的任何财产,包括有风险的运费。 任何位于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财产,但“永 久性和有意地”依附于岸线的财产除外,如输油 管线; 第173条:本章规定,不适用于海上已经就位的从事海 底矿物资源的勘探、开发或者生产的固定式、浮动式 平台和移动式近海钻井装置。 salvage 与 assistance的区别: salvage:被救助船舶已脱离船员占有; assistance:被救助船舶未脱离船员占有。 海难救助制度的价值目标:海上安全、海洋环境保护; 核心:救助报酬请求权。 n 海难救助的形式 合同救助(contractual salvage) 1891年

    32、劳合社标准格式(Lloyds Standard Form of Salvage Agreement, Lloyds Open Form: LOF)产生 后开始流行。 LOF 2000 + LSSA Clauses + Procedural Rules LSSA: Lloyds Standard Salvage and Arbitration 中国海事仲裁会员会救助合同格式 - 中国海事仲裁会员仲裁 纯救助(pure salvage) 罗马时代已经普遍 实践中很少见 雇佣合同救助(employed salvage service) 按照船舶、设备和人员所使用的时间计算费用; 日趋增加趋势。 n

    33、海难救助所适用的法律 国内法:海商法第九章“海难救助” 国际公约: 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 起因于1978年“Amoco Cadiz” 轮事故(1984 2 Lloyds Rep.304):法国Portsall沿岸搁浅,德国救助 人救助没有成功,22.7万吨原油泄漏; 鼓励救助人救助(“无效果有补偿原则”、财产救 助报酬提高)、保障救助及时性(改善船长法律地 位)、体现救助的海洋环境保护价值。 1910年救助公约* 1967年救助公约* 第二节 海难救助的成立条件 n 救助标的是法律承认的物体(objects recognized by law) 海商法第171条和第172条:船舶和其他财产,

    34、不适 用于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 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第1条和第2条:船舶和任何其 他海上财产,不适用于军舰和政府公务船; n 被救物处于危险之中(in danger) 危险发生在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 危险真实存在,不要求存在紧迫危险,但危险程度影响 报酬数额。 n 救助人没有救助义务 自愿行为(voluntary act) 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有救助义务: 人命救助 海商法第174条: 船长在不严重危及本船和船上 人员安全的情况下,有义务尽力救助海上人命。 海上消防的救助 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海商法第186条第一款:下 列救助行为无权获得救助款项:正常履行拖航合同或者 其他服务合同

    35、的义务进行救助的,但是提供不属于履行 上述义务的特殊劳务除外。 拖轮对被拖物的救助; 遇难船船员对本船的救助。 引航员对被引船的救助,除非提供特殊服务; 旅客对船舶的救助,除非提供特殊服务。 关于政府主管部门的救助: 海商法第192条:国家有关主管机关从事或 者控制的救助作业,救助方有权享受本章规定的 关于救助作业的权利和补偿。 海事主管机关:组织、协调和指挥 n 救助取得效果 使被救船舶、其他财产全部或者部分获救; 直接效果 间接效果:中间效果、无形效果(守候、海上护航) “无效果,无报酬”(no cure, no pay)原则。 第三节 救助人与被救助人的义务 n 救助人对被救助人的法定义

    36、务:海商法第177条 以应有的谨慎进行救助; 以应有的谨慎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 在合理需要的情况下,寻求其他救助方援助; 当被救助方合理地要求其他救助方参与救助作业时,接 受此种要求,但要求不合理的,原救助方的救助报酬金 额不受影响。 n 被救助人对救助人的法定义务:海商法第178条 与救助方通力合作; 以应有的谨慎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 当获救的船舶或者其他财产已经被送至安全地点时,及时 接受救助方提出的合理的移交要求。 n 救助人与被救助人的约定义务 第四节 海难救助合同 n 救助合同(salvage contract)的成立 海商法第175条:救助方与被救助方就海难救助达成协

    37、议,救助合同成立。 诺成合同 遇险船舶的船长有权代表船舶所有人订立救助合同。遇 险船舶的船长或者船舶所有人有权代表船上财产所有人订立 救助合同。 法定代理 保障救助的及时性: 1967 “Torry Canyon”、1978年 “Amoco Cadiz” 事件的教训 n 救助合同的变更与撤销 海商法第17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一方当事人起诉或 者双方当事人协议仲裁的,受理争议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 以判决或者裁决变更救助合同: 合同在不正当的或者危险情况的影响下订立,合同条款显 失公平的; 根据合同支付的救助款项明显过高或者过低于实际提供的 救助服务的。 涉外因素:适用1989年救助公约:法院

    38、或仲裁机构还具 有撤销合同的权利。 不具有涉外因素:合同法第五十四条:法院或者仲裁机 构经请求撤销合同: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 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第五节 海难救助款项 n 种类 海商法第172条第(三)款:救助款项(salvage payment),是指依照本章规定,被救助方应当向救助方支 付的任何救助报酬、酬金或者补偿。 救助报酬(salvage remuneration):财产救助; 酬金(awards):海上人命救助; 特别补偿(special compensation):对构成环境污染损

    39、害危险的船舶或者船上货物进行的救助。 n 救助报酬 救助报酬请求权 海商法第179条:救助方对遇险的船舶和其他财产 的救助,取得效果的,有权获得救助报酬:救助未取得 效果的,除本法第182条或者其他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 同另有约定外,无权获得救助款项。 对遇险的船舶和其他财产的救助; “无效果,无报酬”(no cure, no pay)原则:取 得效果 使被救财产全部或者部分获救 确定救助报酬考虑的因素 海商法第180条: 确定救助报酬,应当体现对救助作 业的鼓励,并综合考虑下列各项因素: (一)船舶和其他财产的获救的价值; (二)救助方在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方面的技 能和努力; (三)救助

    40、方的救助成效; (四)危险的性质和程度; (五)救助方在救助船舶、其他财产和人命方面的技 能和努力; (六)救助方所用的时间、支出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七)救助方或者救助设备所冒的责任风险和其他风险; (八)救助方提供救助服务的及时性; (九)用于救助作业的船舶和其他设备的可用性和使用 情况; (十)救助设备的备用状况、效能和设备的价值。 救助报酬不得超过船舶和其他财产的获救价值。 获救价值: 海商法第181条: 船舶和其他财产的获救价值, 是指船舶和其他财产获救后的估计价值或者实际出 卖的收入,扣除有关税款和海关、检疫、检验费用 以及进行卸载、保管、估价、出卖而产生的费用后 的价值。 前款

    41、规定的价值不包括船员的获救的私人物品 和旅客的获救的自带行李的价值。 获救船舶和其他财产的实际净值 船员私人物品和旅客自带行李:数量和价值小、 不是救助的主要对象。 救助报酬的实际金额 Lex Rhodia(公元前1000年):20% 早期的 “半数原则”(Moiety Rules): 救助报酬金 额为获救财产价值的50%; 1989年救助公约生效之前:Lloyds 仲裁统计: 获救财产的5-8%; 1989年救助公约生效之后:大幅度提高。 采用海上拖航合同或者其他雇佣救助形式,控制 救助报酬。 救助报酬的支付主体 海商法第183条:救助报酬的金额,应当由获救的船 舶和其他财产的各所有人,按照

    42、船舶和其他各项财产各 自的获救价值占全部获救价值的比例承担。 获救财产所有人不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多个救助人时救助报酬的分配 海商法第184条:参加同一救助作业的各救助方 的救助报酬,应当根据本法第180条规定的标准,由 各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受理争议的法 院判决或者经各方协议提请仲裁机构裁决。 n 特别补偿 目的:鼓励对油轮或其他对海洋内陆水域环境损害构成 危险的财产进行救助,以保护海洋和内陆水域环境; 起源: LOF 1980 “Safety Net Clause”, 15% salvage expenses,只针对油轮; 海商法第182条: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第14条 对构成

    43、环境污染损害危险的船舶或者船上货物进行的 救助,救助方依照本法第180条规定获得的救助报酬, 少于依照本条规定可以得到的特别补偿的,救助方有 权依照本条规定,从船舶所有人处获得相当于救助费 用的特别补偿。 没有取得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效果的情形 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第1条:环境损害(Damage to environment) “substantial physical damage to human health or to maritime life or resources in coastal or inland waters or areas adjacent thereto,

    44、 caused by a pollution, fire, explosion or similar major events” 与海商法的区别: - 公约: coastal or inland waters,任何形式的 污染, substantial physical,major events ; - 海商法:污染损害 救助人进行前款规定的救助作业,取得防止或者减少环 境污染损害效果的,船舶所有人依照前款规定应当向救 助方支付的特别补偿可以另行增加,增加的数额可以达 到救助费用的30%。受理争议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认为 适当,并且考虑到本法第180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判 决或者裁决进一步增加特

    45、别补偿数额;但是,在任何情 况下,增加部分不得超过救助费用的100%。 特别补偿的前提 对构成环境污染损害危险的船舶或者船上货物进行救 助(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环境损害威胁” (threat of damage to environment)); 没有救助报酬或者报酬少于特别补偿:“无效果,有 补偿”(No Cure, Some Pay)。 特别补偿的金额 无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效果:100% 的救助费 用 有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效果: 100 % - 130% - 200% 的救助费用。 本条所称救助费用(salvage expenses) ,是指救助方在 救助作业中直接支付的

    46、合理费用以及实际使用救助设备、 投入救助人员的合理费用。确定救助费用应当考虑本法第 180条第一款第(八)、(九)、(十)项的规定。 英国上议院“Nagasaki Spirit” (1997) 1 Lloyds Rep.323: 对环境污染损害威胁存在之前的救助作业不得请求 特别补偿; “公平费率”(fair rate)以实际发生费用确定, 不包括利润,但考虑维持成本。 在任何情况下,本条规定的全部特别补偿,只有在超过 救助方依照本法第180条规定能够获得的救助报酬时,方 可支付,支付金额为特别补偿超过救助报酬的差额部分。 特别补偿支付金额 = 特别补偿金额 救助报酬 由于救助方的过失未能防止

    47、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的, 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地剥夺救助方获得特别补偿的权利。 特别补偿请求权的丧失 本条规定不影响船舶所有人对其他被救助方的追偿权。 船东保赔协会特别补偿条款(SCOPIC) Special Compensation P 以责任限制的权利主体对货物迟延交付或者旅 客及其行李运输因迟延到达负有责任为前提; 包括灭失、损坏和(或)纯经济损失。 (三)与船舶营运或者救助作业直接相关的,侵犯非 合同权利的行为造成其他损失的赔偿请求; 第(一)和第(二)项除外; 必须与船舶营运或者救助作业直接相关; 根据侵权行为提出,不包括违约; 即使不是财产的灭失或者损坏; 限制性解释:如不包括因违约责

    48、任与侵权责任的竞 合而以侵权提出的请求。 (四)责任人以外的其他人,为避免或者减少责任人 依照本章规定可以限制赔偿责任的损失而采取措施的 赔偿请求,以及因此项措施造成进一步损失的赔偿请 求。 以合同约定支付报酬时除外; 不包括责任人本人:与1992 CLC规定的油污责任 不同。 p 1976 LLMC Art.2: (d) raising, removal, destruction or the rendering harmless of a ship which is sunk, wrecked, stranded or abandoned, including anything that

    49、is or has been on board such ship; (e) removal, destruction or the rendering harmless of the cargo of the ship. 公约允许缔约国保留 海商法没有任何规定:效果? 前款所列赔偿请求,无论提出的方式有何不同,均可 以限制赔偿责任。但是,第(四)项涉及责任人以合 同约定支付的报酬,责任人的支付责任不得援用本条 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 提出方式:诉讼、仲裁、调解、和解; 第(四)项约定报酬除外:保护该海事请求人和 其他海事请求人利益。 n 非限制性海事请求 海商法第208条:本章规定不适用于下列

    50、各项: 对救助款项或者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 - 救助报酬以获救财产的价值为限; 共同海损分摊以受益的财产为限,且分摊涉及船货双 方共同分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规定 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 现行:1992 CLC,单独规定赔偿责任限制; 2001 Bunker Convention:没有规定单独的责任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国际核能损害责任限制公约规定 的核能损害的赔偿请求; - 损害往往巨大,保护受害人以及其他海事索赔人的利 益; - 该公约中有规定;我国没有参加1971年公约,因而核 能损害仍然适用海事索赔责任限制。 核动力船舶造成的核能损害的赔偿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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