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26 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案例汇编1.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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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基坑坍塌事故案例一、基坑坍塌事故案例 (一)(一)杭州地铁杭州地铁1 1号线号线湘湘湖湖站北站北2 2基坑基坑 坍塌事故坍塌事故 发生时间:2008年11月15日 1 1、事故概况事故概况 2008年11月15日,杭州地铁1 号线湘湖站北2基坑发生坍塌事故, 本次事故共造成2121人死亡人死亡,2424人人受受 伤伤,直接经济损失49614961万万元元。 2 2、杭州地铁杭州地铁1 1号线湘湖站北号线湘湖站北2 2 基坑工程概况:基坑工程概况: 事故基坑长107.8M,宽21M, 开挖深度15.716.3M。设计采用 800MM厚地下连续墙结合四道 (端头井范围局部五道)609钢 管支撑
2、的围护方案。地下连续墙深 度分别为31.5M34.5M。基坑西 侧紧临风情大道,交通繁忙,重载 车辆多,道路下有较多市政管线(包 括上下水、污水、雨水、煤气、电 力、电信等)穿过,东侧有一河道。 基坑土方开挖共分为6个施工段,总体由北向南组织施工至事故发生前, 第1施工段完成底板混凝土施工,第2施工段完成底板垫层混凝土施工,第3 施工段完成土方开挖及全部钢支撑施工,第4施工段完成土方开挖及3道钢支 撑施工、开始安装第4道钢支撑,第5、6施工段已完成3道钢支撑施工、正开 挖至基底的第5层土方同时,第1施工段木工、钢筋工正在作业;第3施工段杂 工进行基坑基底清理,技术人员安装接地铜条;第4施工段正
3、在安装支撑、施 加预应力,第5、6施工段坑内2台挖机正在进行第5层土方开挖。事故前基坑 已见底而未作结构的区段至少3段(即 6070米长)以上。 3 3. .事故发生经过事故发生经过 首先西侧中部地下连续墙横向 断裂并倒塌,倒塌长度约75M,墙 体横向断裂处最大位移约7.5M, 东侧地下连续墙也产生严重位移, 最大位移约3.5M。由于大量淤泥 涌入坑内,风情大道随后出现塌陷, 最大深度约6.5M。地面塌陷导致 地下污水等管道破裂、河水倒灌造 成基坑和地面塌陷处进水,基坑内 最大水深约9M。 4 4、事故原因分析事故原因分析 (1)施工单位 土方超挖土方超挖 土方开挖未按照设计工况进行, 存在严
4、重超挖现象。特别是最后两 层土方(第四层、第五层)同时开 挖,垂直方向超挖约3M,开挖到 基底后水平方向多达26M范围未架 设第四道钢支撑,第三和第四施工 段开挖土方到基底后约有43M未浇 筑混凝土垫层。土方超挖导致地下 连续墙侧向变形、墙身弯矩和支撑 轴力增大。 支撑不及时架设支撑不及时架设 与设计工况相比,如第三道支 撑施加完成后,在没有设臵第四道 支撑的情况下,直接挖土至坑底, 第三道支撑的轴力增长约43%,作 用在围护体上的最大弯矩增加约 48%,最大剪力增加约38%;超过 截面抗弯承载力设计值1463KN/M。 现场钢支撑活络头节现场钢支撑活络头节 点承载力明显低于钢管点承载力明显低
5、于钢管承载承载 力力。 现场钢支撑体系的破坏 状态表明: 大部分破坏均为 该节点破坏,充分说明该伸 缩节点不满足与钢管等强度 、 等刚度的连接要求。 钢管支撑与工字钢系梁的连接不满足设计钢管支撑与工字钢系梁的连接不满足设计要求要求。 设计要求钢管支撑在系梁搁臵处,需采用槽钢有效固定,实际情况部分采用钢筋 (有的已脱开)固定、部分没任何固定措施,这使得钢管计算长度大大增加,钢管弯 曲现象不同程度存在,最大弯曲值达11.76CM,由于偏心受压降低了钢管支撑的承载 力。 钢立柱之间也未按设计要求设钢立柱之间也未按设计要求设 臵剪刀撑臵剪刀撑 设计要求系梁垂直方向每隔三跨 设一道剪刀撑,边跨应设臵,实
6、际情 况未设,降低了支撑体系的总体稳定 性。 部分钢支撑的安装位臵与设计部分钢支撑的安装位臵与设计 要求差异较大要求差异较大 钢支撑安装位臵相对设计位臵偏 差较大,最大达83.6CM , 平均为 20.6CM;相邻钢管间距与设计间距偏 差最大达65.0CM。安装偏差导致支撑 钢管受力不均匀和产生了附加弯矩。 钢支撑与地下连续墙预埋件未进行钢支撑与地下连续墙预埋件未进行 有效连接有效连接 钢管支撑与地连墙预埋件没有焊接, 直接搁臵在钢牛腿上,没有效连接易使支 撑钢管在偶发冲击荷载或地下连续墙异常 变形情况下丧失支撑功能。 (2)地勘单位 基坑采取原状土样及相应主原状土样及相应主 要力学试验指标较
7、少要力学试验指标较少,不能完全反 映基坑土性的真实情况。 勘察单位未考虑薄壁取土器 对基坑设计参数的影响,以及未根 据当地软土特点综合判断选用推荐 土体力学参数。 勘察报告推荐的直剪固结快 剪指标C、值采用平均值,未按 规范要求采用标准值,指标偏高。 勘察报告提供的比例系数M 值(M=2500KN/M4)与类似工程 经验值差异显著。 (3)设计单位 设计单位未能根据当地软土 特点综合判断、合理选用基坑围护 设计参数,力学参数选用偏高力学参数选用偏高降低 了基坑围护结构体系的安全储备。 设计中考虑地面超载考虑地面超载2020KPAKPA 较小较小。基坑西侧为一大道,对汽车 动荷载考虑不足。根据实
8、际情况, 重载土方车及混凝土泵车对地面超 载宜取30KPA,与设计方案20KPA 相比,挖土至坑底时第三道支撑的 轴力、地下连续墙的最大弯矩及剪 力均增加约4%5%,也降低了一 定的安全储备。 设计单位考虑不周,经验欠 缺 设计图纸中未提供钢管支撑 与地下连续墙的连接节点详图及钢 管节点连接大样,也没有提出相应 的施工安装技术要求。没有提出对 钢管支撑与地连墙预埋件焊接要求。 从地质剖面和地下连续墙分 布图中可以看出,对于本工程事故 诱发段的地下连续墙插入深度略显地下连续墙插入深度略显 不足不足,对于本工程,应考虑墙底的 落底问题。 同意取消施工图中的基坑坑 底以下3M深土体抽条加固措施, 降
9、低了基坑围护结构体系的安全储 备。经计算,采取坑底抽条加固措 施后,地下墙的最大弯矩降低20% 左右,第三道支撑轴力降低14%左 右,地下墙的最大剪力降低13%左 右,由于在坑底形成了一道暗撑, 抗倾覆安全系数大大提高。 设计提出的监测内容相对于 规范少了3项必测内容。 (4)监测原因 电脑中的原始数据被人为删除, 通过对监测人员使用的电脑进行的 数据恢复,发现: 监测数据不全 2008年10月9日开始有路面沉 降监测点11个,至11月15日发生事 故前最大沉降316MM,监测报表 没有相应的记录。 监测内容不符 2008年11月1日49号(北端 头井东侧地连墙)测斜管18M深处 最大位移达4
10、3.7MM,与监测报表 不符。 2008年11月13日CX45号测 斜管最大变形数据达65MM,超过 报警值(40MM),与监测报表不符。 通过以上可以发现,电脑中的 数据与报表中的数据不一致,实际实际 变形已超设计报警值而未报警变形已超设计报警值而未报警,可 以认为监测方有伪造数据或对内对 外两套数据的可能性。 6 6、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 (1)梅梅小峰小峰:原中铁四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四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地铁1号线湘湖站 项目部常务副经理项目部常务副经理。在不具有项目经理资质的情况下全权负责建设项目的日 常工作和安全质量管理。在北2基坑开挖过程中无视安全生产
11、法规,未按施 工方案、施工要求,盲目组织施工。为赶施工进度,明知存在基坑超挖、钢 支撑跟进不及时等多项严重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有效整改措施。判有期徒判有期徒 刑六年刑六年。 (2)曹曹七一七一:原中铁四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地铁中铁四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地铁1 1号线湘湖站号线湘湖站 项目项目部总工程师部总工程师。在没有工程师资格证书的情况下负责工程质监、资料填报 等工作。在北2基坑开挖过程中明知基坑西侧路面出现裂痕和地连墙发生位 移,曾出现四次监测数据超报警值,未采取有效措施,还指使侯学、洪祥修 改监测数据后上报以隐瞒监理和业主方。判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判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3)
12、卢光伟卢光伟:原中铁四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地铁中铁四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地铁1 1号线湘湖站号线湘湖站 项目项目部质检部部长部质检部部长。在“北2基坑”开挖时,明知存在未及时浇筑混凝土、 土方超挖等安全隐患而未予制止,并同意将“剪刀撑”从原设计图中去掉。 判有期徒刑五年判有期徒刑五年。 (4)洪祥洪祥:原监测单位湘湖经理部监测员监测单位湘湖经理部监测员。在工作中未履行职责,发 现基坑地表沉降及墙体测向位移均超设计报警值后,在曹七一的指使下隐瞒 伪造监测数据,事故发生后又将监测数据等资料销毁。判有期徒刑四年判有期徒刑四年。 (5)侯侯学学:原监测单位湘湖经理部监测负责人监测单位湘湖经
13、理部监测负责人。在工作中未履行职责, 对实际监测点位少于规定数量、监测点位布臵不符要求等问题,未采取有效 措施改正;对监测人员伪造监测数据不予制止,事故发生后参与销毁监测数 据。判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判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 (6)蒋志浩蒋志浩:原项目部施工监理单位总监代表监理单位总监代表。未认真履行监理职责, 在审批及施工报验单的签认上严重违反监理规范;对施工过程中的严重违法 违规行为制止不力,也未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有关质量监督部门。判有期徒判有期徒 刑三年三个月刑三年三个月。 (7)方方继涛继涛:原中铁四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杭州地铁中铁四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杭州地铁 湘
14、湖站湘湖站项目项目部经理部经理。长期不到岗,未履行法定责任,对施工中安全管理严重 失职、对各分包单位及外聘人员的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监督失察。判有期判有期 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8)金建平金建平:原杭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驻湘湖站业主代表杭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驻湘湖站业主代表。对施工单 位在施工中存在的严重安全隐患监管、处臵不到位;对发现监测单位冒名顶 替等严重问题未及时采取措施,严重失职。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二二)近年来全国发生的较大基坑坍塌事故)近年来全国发生的较大基坑坍塌事故 1、2012年12月16日,云梦县楚王城商业广场二期工程9号商住
15、楼基坑坍 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221万元。 2、2013年10月26日,襄阳市伟丰机械有限公司二期项目基坑坍塌事故, 造成4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93万元。 3、2014年4月13日,章丘市明水经济技术开发区轻卡北路污水管网工程 较大坍塌事故,造成4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50万元。 4、2014年11月10日,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穗盐路涌表村新怡智逸大 厦基坑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75万元。 5、2015年3月16日,陕西西咸新区空港新城第一大道新城段市政工程土 方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423.3万元。 6、2015年
16、4月29日,延安市志丹县双河镇社区移民搬迁安臵小区及公租 房挡土墙工程较大坍塌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51万元。 7、2015年5月9日,兰陵县鲁城镇的兰陵顺天运输有限公司驻地院内挡 土墙工程坍塌事故,造成10人死亡、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721.5万元。 8、2016年7月2日10时40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 静县巴润哈尔莫敦镇市政排水管侧壁发生坍塌,造成3名施工人员死亡。 9、2016年7月8日22时30分左右,杭州地铁4号线南段中医药大学站项 目在基坑施工过程中发生突涌事故,造成4人死亡。 三三、模板坍塌事故案例、模板坍塌事故案例 (一(一)大连市旅顺
17、口区蓝湾三期工地)大连市旅顺口区蓝湾三期工地 模板支撑坍塌模板支撑坍塌重大事故重大事故 1 1、事故概况:、事故概况: 2011年10月8日,大连市旅顺 口区蓝湾3期工地发生基坑坍塌事 故,本次事故共造成1313人死亡人死亡、4 4 人重伤人重伤,1 1人轻伤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 1237.721237.72万元万元。 2 2、工程基本情况:工程基本情况: 蓝湾三期住宅楼工程位于大连市旅顺 口区郭水路小孤山,总建筑面积35万平方 米(含地下车库),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 事故发生地点为蓝湾三期B1-B9、 A62#楼工程一标段工程B-1#住宅楼底部地 下车库。该区域位于三期项目的西北部, 是住宅
18、楼地下室外延部分、层高5.6米, 采用现浇混凝土施工。本次施工应浇筑的 混凝土面积600平方米,事故发生时,已 完成400平方米的顶板混凝土浇筑作业。 3 3、事故发生经过:、事故发生经过: 10月8日6时上班后,按照项 目生产负责人赵文艺的安排,7 时左右木工班长郭昌明安排木工 检查模板和堵漏工作;同时,混 凝土班班长韩才富带领21名工人 在模板上进行混凝土浇筑施工。 浇筑的顺序为剪力墙、柱帽,最 后浇筑顶板。 上午10时30分左右,有人发现浇 筑区北侧剪力墙底部模板拉结螺栓被 拉断,发生胀模,混凝土外流。韩才 富带领8名力工,会同已经在胀模处的 5名木工班工人,共同清理混凝土和修 复胀模。
19、由于胀模、漏浆严重,木工 管振坤打电话给班长郭昌明要求增派 人员,因郭昌明在7号楼工地,不在该 施工现场,便让管振坤找木工任建法 解决,随后,任建法打电话找来电焊 工杨金宝、木工任见芹等6人一起参与 地下室剪力墙的清理和修复工作。 为修缮胀模模板,清运混凝土,韩才富 等人在模板支架间从胀模处向东,清理出两 条可以通过独轮手推车的通道,拆除了支撑 体系中的部分杆件,使用独轮手推车外运泄 露的混凝土。 与此同时,模板上部继续进行混凝土浇 筑施工,13时40分左右,当混凝土浇筑完成 约400平方米时,顶板作业的工人只感觉一 震,已经浇筑完的400多平方米顶板混凝土 瞬间整体坍塌,钢筋网下陷,正在地下
20、室进 行修复工作的19名工人中,有18人瞬间被支 架和混凝土掩埋,1名电工不在坍塌区域。 4 4、事故直接原因、事故直接原因 由于浇筑剪力墙时发生胀模,现场工人为修复剪力墙胀模,清运泄漏混 凝土,随意拆除支架体系中的部分杆件随意拆除支架体系中的部分杆件,使模板支架的整体稳定性和承载力 大大降低。在修缮模板和清运混凝土过程中,没有停止混凝土浇筑作业没有停止混凝土浇筑作业,在 混凝土浇筑和振捣等荷载作用下,支架体系承受不住上部荷载而失稳,导致 整个新浇筑的地下室顶板坍塌。 5 5、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 (1)赵文艺赵文艺:大连阿尔滨集团建筑公司一分公司大连阿尔滨集团建筑公司一分公司
21、蓝湾项目部生产蓝湾项目部生产负责人负责人。 作为生产负责人对B-1#地下车库模板支护没有按照施工方案组织工人施工, 对模板支护未按规定报验,混凝土浇注施工也未按照规定向监理报告,模板 支护和混凝土浇注未按照要求组织专项施工技术和安全交底,对现场施工作 业没有实行统一的指挥协调,致使施工现场作业安全管理工作混乱,交叉作 业。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这起事故发生负有 主要责任,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刑事责任。(尚未宣判) (2)张万军张万军:大连阿尔滨集团建筑公司一分公司副总经理大连阿尔滨集团建筑公司一分公司副总经理。作为一分 公司全面负责建筑项目施工、安全、质量管理工作
22、的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安 全生产管理责任,对主管工作监督检查不力,疏于管理;对蓝湾项目经理陈健 未到职履责情况听之任之,指派无项目经理资格证的赵文艺作为现场生产负 责人,项目部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专职安全员配备不足,职工的安全教育 培训制度不落实,无证上岗、违章作业现象严重,项目安全管理混乱。其行 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对这起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刑事责任。(尚未宣判) (3)郑继升郑继升:大连辽贸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大连辽贸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作为蓝湾三期项 目总监,没有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对施工
23、项目监理工程的监督检查不力。在对B-1#号地下车库施 工监理过程中,未依法履行总监的职责,发现施工单位未按施工方案施工时, 未加以制止,对模板支护和浇筑混凝土施工未组织旁站。对施工单位B-1#号 模板支护未报验就擅自施工的违规行为,没有履行监理单位的职责,其行为 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这起事故发生 负有主要责任,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刑事责任。(尚未宣判) (4)席卫江席卫江:大连阿尔滨集团建筑公司一分公司安全部长大连阿尔滨集团建筑公司一分公司安全部长。未认真落 实安全管理制度,对所属安全员履职督促检查不力,在不具备专业技术资格 的条件下,利用PKPM软件编
24、制旅顺郭水路小孤山地段(蓝湾三期)B-1# 模板施工方案,该方案存在一定缺陷,对这起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其 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 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处70007000元人民元人民币的罚款。 (5)陈健陈健:大连阿尔滨集团建筑公司一分公司蓝湾项目部经理大连阿尔滨集团建筑公司一分公司蓝湾项目部经理。将一 级建造师证注册在阿尔滨集团建筑公司并获取报酬,未按规定在注册单位工 作,作为蓝湾项目部经理,也未到职履责,对这起事故负有一定责任。根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生 产安全事故处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建设行政主管
25、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证书证书。 (6)赵文科赵文科:大连阿尔滨集团建筑公司一分公司总经理大连阿尔滨集团建筑公司一分公司总经理。做为一分公 司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该公司安全制度不落实,安全管理混乱,监督管理 不到位,对这起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由于该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 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1515万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7)于春林于春林,大连阿尔滨集团有限公司安全部长兼建筑公司副总经理大连阿尔滨集团有限公司安全部长兼建筑公司副总经理。 没有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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