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危险源安全检查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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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现场安全检查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现场安全检查表 被检查单位名称 被检查单位地址 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检查人 检查时间 序号 检 查 内 容 检 查 标 准 检查结果 一、重大危险源安全基础管理情况一、重大危险源安全基础管理情况 1 是否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2 是否为重大危险源逐项登记建档,每季度对登记 信息进行确认,每年对重大危险源管理情况进行 总结。 3 重大危险源达到国家总局 40 号令第九条标准, 是 否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确定个人和社会风险 值。 4 是否定期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评估。 5 是否将重大危险源档案报当地安监部门备案。 6 是否编制重大
2、危险源点安全操作规程,并正式发 布。 7 是否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设施投入和安全监控管 理费用。 8 是否制订重大危险源设备设施年度综合检维修计 划,对事故隐患按照五定定人员、定措施(包括 预案)、定责任、定资金、定时限原则进行整改。 9 是否按照省安监局要求,在信息管理系统按 时进行申报、登记、备案以及变更的管理。 10 岗位操作人员是否进行安全操作技能培训。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 管理暂行规定 (安监总局令第 40 号)第 17 条 11 是否将危害后果及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 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 管理暂行规定 (安监总局令第 40 号)第 19 条 二
3、、重大危险源安全设施、生产设备的管理情况二、重大危险源安全设施、生产设备的管理情况 12 是否按要求实行重大危险源现场挂牌管理制度 13 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是否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 标志,并写明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办法。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 管理暂行规定 (安监总局令第 40 号)第 18 条 14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 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15 储存剧毒化学品、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 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 施。 16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是否对其危险化学品专用 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测、检验。 17 是 否 在 重 大
4、 危 险 源 现 场 设 置 明 显 的 符 合 GB2894-2008 规定的安全警示标志, 并写明紧急情 况下处置办法。 18 是否按照国家安监总局 40 号令第十三条要求, 建 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 19 重大危险源装置配备的温度、压力、液位、流量、 组份监测系统、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 测报警装置是否齐全、完好、有效,并具备信息 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 记录的电子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 30 天。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 管理暂行规定 (安监总局令第 40 号)第 13 条之 1 20 是否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 统进行检测、检验,并进行经
5、常性的维护、保养, 保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 有效、可靠运行。 21 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是否具备紧急停车功 能。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 督管理暂行规定 (安监总局令 第 40 号)第 13 条之 1 22 重大危险源的化工生产装置是否装备自动化控制 系统。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 管理暂行规定 (安监总局令第 40 号)第 13 条之 2 23 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是 否设置紧急切断装置。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 管理暂行规定 (安监总局令第 40 号)第 13 条之 3 24 毒性气体的设施, 是否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6、监督 管理暂行规定 (安监总局令第 40 号)第 13 条之 3 25 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 重大危险源,是否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SIS)。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 管理暂行规定 (安监总局令第 40 号)第 13 条之 3 26 储存剧毒物质的场所或者设施,是否设置视频监 控系统。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 管理暂行规定 (安监总局令第 40 号)第 13 条之 4 27 是否配备便携式浓度检测设备、空气呼吸器、化 学防护服、堵漏器材等应急器材、药品和设备。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 管理暂行规定 (安监总局令第 40 号)第 20 条 28 是否按照 SH30
7、97-2000 在输送易燃物料的设备、 管道上安装防静电设施。 29 是否按照GB50057-2010要求对相关场所进行防雷 防静电检测。 30 是否按照 GB50016-2006、 GB50140-2005 配置消防 设施与器材。 31 是否按照GB50058-92要求对相关场所进行建筑电 气消防检测。 32 是否按照 GB11651-2008 配备个体防护设施。 33 是否在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设置超温、超 压等检测仪表和声光报警、泄漏报警和安全联锁 等设施。 34 生产经营场所的安全设施、安全通道、安全标志 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生产经营单位 应当对其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
8、定期检测安 全设施等防护效果。 35 是否在涉及剧毒化学品的部位设置防盗报警装置 和实时监视系统。 36 是否按照规定对重大危险源涉及的特种设备进行 规范管理。 三、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管理情况三、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管理情况 37 是否按照 AQ/T9002-2006 要求,制订重大危险源 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安监部门备案 38 是否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和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 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 并保证其完好和方便使用。 39 是否按规定进行应急救援演练,并对演练过程进 行总结。 四、重大危险源日常管理情况四、重大危险源日常管理情况 40 是否按规定正常开展重大危险源安全
9、活动并形成 记录。 41 重大危险源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检 测、检验以及维护保养情况是否符合要求。 42 是否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的事故后果和应急措 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个人。 43 是否定期开展重大危险源专项检查和事故隐患排 查整改。 44 是否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 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 养,保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 系统有效、可靠运行。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 管理暂行规定 (安监总局令第 40 号)第 15 条 45 关键装置、重点部位是否设有责任人或者责任机 构,安全生产状况是否进行定期检查,是否落实 整改
10、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 管理暂行规定 (安监总局令第 40 号)第 16 条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经 2011 年 7 月 22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1 年 8 月 5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40 号发布。 该暂行规定包括总则、辨识与评估、安全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 6 章 36 条, 自 2011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40 号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
11、督管理暂行规定 1已经 2011 年 7 月 22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1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 骆 琳 二一一年八月五日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 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 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 的危险化
12、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城镇燃气、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及港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 源的安全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 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 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 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第五条 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属地
13、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对 本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 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单位采用有利于提高重大危险源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适用 的工艺、技术、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推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的 信息化建设。 第二章第二章 辨识与评估辨识与评估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对本单位的危 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 程与结果。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危
14、险 化学品单位可以组织本单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人员或者聘请有关专家进行安全评估, 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估。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的,重大危险源安全评 估可以与本单位的安全评价一起进行,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也可以单独进行 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 重大危险源根据其危险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重大危 险源分级方法由本规定附件 1 列示。 第九条 重大危险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按照 有关标准的规定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进行安全评估,确定个人和社会风险值: (一)构成一级
15、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且毒性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 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 1 的; (二)构成一级重大危险源,且爆炸品或液化易燃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 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 1 的。 第十条 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客观公正、数据准确、内容完整、结论明确、措 施可行,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的主要依据; (二)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 (三)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 (四)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值(仅适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 (五)可能受事故影响的周边场所、人员情况; (六)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的符合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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