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装、鞋帽、皮革、羽绒加工单位安全检查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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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服服装装、鞋鞋帽帽、皮皮革革、羽羽绒绒加加工工单单位位安安全全检检查查表表 检检查查项项目目检检查查事事项项检检查查内内容容法法规规依依据据法法规规条条款款 依法取得 有关行政 许可的情 况 证照齐全, 在有效期内 营业执照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 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 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 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7条 消防验收意 见 消防验收意 见书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
2、消防设计的建 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 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 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 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 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13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 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 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 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
3、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 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 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15条 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 与安全生 产管理人 员的配备 设置安全生 产管理机构 、配备专( 兼)职安全 生产管理人 员 从业人员在 三百人以上 的应当设置 安全生产管 理机构或者 配备专职安 全生产管理 人员;从业 人员在三百 人以下的, 应当配备专 职或者兼职 的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 或者委托具 有国家规定 的相关专业 技术资格的 工程技术人 员提供安全 生产管理服 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危险物品 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从业人
4、员超过300人的其他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按照国 家或者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21条第一款 安全生产 责任制 单位主要负 责人 单位主要负 责人履行的 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 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 规程; (三)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 (五)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 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
5、、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13条 各部门、岗 位 岗位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 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13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 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形成包括全体人员和全部生产 经营活动的责任体系。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14条 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 和操作规 程、作业 规程的情 况 安全生产检 查和隐患治 理制度 制度制定情 况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 列职责: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 程
6、;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13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 (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15条(二)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 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 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暂行规定第8条第二 款 制度落实情 况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 列职责: (五)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 隐患;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13条第(五)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对安 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检查情况应
7、当记录在案,并 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 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治 理负全部责任,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 以消除;对非本单位原因造成的事故隐患,不能及时消除 或者难以消除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及时向所 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31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 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 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 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暂行规定第10条 具有较大危 险因素生产 经营
8、场所、 设备设施的 安全管理制 度 制度制定情 况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 列职责: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 程;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13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 (三)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 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15条(三) 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 和操作规 程、作业 规程的情 况 安全生产检 查和隐患治 理制度 制度落实情 况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 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28条 为从业人
9、员 提供符合国 家标准或者 行业标准的 劳动防护用 品,并监督 、教育从业 人员按照使 用规则正确 佩戴和使用 的情况2 制度制定情 况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 列职责: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13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 (五)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15条(五) 生产经营单 位必须为从 业人员提供 符合国家标 准或者行业 标准的劳动 防护用品, 并监督、教 育从业人员 按照使用规 则佩戴、使 用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
10、 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 则佩戴、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37条 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 和操作规 程、作业 规程的情 况 具有较大危 险因素生产 经营场所、 设备设施的 安全管理制 度 生产经营单 位应当按照 国家标准或 者行业标准 为从业人员 无偿提供合 格的劳动防 护用品,不 得以货币形 式或者其他 物品替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 无偿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形式或者其他 物品替代。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30条 生产经营单 位配发劳动 防护用品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生产经
11、营单位,应当依法查处: (一)不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 规定第21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 位按有关规 定或者标准 配发劳动防 护用品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查处: (二)不按有关规定或者标准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 规定第21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 GB11651)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 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 规定第14条 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 和操作规 程、作业 规程的情 况 为从业人员 提供符合国 家标准或者
12、 行业标准的 劳动防护用 品,并监督 、教育从业 人员按照使 用规则正确 佩戴和使用 的情况2 生产经营单 位配发有安 全标志的特 种劳动防护 用品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查处: (三)配发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 规定第21条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 用品;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技 术部门或者管理人员检查验收。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 规定第18条 生产经营单 位配发合格 的劳动防护 用品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生
13、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查处: (四)配发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 规定第21条第(四)项 生产经营单 位不得配发 超过使用期 限的劳动防 护用品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查处: (五)配发超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 规定第21条第(五)项 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 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 规定第16条第一款 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 和操作规 程、作业 规程的情 况 为从业人员 提供符合国 家标准或者 行业标准的 劳动防护用 品,并监
14、督 、教育从业 人员按照使 用规则正确 佩戴和使用 的情况2 生产经营单 位劳动防护 用品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查处: (六)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混乱,由此对从业人员造成事故 伤害及职业危害的;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 规定第21条第(六)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 、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 规定第17条 安全生产奖 励与惩罚制 度 制度制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 列职责: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 程;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15、 第13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 (六)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15条(六)项 事故报告、 调查处理制 度 制度制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 列职责: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 程;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13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 (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15条(七)项 制度落实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 列职责: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13条(七)项
16、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 和操作规 程、作业 规程的情 况 为从业人员 提供符合国 家标准或者 行业标准的 劳动防护用 品,并监督 、教育从业 人员按照使 用规则正确 佩戴和使用 的情况2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 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 故报告应当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 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 府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 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护事 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 ,妥善保管有关证
17、物。生产经营单位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 场、毁灭有关证据。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61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 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 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 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70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 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 处理条例第4条第一款 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 和操作规 程
18、、作业 规程的情 况 事故报告、 调查处理制 度 制度落实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 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 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 况进行监督检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 处理条例第33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 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 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42条 定期研究安 全生产问题 制度制定、 制度落实: 检查会议记 录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19、负有下 列职责: (四)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13条第(四)项 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 和操作规 程、作业 规程的情 况 事故报告、 调查处理制 度 制度落实 三同时安全 管理制度 制度制定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 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 概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24条 重大危险源 安全管理制 度 制度落实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 、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 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
20、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 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33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 以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27条 安全投入管 理制度 制度制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 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 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 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 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18条 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 和操作
21、规 程、作业 规程的情 况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 列职责: (三)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13条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或者安全费用,应当专 项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项: (一)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建设; (二)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和维护; (三)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 (四)劳动防护用品配备; (五)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事项。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17条 制度落实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 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不
22、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单位实行提取 安全费用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16条 操作规程 操作规程的 制定及落实 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 列职责: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17条第(二)项 其他保障安 全生产的事 项 根据本单位 实际情况, 应建立其他 安全生产规 章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或者安全费用,应当专 项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项: (五)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事项。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17条(五) 安
23、全生产 规章制度 和操作规 程、作业 规程的情 况 安全投入管 理制度 制度制定 安全生产 教育培训 情况 安全生产教 育培训制度 生产经营单 位应制定安 全生产教育 和培训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 列职责: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 程;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13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 (一)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15条(一)项 安全生产教 育培训实施 教育培训和 记录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 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 规定第
24、24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情况进行记录 ,并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18条第二款 教育培训考 核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 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 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 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21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 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 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22条 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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