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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非金属(石材、玻璃)加工业安全检查表.xls

  • 上传人(卖家):淡淡的紫竹语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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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非金属 石材 玻璃 加工业 安全 检查表
    资源描述:

    1、非非金金属属(石石材材、玻玻璃璃)加加工工业业安安全全检检查查表表 检检查查项项目目检检查查事事项项检检查查内内容容法法规规依依据据法法规规条条款款 依法取得有 关安全生产 行政许可的 情况 证照齐全,在有 效期内 营业执照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 、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 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第7条 消防验收意见消防验收意见书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

    2、计的 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 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 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 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 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 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 防法第13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 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 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 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

    3、管理规定,对该场所 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 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 防法第15条 安全生产管 理机构与安 全生产管理 人员的配备 设置安全生产管 理机构、配备专 (兼)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 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 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从业人员在三百 人以下的,应当配备 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或者 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 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 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 全生产管理服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危险 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从业人员超过300人 的其他生产经营

    4、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 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的配备按照国家或者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 例第21条第一款 安全生产责 任制 单位主要负责人 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 的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 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 操作规程; (三)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 (五)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 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 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北京市

    5、安全生产条 例第13条 各部门、岗位岗位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 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 例第13条第(一) 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 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形成包括全体人员和 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任体系。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 例第14条 安全生产规 章制度和操 作规程、作 业规程的情 况 安全生产检查和 隐患治理制度 制度制定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 有下列职责: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 规程;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 例第13条第(二)

    6、 项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 (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 例第15条(二)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 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 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第8条第二款 制度落实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 有下列职责: (五)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 事故隐患;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 例第13条第(五) 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 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检查情况应当记录 在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

    7、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的治理负全部责任,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 措施,予以消除;对非本单位原因造成的事故隐患, 不能及时消除或者难以消除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 措施,并及时向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 例第31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 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 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 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 控治理。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第10条 具有较大危险因 素生产经营场所 、设备设施的安 全管理制度 制

    8、度制定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 有下列职责: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 规程;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 例第13条第(二) 项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 (三)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 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 例第15条(三) 制度落实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 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第28条 危险作业安全管 理制度 制度制定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 有下列职责: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

    9、章制度和操作 规程;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 例第13条第(二) 项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 (四)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 例第15条(四) 安全生产责任制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建设工程拆除等危险 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以及在密闭空间内作 业,应当执行本单位的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安排专门 人员负责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 措施的落实。作业前,负责现场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 应当就作业安全要求向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以 双方签字的形式予以确认。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 例第33条 为从业人员提供 符合国家标准或 者行业标准的劳 动防护用品,并 监督

    10、、教育从业 人员按照使用规 则正确佩戴和使 用的情况 制度制定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 有下列职责: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 规程;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 例第13条第(二) 项 安全生产规 章制度和操 作规程、作 业规程的情 况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 (五)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 例第15条(五)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 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 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的劳动防护用品,并 监督、教育从业人员 按照使用规则佩戴、 使用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 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

    11、督、教育从业人员按 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第37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 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 标准为从业人员无偿 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 用品,不得以货币形 式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为从业 人员无偿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形式 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 例第30条 生产经营单位配发劳 动防护用品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查处: (一)不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 管理规定第21条第 (一)项 安全生产规 章制度和操 作规程、作 业规程的情 况

    12、为从业人员提供 符合国家标准或 者行业标准的劳 动防护用品,并 监督、教育从业 人员按照使用规 则正确佩戴和使 用的情况 制度制定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按有关 规定或者标准配发劳 动防护用品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查处: (二)不按有关规定或者标准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 管理规定第21条第 (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 GB11651)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 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 管理规定第14条 生产经营单位配发有 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 防护用品 安全

    13、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查处: (三)配发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 管理规定第21条第 (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 防护用品;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 全生产技术部门或者管理人员检查验收。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 管理规定第18条 生产经营单位配发合 格的劳动防护用品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查处: (四)配发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 管理规定第21条第 (四)项 安全生产规 章制度和操 作规程、作 业规程的

    14、情 况 为从业人员提供 符合国家标准或 者行业标准的劳 动防护用品,并 监督、教育从业 人员按照使用规 则正确佩戴和使 用的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配 发超过使用期限的劳 动防护用品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查处: (五)配发超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 管理规定第21条第 (五)项 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 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 管理规定第16条第 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劳动防 护用品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

    15、,应当依法查处: (六)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混乱,由此对从业人员造成 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 管理规定第21条第 (六)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 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 管理规定第17条 安全生产奖励与 惩罚制度 制度制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 有下列职责: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 规程;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 例第13条第(二) 项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 (六)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 例第15条(六)项 事故报告、调查 处理制度

    16、制度制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 有下列职责: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 规程;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 例第13条第(二) 项 安全生产规 章制度和操 作规程、作 业规程的情 况 为从业人员提供 符合国家标准或 者行业标准的劳 动防护用品,并 监督、教育从业 人员按照使用规 则正确佩戴和使 用的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 (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 例第15条(七)项 制度落实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 有下列职责: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 例第13条

    17、(七)项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现场有关人 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 接到事故报告应当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 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 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对 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 时,应当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 例第61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 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

    18、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 ,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 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 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第五章第 70条 安全生产规 章制度和操 作规程、作 业规程的情 况 事故报告、调查 处理制度 制度制定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 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调查处理条例第4 条第一款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 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 情况应当接受

    19、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 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调查处理条例第33 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 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 间擅离职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第42条 定期研究安全生 产问题 制度制定、制度落实 :检查会议记录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 有下列职责: (四)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 例第13条第(四) 项 安全生产规 章制度和操 作规程、作 业规程的情 况 事故报告、调查 处理制度 制

    20、度落实 三同时安全管理 制度 制度制定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 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第24条 重大危险源安全 管理制度 制度落实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 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 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 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第33条 生产经营

    21、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 险源以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 例第27条 安全投入管理制 度 制度制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 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 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 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 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第18条 安全生产规 章制度和操 作规程、作 业规程的情 况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 有下列职责: (三)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 例第13条第(三) 项 生产经营

    22、单位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或者安全费用,应 当专项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项: (一)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建设; (二)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和维护; (三)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 (四)劳动防护用品配备; (五)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事项。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 例第17条 制度落实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 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 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 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矿山、 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 材生产单位实行提取安全费用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 民政府制定。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 例第16条 操

    23、作规程 操作规程的制定及落 实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 有下列职责: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第17条第 (二)项 其他保障安全生 产的事项 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 ,应建立其他安全生 产规章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 有下列职责: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 规程;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 例第13条第(二) 项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 (八)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 例第15条(八) 安全生产规 章制度和操 作规程、作 业规程的情

    24、 况 安全投入管理制 度 制度制定 安全生产教 育培训情况 安全生产教育培 训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 有下列职责: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 规程;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 例第13条第(二) 项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 (一)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 例第15条(一)项 安全生产教育培 训实施 教育培训和记录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 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 培训规定第24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情况

    25、进行 记录,并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 例第18条第二款 教育培训考核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 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 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 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 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第21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 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 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 教育和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第22条 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

    26、章;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岗位安全操作技能; (四)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 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 (五)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应急措施、自 救互救知识; (六)生产安全事故案例。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 例第19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 业人员每年接受的在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 少于8学时。 新招用的从业人员上岗前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 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换岗的,离岗6个月以上的 ,以及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 者使用新设备的,均不得少于4学时。 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27、北京市安全生产条 例第20条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 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 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 培训规定第15条第 二款 从业人员持 证上岗情况 特种作业人员持 证上岗 特种作业人员持有效 特种作业操作证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方可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第23条第 一款 安全生产教 育培训情况 安全生产教育培 训实施 教育培训考核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

    28、经考核合格, 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 培训规定第20条第 一款 事故应急救 援 制度制定 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 制及备案 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上市公司)的 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 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 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分别抄送 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安 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 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

    29、管部门备案;未实行安全生产 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备案,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确定。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 预案管理办法第19 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 有下列职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 例第13条第(六) 项 从业人员持 证上岗情况 特种作业人员持 证上岗 特种作业人员持有效 特种作业操作证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的特点,对生 产经营活动中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领域和环节进 行监控,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 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器材,制定生产安全事故

    30、 应急救援预案。 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委托专业 应急救援机构提供救援服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 例第59条 制度落实演练及记录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 有下列职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 援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第17条第 (五)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演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 案,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 例第60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 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 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 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 预

    31、案管理办法第26 条 疏散管理 疏散通道、标志 、出口 疏散通道符合要求、 标志明显、出口保持 畅通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 、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 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第34条第 二款 应急广播、应急 照明 应急广播、应急照明 设施并确保完好、有 效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 全职责: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 ,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 完好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 防法第16条第(二 )项 事故应急救 援 制度制定 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 制及备

    32、案 能手动或自动控制选 择广播分区、启动或 停止应急广播 消防控制室应能分别通过手动和按照预设控制逻 辑自动控制选择广播分区、启动或停止应急广播,并 在扬声器进行应急广播时自动对广播内容进行录音。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 术要求第5.3.12.2 条 生活设施员工宿舍 员工宿舍疏散通道符 合要求、标志明显、 保持畅通的出口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 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 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 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 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第34条 生

    33、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 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 全距离。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 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 术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 防法第19条 劳动合同管 理 劳动合同、工伤 社会保险 合同内应当载明职业 危害的事项,并如实 告知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 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 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第44条第 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 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 以及依法为从

    34、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第44条第 一款 疏散管理 应急广播、应急 照明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 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 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 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第36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 ,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 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 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生 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 保险费。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 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35、第30条第一款 女职工保护 女职工禁止从事 的劳动 女职工劳动强度要求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 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动法第59条 孕期禁忌从事劳 动 孕期劳动强度要求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 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 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 劳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动法第61条 劳动合同管 理 劳动合同、工伤 社会保险 合同内应当载明职业 危害的事项,并如实 告知从业人员。 哺乳期禁忌从事 劳动 哺乳期劳动强度要求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

    36、 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 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动法第63条 经期禁忌从事劳 动 经期劳动强度要求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 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动法第60条 工时规定工作时间的规定 每日工作时间、每周 工作时间的规定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 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动法第36条 女职工保护 孕期禁忌从事劳 动 孕期劳动强度要求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 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

    37、动。对怀孕七 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 劳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动法第61条 安全警示标 志 有较大危险因素 的生产经营场所 和有关设施、设 备上,设置明显 的安全警示标志 是否在有较大危险因 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 有关设施、设备上, 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 标志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 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第28条 安全用电 变配电室(10KV 及以上) 变配电室出入口应设 置高度不低于400mm 的挡板 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办法第44 条第

    38、(七)项 变配电室出入口应设置高度不低于400mm 的挡板。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 规范第5.6条 安全出口 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办法第44 条第(七)项 长度大于7m 的配电室应有2 个出入口,并宜布置在配 电室的两端。当变配电室为多层建筑时,应有一个出 口通向室外楼梯平台,平台应有固定的护栏。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 规范第5.7条 应急照明灯具 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办法第44 条第(七)项 应急照明灯具和疏散指示标志灯的备用充电电源的放 电时间不低于20min。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 规

    39、范第5.14.1条 工时规定工作时间的规定 每日工作时间、每周 工作时间的规定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 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动法第36条 安全用具管理 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办法第44 条第(七)项 各种安全用具首次使用前应进行试验或检验并定期复 检,合格后方可使用。安全用具不应超期使用。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 规范第5.18.3条 电气绝缘安全用具中,绝缘拉杆、绝缘挡板、绝缘罩 、绝缘夹钳的试验绝缘周期为每年一次,高压验电器 、绝缘手套、绝缘靴、核相器电阻管、绝缘绳的试验 绝缘周

    40、期为每半年一次。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 规范第5.18.3.1条 具有架空进出线的变配电室应备有登高工具,如:( 安全带、脚扣、升降板、紧线器、竹(木)梯、尼龙 绳等),除每年试验检查一次外,每次使用前均应进 行检查。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 规范第5.18.3.2条 安全用具使用完毕后应妥善保管,存放在干燥通风的 处所。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绝缘拉杆应悬挂或架在支架上,不应与墙接触; b) 绝缘手套、绝缘靴应存放在密闭的橱内,并与其他 工具仪表分别存放,绝缘靴不应代替一般雨靴使用, 绝缘工具不合格的不得存放在工作现场; c) 绝缘垫和绝缘台应经常保持清洁、无损伤; d) 高压验电器应存放在防潮的匣

    41、内,并将匣放在干燥 的地方; e) 安全用具不允许当作其它工具使用; f) 安全用具不合格的不得存放在工作现场。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 规范第5.18.5条 持证上岗(高压证)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方可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第23条 安全用电 变配电室(10KV 及以上) 低压配电室( 380V以下) 安全用具管理 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办法第44 条第(七)项 各种安全用具首次使用前应进行试验或检验并定期复 检,合格后方可使用。安全用具不应超期使用

    42、。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 规范第5.18.3条 电气绝缘安全用具中,绝缘拉杆、绝缘挡板、绝缘罩 、绝缘夹钳的试验绝缘周期为每年一次,高压验电器 、绝缘手套、绝缘靴、核相器电阻管、绝缘绳的试验 绝缘周期为每半年一次。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 规范第5.18.3.1条 具有架空进出线的变配电室应备有登高工具,如:( 安全带、脚扣、升降板、紧线器、竹(木)梯、尼龙 绳等),除每年试验检查一次外,每次使用前均应进 行检查。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 规范第5.18.3.2条 安全出口 配电室长度超过7m时 应设两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配 电室的两端。当配电室为楼上楼下两部分布置时,楼 上部分的出口应至少有一个通向该层走廊或

    43、室外的安 全出口。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 50054- 95第3.3.2条 门窗的要求 配电室的门均应向外开启,但通向高压配电室的门应 为双向开启门。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第3.3.2条 应急照明 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办法第44 条第(七)项 应急照明灯具和疏散指示标志灯的备用充电电源的放 电时间不低于20min。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 规范第5.14.1条 挡板 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办法第44 条第(七)项 安全用电 变配电室出入口应设置高度不低于400mm 的挡板。 变配电室安全

    44、管理 规范第5.6条 持证上岗(低压证)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方可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第23条 低压配电柜、屏 、台、箱、盘 金属框架接地 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必须与接地装置有可靠 的电气连接。成排的配电装置的两端均应与接地线相 连。 10kV及以下变电所 设计规范第3.1.4 条 漏电保护是否齐全、 灵敏可靠、定期自检 剩余电流保护装置投入运行后,运行管理单位应建立 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建立动作记录。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 装置安装和运行第 7.1条 剩余电流保护装置投入运行后,必须定期操作实验按

    45、钮,检查其动作特性是否正常。雷击活动期和用电高 峰期应增加实验次数。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 装置安装和运行第 7.2条 电气线路敷设一般环境下布线 直敷布线可用于正常环境的屋内场所,并应符合下列 要求: 一、直敷布线应采用护套绝缘导线。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第5.2.1条(1) 直敷布线可用于正常环境的屋内场所,并应符合下列 要求: 三、当导线垂直敷设至地面低于18m时,应穿管保护 。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第5.2.1条(3) 插座 插座回路应设置接地 、漏电保护装置 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办法第44 条第(七)项 插座回路均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

    46、护装置。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 装置安装和运行第 45条 安全用电 低压配电室( 380V以下) 挡板 固定用电设备 电气设备必须有可靠 的接地保护 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办法第44 条第(七)项 电气设备必须有接地保护,或双重绝缘结构,或安全 特低电压供电的防护结构。 GB19517-2004国家 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 范第2.2.4条 临时用电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办法第44 条第(七)项 临时用电的电气设备,必须安装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 装置安装和运

    47、行第 45 条 易燃、易爆场所 安全用电 开关、灯具、线路、 用电设施均应符合防 爆要求 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办法第44 条第(七)项 危险场所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所电气安 全规程(试行)划定危险场所区域等级图,并按危 险区域等级和爆炸性混合物的级别、组别配置相应符 合国家标准规定的防爆等级的电气设备。防爆电气设 备的配置应符合整体防爆要求;防爆电气设备的施工 、安装、维护和检修也必须符合规程要求。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 规定第17条 安全用电 消防安全 消防安全职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 消防安全职责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

    48、当履行下列消防安 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 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 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 、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 ,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 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 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 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 中华人

    49、民共和国消 防法第16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 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 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 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 防法第17条 一般单位消防安全职 责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 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 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 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 、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 ,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 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 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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