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金属(石材、玻璃)加工业安全检查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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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非金金属属(石石材材、玻玻璃璃)加加工工业业安安全全检检查查表表 检检查查项项目目检检查查事事项项检检查查内内容容法法规规依依据据法法规规条条款款 依法取得有 关安全生产 行政许可的 情况 证照齐全,在有 效期内 营业执照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 、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 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第7条 消防验收意见消防验收意见书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
2、计的 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 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 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 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 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 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 防法第13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 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 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 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
3、管理规定,对该场所 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 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 防法第15条 安全生产管 理机构与安 全生产管理 人员的配备 设置安全生产管 理机构、配备专 (兼)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 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 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从业人员在三百 人以下的,应当配备 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或者 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 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 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 全生产管理服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危险 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从业人员超过300人 的其他生产经营
4、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 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的配备按照国家或者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 例第21条第一款 安全生产责 任制 单位主要负责人 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 的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 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 操作规程; (三)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 (五)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 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 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北京市
5、安全生产条 例第13条 各部门、岗位岗位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 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 例第13条第(一) 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 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形成包括全体人员和 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任体系。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 例第14条 安全生产规 章制度和操 作规程、作 业规程的情 况 安全生产检查和 隐患治理制度 制度制定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 有下列职责: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 规程;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 例第13条第(二)
6、 项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 (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 例第15条(二)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 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 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第8条第二款 制度落实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 有下列职责: (五)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 事故隐患;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 例第13条第(五) 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 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检查情况应当记录 在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
7、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的治理负全部责任,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 措施,予以消除;对非本单位原因造成的事故隐患, 不能及时消除或者难以消除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 措施,并及时向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 例第31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 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 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 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 控治理。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第10条 具有较大危险因 素生产经营场所 、设备设施的安 全管理制度 制
8、度制定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 有下列职责: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 规程;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 例第13条第(二) 项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 (三)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 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 例第15条(三) 制度落实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 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第28条 危险作业安全管 理制度 制度制定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 有下列职责: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
9、章制度和操作 规程;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 例第13条第(二) 项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 (四)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 例第15条(四) 安全生产责任制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建设工程拆除等危险 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以及在密闭空间内作 业,应当执行本单位的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安排专门 人员负责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 措施的落实。作业前,负责现场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 应当就作业安全要求向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以 双方签字的形式予以确认。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 例第33条 为从业人员提供 符合国家标准或 者行业标准的劳 动防护用品,并 监督
10、、教育从业 人员按照使用规 则正确佩戴和使 用的情况 制度制定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 有下列职责: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 规程;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 例第13条第(二) 项 安全生产规 章制度和操 作规程、作 业规程的情 况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 (五)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 例第15条(五)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 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 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的劳动防护用品,并 监督、教育从业人员 按照使用规则佩戴、 使用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 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
11、督、教育从业人员按 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第37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 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 标准为从业人员无偿 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 用品,不得以货币形 式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为从业 人员无偿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形式 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 例第30条 生产经营单位配发劳 动防护用品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查处: (一)不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 管理规定第21条第 (一)项 安全生产规 章制度和操 作规程、作 业规程的情 况
12、为从业人员提供 符合国家标准或 者行业标准的劳 动防护用品,并 监督、教育从业 人员按照使用规 则正确佩戴和使 用的情况 制度制定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按有关 规定或者标准配发劳 动防护用品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查处: (二)不按有关规定或者标准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 管理规定第21条第 (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 GB11651)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 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 管理规定第14条 生产经营单位配发有 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 防护用品 安全
13、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查处: (三)配发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 管理规定第21条第 (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 防护用品;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 全生产技术部门或者管理人员检查验收。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 管理规定第18条 生产经营单位配发合 格的劳动防护用品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查处: (四)配发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 管理规定第21条第 (四)项 安全生产规 章制度和操 作规程、作 业规程的
14、情 况 为从业人员提供 符合国家标准或 者行业标准的劳 动防护用品,并 监督、教育从业 人员按照使用规 则正确佩戴和使 用的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配 发超过使用期限的劳 动防护用品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查处: (五)配发超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 管理规定第21条第 (五)项 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 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 管理规定第16条第 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劳动防 护用品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
15、,应当依法查处: (六)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混乱,由此对从业人员造成 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 管理规定第21条第 (六)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 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 管理规定第17条 安全生产奖励与 惩罚制度 制度制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 有下列职责: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 规程;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 例第13条第(二) 项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 (六)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 例第15条(六)项 事故报告、调查 处理制度
16、制度制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 有下列职责: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 规程;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 例第13条第(二) 项 安全生产规 章制度和操 作规程、作 业规程的情 况 为从业人员提供 符合国家标准或 者行业标准的劳 动防护用品,并 监督、教育从业 人员按照使用规 则正确佩戴和使 用的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 (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 例第15条(七)项 制度落实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 有下列职责: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 例第13条
17、(七)项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现场有关人 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 接到事故报告应当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 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 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对 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 时,应当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 例第61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 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
18、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 ,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 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 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第五章第 70条 安全生产规 章制度和操 作规程、作 业规程的情 况 事故报告、调查 处理制度 制度制定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 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调查处理条例第4 条第一款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 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 情况应当接受
19、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 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调查处理条例第33 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 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 间擅离职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第42条 定期研究安全生 产问题 制度制定、制度落实 :检查会议记录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 有下列职责: (四)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 例第13条第(四) 项 安全生产规 章制度和操 作规程、作 业规程的情 况 事故报告、调查 处理制度 制
20、度落实 三同时安全管理 制度 制度制定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 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第24条 重大危险源安全 管理制度 制度落实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 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 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 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第33条 生产经营
21、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 险源以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 例第27条 安全投入管理制 度 制度制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 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 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 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 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第18条 安全生产规 章制度和操 作规程、作 业规程的情 况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 有下列职责: (三)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 例第13条第(三) 项 生产经营
22、单位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或者安全费用,应 当专项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项: (一)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建设; (二)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和维护; (三)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 (四)劳动防护用品配备; (五)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事项。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 例第17条 制度落实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 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 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 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矿山、 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 材生产单位实行提取安全费用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 民政府制定。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 例第16条 操
23、作规程 操作规程的制定及落 实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 有下列职责: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第17条第 (二)项 其他保障安全生 产的事项 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 ,应建立其他安全生 产规章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 有下列职责: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 规程;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 例第13条第(二) 项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 (八)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 例第15条(八) 安全生产规 章制度和操 作规程、作 业规程的情
24、 况 安全投入管理制 度 制度制定 安全生产教 育培训情况 安全生产教育培 训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 有下列职责: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 规程;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 例第13条第(二) 项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 (一)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 例第15条(一)项 安全生产教育培 训实施 教育培训和记录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 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 培训规定第24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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