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氯、涉氨及煤气站的企业专业检查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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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氯、涉氨及煤气站的企业专业检查表涉氯、涉氨及煤气站的企业专业检查表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1 证照文书证照文书 1.1 企业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 2 条 1.2 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开展安全预评价、 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及安全设施竣工验 收。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1.3 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 应当依法进行职业病危害预 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1.4 建设工程应当进行消防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消防法第 13 条 1.5 建构
2、筑物应设置防雷设施,防雷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对爆炸和火灾危 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检测报告应在有效期内,检 测结果应合格。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 19 条 2 机构、职责与管理制度机构、职责与管理制度 2.1 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安全生产法第 21、23 条 2.2 企业应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 核标准等内容;保证每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与职务、岗位相匹配。 应当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进行监督考核。 安全生产法第 5、19 条 2.3 主
3、要负责人应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并负有下列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安全生产法第 18 条 2.4 企业应当根据制定完善下列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不限于以下所 列): 1)安全生产例会等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2)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安全生产法 职业病防治法 序号 检查内容
4、检查依据 3)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4)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5)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6)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7)重大危险源评估和安全管理制度; 8)变更管理制度; 9)应急管理制度; 10)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事件管理制度; 11)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制度; 12)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13)动火、进入受限空间、吊装、高处、盲板抽堵、动土、断路、设备检 维修等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15)职业健康相关管理制度; 16)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维护管理制度; 17)承包商管理制度; 18)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定期修订制度; 19
5、)各岗位操作安全规程。 2.5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 度,制定操作规程,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 34 条 2.6 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实行双人收 发、双人保管制度。 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第 24 条 2.7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第 25 条 3 安全投入安全投入 3.1 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制度中应明确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 的程序、职责及权限。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 31 条 3.2 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
6、计提依据, 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 平均逐月提取。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3.3 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 入的安全设施) ,包括车间、库房、罐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 20 条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 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2)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3)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4)安全生
7、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 、咨询 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5)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6)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7)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8)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9)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3.4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不得挤占、挪用,并对因 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职业病防治法第 21 条 3.5 企业应建立安全投入台账,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 安全生产法第 20 条 3.6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安全生产
8、法第 48 条 4 教育培训教育培训 4.1 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 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 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 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法第 25 条 4.2 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安全生产法第 16 条 4.3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作 业,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安全生产法
9、第 27 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 4 条 4.4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38 条 4.5 新上岗从业人员应接受“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上岗。新上岗的 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72 学时, 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 20 学时。培训内容主要有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职业卫生管理、风险识 别及应对措施等。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 13 条 4.6 转岗、复岗从业人员应接受“两级”安全教育,“四新”投用前应对从业人员 进行安全培训。 安全生产法第 26 条 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 13 条 序号 检查
10、内容 检查依据 4.7 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 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 25 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第 4 条 5 作业安全管理作业安全管理 5.1 对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破土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 断路作业、吊装作业、设备检修作业和抽堵盲板作业等危险性作业实施作 业许可管理,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并严格按照相关作业安全规程的要求执 行。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 5.2 企业应在危险性作业活动作业前进行危险、 有害因素识别, 制定控制措施。 在作业现场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用
11、品(具)及消防设施与器材,规范现场 人员作业行为。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 第 4.1 条 5.3 企业作业人员在进行作业活动时,应持相应的作业许可证作业。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 第 4.6 条 5.4 企业作业活动监护人员应具备基本救护技能和作业现场的应急处理能力, 持相应作业许可证进行监护作业,作业过程中不得离开监护岗位。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 5.5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可能危及对 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 责和应
12、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 协调。 安全生产法第 45 条 5.6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 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 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安全生产法第 54 条 6 设备设施管理设备设施管理 6.1 企业应严格执行安全设施管理制度, 建立安全设施台账, 由专人负责管理, 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保养,确保其有效。 安全生产法第 33 条 6.2 特种设备必在投用前须取得安全使用登记证或者安全标志。 特种设备作业 人员应持证上岗。 安全生产法第 34 条 6.3 特种设备应当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
13、并作出 记录。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 记录。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 39 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 27 条 6.4 特种设备应定期进行检验,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未经定 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 40 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 28 条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6.5 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 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2)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3)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4)
14、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 5)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6)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 料。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 35 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 26 条 6.6 不得使用列入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内的淘汰设备。 安全生产法第 35 条、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 7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7.1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 和单件质量(重量) ,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 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第 17 条 7.2 储存剧毒化学品、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 应
15、当如实记录其数量、 流向, 应当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剧毒化学品应在公安机 关备案。 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第 23 条 7.3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并按 制度建立相关记录。 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第 25 条 7.4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 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重新进行辨识、评估及分级: 1)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已满三年的; 2)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 3)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或者储存方式及重要设备、 设施等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或者风险程度的; 4)
16、外界生产安全环境因素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 5)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受伤,或者影响到 公共安全的; 6)有关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安全评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生变化的。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 8、11 条 7.5 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及时在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 23 条 7.6 企业应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包括以下: 1)辨识、分级记录;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 22 条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2)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 3)涉及的所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17、 4)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一览表; 5)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6)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措施说明、检测、检验结果; 7)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意见、演练计划和评估报告; 8)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 9)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责任机构名称; 10)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 11)其他文件、资料。 7.7 重大危险源的化工生产装置装备应该设置自动化控制系统; 一级或者二级 重大危险源应装备紧急停车系统。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 13 条 7.8 重大危险源中有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
18、施,应设置紧急 切断装置;有毒性气体的设施,应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涉及毒性气 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应配备独立的安全 仪表系统(SIS) ; 储存剧毒物质的场所或者设施,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 13 条 7.9 对存在吸入性有毒、 有害气体的重大危险源, 应配备便携式浓度检测设备、 空气呼吸器、化学防护服、堵漏器材等应急器材和设备;涉及剧毒气体的 重大危险源,还应当配备两套以上(含本数)气密型化学防护服;涉及易 燃易爆气体或者易燃液体蒸气的重大危险源, 还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便携 式可燃气体检测设备。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
19、理暂行规定第 20 条 8 隐患排查治理隐患排查治理 8.1 企业应定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实行隐患 闭环管理。 企业应结合安全生产的需要和特点, 采用综合检查、 专业检查、 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日常检查等不同方式进行隐患排查。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 第 5.5.3.1 条 8.2 企业应根据隐患排查的结果,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对隐患及时进行治理。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 第 5.5.3.2 条 8.3 隐患治理完成后,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对治理情况进行评估、验收。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
20、T-33000-2016 第 5.5.3.3 条 8.4 企业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至少每月进行统计分析,及时将隐患排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 第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 5.5.3.4 条 8.5 企业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向 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 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 人签字。 (隐患自查自报)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 14 条 9 应急与事故管理应急与事故管理 9.1 企业应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 的,应当指定兼职的
21、应急救援人员。应急组织包括急指挥系统、应急救援 队伍,明确各级应急指挥系统和救援队的职责。 安全生产法第 69 条 9.2 企业应依据有关标准制定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并经企业 负责人签字生效后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备案。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应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特种 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 安全生产法第 17 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 13 条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2013 9.3 企业应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并保留演练记录。并对演练效果 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
22、果修订预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安监总局令第 17 号) 9.4 预案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修订: 1)生产经营单位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 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2)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3)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4)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5)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6)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7)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 35、36 条 9.5 企业应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建立应急救援器材台账,有专 人进行经
23、常性维护、保养并记录,保证其处于完好状态。 安全生产法第 69 条 9.6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 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法第 80 条、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条例第 9 条 9.7 企业应建立事故档案和事故管理台账,将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在企业 内部发生的事故纳入本企业事故管理。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 第 5.7.3 条 10 安全警示标识安全警示标识 10.1 企业应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的醒目位置安全生产法第 32 条、
2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设置符合 GB2894 规定的安全警示标志。 GB2894-2008 10.2 企业应在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写明紧急情况 下的应急处置办法。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 17 条 10.3 企业应在检维修、施工、吊装等作业现场设置警戒区域和安全标志,在检 修现场的坑、井、洼、沟、陡坡等场所设置围栏和警示灯。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 第 5.4.4 条 10.4 危险性作业场所应设置安全通道,应设安全照明、安全标志和疏散指示标 志,门窗应向外开启,通道和出口应保持畅通,出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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