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事故管理.doc
- 【下载声明】
1. 本站全部试题类文档,若标题没写含答案,则无答案;标题注明含答案的文档,主观题也可能无答案。请谨慎下单,一旦售出,不予退换。
2. 本站全部PPT文档均不含视频和音频,PPT中出现的音频或视频标识(或文字)仅表示流程,实际无音频或视频文件。请谨慎下单,一旦售出,不予退换。
3. 本页资料《生产事故管理.doc》由用户(淡淡的紫竹语嫣)主动上传,其收益全归该用户。163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该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传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163文库(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4. 请根据预览情况,自愿下载本文。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5.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及以上版本和PDF阅读器,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生产 事故 管理
- 资源描述:
-
1、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管 理 学习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 493 号令) 苏州市安全生产管理协会 杨建萍 一、什么是事故: 广义角度:是指人们在实现有目的的活动过程中,由不安全 的行为或不安全的状态而引起的,突然发生的,与人的意志相反 事先未能预料到的意外事件。它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导 致生产中断,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 狭义角度:是指从业人员在劳动过程中的人身伤害,急性中 毒事故。 二、事故的特性: (一)因果性 (二)偶然性 (三)可能性 (四)可预防性 三、事故分类: 1、按伤害程度分类: (对受伤害者造成损伤以致劳动能力丧 失的程度分类)依据 GB644186
2、计算或选取 (1)轻伤:损失 1104 个工作日; (2)重伤:损失105 个工作日(最多不超过 6000) ; (3)死亡:损失工作日定为 6000 日。 2、按事故严重程度分类:按 493 号令 (1)特别重大事故: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 100 人以上重伤 (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 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 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造成 1029 人死亡或 5099 人重伤,或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造成 39 人死亡或 1049 人重伤或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造成 12
3、 人死亡或 19 人重伤或 1000 万 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按事故类别分类(GB644186 分为 20 类) (1)物体打击 (2)车辆伤害 (3)机械伤害 (4)起重伤害 (5)触电 (6)淹溺 (7)灼烫 (8)火灾 (9)高处坠落 (10)坍塌 (11)锅炉爆炸 (12)容器爆炸 (13)中毒和窒息(14)冒顶片帮 (15)透水 (16)放炮 (17)瓦斯爆炸 (18)火药爆炸 (19)其它爆炸 (20)其它伤害 四、事故报告的规定:及时、准确、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 报 1、发生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2、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到事故现场
4、采取有效措 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 小时内向当地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3、安监部门的规定: (1)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国家安监总局; (2)较大事故逐级上报省安监部门; (3)一般事故报苏州市安监部门; (4)逐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 2 小时。 4、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慨况; (2)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以及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 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它应当报告的情况。 5、伤亡人数变化的报告: (1)工伤事故: 30 日 (2)火灾
5、、道路交通事故 7 日 五、事故调查规定: 1、分级调查 (1) 特别重大事故, 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调查; (2)重大事故,由省级人民政府或授权或委托有关部门调 查; (3)较大事故,由设区人民政府或授权或委托有关部门调 查; (4)一般事故,由县级人民政府或授权或委托有关部门调 查。 2、调查组组成:人民政府、安监部门、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工会、人民检察院、也 可聘请有关专家 3、事故单位应做的事 : (1)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 (2)随时接受询问 ; (3)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 4、调查时间: (1)60 日内提交事故调
6、查报告 (2)特殊情况经政府批准可延长 60 日 5、事故调查的内容 (1)查清事故发生经过 (2)找出事故原因 直接原因: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物或环境不安全状态,人 的不安全行为 间接原因:(1)技术上、设计上有缺陷 (2)培训教育不够或未培训,缺乏,不懂安全知识 (3)劳动组织不合理 (4)现场缺乏检查指导 (5)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 (6)没有防范措施 (3)查明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4) 认定事故性质 (1)自然事故:非责任事故或者不可抗拒的事故 (2)责任事故 (5)事故责任认定: (1)直接责任者:其行为与事故发生有直接责任的 人员,如违章作业者 (2)主要责任者:对事
7、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如违 章指挥者。 (3)领导责任者: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 (6)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7)总结事故教训 六、法律责任 1、对单位及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主要负责人 一般事故:处 1020 万罚款;主要负责人处上年年 收入 30%罚款 较大事故: 处 2050 万罚款;主要负责人处上年年 收入 40%罚款 重大事故: 处 50200 万罚款;主要负责人处上年 年收入 60%罚款 特别重大事故:处 200500 万罚款;主要负责人处 上年年收入 80%罚款 2、对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处上一年年收入 40%至 80%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1)
8、 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2) 迟报或漏报事故 (3) 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3、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对事故发生单位处 100 万元到 500 万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上一年年 收入 60%至 100%罚款;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由公安机关给 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1) 谎报或瞒报 (2) 伪造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3) 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销毁有关证据、资料 (4)拒绝接受调查及提供情况资料的 (5)作伪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 (6)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4、吊证(证照、岗位证书、执业资
9、格) 5、主要负责人:刑事处罚执行完毕或受处分之日起 5 年内不 得担任任何单位主要负责人。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罚款处罚暂行规定 (2007 年 7 月 12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3 号公布 根 据 2011 年 9 月 1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 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 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正确适用事故罚款的行政处 罚,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 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
10、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 事故发生单位(以下简称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等有关责任人员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 适 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 产经营单位。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 长或者总经理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 理、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 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 属于国有生产经营单位 的,是指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所确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