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G310“8.26”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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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 宿州市 G310 8.26 重大 道路 交通事故 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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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宿州市 G310 “8.26” 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 查报告 2013 年 8 月 26 日 16 时 46 分,G310 宿州市砀山县境内 305km+140m 处发生 一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 10 人死亡、5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 800 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省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分别作出 重要批示,要求全力救治伤者,妥善处理死者善后事宜,加强事故调查,依法依 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了 由省安全监管局牵头,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总工会、宿州市 人民政府组成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宿州市
2、 G3102013.8.26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 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邀请了省人民检察院参加事故调查工作。同时,聘 请了公路工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专业领域的 3 名专家参加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 的原则,在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的积极配合下,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 证、专家论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 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 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邵凯,皖 L58126 号大货车驾驶人,男,1990 年 11 月 3 日
3、出生,住安徽省 宿州市砀山县关帝庙镇邵庄 041 号,身份证号为 342221199011031579,驾驶证 档案编号为 34130078428,初次领证日期为 2009 年 10 月 21 日,有效期至 2015 年 10 月 21 日,准驾车型为C1,违法记分 6 分,发证机关为宿州市公安局交警 支队。 葛令民,苏 CP8660 号全顺面包车驾驶人,男,1963 年 6 月 20 日出生,住 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葛集镇常庄行政村侯寨,身份证号为 342221196306203071, 驾驶证档案编号为 341300503506,初次领证日期为 1995 年 3 月 6 日,有效期至 201
4、6 年 3 月 6 日,准驾车型为A2,违法记分 3 分,发证机关为宿州市公安局 交警支队。在事故中死亡。 经检验,邵凯、葛令民无酒后驾驶行为。两名驾驶人的驾驶证发证及审验情 况均正常。 (二)事故车辆情况 事故车辆皖 L58126 号,福田牌重型自卸货车,红色,机动车所有人:邵凯, 挂靠宿州市通达运输有限公司砀山分公司,登记住所: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针织 厂西 100 米;初次登记日期:2013 年 4 月 1 日;检验有效期至 2014 年 4 月 30 日;车辆保险:交强险、商业险、第三者险 50 万元,驾驶员座位险 10 万、乘坐 人险 20 万元。该车自重 15 吨,核定载重 15.8
5、 吨,事发时载重 36 吨、超载 20.2 吨,属严重超载行为。 事故车辆苏 CP8660 号,江铃全顺牌中型普通客车,白色,机动车所有人: 高敏(葛令民之妻),初次登记日期:2008 年 1 月 4 日;检验有效期至 2014 年 1 月 31 日;登记住所: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万通金龙小区 3-3-702 室;车辆保险: 交强险、商业险、第三者险 50 万元。该车核载 15 人、实载 15 人。 经检测:事发时苏 CP8660 中型普通客车的行驶速度为 67km/h-69km/h,皖 L58126 号重型自卸货车的行驶速度为 55km/h-57km/h。 (三)事故现场道路情况 事发路段位于
6、 G310,道路为东西走向,沥青路面,路宽 12 米,施划中心单 黄虚线,同方向各有一条机动车道,白天视线良好,路段为平直路面,道路限速 80km/h,事发时天气晴朗。 (四)事故单位情况 宿州市通达运输有限公司砀山分公司,成立于 2009 年 12 月,法人代表:曹 钢平,登记住所在砀山县针织厂西 100 米,公司管理人员共 3 人,有 150 台挂靠 车辆,每台车每年向公司交纳 1000 元管理费。 (五)事故车辆行驶轨迹情况 8 月 26 日 14 时,邵凯驾驶的皖 L58126 号重型自卸货车,从砀山县关帝庙 镇杨楼村驶往萧县黄口拉黄沙。16 时许,该车在黄口料场装好黄沙后,沿 G31
7、0 由东向西行驶至砀山县境内文庄治超站时,为 16 时 30 分,16 时 46 分该车到达 事故现场。调查发现该车在今年 7 月 30 日、8 月 2 日有两次违法超载运输行为 被文庄治超站执法人员查处的记录。 8 月 26 日 5 时,葛令民驾驶的苏 CP8660 号客车,从砀山县葛集镇驶往徐州 市,13 时从徐州返回砀山县。16 时左右再从砀山县良梨镇侯王庄发车,经李(李 庄)园(园艺场)路驶入 G310,16 时 46 分到达事故现场。调查发现该车自制假线 路牌长期从事非法载客营运行为。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3 年 8 月 26 日 16 时 46
8、 分,驾驶人邵凯驾驶皖 L58126 号福田牌大货 车,沿 G310 由东向西行驶至 305km+140m 处,遇到同向行驶的前方车辆制动时, 采取措施不当,向左急打方向,驶入道路左侧,与相对方向行驶葛令民驾驶的苏 CP8660江铃全顺牌中型普通客车发生正面相撞,造成苏 CP8660 号客车驾乘人 员 8 人当场死亡,2 人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5 人受伤,两车损坏的重大 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16 时 49 分,砀山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立即下达出警指令, 17 时 05 分,消防、救护人员、公安交警先后赶到现场,迅速开展事故救援、现 场勘查、秩序维护等工作
9、,并对事故现场实施了交通管制。宿州市政府接到事故 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成立了由市政府主要、分管领导同志和部门负责同 志组成的事故处置指挥部。 事故发生后, 王学军省长、 方春明副省长作出重要批示, 要求全力救治伤者, 妥善处理死者善后事宜,加强事故调查,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省 公安厅、省安全监管局负责同志与业务处室负责人一起赶赴事故现场开展救援、 善后处理和维稳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组成工作组,于次日赶到事故 现场,指导事故应急救援,督办事故调查工作。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皖 L58126 号货车驾驶人邵凯违法驾驶超载货车,遇前车制动时,采取措施 不当
10、,驶入对向车道是造成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宿州市通达运输有限公司砀山分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对事故车 辆所有人私自调换与驾驶车型不符的驾驶人和无营运资质的驾驶人从事违法营 运行为管理不到位,对事故车辆的日常管理缺失,安全制度形同虚设,存在重大 安全生产隐患。 2.砀山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事故车辆所在运输企业监管不到位, 开展道路 运输打非治违工作不力。 3.砀山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 查处交通违 法行为不力。 4.砀山县政府部署开展道路运输打非治违和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不到 位。 5.宿州市公路运输管理局砀山分局开展公路治超工作不力。 6
11、.宿州市公路运输管理局 G310 砀山超限超载检查站开展治超工作不力。 7.宿州市公安交警支队对砀山县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检查指导不力。 8.宿州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落实道路运输安全工作不力。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葛令民,苏 CP8660 号全顺面包车驾驶人。非法组织客员从事营运活动,鉴 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于其刑事处罚。 (二)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邵凯,皖 L58126 号货车驾驶人。违法驾驶与驾驶证不相符的超载货车, 遇前车制动时,采取措施不当,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
12、路交通安全法 第 19 条、35 条、48 条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全部责任。建议移 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曹钢平,宿州市通达运输有限公司砀山分公司经理。玩忽职守,未能履行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日常安全制度形同虚设,缺乏对事故车辆的日常监管, 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 处理。 3.王庆,宿州市通达运输有限公司砀山分公司安全员。负责公司安全管理工 作, 玩忽职守, 对公司日常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 对事故车辆的日常监管不到位, 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 1.周化波,砀山县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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