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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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 生产 企业 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 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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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66 号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已经 2013 年 10 月 14 日国家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4 年 3 月 1 日 起施行。 局长 杨栋梁 2014 年 1 月 3 日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2014 年 1 月 3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66 号公布, 根据 2015 年 5 月 29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80 号修正)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2、 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 食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农副产品从 种植养殖环节进入批发、 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 不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食品生产企业,是指以农业、渔业、畜牧业、林业或者化学工业 的产品、半成品为原料,通过工业化加工、制作,为人们提供食用或者饮用的物 品的企业。 第三条第三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食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 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以下统称负责食 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的部
3、门) 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 按照属地监管、 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食品生产企业的工程建设安全、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专项监督管理。 第四条第四条 食品生产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 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对其职责范围内 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集团公司对其所属或者控股的食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主管责任。 第二章第二章 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第五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行政
4、法规和国家标 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 规程。 第六条第六条 从业人员超过 100 人的食品生产企业, 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或者配备 3 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鼓励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 产管理工作。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食品生产企业, 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或者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服务。 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 任仍由本企业负责。 第七条第七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支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 行管理职责,并保证其开展工作所必须的条件。 食品生产企
5、业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决策, 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 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八条第八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强化安全生产基础, 做到安全管理标准化、设施设备标准化、作业现场标准化和作业行为标准化,并 持续改进,不断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第九条第九条 食品生产企业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 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 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十条第十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施
6、工单 位和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 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 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并对其工作成果负责。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强工程建 设、消防、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对于需要有关部门审批和验收的事项,应当依 法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 和使用。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明确事故隐 患治理的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 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
7、当如实记录,向从业人员通报,并按规定 报告所在地负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食品生产企业的加工、制作等项目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 或者存在空间交叉的, 应当对承包单位、 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 管理。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应当服从食品生产企业的统一管理,并对作业现场的 安全生产负责。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对新录用、季节性复工、调整工作岗位和离岗 半年以上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 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并将其工作场所存 在和作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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