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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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险 化学品 重大 危险源 监督管理 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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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4040 号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已经 2011 年 7 月 22 日国家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 2011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 骆 琳 二一一年八月五日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 品事故的发生,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
2、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 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 管理,适用本规定。 城镇燃气、 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及港区内危险化学品重 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 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四条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 人对
3、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并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 的安全投入。 第五条第五条 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 定,对本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第六条 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单位采用有利于提高重大危险源安全保障水平的先 进适用的工艺、技术、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推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大 危险源安全监管的信息化建设。 第二章 辨识与评估 第七条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对本单 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
4、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 识,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 第八条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 级。 危险化学品单位可以组织本单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人员或者聘请有关 专家进行安全评估,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估。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的,重大危险源 安全评估可以与本单位的安全评价一起进行,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 告,也可以单独进行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 重大危险源根据其危险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 重大危险源分级方法由本规定附件 1 列示。 第九条第九条 重大危险源有下列
5、情形之一的, 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按照有关标准的规定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进行安全评估, 确定个人和社会风险 值: (一) 构成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 且毒性气体实际存在 (在线) 量与其在 危 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 1 的; (二)构成一级重大危险源,且爆炸品或液化易燃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 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 1 的。 第十条第十条 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客观公正、数据准确、内容完整、结论明 确、措施可行,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的主要依据; (二)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 (三)事故发生
6、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 (四)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值(仅适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 (五)可能受事故影响的周边场所、人员情况; (六)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的符合性分析; (七)安全管理措施、安全技术和监控措施; (八)事故应急措施; (九)评估结论与建议。 危险化学品单位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的, 其安全评价报告中有关重 大危险源的内容应当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 安全评估及分级: (一)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已满三年的; (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 (三)危险化学品种类、
7、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或者储存方式及重要设备、设施 等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或者风险程度的; (四)外界生产安全环境因素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 (五)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受伤,或者影响到公 共安全的; (六)有关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安全评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生变化的。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 作规程,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得到执行。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根据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 生产、使用工艺(方式)或者相关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按照下
8、列要求建立健 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 (一)重大危险源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 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 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具备紧急停车功 能。记录的电子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 30 天; (二) 重大危险源的化工生产装置装备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自动化控制系统;一 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装备紧急停车系统; (三)对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设置紧急 切断装置;毒性气体的设施,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 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
9、重大危险源,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 (四)重大危险源中储存剧毒物质的场所或者设施,设置视频监控系统; (五)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通过定量风险评价确定的重大危险源的个人和社会风险值,不得超过 本规定附件 2 列示的个人和社会可容许风险限值标准。 超过个人和社会可容许风险限值标准的,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降低风 险措施。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 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重大危 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有效、可靠运行。维护、保养、
10、检测应当作 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 或者责任机构,并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及时采取措施消 除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难以立即排除的, 应当及时制定治理方案, 落实整改措施、 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操作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操 作技能培训,使其了解重大危险源的危险特性,熟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 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措施。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 志,写明紧急情况
11、下的应急处置办法。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的事故后果和应急措施等 信息,以适当方式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依法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 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 资, 并保障其完好和方便使用;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所 在地区涉及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对存在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配备便携式浓 度检测设备、空气呼吸器、化学防护服、堵漏器材等应急器材和设备;涉及剧毒 气体的重大危险源,还应当配备两套以
12、上(含本数)气密型化学防护服;涉及易 燃易爆气体或者易燃液体蒸气的重大危险源, 还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便携式可燃 气体检测设备。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按 照下列要求进行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一)对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二)对重大危险源现场处置方案,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 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并及时修 订完善。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辨识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及时、逐项进行登记 建档。 重大危
13、险源档案应当包括下列文件、资料: (一)辨识、分级记录; (二)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 (三)涉及的所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四)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一览表; (五)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六)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措施说明、检测、检验结果; (七)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意见、演练计划和评估报告; (八)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 (九)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责任机构名称; (十)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 (十一)其他文件、资料。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
14、告 后 15 日内,应当填写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连同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 大危险源档案材料(其中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文件资料只需提供清单),报送所 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季度将辖区内的一级、 二级重大危险 源备案材料报送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设区的市级人民 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半年将辖区内的一级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报 送至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重大危险源出现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及时更新 档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新备案。 第二十四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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