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专业检查表金属粉末.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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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专业检查表(金属粉末)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专业检查表(金属粉末) 序号 标准要求 检查依据 实际情况 1 1 区域位置、总图布置与建筑区域位置、总图布置与建筑 1.1 厂址应位于不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带,并应符合 下列规定: 1) 当厂址不可避免不受洪水、 潮水、 或内涝威胁的地带时, 必须采取防洪、排涝措施; 2)凡受江、河、潮、海洪水、潮水或山洪威胁的工业企业, 防洪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 50201 的有 关规定。 工业企业总平面 设计规范 GB50187-2012 第 3.0.12 条 1.2 山区建厂, 当厂址位于山坡或山脚处时, 应采取防止山洪、
2、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危害的加固措施,应对山坡的稳定性 等作出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评估报告。 工业企业总平面 设计规范 GB50187-2012 第 3.0.13 条 1.3 下列地段和地区不应选为厂址: 1)发震断层和抗震设防烈度为 9 度及高于 9 度的地震区; 2)有泥石流、滑坡、流沙、溶洞等直接危害的地段; 3)采矿陷落(错动)区地表界限内; 4)爆破危险界限内; 5)坝或堤决溃后可能淹没的地区; 6)有严重放射性物质污染影响区; 7)生活居住区、文教区、水源保护区、名胜古迹、风景游 览区、温泉、疗养区、自然保护区和其它需要特别保护的 区域; 工业企业总平面 设计规范 GB50187-2012
3、 第 3.0.14 条 序号 标准要求 检查依据 实际情况 8)对飞机起落、电台通讯、电视转播、雷达导航和重要的 天文、气象、地震观察以及军事设施等规定有影响的范围 内; 9) 很严重的自重湿陷性黄土地段, 厚度大的新近堆积黄土 地段和高压缩性的饱和黄土地段等地质条件恶劣地段; 10)具有开采价值的矿藏区; 11)受海啸或湖涌危害的地区。 1.4 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是否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 督管理暂行规定 (安监总局令第 40 号令发布, 第 79 号修 订))确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并计算风险;下列敏感目标 是否在安全防护距离之外,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是否可接 受: 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
4、等人口密集区域; 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 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 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 、机场以及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 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 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 水产苗种生产基; 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危险化学品安全 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序号 标准要求 检查依据 实际情况 1.5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与下列场所防火安全间距应符 合规范要求: 民用建筑,如办公楼、厂外民居等; 架空电力线; 明火设施及火花散
5、发地点; 其他重要设施及场所。 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GB50016-2014 第 3.4.1、3.5.1、 3.5.2、4.2.7、 4.2.9、10.2.1 条 1.6 厂区总平面布置应按功能分区布置,可分为生产装置区、 辅助生产区、公用工程设施区、仓储区和行政办公及生活 服务区,辅助生产区河公用工程设施区也可布置在生产装 置区内。 化工企业总图运 输设计规范 GB50489-2009 第 5.1.4 条 1.7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与下列场所防火安全间距应符 合规范要求: 控制室; 变配电室; 民用建筑,如办公楼等; (厂内) 厂房; 仓库; 甲、乙、丙类液体罐区; 厂区围墙; 明火设施
6、及火花散发地点; 其他重要设施及场所。 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GB50016-2014 第 3.4.1、3.5.1、 3.5.2、4.2.7、 4.2.9、10.2.1 条 1.8 压缩空气站的布置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压缩空气站设 计规范GB50029 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宜布置在空气洁净的地段,并应避免靠近散发爆炸性、 化工企业总图运 输 设 计 规 范 GB50489-2009 序号 标准要求 检查依据 实际情况 腐蚀性和有害汽提及粉尘等场所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 风侧。 压缩空气站的朝向应结合地形、气象条件,是站内有良 好的通风和采光。贮气罐宜布置在站房的北侧。 宜靠近负荷中心
7、。 第 5.3.7 条 1.9 甲、乙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甲类厂房宜采用单层建筑,单层甲类厂房每个防火分区的 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分别为 4000 (一级耐火) 、 3000 (二 级耐火) , 多层几类厂房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分别为 3000 (一级耐火) 、2000 (二级耐火) 。 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GB50016-2014 第 3.2.2、3.3.1 条 1.10 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厂房内。 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仓库内。 办公室、休息室等严禁设置在甲、乙类仓库内,也不应贴 邻。 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GB50016-2014 第 3.3.5、3.3.9 条 1.11 厂房
8、内设置中间仓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甲、乙类中 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其储量不宜超过 1 昼夜的需要量; 2.甲乙丙类中间仓库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1.5h 的不 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 GB50016- 2014 第 3.3.6 条 1.12 甲、乙、丙类生产场所(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GB50016-2014 第 3.3.4 条 1.13 有爆炸危险的厂房或厂房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应设置泄压 设施。 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GB50016-2014 第 3.6.2 条 序号 标准要求 检查依据 实际情况 1.14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总控制
9、室应独立设置。 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GB50016-2014 第 3.6.8 条 1.15 变配电站、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分控制室宜独立 设置, 当贴邻外墙设置时,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h 的防 火隔墙与与其他部位分隔。 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GB50016-2014 第 3.3.8、 3.6.9 条 1.16 化工装置内有发生坠落危险的操作岗位时,应设计便于操 作、巡检和维修作业的扶梯、平台、围栏等附属设施。 化工企业安全卫 生设计规范 HG20571-2014 第 4.6.1 条 1.17 车间的围护结构应防止雨水渗入,内表面应防止凝结水产 生。对用水量较多、产湿量较大的车间,应采取排
10、水防湿 设施,防止顶棚滴水和地面积水。 化工企业安全卫 生设计规范 HG20571-2014 第 5.2.6 条 1.18 用于加工、转运或贮存铝镁粉的建筑物宜为不带地下室的 单层建筑。 铝镁粉加工粉尘 防爆安全规程 GB17269-2003 第 5.2.2 条 1.19 工房内墙表面应采用平整不易积尘和易清扫的结构,且不 应向上拼接。非整料构筑的墙体,墙面应用砂浆抹平,不 得留有孔隙。 铝镁粉加工粉尘 防爆安全规程 GB17269-2003 第 5.2.3 条 1.20 工房、成品库房的地面、工作平台应采用硬质防滑导静电 的非燃性材料制作,且不应有积尘接缝。 铝镁粉加工粉尘 防爆安全规程 序
11、号 标准要求 检查依据 实际情况 GB17269-2003 第 5.2.4 条 1.21 工、库房屋顶宜采用“轻型”结构。 铝镁粉加工粉尘 防爆安全规程 GB17269-2003 第 5.2.6 条 1.22 安装有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或存在可燃粉尘的建(构) 筑物,应与其它建(构)筑物分离。 粉尘防爆安全规 程 GB15577-2007 第 5.1 条 1.23 多层建筑的结构要求如下: 1、多层建筑物宜采用框架结构; 2、 不能使用框架结构的建筑物应在墙上设置符合要求的泄 爆口; 3、 如果将窗户或其他开口作为泄爆口, 应经核算并保证在 爆炸时其能有效的进行泄爆。 粉尘防爆安全规 程 G
12、B15577-2007 第 5.3 条 1.24 工房、成品库房所有门、窗框架均应采用金属材料制作。 铝镁粉加工粉尘 防爆安全规程 GB17269-2003 第 5.3.1 条 1.25 窗扇应向外开启,且不得设中挺并配有摩擦式窗栓。 铝镁粉加工粉尘 防爆安全规程 GB17269-2003 第 5.3.2 条 1.26 门应向外开启,并不得设门槛。 铝镁粉加工粉尘 序号 标准要求 检查依据 实际情况 防爆安全规程 GB17269-2003 第 5.3.3 条 1.27 在可能产生静电危害的爆炸危险环境的入口处外侧,应设 置接地的裸露金属体,如栏杆、金属门、金属支架等。 化工企业静电接 地设计规
13、程 HG/T20675-1990 第 2.9.4 条 2 2 工艺及设备设施安全工艺及设备设施安全 2.2.1 工艺方法是否防止作业人员直接接触具有或能产生危险和 有害因素的设备、设施、生产物料、产品和剩余物料。 生产过程安全卫 生要求总则 GB/T12801-2008 第 5.3.1 条 2.2.2 对产生危险和有害因素的工艺过程, 应配置监控检测仪器、 仪表,必要时配置自动联锁、自动报警装置。 生产过程安全卫 生要求总则 GB/T12801-2008 第 5.3.1 条 d 2.2.3 在役化工装置应经过正规设计或经过安全设计诊断。 化工(危险化学 品)企业安全检查 重点指导目录安 监总管
14、三 2015113 号 2.2.4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化工(危险化学 品)企业安全检查 重点指导目录安 序号 标准要求 检查依据 实际情况 监总管三 2015113 号 2.2.5 任何单位不得生产或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管理 条例第十三条 2.2.6 爆炸性环境的电力装置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爆炸性环境的电力装置设计宜将设备和线路, 特别是正 常运行时能发生火花的设备布置在爆炸性环境以外。当需 设在爆炸性环境内时,应布置在爆炸危险性较小的地点。 2、 在满足工艺生产及安全的前提下, 应减少防爆电气设备 的数量。 3 爆炸性环境内的电
15、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周围环境内化 学、机械、热、霉菌以及风沙等不同环境条件对电气设备 的要求。 4、在爆炸性粉尘环境内,不宜采用携带式电气设备。 5、 爆炸性粉尘环境内的事故排风用电动机应在生产发生事 故的情况下,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设置事故启动按钮等控制 设备。 6 在爆炸性粉尘环境内,应尽量减少插座和局部照明灯具 的数量。如需采用时,插座宜布置在爆炸性粉尘不易积聚 的地点, 局部照明灯宜布置在事故时气流不易冲击的位置。 粉尘环境中安装的插座开口的一面应朝下,且与垂直面的 角度不应大于 60 度。 爆炸危险环境电 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058-2014 第 5.1.1 条 2.2.7 存在可燃粉
16、尘的场所,其设备和装置的传动机构应符合下 列规定: 粉尘防爆安全规 程 GB15577-2007 序号 标准要求 检查依据 实际情况 工艺设备的轴承应防尘密封;如有过热可能,应安装 能连续监测轴承温度的探测器; 不宜使用皮带传动;如果使用皮带传动,应安装速差 传感器和自动防滑保护装置;当发生滑动摩擦时,保护装 置应能确保自动停机。 第 6.2.3 条 2.2.8 1、所有金属设备、装置外壳、金属管道、支架、构件、部 件等,一般应采用防静电直接接地;不便或工艺不允许直 接接地的,可通过导静电材料或制品间接接地; 2、直接用于盛装起电粉末的器具、输送粉末的管道(带) 等,应采用金属或防静电材料制成
17、; 3、所有金属管道连接处(如法兰),应进行跨接; 4、操作人员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5、 不应采用直接接地的金属导体或筛网与高速流动的粉末 接触的方法消除静电; 粉尘防爆安全规 程 GB15577-2007 第 6.3.2 条 2.2.9 通风除尘 1、宜按工艺分片设置相对独立的除尘系统; 2、所有产尘点均应装设吸尘罩; 3、风管中不应有粉尘沉降; 4、采用粉尘防爆型风机。 粉尘防爆安全规 程 GB15577-2007 第 6.6 条 2.2.10 爆炸时实现保护性停车: 应根据车间的大小,安装数个能互相联锁的动力电源控制 箱;在紧急情况下,应能及时切断所有电机的电源。 粉尘防爆安全规 程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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