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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专业检查表金属粉末.docx

  • 上传人(卖家):淡淡的紫竹语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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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专业检查表 金属粉末 危险 化学品 生产 企业 专业 检查表
    资源描述:

    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专业检查表(金属粉末)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专业检查表(金属粉末) 序号 标准要求 检查依据 实际情况 1 1 区域位置、总图布置与建筑区域位置、总图布置与建筑 1.1 厂址应位于不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带,并应符合 下列规定: 1) 当厂址不可避免不受洪水、 潮水、 或内涝威胁的地带时, 必须采取防洪、排涝措施; 2)凡受江、河、潮、海洪水、潮水或山洪威胁的工业企业, 防洪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 50201 的有 关规定。 工业企业总平面 设计规范 GB50187-2012 第 3.0.12 条 1.2 山区建厂, 当厂址位于山坡或山脚处时, 应采取防止山洪、

    2、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危害的加固措施,应对山坡的稳定性 等作出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评估报告。 工业企业总平面 设计规范 GB50187-2012 第 3.0.13 条 1.3 下列地段和地区不应选为厂址: 1)发震断层和抗震设防烈度为 9 度及高于 9 度的地震区; 2)有泥石流、滑坡、流沙、溶洞等直接危害的地段; 3)采矿陷落(错动)区地表界限内; 4)爆破危险界限内; 5)坝或堤决溃后可能淹没的地区; 6)有严重放射性物质污染影响区; 7)生活居住区、文教区、水源保护区、名胜古迹、风景游 览区、温泉、疗养区、自然保护区和其它需要特别保护的 区域; 工业企业总平面 设计规范 GB50187-2012

    3、 第 3.0.14 条 序号 标准要求 检查依据 实际情况 8)对飞机起落、电台通讯、电视转播、雷达导航和重要的 天文、气象、地震观察以及军事设施等规定有影响的范围 内; 9) 很严重的自重湿陷性黄土地段, 厚度大的新近堆积黄土 地段和高压缩性的饱和黄土地段等地质条件恶劣地段; 10)具有开采价值的矿藏区; 11)受海啸或湖涌危害的地区。 1.4 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是否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 督管理暂行规定 (安监总局令第 40 号令发布, 第 79 号修 订))确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并计算风险;下列敏感目标 是否在安全防护距离之外,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是否可接 受: 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

    4、等人口密集区域; 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 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 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 、机场以及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 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 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 水产苗种生产基; 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危险化学品安全 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序号 标准要求 检查依据 实际情况 1.5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与下列场所防火安全间距应符 合规范要求: 民用建筑,如办公楼、厂外民居等; 架空电力线; 明火设施及火花散

    5、发地点; 其他重要设施及场所。 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GB50016-2014 第 3.4.1、3.5.1、 3.5.2、4.2.7、 4.2.9、10.2.1 条 1.6 厂区总平面布置应按功能分区布置,可分为生产装置区、 辅助生产区、公用工程设施区、仓储区和行政办公及生活 服务区,辅助生产区河公用工程设施区也可布置在生产装 置区内。 化工企业总图运 输设计规范 GB50489-2009 第 5.1.4 条 1.7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与下列场所防火安全间距应符 合规范要求: 控制室; 变配电室; 民用建筑,如办公楼等; (厂内) 厂房; 仓库; 甲、乙、丙类液体罐区; 厂区围墙; 明火设施

    6、及火花散发地点; 其他重要设施及场所。 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GB50016-2014 第 3.4.1、3.5.1、 3.5.2、4.2.7、 4.2.9、10.2.1 条 1.8 压缩空气站的布置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压缩空气站设 计规范GB50029 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宜布置在空气洁净的地段,并应避免靠近散发爆炸性、 化工企业总图运 输 设 计 规 范 GB50489-2009 序号 标准要求 检查依据 实际情况 腐蚀性和有害汽提及粉尘等场所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 风侧。 压缩空气站的朝向应结合地形、气象条件,是站内有良 好的通风和采光。贮气罐宜布置在站房的北侧。 宜靠近负荷中心

    7、。 第 5.3.7 条 1.9 甲、乙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甲类厂房宜采用单层建筑,单层甲类厂房每个防火分区的 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分别为 4000 (一级耐火) 、 3000 (二 级耐火) , 多层几类厂房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分别为 3000 (一级耐火) 、2000 (二级耐火) 。 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GB50016-2014 第 3.2.2、3.3.1 条 1.10 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厂房内。 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仓库内。 办公室、休息室等严禁设置在甲、乙类仓库内,也不应贴 邻。 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GB50016-2014 第 3.3.5、3.3.9 条 1.11 厂房

    8、内设置中间仓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甲、乙类中 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其储量不宜超过 1 昼夜的需要量; 2.甲乙丙类中间仓库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1.5h 的不 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 GB50016- 2014 第 3.3.6 条 1.12 甲、乙、丙类生产场所(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GB50016-2014 第 3.3.4 条 1.13 有爆炸危险的厂房或厂房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应设置泄压 设施。 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GB50016-2014 第 3.6.2 条 序号 标准要求 检查依据 实际情况 1.14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总控制

    9、室应独立设置。 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GB50016-2014 第 3.6.8 条 1.15 变配电站、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分控制室宜独立 设置, 当贴邻外墙设置时,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h 的防 火隔墙与与其他部位分隔。 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GB50016-2014 第 3.3.8、 3.6.9 条 1.16 化工装置内有发生坠落危险的操作岗位时,应设计便于操 作、巡检和维修作业的扶梯、平台、围栏等附属设施。 化工企业安全卫 生设计规范 HG20571-2014 第 4.6.1 条 1.17 车间的围护结构应防止雨水渗入,内表面应防止凝结水产 生。对用水量较多、产湿量较大的车间,应采取排

    10、水防湿 设施,防止顶棚滴水和地面积水。 化工企业安全卫 生设计规范 HG20571-2014 第 5.2.6 条 1.18 用于加工、转运或贮存铝镁粉的建筑物宜为不带地下室的 单层建筑。 铝镁粉加工粉尘 防爆安全规程 GB17269-2003 第 5.2.2 条 1.19 工房内墙表面应采用平整不易积尘和易清扫的结构,且不 应向上拼接。非整料构筑的墙体,墙面应用砂浆抹平,不 得留有孔隙。 铝镁粉加工粉尘 防爆安全规程 GB17269-2003 第 5.2.3 条 1.20 工房、成品库房的地面、工作平台应采用硬质防滑导静电 的非燃性材料制作,且不应有积尘接缝。 铝镁粉加工粉尘 防爆安全规程 序

    11、号 标准要求 检查依据 实际情况 GB17269-2003 第 5.2.4 条 1.21 工、库房屋顶宜采用“轻型”结构。 铝镁粉加工粉尘 防爆安全规程 GB17269-2003 第 5.2.6 条 1.22 安装有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或存在可燃粉尘的建(构) 筑物,应与其它建(构)筑物分离。 粉尘防爆安全规 程 GB15577-2007 第 5.1 条 1.23 多层建筑的结构要求如下: 1、多层建筑物宜采用框架结构; 2、 不能使用框架结构的建筑物应在墙上设置符合要求的泄 爆口; 3、 如果将窗户或其他开口作为泄爆口, 应经核算并保证在 爆炸时其能有效的进行泄爆。 粉尘防爆安全规 程 G

    12、B15577-2007 第 5.3 条 1.24 工房、成品库房所有门、窗框架均应采用金属材料制作。 铝镁粉加工粉尘 防爆安全规程 GB17269-2003 第 5.3.1 条 1.25 窗扇应向外开启,且不得设中挺并配有摩擦式窗栓。 铝镁粉加工粉尘 防爆安全规程 GB17269-2003 第 5.3.2 条 1.26 门应向外开启,并不得设门槛。 铝镁粉加工粉尘 序号 标准要求 检查依据 实际情况 防爆安全规程 GB17269-2003 第 5.3.3 条 1.27 在可能产生静电危害的爆炸危险环境的入口处外侧,应设 置接地的裸露金属体,如栏杆、金属门、金属支架等。 化工企业静电接 地设计规

    13、程 HG/T20675-1990 第 2.9.4 条 2 2 工艺及设备设施安全工艺及设备设施安全 2.2.1 工艺方法是否防止作业人员直接接触具有或能产生危险和 有害因素的设备、设施、生产物料、产品和剩余物料。 生产过程安全卫 生要求总则 GB/T12801-2008 第 5.3.1 条 2.2.2 对产生危险和有害因素的工艺过程, 应配置监控检测仪器、 仪表,必要时配置自动联锁、自动报警装置。 生产过程安全卫 生要求总则 GB/T12801-2008 第 5.3.1 条 d 2.2.3 在役化工装置应经过正规设计或经过安全设计诊断。 化工(危险化学 品)企业安全检查 重点指导目录安 监总管

    14、三 2015113 号 2.2.4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化工(危险化学 品)企业安全检查 重点指导目录安 序号 标准要求 检查依据 实际情况 监总管三 2015113 号 2.2.5 任何单位不得生产或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管理 条例第十三条 2.2.6 爆炸性环境的电力装置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爆炸性环境的电力装置设计宜将设备和线路, 特别是正 常运行时能发生火花的设备布置在爆炸性环境以外。当需 设在爆炸性环境内时,应布置在爆炸危险性较小的地点。 2、 在满足工艺生产及安全的前提下, 应减少防爆电气设备 的数量。 3 爆炸性环境内的电

    15、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周围环境内化 学、机械、热、霉菌以及风沙等不同环境条件对电气设备 的要求。 4、在爆炸性粉尘环境内,不宜采用携带式电气设备。 5、 爆炸性粉尘环境内的事故排风用电动机应在生产发生事 故的情况下,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设置事故启动按钮等控制 设备。 6 在爆炸性粉尘环境内,应尽量减少插座和局部照明灯具 的数量。如需采用时,插座宜布置在爆炸性粉尘不易积聚 的地点, 局部照明灯宜布置在事故时气流不易冲击的位置。 粉尘环境中安装的插座开口的一面应朝下,且与垂直面的 角度不应大于 60 度。 爆炸危险环境电 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058-2014 第 5.1.1 条 2.2.7 存在可燃粉

    16、尘的场所,其设备和装置的传动机构应符合下 列规定: 粉尘防爆安全规 程 GB15577-2007 序号 标准要求 检查依据 实际情况 工艺设备的轴承应防尘密封;如有过热可能,应安装 能连续监测轴承温度的探测器; 不宜使用皮带传动;如果使用皮带传动,应安装速差 传感器和自动防滑保护装置;当发生滑动摩擦时,保护装 置应能确保自动停机。 第 6.2.3 条 2.2.8 1、所有金属设备、装置外壳、金属管道、支架、构件、部 件等,一般应采用防静电直接接地;不便或工艺不允许直 接接地的,可通过导静电材料或制品间接接地; 2、直接用于盛装起电粉末的器具、输送粉末的管道(带) 等,应采用金属或防静电材料制成

    17、; 3、所有金属管道连接处(如法兰),应进行跨接; 4、操作人员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5、 不应采用直接接地的金属导体或筛网与高速流动的粉末 接触的方法消除静电; 粉尘防爆安全规 程 GB15577-2007 第 6.3.2 条 2.2.9 通风除尘 1、宜按工艺分片设置相对独立的除尘系统; 2、所有产尘点均应装设吸尘罩; 3、风管中不应有粉尘沉降; 4、采用粉尘防爆型风机。 粉尘防爆安全规 程 GB15577-2007 第 6.6 条 2.2.10 爆炸时实现保护性停车: 应根据车间的大小,安装数个能互相联锁的动力电源控制 箱;在紧急情况下,应能及时切断所有电机的电源。 粉尘防爆安全规 程 G

    18、B15577-2007 第 7.2 条 2.2.11 工艺设备的强度不足以承受其实际工况下内部粉尘爆炸产 生的超压时,应设置泄爆口。 粉尘防爆安全规 程 GB15577-2007 序号 标准要求 检查依据 实际情况 第 7.5.1 条 2.2.12 特殊地点的清洁要求: 1、不能完全防止粉尘泄漏的特殊地点(如粉料进出工艺设 备处),应采取有效的除尘措施; 2、手工装粉料场所,应采取有效的防尘措施; 3、进行打包的场所,应定期清扫粉尘。 粉尘防爆安全规 程 GB15577-2007 第 8.2 条 2.2.13 在工房内进行焊接、 切割等明火作业时, 应遵守下列规定: 有经安全负责人批准签字的作

    19、业证; 作业开始前,设备应停止运转并彻底清扫设备内或作业 场所的粉尘和易燃物。 作业开始前,应将盛有产品的桶(袋)全部运出工房; 应将进行明火作业的区段与其他区段彻底隔离; 在高处进行明火作业时,应有防止因火花飞溅而引起周 围易燃易爆物质燃烧或爆炸的措施; 进行明火作业期间应有安全人员在场监督; 进行明火作业期间和随后的冷却期间,不允许有粉尘进 人明火作业场所。 铝镁粉加工粉尘 防 爆 安 全 规 程 GB17269-2003第 7.1.2 条 2.2.14 铝镁粉加工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附有设备安全操作说明书; 轴承防尘密封; 设过载保护装置; 内外便于清扫,无粉尘集聚的空隙; 良好接地;

    20、 密封良好,无粉尘泄漏。 铝镁粉加工粉尘 防 爆 安 全 规 程 GB17269-2003 第 7.2.1 条 序号 标准要求 检查依据 实际情况 2.2.15 在可能有金属或其他异物进入处应安装永久磁性分离器、 风力分离器或筛分机等。 铝镁粉加工粉尘 防 爆 安 全 规 程 GB17269-2003 第 7.2.2 条 2.2.16 检修用手工工具应为防爆工具。 铝镁粉加工粉尘 防 爆 安 全 规 程 GB17269-2003 第 7.2.7 条 2.2.17 铝粉、铝镁合金粉干磨、筛分、破碎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系统内应充氮气保护。设备启动时保护气体的含氧量为 2%-5%。经一段时间进人正常

    21、运转后,保护气体中含氧量, 铝粉为2%-8%,铝镁合金粉为2%-6%。当多次调整仍不能达 到此数时,应立即停车处理; 球磨机出口气体和粉尘混合物温度:磨制铝粉不得超过 80,磨制铝镁,合金粉不得超过60;入口的表压应保 持200Pa-1500P a,当多次调整仍不能达到此数值时,应立 即停车处理; 启动制粉设备前, 应通知各有关岗位人员。 正常运转后, 每隔30min-60min应检查一次运转情况。 当各测点温度、 压 力或气体成分不符合规定时,应及时调整,如调整无效, 应立即停车处理; 球磨机在启动或停车时,球磨间不准有人; 当球磨机系统使用选粉机时,应检查选粉机的转子同外 壳有无摩擦及异常

    22、现象; 铝镁粉加工粉尘 防 爆 安 全 规 程 GB17269-2003 第 7.3.2 条 序号 标准要求 检查依据 实际情况 启动设备的顺序应为:选粉机、鼓风机、油泵、球磨机、 给料机,停车顺序相反; 球磨机、 鼓风机密封填料温度:磨制铝粉不超过75, 磨 制铝镁合金粉不超过65; 更换密封填料前应停止设备运转,待系统温度降至室温 时再更换填料;更换填料时应备好定子油或机油,取出的 填料应立即浸人油中; 当处理球磨机系统堵料等工作需打开球磨机系统时,应 使球磨机系统温度降至室温时方准进行;处理堵料时应防 止粉尘飞扬,且应使用防爆手工工具。 2.2.18 铝粉粒化应遵守下列规定 不应将潮湿的

    23、铝锭加人熔炉; 加工过程中,熔炉周围不得有火焰冒出; 粒化前应试风压、检查粒化室,确认安全后,再吹净扩 散板上的铝尘,然后开动粒化室的风机进行粒化; 粒化室内不应产生正压; 发现火花喷出时,应立即停止粒化。 铝镁粉加工粉尘 防 爆 安 全 规 程 GB17269-2003 第 7.3.4 条 2.2.19 铣削法生产镁粉,铣削镁环的温度不应超过120 铝镁粉加工粉尘 防 爆 安 全 规 程 GB17269-2003 第 7.3.5 条 2.2.20 高速涡流镁粉机组加工镁粉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启动设备顺序为:风机、冷却水阀、镁粉机、提升机、铣 床,停车顺序相反; 铝镁粉加工粉尘 防 爆 安 全

    24、 规 程 GB17269-2003 序号 标准要求 检查依据 实际情况 设备运行时,当镁粉机、风机的温升超过40或排气口 气、粉混合物温升超过50时,应停止投料,待降温后再 行生产; 设备运行时,应随时观测机组,发现异常时应立即停车 处理。 第 7.3.6 条 2.2.21 用于盛装铝镁粉的包装物或容器均应采用不产生火花的导 电材料制作。 铝镁粉加工粉尘 防 爆 安 全 规 程 GB17269-2003 第 7.4.1 条 2.2.22 装料和出料时,盛粉包装物或容器应与设备电气连接并静 电接地。 铝镁粉加工粉尘 防 爆 安 全 规 程 GB17269-2003 第 7.4.2 条 2.2.2

    25、3 所有轮式容器及装载容器的手推车、自动装卸车等均应静 电接地。 铝镁粉加工粉尘 防 爆 安 全 规 程 GB17269-2003 第 8.1 条 2.2.24 用空气作为输送气体时,运输系统内铝及铝镁合金粉的浓 度应低于爆炸浓度下限50%、 镁粉浓度应低于其爆炸浓度下 限。 铝镁粉加工粉尘 防 爆 安 全 规 程 GB17269-2003 第 8.2.1 条 2.2.25 当被输送的铝、铝镁合金粉浓度接近或达到爆炸浓度下限 时应采用氮气等惰性气体作为输送载体。惰性气体中的氧 浓度应符合7.3.2的要求, 并应连续监控惰性气体中的氧浓 铝镁粉加工粉尘 防 爆 安 全 规 程 GB17269-2

    26、003 序号 标准要求 检查依据 实际情况 度 第 8.2.2 条 2.2.26 若输送气体来自相对较暖环境,而管道和收尘器的温度又 相对较低时,应采取措施避免输送气体中的水蒸汽发生冷 凝。 铝镁粉加工粉尘 防 爆 安 全 规 程 GB17269-2003 第 8.2.3 条 2.2.27 管道宜采用不产生火花的导电材料制作且不得使用非导体 衬里。 铝镁粉加工粉尘 防 爆 安 全 规 程 GB17269-2003 第 8.3.3 条 2.2.28 管道应等电位连接并接地。 铝镁粉加工粉尘 防 爆 安 全 规 程 GB17269-2003 第 8.3.4 条 2.2.29 在露天或潮湿环境中设置

    27、的输送管道应防止潮气进入。 铝镁粉加工粉尘 防 爆 安 全 规 程 GB17269-2003 第 8.3.5 条 2.2.30 气力输送风机 1、 风机的叶片应采用导电、 不产生火花的材料制造且风机 应满足粉尘防爆要求。 2、风机应与铝镁粉加工设备联锁,风机停机时,加工设备 应能自动停机。 铝镁粉加工粉尘 防 爆 安 全 规 程 GB17269-2003 第 8.4 条 2.2.31 积尘清扫 1、 应在停机、 切断动力电源及通风良好的情况下对系统进 铝镁粉加工粉尘 防 爆 安 全 规 程 序号 标准要求 检查依据 实际情况 行定期清扫。设备可用湿布清擦;除尘器中的集尘应定期 排空。 2、 加

    28、工和运输时泄漏出的各种粉尘应立即用不产生火花的 导电铲及软扫帚或天然纤维硬毛刷清理,并收集到专用金 属容器中。 3、在生产区不宜用水清洗。 4、不应采用压缩空气清扫积尘。 GB17269-2003 第 9.3 条 2.2.32 在粉尘爆炸危险环境内,严禁采用非防爆型电气设备。必 须选用防爆型或尘密型的电气设备及线路。 化工粉体工程设 计安全卫生规定 HG20532-1993第 4.3.2.2 条 2.2.33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的设备、电器,应装设可靠的过负荷 保护。 化工粉体工程设 计安全卫生规定 HG20532-1993第 4.3.2.4 条 2.2.34 除尘器和风机的出、入口以及各支气

    29、管的直管段气流平稳 处,应设测量孔。 化工粉体工程设 计安全卫生规定 HG20532-1993第 5.4.10.8 条 2.2.35 有毒粉体的加工和包装,应在有排风罩的条件下进行。 化工粉体工程设 计安全卫生规定 HG20532-1993第 5.5.2.4 条 2.2.36 对于危害严重的毒尘应设自动控制报警系统,并设置事故化工粉体工程设 序号 标准要求 检查依据 实际情况 通风等应急设施。 计安全卫生规定 HG20532-1993第 5.5.3.5 条 2.2.37 化工粉体输送管线设计,应正确选择输送介质在管道内的 流速,管道截面不宜突变,管道连接宜采用顺流走向,阀 门宜选用低噪产品。

    30、化工粉体工程设 计安全卫生规定 HG20532-1993第 6.3.4.2 条 2.2.38 对于运动传递部件,如皮带轮、皮带、齿轮、导轨、齿杆、 传动轴产生的危险的防护,应采用固定式防护装置或活动 式联锁防护装置。 机械安全_防护 装置_固定式和活 动式防护装置设计 与制造一般要求 GB/T8196-2003 第 6.4.1 条 2.2.39 化工装置内有发生坠落危险的操作岗位时,应设计便于操 作、巡检和维修作业的扶梯、平台、围栏等附属设施。 化工企业安全卫 生设计规范 HG20571-2014 第 4.6.1 条 2.2.40 通行平台的无障碍宽度应不小于 750mm,单人偶尔通过的 平台

    31、宽度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 450mm。 固定式钢梯及平 台安全要求 第3部 分工业防护栏杆及 钢平台 GB4053.3-2009 第 6.1.2 条 2.2.41 压缩空气及压缩氮气所涉及的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等应设安全阀的设置和 序号 标准要求 检查依据 实际情况 置安全阀 选用 HG/T20570-95 第 4.4.1 条 2.2.42 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 体报警装置。 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GB50016-2014 第 8.4.3 条 3 3 储运系统(仓库及罐区)储运系统(仓库及罐区) 3.1 根据危险品性能分区、分类、分库贮存。各类危险品不得 与禁忌物料混

    32、合贮存。易燃液体、遇湿易燃物品、易燃固 体不得与氧化剂混合贮存,具有还原性的氧化剂应单独存 放。 常用化学危险品 贮存通则GB 15603-1995 第 4.8、6.7 条 3.2 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物、区域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常用化学危险品 贮存通则 GB15603-1995 第 4.9 条 3.3 化学危险品贮存区域或建筑物内输配电线路、灯具、火灾 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都应符合安全要求。 常用化学危险品 贮存通则GB 15603-1995 第 5.3.2 条 3.4 贮存易燃、易爆化学品的建筑,必须安装避雷设备。 常用化学危险品 贮存通则GB 15603-1995 第 5.3.3

    33、 条 3.5 库房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易燃易爆性商品 序号 标准要求 检查依据 实际情况 储存养护技术条 件GB17914-2013 第 4.1 条 3.6 商品应避免阳光直射、远离火源、热源、电源及产生火花 的环境。 易燃易爆性商品 储存养护技术条 件GB17914-2013 第 4.3.1 条 3.7 各种商品 (气瓶装除外) 不应直接落地存放, 一般应垫 15cm 以上。遇湿易燃物品、易吸潮溶化和吸潮分解的商品应适 当增加下垫高度。 易燃易爆性商品 储存养护技术条 件GB17914-2013 第 6.1.2 条 3.8 各种商品应码行列式压缝货垛,做到牢固、整齐、美观, 出入库方便,

    34、一般垛高不应超过 3m。 易燃易爆性商品 储存养护技术条 件GB17914-2013 第 6.1.3 条 3.9 堆垛间距: 主通道大于等于 180cm; 支通道大于等于 80cm; 墙距大于等于 30cm; 柱距大于等于 10cm; 垛距大于等于 10cm; 顶距大于等于 50cm。 易燃易爆性商品 储存养护技术条 件GB17914-2013 第 6.2 条 3.10 库房内设置温湿度表,按规定时间进行观测和记录。 易燃易爆性商品 储存养护技术条 序号 标准要求 检查依据 实际情况 件GB17914-2013 7.1 条 3.11 1、包装好的铝镁粉应存放于干燥地点。 2、装有铝镁粉的包装物

    35、或容器应堆放稳定并置于距门窗、 采暖热源1 m以外,每两排容器间应留有不小于0.5m的通道 且不应堵塞安全门或防火通道。 3、为避免产品局部发热产生火灾,应定期检查(如用手触 法进行检查)。 发现温度升高, 应立即将产品转移至安全地 点观察,直至冷却为止。 铝镁粉加工粉尘 防 爆 安 全 规 程 GB17269-2003 第 8.5 条 3.12 甲、乙、丙类液体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或储罐组,其 四周应设置不燃性防火堤。 防火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堤内的储罐布置不宜超过两排,但罐容量不大于 1000m且闪点大于 120的液体储罐不宜超过 4 排。 2 防火堤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其中最大储罐的容量。 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立式储罐外壁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储 罐高度的一半,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卧式储罐的水平距离 不应小于 3m。 4 防火堤的设计高度应比计算高度高出 0.2m,且应为 1.0m2.2m, 在防火堤的适当位置应设置便于灭火救援人员 进出防火堤的踏步 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GB50016-2014 第 4.2.5 条 3.13 每个储罐组的防火堤、防护墙应设置不少于 2 处越堤人行 踏步或坡道,并应设置在不同方位上。隔堤、隔墙应设置 任性踏步或坡道。 储罐区防火堤设 计规范 GB50351-2014 第 3.1.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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