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01]199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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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2001 危险废物 污染 防治 技术 政策 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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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1199 号 关于发布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关于发布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经贸委(经委)、科委(科技厅):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指导危险废物污 染防治工作,现批准发布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请遵照执行。 附件: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二一 年十二月十七日 附件: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1、总则 1.1 为引导危险废物管理和处理处置技术的发展,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2、防治法等有关法规、政策和标准,制定本技术政策。本政策将随社会经济、技术水平的发 展适时修订。 1.2 本技术政策所称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 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本技术政策所称特殊危险废物是指毒性大、或环境风险大、或难于管理、或不宜用危险废物的通用方法 进行管理和处理处置,而需特别注意的危险废物,如医院临床废物、多氯联苯类废物、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废电 池、废矿物油、含汞废日光灯管等。 1.3 我国危险废物管理的阶段性目标是: 到 2005 年,重点区域和重点城市产生的危险废物得到妥善贮存,有条件的实现安全处置;实现医院临床 废物的环境无
3、害化处理处置;将全国危险废物产生量控制在 2000 年末的水平;在全国实施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 度、转移联单制度和许可证制度。 到 2010 年,重点区域和重点城市的危险废物基本实现环境无害化处理处置。 到 2015 年,所有城市的危险废物基本实现环境无害化处理处置。 1.4 本技术政策适用于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分类、检测、包装、综合利用、贮存和处理处置 等全过程污染防治的技术选择,并指导相应设施的规划、立项、选址、设计、施工、运营和管理,引导相关产业 的发展。 1.5 本技术政策的总原则是危险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1.6 鼓励并支持跨行政区域的综合性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设施的
4、建设和运营。 1.7 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单位、处理处置设施的设计、施工和运营单位应具有相应的技术资质。 1.8 各级政府应通过制定鼓励性经济政策等措施加快建立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 理处置体系,积极推动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工作。 2、危险废物的减量化 2.1 危险废物减量化适用于任何产生危险废物的工艺过程。各级政府应通过经济和其他政策措施促进企 业清洁生产,防止和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企业应积极采用低废、少废、无废工艺,禁止采用淘汰落后生产能 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中明令淘汰的技术工艺和设备。 2.2 对已经产生的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登记,建设符合标准的专门设施和场所
5、妥善保 存并设立危险废物标示牌,按有关规定自行处理处置或交由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运输、贮存和 处理处置。在处理处置过程中,应采取措施减少危险废物的体积、重量和危险程度。 3、危险废物的收集和运输 3.1 危险废物要根据其成分,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专门容器分类收集。 3.2 装运危险废物的容器应根据危险废物的不同特性而设计,不易破损、变形、老化,能有效地防止渗 漏、扩散。装有危险废物的容器必须贴有标签,在标签上详细标明危险废物的名称、重量、成分、特性以及发生 泄漏、扩散污染事故时的应急措施和补救方法。 3.3 居民生活、办公和第三产业产生的危险废物(如废电池、废日光灯管等)应与生活垃圾
6、分类收集, 通过分类收集提高其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处置,逐步建立和完善社会源危险废物的回收网络。 3.4 鼓励发展安全高效的危险废物运输系统,鼓励发展各种形式的专用车辆,对危险废物的运输要求安 全可靠, 要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运输的管理规定进行危险废物的运输, 减少运输过程中的二次污染和可能造成的环 境风险。 3.5 鼓励成立专业化的危险废物运输公司对危险废物实行专业化运输,运输车辆需有特殊标志。 4、危险废物的转移 4.1 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应遵从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的要求,危险废物的 国内转移应遵从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的要求。 4.2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7、部门应按照国家和地方制定的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对危险废物的流向进行 有效控制,禁止在转移过程中将危险废物排放至环境中。 5、危险废物的资源化 5.1 已产生的危险废物应首先考虑回收利用,减少后续处理处置的负荷。回收利用过程应达到国家和地 方有关规定的要求,避免二次污染。 5.2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应积极推行生产系统内的回收利用。生产系统内无法回收利用的危险 废物,通过系统外的危险废物交换、物质转化、再加工、能量转化等措施实现回收利用。 5.3 各级政府应通过设立专项基金、政府补贴等经济政策和其他政策措施鼓励企业对已经产生的危险废 物进行回收利用,实现危险废物的资源化。 5.4 国家鼓励
8、危险废物回收利用技术的研究与开发,逐步提高危险废物回收利用技术和装备水平,积极 推广技术成熟、经济可行的危险废物回收利用技术。 6、危险废物的贮存 6.1 对已产生的危险废物,若暂时不能回收利用或进行处理处置的,其产生单位须建设专门的危险废物 贮存设施进行贮存,并设立危险废物标志,或委托具有专门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单位进行贮存,贮存期限不得超 过国家规定。贮存危险废物的单位需拥有相应的许可证。禁止将危险废物以任何形式转移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 转移到非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中。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应有相应的配套设施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6.2 危险废物的贮存设施应满足以下要求: 6.2.1 应建有堵截泄漏
9、的裙脚,地面与裙脚要用坚固防渗的材料建造。应有隔离设施、报警装置和防风、 防晒、防雨设施; 6.2.2 基础防渗层为粘土层的,其厚度应在 1 米以上, 渗透系数应小于 1.0107 厘米/秒; 基础防渗层也 可用厚度在 2 毫米以上的高密度聚乙烯或其他人工防渗材料组成,渗透系数应小于 1.01010 厘米/秒; 6.2.3 须有泄漏液体收集装置及气体导出口和气体净化装置; 6.2.4 用于存放液体、半固体危险废物的地方,还须有耐腐蚀的硬化地面,地面无裂隙; 6.2.5 不相容的危险废物堆放区必须有隔离间隔断; 6.2.6 衬层上需建有渗滤液收集清除系统、径流疏导系统、雨水收集池。 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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