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法配套全册教学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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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公法配套全册教学课件国际公法配套全册教学课件 第一章第一章 国际法导论国际法导论 第一节 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国际法的名称 国际法(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International Law) 近代国际关系上的一个通用名称,也是法律科学体系 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国际法的名称从其产生到确立, 经历了一个漫长的演变过程。 (一)从“市民法”(jus civile)到“万民法”(jus gentium) 迄今发现最古老的的书面协议可追溯到公元前 3100年,在Mesopotamian city States of Lagash地区,在罗马帝国时期,Umma与美索 不达米
2、亚城的存在的法律制度:市民法:对罗马 市民明确规定的权利与义务,以及他们之间的关 系。 万民法:是指适用于外国人以及外国人与罗马公民 之间关系的法律。 条约必须遵守: (二)边沁的“国际法”名称 (三)中国“国际法”的名称 二、国际法的概念 (一)奥本海国际法的定义 奥本海国际法奥本海国际法认为:认为: “万国法或国际法是一个名称,用以指各国认为在它 们彼此交往中有法律拘束力的习惯和条约规则的总体。” (二)周鲠生的国际法定义 周鲠生将国际法定义为:周鲠生将国际法定义为: “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过程中形成的,各国公认的,表现这 些国家统治阶级的意志,在国际关系上对国家具有法律拘束力 的行为规范,
3、包括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三)现代中国国际法的定义 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通过协议形成的,或者在国际交往 中各国公认的,协调各国意志的,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力 保证实施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 三、国际法的特征 (一)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国际社会主要是由国家组成的,国际关系说到底是国家关系。 国际法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法律,而国家具有主权,这就决定 了国际法是平等者之间的法。在这个法律体系中,国际法的主 体主要是国家。因此,国际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 系。 (二)国际法是由国家之间的协议和国际习惯形 成的 国际法是国家之间的法律,而国家与国家之间是平等的, 平等者之间无管
4、辖权与被管辖权,国家在国际关系上是最高权 威,在国家之上,再没有超国家的权威。据此,在国际社会没 有一个超国家的立法机构,国际法是通过国家之间签订国际协 议,或者由各国公认的国际习惯而形成的。 (三)国际法体现了国家之间的协调意志 国际法作为一个特殊的法律体系,同样也体现国家意志, 但是,国际法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法,是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 甚至更多的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法律规范,因此,无论是国际 条约,还是国际习惯,都不可能体现所有国家的意志,也不可 能只是体现一个国家的意志。这就要求国家在参与制定国际法 的谈判、协商和签署过程中求同存异,以最大程度地体现其国 家的意志。 国际法的形成过程就是国家
5、与国家之间相互合作与斗争 的过程,也是国家与国家之间为了体现其国家的意志,相互 协调的过程。 (四)国际法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措施保 证实施 在国际社会,不仅没有超国家的立法机构,而且,也没有 超国家的司法机构或执法机构,国际法的实施和执行,是由国 家单独或集体地采取强制措施来保证其强制力的。 四、国际法的法律性质和规范体系 (一)国际法的法律性质 (二)国际法的规范体系 1. 1.普遍国际法和一般国际法普遍国际法和一般国际法 所谓普遍国际法就是各国公认的国际法,指国际习惯和 国际条约中对所有国家都有法律拘束力的国际法。 所谓一般国际法,是指世界上大多数或绝大多数国家参 加的国际条约规则的总
6、体。 事实上,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参加的普遍性的造法性条约, 由于其包含了大量的国际习惯法规则,因而都是普遍适用的国 际法规范。因此,在实践中,要想认定一项国际法规范是一般 适用的国际法还是普遍适用的国际法,甚为困难,通常情况下 也没有必要。因此,我们可以在相同意义上使用上述普遍国际 法和一般国际法这两个概念。 2. 2.区域国际法区域国际法 3. 3.特殊国际法特殊国际法 特殊国际法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际法主体通过签订 双边条约的形式制定的仅适用于缔约双方的国际法规则。 所谓区域国际法,是指世界某个区域的国家,在它们彼此 关系中发展起来的适用于该区域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 区域国际法不
7、同于普遍国际法或一般国际法,它只能在特定区 域内的国家之间适用,不能拘束区域外的国家关系。 普遍国际法或一般国际法、区域国际法和特殊国际法,作 为国际法的规范体系,共同发挥着调整国际关系的作用。普遍 国际法或一般国际法具有拘束世界各国或大多数国家的效力, 是国际法的主要部分,也是人们通常所指的国际法。区域国际 法和特殊国际法在本质上都属于特殊国际法,没有普遍或一般 的约束力,但是,它们在特定的区域和特定的国家之间存在和 发展并发挥着作用。 五、国际法效力的根据 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国际法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研 究国际法效力的根据,就是要说明,为什么国际法对国家 和其它国际法主体具有法律拘束力?或
8、者说,为什么国家 和其它国际法主体必须遵守国际法? (一)国际法学派的理论学说 1. 自然法学派 2. 实在法学派 3. 格老秀斯学派 (二)国家之间的协调意志是国际法效力的根据 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法律,国家受国际法的拘束, 同时,国家又是国际法的制定者,因此,国际法效力的根据应在 于国家本身,即在于国家的意志。当然,所谓国家的意志,并不 是指个别国家的意志,也不能说各国的所谓“共同意志”,而是 指国家之间的协调意志,或者说协调各国意志的国际协议。 第二节 国际法的渊源 一、国际法渊源的含义:国际法的渊源是指国际法的渊源是指 国际法作为有效的法律规范所以形成的 方式或程序。 根据根据
9、国际法院规约国际法院规约第第3838条第条第1 1项规定,法院对于陈诉各项项规定,法院对于陈诉各项 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裁判时应适用: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裁判时应适用: (子)不论普遍或特别国际协约,确立诉讼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条 者。 (丑)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 (寅)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 (卯)在第59条规定之下, 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 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资料者。 (二)国际法渊源的权威说明 二、国际条约 (一)国际条约的地位 所谓国际条约,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主体法依据国际法而缔结的规 定其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 (二)
10、造法性条约 所谓造法性条约,是指确认和创设新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或变更现存 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条约。 (三)契约性条约 所谓契约性条约,是指两个或几个国家为了解决某个或某些具体问题而 规定具体行为规则的条约,这是为了解决特定的事项而缔结的双边条 约。 三、国际习惯 (一)国际习惯的地位 国际习惯,是在国际交往中,经国家反复多次的实践,被 世界各国公认为法律而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 国际习惯与惯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国际惯例,又称通例或常例,它是指在国家实践中尚未 形成法律拘束力的通例或常例。 应当指出,并不是所有的国际惯例都会成为国际习惯法。 国际惯例,是在国家反复多次的实践中,在较长的时
11、间内 才转化为国际习惯的。 (二)国际习惯与国际惯例 国际习惯的形成,必须具备两个要素:国际习惯的形成,必须具备两个要素: 物质要素,即通例的产生物质要素,即通例的产生 心理要素,即通例被接受为法律,理论上称法律确信心理要素,即通例被接受为法律,理论上称法律确信 (三)国际习惯的形成要件 1.1.物质要素物质要素即通例的产生即通例的产生 通例,字面理解是通常的做法,与惯例,即惯常的做法同义, 也就是常例。从国家的第一次实践(即通例的出现)到各国的通 常做法,最后形成国际习惯,这是一个国际习惯法规则形成的过 程。 (1)通例产生的时间 通例产生的时间,是指一项通例从出现到演变为国际习惯的时间。
12、(2)通例产生的数量 通例产生的数量,是指一项通例从出现到演变为国际习惯的国家实践的次 数或数量。 (3)实践的同一性 实践的同一性,是指一项通例从出现到演变为国际习惯,其国家的实践须 前后持续一致。 国际习惯有一个逐渐形成的过程,因为它需要各国在较长 的时间内多次重复类似的行为,前后一致的持续实践,同时, 还需要各国在实践中逐步认为具有法律的义务,即重复行为要 出于法律义务感。这在国际法理论上被称为“法律确信”。 通例在相当长的时期内经国家多次反复和前后一致的实践, 并逐渐被各国公认为法律时,就可以演变为国际习惯,从而成 为国际法的渊源。 2.2.心理要素心理要素通例被接受为法律通例被接受为
13、法律 四、一般法律原则 国际法院在适用“一般法律原则”时,有一定的限制条件, 所以,一般法律原则不是独立的国际法的渊源。但是,当一般 法律原则被文明各国所“承认”时,它也是国际法的渊源。 (一)一般法律原则的含义 1.一般法律原则是国际法的一般原则,或者是国际法的基 本原则。 2.一般法律原则是指“一般法律意识”或所谓“文明国家 的法律良知”所产生的原则。 3.一般法律原则是指各国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 在国际法实践中,国际法院和国际仲裁法庭在裁判或裁 决案件时,即使适用一般法律原则,也是为了填补国际条约和 国际习惯的空白,都是补充性的法律渊源。从这个意义上讲, 一般法律原则不是独立的国际法渊
14、源。 应当指出,经各国“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也是国际法的 渊源,对国际法起补充作用。 (二)一般法律原则的作用和地位 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的规定,国际法院在裁判案件时, 可适用司法判例以及各国具有最高权威之公法学家学说。但是,司 法判例和公法学家的学说只是确定法律原则的“补助资料”,其本 身并不是国际法的渊源,而且,适用司法判例需遵循规约第59条之 规定,即司法判例除对于当事国和本案外,无拘束力。 五、确定法律原则的补助资料 1. 司法判例的含义 2. 国际司法判例的作用和地位 3. 国内法院判决的作用和地位 司法判例,主要是指国际司法机关,即国际法院的判决,但是,从广义 上说,国际司法判
15、例还应当包括国际仲裁法庭的裁决。 国际司法判例不是国际法的直接渊源,而只是补助性的源。 (一)司法判例 所谓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是指代表各国最高水平的 国际公法学家的权威性著作。 因此,公法学家的学说只能是作为确定法律原则的一种补 助资料,它是国际法的另一种补助性渊源。可以说,权威最高 之公法学家的学说被认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更为 接近于国际法的证据。 (二)国际公法学家的学说 第三节 国际法的编纂 一、国际法编纂的形式 所谓全面的国际法编纂,是把整个国际法规范编纂为一 个法典,将国际法的全部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编纂在一个法 典中。 所谓个别的国际法编纂,是把国际法规范中的部分原则
16、规 则和规章制度分别编纂为法典。 (一)全面的国际法编纂和个别的国际法编纂国际 法渊源的理论学说 (二)民间的国际法编纂和官方的国际法编纂 所谓民间的国际法编纂,是指个别国际法学者或国际法 学术团体对于国际法的编纂。这里的民间,包括私人、个人 或私人团体。 所谓官方的国际法编纂,即政府间的国际法编纂,通常 采用的形式是国家与国家之间在国际会议上订立国际条约。 (三)全球性的国际法的编纂和区域性的国际 法的编纂 所谓全球性的国际法编纂,是指适用于全球范围内的国 际法编纂。通常所说的国际法编纂主要是指全球性的国际法 编纂。 所谓区域性的国际法编纂,是指仅适用于地区性的编纂。 二、外交会议的国际法编
17、纂 (一)海牙和平会议的国际法编纂 (二)国际联盟的国际法编纂造法性条约 三、国际法委员会的国际法编纂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法的编纂主要是在联合国的主 持下进行的。 第四节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一、西方学者的理论学说 (一)国内法优先说 国内法优先说,是指国内法优先于国际法的学说,它认为国际法作为法律与国 内法属于同一个法律体系,在这个法律体系中,国际法是依靠国内法才得到其效 力的。 (二)国际法优先说 国际法优先说,是指国际法优先于国内法的学说,。它认为,在国际法与国内法的 统一的法律规范体系中,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是较高规范与较低规范之间的冲 突,国内法的效力低于国际法。 (三)国际法
18、与国内法平行说 国际法与国内法平行说,简称“平行说”,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属于两个不同的 法律体系,这两个法律体系互不隶属,地位相等。 二、中国学者的理论学说 周鲠生国际法认为,从法律和政策的一致性来说, 只要国家自己认真履行国际义务,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总 是可以自然调整的。 (一)周鲠生国际法的学说 国家制定国内法,同时又参与制定国际法,因此,国际 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是紧密相连的,而且,国内法和国际法之 间具有某些共性。 (二)国际法与国内法的辩证关系 国家在制定国内法时,应当遵守国际法的原则规定以及 国家承诺的各项国际义务,甚至将国际法规范吸收和转化为 国内法。 同时,国家在参与制定国际法时
19、,必须尊重他国主权和 他国的国内法律制度,而且,还应当根据国内法的规定,尽 可能避免国家参与制定的国际法与自身的国内法发生冲突。 三、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国家 实践 (一)英国的国家实践 (二)美国的国家实践 (三)法国和德国的国家实践 (四) 比利时和荷兰的国家实践 (五)意大利和瑞士的国家实践 (六)日本和韩国的国家实践 四、中国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 国家实践 (一)国际习惯在我国的适用 我国国内立法已经承认国际习惯法在我国的效力和地位, 并对其在国内法中的适用作了明确的规定。 (二)国际条约在我国的适用 1.条约在国内直接适用 2.通过国内立法将国际法转化为国内法 3.根据国际条约修改和
20、补充国内法 (三)条约与我国国内法冲突的解决 (二)国际条约在我国的适用 1.条约在国内直接适用 2.通过国内立法将国际法转化为国内法 3.根据国际条约修改和补充国内法 一、古代国际法 二、近代国际法 三、现代国际法 (一)现代与近代 “交替阶段”的国际法发展 第五节 国际法的形成和发展 (二)现代国际法的发展 第一,民族独立运动蓬勃兴起。 第二,国际经济法体系形成。 第三,国际组织猛增。 第四,科学技术突飞猛进。 第六节 中国与国际法 一、中国与古代国际法 二、中国与近代国际法 三、新中国与国际法 第二章第二章 国际法基本原则国际法基本原则 第一节 国际法基本原则概述 一、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
21、念 和特征 (一)公认性 (二)普遍性 (三)基础性 二、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强行法 (一)强行法的概念和特征 (二)强行法与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关系 三、国际法基本原则形成 和发展的历史 (一)17世纪至20世纪初 (二)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 (三)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 第二节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一、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 完整原则 (一)主权的涵义及性质 (二)主权观念的提出及演变 (三)尊重主权与尊重领土完整的关系 二、互不侵犯原则 (一)互不侵犯原则的提出 (二)关于侵略定义 (三)合法使用武力的情形 三、互不干涉内政原则 (一)互不干涉内政原则的提出 (二)内政与干涉的涵义 (三)西方国家的干涉理论
22、 四、平等互利原则 (一)平等互利原则的提出 (二)对“平等互利原则”的阐释 1.关于“平等”的含义 2.关于“互利”的含义 3关于“平等互利原则”与“公平互利原则”的差异 (三)源于平等互利原则的国际法规则 1.各国具有平等的国际组织及国际会议的参与权与表决权。 2.各国具有平等的缔约权。 3.各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及其他政府官员享有平等的礼仪权; 4.各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以及代表国家之外交 代表及领事官员享有特权与豁免,国家财产及国家行为在他 国均享有司法豁免权。 五、和平共处原则 (一)和平共处原则的提出 (二)对和平共处原则的分析 第三节 现代国际法的其它基本 原则方法 一
23、、国际合作原则 二、民族自决原则 三、真诚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四、和平解决国家争端原则 第四节 中国与国际法基本原则 一、中国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二、国对外政策与国际法 基本原则 三、中国遵循国际法基本原则的 实践 第一章第一章 国际法主体国际法主体 第一节 国际法主体概述 一、国际法主体的概念 第一,具有独立地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 第二,具有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的能力。 第三,国际法主体是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的直接承 受者,即国际法主体的权利义务是直接地由国际 法,而不是间接地通过国内法来规定的。 二、国际法主体的范围 三、个人和法人国际法主体资格 的争论 第二节 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国家 一、
24、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一)国家是国际法的基础 (二)国家是当然的国际法主体 (三)国家是完全的国际法主体 (四)国家是确定其他国际法主体的基础 二、国家的概念和要素 (一)有定居的居民 (二)有确定的领土 (三)有一个政府 (四)享有主权 三、国家的类型 (一)单一国 (二)联邦 (三)邦联 (四)被保护国 (五)永久中立国 四、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独立权 (二)平等权 (三)自保权 (四)管辖权 1属地管辖权(Territorial Jurisdiction)。 2属人管辖权(Personal Jurisdiction)。 3保护性管辖权(Protective Jurisdict
25、ion)。 4普遍性管辖权(Universal Jurisdiction)。 5效果原则。 (五)外国国家行为和财产的司法豁免权 (1)诉讼豁免。 (2)诉讼保全豁免。 (3)强制执行豁免。 第三节 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的 民族 一、国际组织 根据国际组织的实践,其承受国际法的权利义务 主要体现在下述三个方面: 其一,国际组织在一定范围内具有参加国际交往的能力,承受 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特别是具有享受特权和豁免的资格。 其二,国际组织在一定范围内具有缔约权。 其三,国际组织具有国际求偿权。 二、争取独立的民族 第四节 国际法上的承认 一、承认的概念和性质 作为一种国际法的制度,承认的性质至少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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