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文素材之时事热评:家庭教育立法帮孩子扣好人生第一粒扣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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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作文素材之时事热评:作文素材之时事热评: 家庭教育家庭教育立立法法,帮孩子扣好人生第一粒帮孩子扣好人生第一粒 扣子扣子 目录:目录: 1.1.谁来教父母成为合格父母?家庭教育谁来教父母成为合格父母?家庭教育 法草案来了法草案来了 2.2.家庭教育法草案提交人大常委会审家庭教育法草案提交人大常委会审 议,家庭教育缺位何解?议,家庭教育缺位何解? 3.3.家庭教育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家庭教育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公检公检 法或可对家庭教育进行干预法或可对家庭教育进行干预 4.4.光明时评:家庭教育立法接续历史彰光明时评:家庭教育立法接续历史彰 显文明显文明 5.5.家庭教育不只是“家事”家庭教育不只是
2、“家事” 6.6.帮孩子扣好人生第一粒扣子,法律不帮孩子扣好人生第一粒扣子,法律不 能缺位能缺位 7.7.时评家庭教育法为家长立规,“养时评家庭教育法为家长立规,“养 不教,父母之过”不教,父母之过” 正文:正文: 谁来教父母成为合格父母?家庭教育法谁来教父母成为合格父母?家庭教育法 草案来了草案来了 新华社 发布时间:01-2022:18 新华社官方帐号 新华社北京 1 月 20 日电 “一想到为人父母居然不用经过考试,就觉得真是太可 怕了。”这句略带调侃的话,恰恰道出了当今家庭教育的问题所在。谁来教父母 成为合格父母? 家庭教育需要立法来设定底线、厘清关系。20 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
3、议 的家庭教育法草案明确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是家庭教育的第一责任 人,并规定了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学校、其他有关社会公共机构等不同主 体在促进家庭教育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草案明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未成 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 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实施家庭教育的责 任, 但被人民法院裁判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或者被中止探望的除外。未成年人 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理念,自觉学习家庭教育知识, 特别是在孕期和未成年人进入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重要节 点进行有针对性的学习,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提高家庭
4、教育的能力。 草案提出,国务院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修订并及时颁布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 纲。 省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组织有关部门编写不同年龄段的家庭教育 指导读本,制定相应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规范和评估规范。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 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设立或者推动设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中心。 中小学校、 幼儿园应当建立家长学校, 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学生的特点, 定期组织家庭教育指导和家庭教育实践活动。 对于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早期教育服务机构、 婚姻登记机构、 医疗卫生机构等, 草案也提出了在不同情况下提供相关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要求。(完) 家庭教育法草案提交人大常委会
5、审议,家庭教育法草案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 家庭教育缺位何解?家庭教育缺位何解? 2021-01-20 15:55 公众期盼已久的家庭教育法有了新进展。据新华社 1 月 20 日消息,家庭教育法 草案(下称“草案”)20 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草案提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实施家庭教育过程中,不得对未成 年人有性别、身体状况等歧视,不得有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不得胁迫、引诱、 教唆、纵容、利用未成年人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活动。必要时,国家 对家庭教育进行干预。 记者关注到,关于家庭教育立法的呼声已持续多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 人、研究室主任臧铁伟曾介绍,家庭教育法
6、草案规定了家庭教育工作基本原则, 政府推进家庭教育工作的领导体制、工作机制和保障措施。同时明确了父母或者 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的法定责任,以及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学校等主体 在促进家庭教育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拟规定:家庭教育不得有任何形式家庭暴力,必要时国家进行干预 此次草案提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实施家庭教育过程中,不得对 未成年人有性别、身体状况等歧视,不得有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不得胁迫、引 诱、教唆、纵容、利用未成年人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活动。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未成年人的父母 分居或者离异的,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
7、实施家庭教育的责任,但被人 民法院裁判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或者被中止探望的除外。 此外, 草案还规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是实施家庭教育的责任主体。 政府、学校、社会为家庭教育提供支持,促进家庭教育。必要时,国家对家庭教 育进行干预。草案明确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干预家庭教育的情形 和主要措施,并对强制家庭教育指导的实施作出规定。 有家长在子女教育中缺位,各界呼吁立法解决“养而不教” 南都记者关注到,我国有关家庭教育的法律条款散见于多部法律之中,但缺乏系 统、专门的家庭教育法,关于家庭教育立法的呼声已持续多年。 早在 2008 年,全国妇联就曾建议将研究制定家庭教育法列入新
8、一届全国人大常 委会立法计划,以适应家庭教育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2019 年,全国人大代表张荣珍在“两会”期间提出制定家庭教育法的建议,她在 工作中发现,有些家长在子女教育中缺位,或缺乏经验,特别是在引导孩子的心 理健康上没有良好的办法。还有一些家长“重知轻德”,过度娇惯、保护、放任孩 子, 忽视对孩子良好个性品质和行为习惯的培养,青少年违法犯罪案件呈上升趋 势,且向低龄化发展。另外在留守儿童、流浪儿童、农村贫困儿童、单亲儿童、 重组等特殊家庭中,儿童的家庭教育也容易被忽视。 她建议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法,推广和普及科学的家庭教育,明确 家庭教育的内涵、义务和责任,确立家庭教育
9、的法律地位。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苑宁宁在接受法治日报采访时表示, 制定家庭教育法有两个 目的:构建未成年人法律制度体系的需要;解决“养而不教”问题的需要。 有代表建议培养专门的家庭教育人才,鼓励高校设置家庭教育课程 “去年的疫情让大家措手不及,同时也给教育工作,特别是家长提出挑战。过去 家长忙工作,顾不上孩子,疫情后在家带孩子的时间多了,发现有时候还真应付 不了,也教育不好,在这种情况下倡导尽快制定出台家庭教育法,很有针对性和 现实性。 ”在去年 5 月召开的全国“两会”期间, 全国人大代表周洪宇再次提交家庭 教育法立法议案。 他指出,过去的家庭教育是家长结了婚,有了小孩以后好像无师自通,不需
10、要学 习就会当家长,实际上这是错误的。过去家长在这方面接受的教育和训练很少, 这是家庭教育很大一块缺失, 到现在也很少有哪个学校去培养家庭教育专业的学 生,所以家庭教育一直没有进入我们的教育体系。 周洪宇建议要培养专门的家庭教育的人才,鼓励高校设置家庭教育课程,有条件 的高校开设家庭教育专业,培养师资。他们毕业后可以在学校里继续从事教学, 或者到社区里从事专门的家庭教育工作,建立“家长学校”。 针对现实生活中存在的不当家庭教育行为,他还建议加大对家庭教育评估和监 督,建立视导、督导和问责制度。明确对家庭教育主管机构的监督及在家庭教育 中出现的违法行为的处理机制。周洪宇希望通过制定家庭教育法,来
11、使家庭教育 专业化、系统化、社会化,把家庭教育这项重要的工作再往前推进一步,为其提 供法律保障。 南都记者吴单 家庭教育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家庭教育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公检法公检法 或可对家庭教育进行干预或可对家庭教育进行干预 2021-01-20 18:39 来源:法治日报法制网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蒲晓磊 家庭教育是教育的开端,关乎未成年人的终身发展和家庭的幸福安宁,也关乎国家 发展、民族进步、社会和谐稳定。 实践中,随着我国社会转型速度加快,传统的家庭结构和功能发生深刻变化,家庭 教育存在的问题日益凸显,监护缺失、不少父母缺乏正确的成才观等问题影响了 许多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一些未成年人的
12、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引发社会广泛 关注。 1 月 20 日,家庭教育法草案首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 议。 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何毅亭在作草案说明时说,家庭教育不仅仅是 家庭内部的事务,也事关公共福祉。对于家庭教育,既要充分尊重父母或者其他监 护人的自主性,也要有效发挥政府、 学校和社会的促进作用,必要时进行国家干预, 从而加强家庭教育的价值引领和教育功能,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草案文本包括总则、家庭教育实施、家庭教育促进、家庭教育干预、法律责任、 附则,共六章 52 条。 对生而不养等问题作出回应 突出问题导向,是草案的一大亮点。 何毅亭说,当前家庭
13、教育领域存在诸多问题,比较突出的有: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家庭教育主体责任意识不强,对未成年人生而不养、养而不教、教而不当的现象 不同程度存在;家庭教育工作的体制机制不完善,主责机构不明确,部门责任不清 晰,各方面合力不够,影响了家庭教育工作的实际效果;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发育不 健全、发展不规范,服务水平有待提高;对于家庭教育实施已经明显出现问题的情 况,有关方面缺乏明确、有效的干预手段。 草案着力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和措施,对这些问题作出积极回应。 国家可对家庭教育进行干预 草案第一章“总则”对立法目的、家庭教育的定义、家庭教育的根本任务、家庭教 育法律关系、家庭教育工作基本原则作出规定,明确了政
14、府推进家庭教育工作的 领导体制、工作机制和保障措施,以及司法机关、人民团体和其他有关社会组织 的职责等内容。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第四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是实施家庭教育 的责任主体。政府、学校、社会为家庭教育提供支持,促进家庭教育。必要时,国 家对家庭教育进行干预。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是家庭教育的第一责任人。据此,草案在第二章 “家庭教育实施”中明确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的法定责任,对其提 高家庭教育能力、营造良好家庭环境提出要求,并对家庭教育的内容和方法作出 指引和规定。 实现家庭教育服务有效供给 实现家庭教育服务有效供给,是当前家庭教育工作中迫切需要通过立
15、法加以规范 和保障的。对此,草案设立“家庭教育促进”专章,明确了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学 校、其他有关社会公共机构等不同主体在促进家庭教育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对家 庭教育服务机构的设立和管理等作出规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绝或者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实施家庭教育 不当,导致未成年人行为出现偏差或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已经意味着家庭教育 实施出现了严重问题,应当予以必要的干预。对此,草案在“家庭教育干预”一章中, 赋予学校、村(居)民委员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所在单位批评教育和督促的 权力,明确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干预家庭教育的情形和主要措施,并 对强制家庭教育指导的实
16、施作出具体规定。 为达到本法的立法目的,既要有倡导性、引领性规范,也需要有强制性规范。草案 在“法律责任”一章中,重点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负有家庭教育工作 职责的政府部门或机构、学校、家庭教育服务机构违反本法规定的有关情形,规 定了法律责任,同时设计了兜底的法律责任条款。 责任编辑:冀春雨 光明时评:家庭教育立法接续历史彰显光明时评:家庭教育立法接续历史彰显 文明文明 来源:光明日报客户端 2021-01-21 15:01 作者:肖罗 据媒体报道,家庭教育法草案日前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草案 提出,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实施家庭教育过程中,不得对未成年人 有性别、
17、身体状况等歧视,不得有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不得胁迫、引诱、教唆、 纵容、利用未成年人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活动。草案还明确,未成年 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是实施家庭教育的责任主体。政府、学校、社会为家庭 教育提供支持,促进家庭教育。必要时,国家对家庭教育进行干预。 家庭教育不仅仅是家庭内部事务, 也事关公共福祉。 家庭教育较之学校教育、 社会教育,具有同样甚至更强的正外部性。近年来,包括重庆、贵州、山西、江 西、江苏、浙江在内多个省份出台了各省的家庭教育促进条例,中国台湾地区也 于 2003 年通过了“家庭教育法”。家庭教育越来越受到重视,正是社会文明不 断发展和进步的表现。 无论是东方
18、还是西方社会,法律对于家庭和家庭教育的干预和规定,都面临 不同程度的障碍。西方社会严辨公私领域,公权力干预家庭私域十分小心谨慎。 而中国自古以来崇尚家族自治,俗话所说“清官难断家务事”,既道出了家庭事 务的复杂性,也显示出对于公权力面对家庭问题时的保守和审慎。 中国古代法律审慎干预家庭事务,不等于传统家庭就“无法无天”。恰恰相 反,在家训、家规、家风的加持之下,许多家族内部发展出丰富多样的适合乡土 和本族的法规。这些在儒家伦理影响下制定出来的家训、家规的广泛存在,是同 样基于儒家伦理的公权力对于家庭私域很少干涉的根源所在。 问题在于,经过一百多年来沧海桑田的巨变,传统乡土社会和家庭构成已经 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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