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签 分享 收藏 举报 版权申诉 / 168
上传文档赚钱

类型经济法学全册完整教学课件.ppt

  • 上传人(卖家):金钥匙文档
  • 文档编号:1037360
  • 上传时间:2021-01-21
  • 格式:PPT
  • 页数:168
  • 大小:1,014.50KB
  • 【下载声明】
    1. 本站全部试题类文档,若标题没写含答案,则无答案;标题注明含答案的文档,主观题也可能无答案。请谨慎下单,一旦售出,不予退换。
    2. 本站全部PPT文档均不含视频和音频,PPT中出现的音频或视频标识(或文字)仅表示流程,实际无音频或视频文件。请谨慎下单,一旦售出,不予退换。
    3. 本页资料《经济法学全册完整教学课件.ppt》由用户(金钥匙文档)主动上传,其收益全归该用户。163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该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传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163文库(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4. 请根据预览情况,自愿下载本文。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5.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及以上版本和PDF阅读器,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关 键  词:
    经济 法学 完整 教学 课件
    资源描述:

    1、经济法学全册完整经济法学全册完整 教学课件教学课件 第一编 法学基本原则 第一章 导论 四、法律体系 (一)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国家机构的产生、组织、职权和工作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 群众自治制度; 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国家安全; 保障公民基本政治权利的; (二)刑法 规范犯罪、刑事责任和刑事处罚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 (三)行政法 规范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四)民商法 (五)经济法 (六)社会法 (七)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第二节 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一、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 以主体间的权利与义务为内容表现 的社

    2、会关系。 (一)以法律规范为前提 (二)以权利义务为内容 (三)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 二、法律关系的基本构成 (一)法律关系的主体 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的当事人。 1.公民(自然人) 2.法人和其他组织 3.国家 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 能力 完全行为能力人 限制行为能力人 无行为能力人 (二)法律关系的内容 权利与义务 (三)法律关系的客体 物;行为;人格利益;智力成果 三、法律关系的变动原因三、法律关系的变动原因 法律事实 1.事件与人的意志无关,但能够引起 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 2. 人的行为人的有意识的活动。 第二编 民 法 第二章 民法基本原理

    3、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 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总和。 下列社会关系中,由民法调整的是: A、甲与乙之间的恋爱关系 B、丙与丁之间的租赁关系 C、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关系 D、房地产公司与其销售部门之间的管理关系 第一节 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 1. 源于罗马法的市民法 2. 近代民法与现代民法 近代民法:近代民法:自由平等的人格;私的所有;私法 自治;自己责任; 现代民法:现代民法:具体的人格;私的所有的社会制约; 受规制的竞争;社会责任; 3. 大陆法系民法与英美法系民法 二、民法的构造二、民法的构造 1.民法上的法律关系 2. 权利与义务 物权(所有

    4、权)债权侵权 +亲属+继承 第二节 民法的本质 一、民法为市民社会的法 公法为政治国家的法 黑格尔:市民就是合理地追求自己利益的经济人; 马克思:市民社会是特殊的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 二、民法为私法 利益说;意思说;主体说; 三、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 四、民法为实体法 五、现代民法的功能 1.为现代市场经济活动提供行为规范 2.为人权提供基本保障 3.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4. 促进民主政治 第三节 民法基本原则 民事立法的准则; 一切民事主体均应遵循的行为准则; 解释民事法律法规的依据; 补充法律漏洞、发展学说判例的基础; 一、合同自由原则 参加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 内享有完全

    5、的自由,按照自己的自由意思 决定缔结合同关系,为自己设定权利或对 他人承担义务,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不 得非法干预。 民法通则第4条 第四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 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平等原则二、平等原则 在民事活动中一切当事人法律地位 平等,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 给对方。 民法通则第3条 第三条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 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三、公平原则三、公平原则 民事法律行为内容的确定,应当遵循 公平的原则。由当事人一方或第三方确 定民事法律行为内容的,其确定只在符 合公平原则时,始得对他方当事人发生 法律效力。 民法通则第4条 第五条当事人

    6、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 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诚实信用原则 要求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道德准则。 民法通则第4条 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 信用原则。 五、公序良俗原则 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及目的不得违反公共秩序 与善良风俗。 民法通则第7条 六、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指一切民事权利之行使,不得超过其 正当界限,行使权利超过其正当界限, 则构成权利滥用,应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通则第7条 李某的父亲生前是一个集邮爱好者,去世时还留 有几本邮票。李某对邮票从不感兴趣。一日,李 某的朋友刘某发现了这几本邮票,刘某也是一集 邮爱好者,他随即表示愿意全部

    7、购买,最后以 5000元的价格将邮票全部拿走,李某对这一价 格也比较满意。事过不久,李某从父亲生前的一 朋友处得知,他父亲所留的邮票中,有5张相当 珍贵,可能每张都值5000元;同时另一同事告 诉他,刘某正在寻找买主。李某立即找到刘某, 要求退还刘某的5000元钱。取回邮票,但刘某 坚决不同意。双方协商不成,李某诉至法院,要 求撤销合同,返还邮票。 天津市塘沽区张学珍、徐广秋开办新村青天津市塘沽区张学珍、徐广秋开办新村青 年服务站,于年服务站,于1985年年6月招雇张某月招雇张某(男,男,21岁岁) 为临时工,招工登记表中注明“工伤概不负为临时工,招工登记表中注明“工伤概不负 责”。次年责”。

    8、次年11月月17日,该站在天津碱厂拆除旧日,该站在天津碱厂拆除旧 厂房时,因房梁折落,造成张某左踝关节挫伤,厂房时,因房梁折落,造成张某左踝关节挫伤, 引起局部组织感染坏死,导致因脓毒性败血症引起局部组织感染坏死,导致因脓毒性败血症 而死亡。张某生前为治伤用去医疗费而死亡。张某生前为治伤用去医疗费14 151.15元。为此,张某的父母张连起、焦容兰元。为此,张某的父母张连起、焦容兰 向雇主张学珍等索赔,张等则以“工伤概不负向雇主张学珍等索赔,张等则以“工伤概不负 责”为由拒绝承担民事责任。张连起、焦容兰责”为由拒绝承担民事责任。张连起、焦容兰 遂向法院起诉。遂向法院起诉。 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

    9、制度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理论 (一)概念与特征 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设立、变更或 终止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 阿呆给领导送红包时,两人的对话颇有意思。 领导:“你这是什么意思意思?” 阿呆:“没什么意思意思,意思意思意思意思。” 领导: “你这就不够意思意思了。” 阿呆:“小意思,小意思意思,小意思。” 领导:“你这人 真有意思意思。” 阿呆:“其实也没有别的意思意思。” 领导:“那我就不好意思意思了。” 阿呆:“是我不好意思意思。”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 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 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 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

    10、当 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 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 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 的,视为解除合同。 (二)分类 1.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 2. 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 (1)确定行为的性质; (2)认定行为的效力; (3)确定行为人的责任; (4)主张撤销权; (5)对当事人的行为能力要求不同。 3.要式的法律行为和不要式的法律行为 4.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 (一)成立:当事人;意思表示;标的; (二)生效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是指因欠缺

    11、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不发生 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民事行为。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 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 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1.无民事法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 事行为; 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 施的民事行为; 3. 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 欺诈当事人一方故意编造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 况,使对方陷入错误而为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行 为。 4.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 胁迫以给公民或其亲友的生命健康、

    12、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给法 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相要 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愿的意思 表示。 5.乘人之危所为的单方民事行为 6.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7.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8.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四、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一)概述 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由于行为的意思与表 示不一致或者意思表示不自由,导致非真实的 意思表示,可由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 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 特点: 1.行为或成立后的效力不同 2.主张权利的主体不同 3.行为效果不同 4. 行使时间不同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3、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 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 撤销权; (二)种类 1.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 重大误解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 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 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 意思相悖,造成较大损失的意思表示。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3.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 的合同或者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三)撤销权 (四)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 法律后果 五、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一)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是指在法律行为中规定一定条件,并且 把该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法律行为效力 发生或者消灭根据的法律行为。 条件: 1.必

    14、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2.必须是将来不确定的事实; 3.条件应当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 4.条件必须合法 附延缓条件 附解除条件 (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指当事人设定一定的期限,并将期限的 到来作为效力发生或消灭前提的法律行 为。 附延缓期限 附解除期限 第二节 代理制度 一、代理的基本理论 (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 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1. 代理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 3. 代理人是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向第三人为意思表 示 4. 代理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

    15、效果归属于 被代理人 (二)代理与相关概念 1. 代理与委托 行使权利的名义不同; 从事的事务不同; 涉及的当事人不同; 2. 代理与代表 (三)代理的种类 1. 委托代理 2. 法定代理 3.指定代理 二、代理权 代理权是代理人以他人名义独立为意思 表示,并使其效果归属于他人的一种法 律资格。 代理权滥用: 自己代理; 双方代理; 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 三、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就是没有代理权的代理。 后果: 1. 本人的追认 2. 相对人的保护 催告;撤销权 四、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 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 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因而可 以向被代理

    16、人主张代理的效力。 后果与有权代理一样 第三节 诉讼时效制度 一、诉讼时效基本理论 (一)概念 是指债权请求权不行使达一定期间而失 去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制度。 不丧失起诉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 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 续的

    17、期间,债权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 预定期间届满,便可发生该权利消灭的 法律后果。 二、诉讼时效的种类与起算 1.普通诉讼时效 民则135 2.短期诉讼时效 民则136 3. 长期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 害时起开始计算。 三、诉讼时效的中止 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律事 由的发生而使权利人无法行驶请求权, 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 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 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 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四、诉讼时效的中断 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 生致使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

    18、期间全部归 于无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1.提起诉讼 2.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 3.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第二编 民 法 第三章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物权法律制度 第一节 物权概述 一、物权法的概念 物权法是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 的民事关系的法律。 物权法 担保法 担保法解释 二、物的概念与种类二、物的概念与种类 (一)概念 物权法上的物指的是有体物,是除了人 的身体之外,凡能为人力所支配,独立 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之物。 有体物 可支配性 人的身体之外 (二)物的种类 1.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与禁止流通物 2.动产与不动产 3.可替代物与不可替代物 4.消费物与非消费物 5.可分物与不可分

    19、物 6.主物与从物 7.原物与孳息物 三、物权的概念和种类 (一)概念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 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支配性; 排他性; 绝对性; (二)种类 1.自物权(所有权)和他物权 2.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以使用他人所有之物 为目的的物权; 担保物权以担保债权实现为目 的; 3.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4.独立物权与从物权 四、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一)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二)物权客体特定原则 一物一权 (三)物权公示原则 公示的效力 1.物权移转效力 公示生效主义物权移转,非经法定 公示不得生效。 公示对抗主义物权的享有和变动, 只需当事

    20、人意思,不以公示为前提。 2.物权推定效力 3.公信效力 第二节 物权变动 一、物权变动的含义与形态 (一)含义 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发生(取得、设定)、 变更或消灭。 (二)物权变动的形态 物权取得原始取得(先占,原物孳息) 与继受取得(继承) 二、物权变动的原因二、物权变动的原因 (一)基于法律行为 (二)非基于法律行为 基于事实行为 基于法律规定 基于公法行为 三、物权行为三、物权行为 (一)物权行为的含义 (二)物权行为的特点 1. 法律效果 导致行为人积极财产的减少; 2. 处分权 3.兼容性 同一物不能实施两次处分行为 第十五条 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合同 均不具有合同

    21、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 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 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 (一)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交付 1.现实交付 2.交付替代 简易交付 指示交付 占有改定 (二)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 登记 1. 土地登记与房屋登记 2. 土地总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 转移登记与注销登记 3. 所有权登记、使用权登记、地役权登 记、抵押权登记 4. 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 5. 预告登记 第三节第三节 所有权所有权 一、所有权的概念 所有权是指在法律限制范围内,对物为全 面支配的权利。 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二、所有权的类型

    22、1.国家所有权 第四十五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 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 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集体所有权 第五十九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 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第六十条 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 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 (一)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 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 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 权; (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 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3.私人所有权 第

    23、六十四条 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 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 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二)共有 第九十三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 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 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一百零三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 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 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 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1.共有的一般效力 (1)共有人的权利义务 约定-全有 (2)共有物分割 协商-分割-拍卖 (3)对外债权债务 连带-例外 2.共同共有 第九十五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 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1)共有物的管理 (2)共有物的分割 约定-赔偿-优先购买权

    24、 (3)外部关系 3.按份共有 第一百零四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 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分享权利分担义务 (1)内部关系 管理:约定2/3以上同意 分割:约定赔偿 债权债务 (2)外部关系 处分多数决 第九十七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 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 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 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 外。 优先购买权 三、善意取得 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 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 合下列情形的,受让

    25、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 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 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 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一)动产善意取得 1.要件 依法律行为转让所有权; 转让人无处分权; 受让人为善意; 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物已交付; 转让人基于真权利人意思合法占有标的 物; 第一百零七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 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 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26、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 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 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 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 分权人追偿。 2.法律后果 所有权转移; 赔偿请求权; (二)不动产善意取得 四、动产善意取得的特殊方式 先占 拾得遗失物 发现埋藏物 添附附和,混合,加工 第四节 用益物权 一、概述 以使用他人之物为目的的物权。 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 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第三编第三编 用益物权用益物权 第十章第十章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第十一章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二章第十二章

    27、 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三章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 第十四章第十四章 地役权地役权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 (一)取得 1.创设取得 无偿划拨;有偿出让; 2.移转取得 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抵押 第三十九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 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 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 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 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 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28、第三十八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 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 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 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 形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 无偿划拨 出让 (三)终止 第五节 担保物权 一、概述 以担保债权实现为目的的物权。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 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 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从属性; 附

    29、条件性; 优先受偿性; 二、抵押权 (一)概念与特性 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 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 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 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 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物权法第179条) (二)抵押财产的范围 1.一般规定 第一百八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 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 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

    30、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2.浮动抵押 第一百九十六条 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 定设定抵押的,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 时确定: (一)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 (二)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三)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四)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3.房地一体 4.禁止抵押的财产 3.房地一体 4. 禁止抵押的财产 (三)抵押权的设定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订立抵押合同。 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 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 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 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

    31、 不影响合同效力。 登记 第一百八十七条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 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一百八十八条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 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 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 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 三人。 (四)抵押担保的范围 1. 所担保的债权 2. 抵押物的范围 3. 抵押物的物上代位 (五)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1. 优先受偿的方式 2. 流押合同之禁止 3.土地出让金优先于抵押权 (六)抵押物转让限制 (七)涤除权 受让人以清偿债务方式涤除

    32、抵押权,以 获得抵押物所有权的权利。 (八)抵押权的顺位 (九)抵押权的实现 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主债权的利息 主债权 (十)最高额抵押 第二百零三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 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 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第二百零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一)约定

    33、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二)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 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 定债权; (三)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四)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五)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六)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抵押权的消灭 1. 债权消灭 2.抵押权实现 3. 抵押物灭失 4. 混同 第四章 合同法律 制度 第一节 合同的基本理论 一、合同与合同法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 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商品交换关系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 1.合同法是私法; 2.合同法是自

    34、治法; 3.合同法是财产交易法;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 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 其他法律的规定。 二、合同的分类 (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分则 第九章买卖合同 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十一章赠与合同 第十二章借款合同 第十三章租赁合同 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五章承揽合同 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 第十七章运输合同 第十八章技术合同 第十九章保管合同 第二十章仓储合同 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 第二十二章行纪合同 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 (二)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 当事人是否相互负有对价义务 (三)诺成合

    35、同与实践合同 实践合同合同成立除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以外,是 否还要其他现实给付为标准。 保管合同,借贷合同 三、合同的相对性 是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权利义 务关系,当事人只能基于合同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请 求或提起诉讼不能向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 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 (一)主体的相对性 (二)内容的相对性 (三)责任的相对性 (四)合同相对性的例外 第七十三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 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 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订立程序 (一)要

    36、约 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内容具体确定; 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 的约束。 1.要约邀请 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悬赏广告 2.要约的生效时间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3.邀约的撤回与撤销 4.要约的失效 (二)承诺 1.承诺期限 2.承诺的生效时间 承诺自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3.承诺的撤回 4.承诺的迟延与迟到 5.承诺的内容 二、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 三、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 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三十九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 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

    37、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 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 款。 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 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四十一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 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 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四、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规定的排除 或限制一方当事人未来责任的条款。 五、缔

    38、约过失责任 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 致使合同未成立、未生效、被撤销或无效,给 他人造成损失而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 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 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的生效 是指已依法成立的合同,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二、效力待定的合同 是指合同订立后尚未生效,经权利人追认才能 生效的合同。 1.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 精神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 2.

    39、 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3.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的履行规则 (一)约定不明时合同内容的确定规则 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 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 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 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 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 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 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 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

    40、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 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 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 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 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 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 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 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 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 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 一方负担。 (二)向第三人履行和由第三人履行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 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 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 责任。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约

    41、定由第三人向债权 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 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 责任。 (三)中止履行、提前履行与部分履行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 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应同时履行义务的,一 方在对方未履行前,有拒绝对方请求自己履行 合同的权利。 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 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 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 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三、先履行抗辩权 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 未履行时,对方当事人有拒绝对方请求履行的 权利。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 序,先履行一方未履

    42、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 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 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四、不安抗辩权 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确切 证据证明相对人财产明显减少或欠缺信用,不能保证 对待给付时,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第六十八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 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 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 五、代位权 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 享

    43、有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 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 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第七十三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 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 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 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 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一)代位权行使的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 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4. 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二)代位权诉讼中的主体及管辖 (三)代位权行使的法律后果

    44、六、撤销权 撤销权是指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行为,危及 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处分行为的权利。 1. 债权人须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撤销权; 2. 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有效债权; 3. 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 4. 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第七十四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 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 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 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 行使撤销权的必要

    45、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五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 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五节 合同的担保 一、保证 (一)保证与保证合同 保证是指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 行其债务时,该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 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 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保证合同单务合同;无偿合同;诺成合同; 要式合同;从合同; (二)保证人 (三)保证方式 1.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 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 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与债权人在保证合同 中约定,在债务人不

    46、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 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区别:先诉抗辩权 2. 单独保证和共同保证 单独保证只有一个保证人担保同一债权的 保证。 共同保证数个保证人担保同一债权的保证。 按份共同保证和连带共同保证; 二、定金 定金,系以确保合同的履行为目的,由当事人 一方在合同订立前后,合同履行前预先交付于 另一方的金钱或者其他代替物的法律制度。 从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 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 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六节 违约责任 一、违约责任的基本理论 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承担的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

    47、务或者履行合 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 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违约形态 (一)预期违约 是指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表示 其在履行其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其 在履行期到来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 (二)届期违约 三、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一)继续履行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 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 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

    48、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二)补救措施 第一百一十一条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 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 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 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 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 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三)损害赔偿 1. 赔偿损失 2. 支付违约金 3. 定金 第三编 商法相关制度 第五章 商法导论 第一节 商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商法的概念 商法(commercial law/ business law) 指调整有关商事关系的一系列法律规范 的总称。 商事关系是指商事主体按照商事法

    49、 律的规定从事各种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 活动所发生的财产关系。 二、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 1.商事关系是一种财产关系 2.商事关系是一种经营性财产关系 营利以金钱、财物、劳务等为资本 而获取经济上的利益。 三、商事关系是一种独立的社会关系 商事关系与民事关系 商法是财富法 财富的增长与所有权的断裂; 财富增长与权利转让; 财务增长与投资者责任; 四、商法是由一系列法律规范所构成的一个法律 体系 1.商法的不同含义 广义的商法与狭义的商法; 实质意义的商法和形式意义的商法; 2.商法体系的结构 商事主体法和商事行为法 3.商法的渊源 制定法;判例法;司法解释; 自治性规则;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50、 第二节 商法与民法的关系 一、一、主要观点 1.现代商法与民法截然分开论 2.民法包容商法论 3.一般法特别法论 二、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 1.对民法个别规定的补充、变更 2.对民法一般制度的特殊化规定 3.创设民法所没有的特殊制度 三、法律适用 1.民法的一般适用和补充适用 2.商法的适用先于民法 商法的效力先于民法 第三节 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一、商法的产生 商业运动商业规则(罗马法+商业习惯) “商业革命有助于造就商法,商法也有助于造 就商业革命。”(伯尔曼:法律与革命) 显著特点自主性 二、商法的发展悖论 各国商法典的制定; 在垄断时期传统商法的社会化和现代化; 既有商法框架内无法彻底

    展开阅读全文
    提示  163文库所有资源均是用户自行上传分享,仅供网友学习交流,未经上传用户书面授权,请勿作他用。
    关于本文
    本文标题:经济法学全册完整教学课件.ppt
    链接地址:https://www.163wenku.com/p-1037360.html

    Copyright@ 2017-2037 Www.163WenKu.Com  网站版权所有  |  资源地图   
    IPC备案号:蜀ICP备2021032737号  | 川公网安备 51099002000191号


    侵权投诉QQ:3464097650  资料上传QQ:3464097650
       


    【声明】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空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如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版权,请立刻联系我们并提供证据,我们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

    163文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