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学全册完整教学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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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学全册完整经济法学全册完整 教学课件教学课件 第一编 法学基本原则 第一章 导论 四、法律体系 (一)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国家机构的产生、组织、职权和工作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 群众自治制度; 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国家安全; 保障公民基本政治权利的; (二)刑法 规范犯罪、刑事责任和刑事处罚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 (三)行政法 规范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四)民商法 (五)经济法 (六)社会法 (七)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第二节 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一、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 以主体间的权利与义务为内容表现 的社
2、会关系。 (一)以法律规范为前提 (二)以权利义务为内容 (三)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 二、法律关系的基本构成 (一)法律关系的主体 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的当事人。 1.公民(自然人) 2.法人和其他组织 3.国家 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 能力 完全行为能力人 限制行为能力人 无行为能力人 (二)法律关系的内容 权利与义务 (三)法律关系的客体 物;行为;人格利益;智力成果 三、法律关系的变动原因三、法律关系的变动原因 法律事实 1.事件与人的意志无关,但能够引起 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 2. 人的行为人的有意识的活动。 第二编 民 法 第二章 民法基本原理
3、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 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总和。 下列社会关系中,由民法调整的是: A、甲与乙之间的恋爱关系 B、丙与丁之间的租赁关系 C、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关系 D、房地产公司与其销售部门之间的管理关系 第一节 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 1. 源于罗马法的市民法 2. 近代民法与现代民法 近代民法:近代民法:自由平等的人格;私的所有;私法 自治;自己责任; 现代民法:现代民法:具体的人格;私的所有的社会制约; 受规制的竞争;社会责任; 3. 大陆法系民法与英美法系民法 二、民法的构造二、民法的构造 1.民法上的法律关系 2. 权利与义务 物权(所有
4、权)债权侵权 +亲属+继承 第二节 民法的本质 一、民法为市民社会的法 公法为政治国家的法 黑格尔:市民就是合理地追求自己利益的经济人; 马克思:市民社会是特殊的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 二、民法为私法 利益说;意思说;主体说; 三、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 四、民法为实体法 五、现代民法的功能 1.为现代市场经济活动提供行为规范 2.为人权提供基本保障 3.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4. 促进民主政治 第三节 民法基本原则 民事立法的准则; 一切民事主体均应遵循的行为准则; 解释民事法律法规的依据; 补充法律漏洞、发展学说判例的基础; 一、合同自由原则 参加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 内享有完全
5、的自由,按照自己的自由意思 决定缔结合同关系,为自己设定权利或对 他人承担义务,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不 得非法干预。 民法通则第4条 第四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 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平等原则二、平等原则 在民事活动中一切当事人法律地位 平等,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 给对方。 民法通则第3条 第三条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 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三、公平原则三、公平原则 民事法律行为内容的确定,应当遵循 公平的原则。由当事人一方或第三方确 定民事法律行为内容的,其确定只在符 合公平原则时,始得对他方当事人发生 法律效力。 民法通则第4条 第五条当事人
6、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 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诚实信用原则 要求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道德准则。 民法通则第4条 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 信用原则。 五、公序良俗原则 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及目的不得违反公共秩序 与善良风俗。 民法通则第7条 六、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指一切民事权利之行使,不得超过其 正当界限,行使权利超过其正当界限, 则构成权利滥用,应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通则第7条 李某的父亲生前是一个集邮爱好者,去世时还留 有几本邮票。李某对邮票从不感兴趣。一日,李 某的朋友刘某发现了这几本邮票,刘某也是一集 邮爱好者,他随即表示愿意全部
7、购买,最后以 5000元的价格将邮票全部拿走,李某对这一价 格也比较满意。事过不久,李某从父亲生前的一 朋友处得知,他父亲所留的邮票中,有5张相当 珍贵,可能每张都值5000元;同时另一同事告 诉他,刘某正在寻找买主。李某立即找到刘某, 要求退还刘某的5000元钱。取回邮票,但刘某 坚决不同意。双方协商不成,李某诉至法院,要 求撤销合同,返还邮票。 天津市塘沽区张学珍、徐广秋开办新村青天津市塘沽区张学珍、徐广秋开办新村青 年服务站,于年服务站,于1985年年6月招雇张某月招雇张某(男,男,21岁岁) 为临时工,招工登记表中注明“工伤概不负为临时工,招工登记表中注明“工伤概不负 责”。次年责”。
8、次年11月月17日,该站在天津碱厂拆除旧日,该站在天津碱厂拆除旧 厂房时,因房梁折落,造成张某左踝关节挫伤,厂房时,因房梁折落,造成张某左踝关节挫伤, 引起局部组织感染坏死,导致因脓毒性败血症引起局部组织感染坏死,导致因脓毒性败血症 而死亡。张某生前为治伤用去医疗费而死亡。张某生前为治伤用去医疗费14 151.15元。为此,张某的父母张连起、焦容兰元。为此,张某的父母张连起、焦容兰 向雇主张学珍等索赔,张等则以“工伤概不负向雇主张学珍等索赔,张等则以“工伤概不负 责”为由拒绝承担民事责任。张连起、焦容兰责”为由拒绝承担民事责任。张连起、焦容兰 遂向法院起诉。遂向法院起诉。 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
9、制度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理论 (一)概念与特征 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设立、变更或 终止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 阿呆给领导送红包时,两人的对话颇有意思。 领导:“你这是什么意思意思?” 阿呆:“没什么意思意思,意思意思意思意思。” 领导: “你这就不够意思意思了。” 阿呆:“小意思,小意思意思,小意思。” 领导:“你这人 真有意思意思。” 阿呆:“其实也没有别的意思意思。” 领导:“那我就不好意思意思了。” 阿呆:“是我不好意思意思。”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 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 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 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
10、当 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 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 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 的,视为解除合同。 (二)分类 1.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 2. 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 (1)确定行为的性质; (2)认定行为的效力; (3)确定行为人的责任; (4)主张撤销权; (5)对当事人的行为能力要求不同。 3.要式的法律行为和不要式的法律行为 4.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 (一)成立:当事人;意思表示;标的; (二)生效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是指因欠缺
11、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不发生 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民事行为。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 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 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1.无民事法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 事行为; 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 施的民事行为; 3. 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 欺诈当事人一方故意编造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 况,使对方陷入错误而为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行 为。 4.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 胁迫以给公民或其亲友的生命健康、
12、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给法 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相要 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愿的意思 表示。 5.乘人之危所为的单方民事行为 6.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7.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8.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四、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一)概述 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由于行为的意思与表 示不一致或者意思表示不自由,导致非真实的 意思表示,可由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 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 特点: 1.行为或成立后的效力不同 2.主张权利的主体不同 3.行为效果不同 4. 行使时间不同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3、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 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 撤销权; (二)种类 1.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 重大误解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 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 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 意思相悖,造成较大损失的意思表示。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3.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 的合同或者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三)撤销权 (四)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 法律后果 五、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一)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是指在法律行为中规定一定条件,并且 把该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法律行为效力 发生或者消灭根据的法律行为。 条件: 1.必
14、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2.必须是将来不确定的事实; 3.条件应当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 4.条件必须合法 附延缓条件 附解除条件 (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指当事人设定一定的期限,并将期限的 到来作为效力发生或消灭前提的法律行 为。 附延缓期限 附解除期限 第二节 代理制度 一、代理的基本理论 (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 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1. 代理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 3. 代理人是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向第三人为意思表 示 4. 代理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
15、效果归属于 被代理人 (二)代理与相关概念 1. 代理与委托 行使权利的名义不同; 从事的事务不同; 涉及的当事人不同; 2. 代理与代表 (三)代理的种类 1. 委托代理 2. 法定代理 3.指定代理 二、代理权 代理权是代理人以他人名义独立为意思 表示,并使其效果归属于他人的一种法 律资格。 代理权滥用: 自己代理; 双方代理; 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 三、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就是没有代理权的代理。 后果: 1. 本人的追认 2. 相对人的保护 催告;撤销权 四、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 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 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因而可 以向被代理
16、人主张代理的效力。 后果与有权代理一样 第三节 诉讼时效制度 一、诉讼时效基本理论 (一)概念 是指债权请求权不行使达一定期间而失 去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制度。 不丧失起诉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 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 续的
17、期间,债权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 预定期间届满,便可发生该权利消灭的 法律后果。 二、诉讼时效的种类与起算 1.普通诉讼时效 民则135 2.短期诉讼时效 民则136 3. 长期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 害时起开始计算。 三、诉讼时效的中止 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律事 由的发生而使权利人无法行驶请求权, 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 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 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 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四、诉讼时效的中断 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 生致使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
18、期间全部归 于无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1.提起诉讼 2.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 3.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第二编 民 法 第三章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物权法律制度 第一节 物权概述 一、物权法的概念 物权法是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 的民事关系的法律。 物权法 担保法 担保法解释 二、物的概念与种类二、物的概念与种类 (一)概念 物权法上的物指的是有体物,是除了人 的身体之外,凡能为人力所支配,独立 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之物。 有体物 可支配性 人的身体之外 (二)物的种类 1.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与禁止流通物 2.动产与不动产 3.可替代物与不可替代物 4.消费物与非消费物 5.可分物与不可分
19、物 6.主物与从物 7.原物与孳息物 三、物权的概念和种类 (一)概念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 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支配性; 排他性; 绝对性; (二)种类 1.自物权(所有权)和他物权 2.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以使用他人所有之物 为目的的物权; 担保物权以担保债权实现为目 的; 3.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4.独立物权与从物权 四、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一)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二)物权客体特定原则 一物一权 (三)物权公示原则 公示的效力 1.物权移转效力 公示生效主义物权移转,非经法定 公示不得生效。 公示对抗主义物权的享有和变动, 只需当事
20、人意思,不以公示为前提。 2.物权推定效力 3.公信效力 第二节 物权变动 一、物权变动的含义与形态 (一)含义 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发生(取得、设定)、 变更或消灭。 (二)物权变动的形态 物权取得原始取得(先占,原物孳息) 与继受取得(继承) 二、物权变动的原因二、物权变动的原因 (一)基于法律行为 (二)非基于法律行为 基于事实行为 基于法律规定 基于公法行为 三、物权行为三、物权行为 (一)物权行为的含义 (二)物权行为的特点 1. 法律效果 导致行为人积极财产的减少; 2. 处分权 3.兼容性 同一物不能实施两次处分行为 第十五条 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合同 均不具有合同
21、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 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 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 (一)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交付 1.现实交付 2.交付替代 简易交付 指示交付 占有改定 (二)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 登记 1. 土地登记与房屋登记 2. 土地总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 转移登记与注销登记 3. 所有权登记、使用权登记、地役权登 记、抵押权登记 4. 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 5. 预告登记 第三节第三节 所有权所有权 一、所有权的概念 所有权是指在法律限制范围内,对物为全 面支配的权利。 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二、所有权的类型
22、1.国家所有权 第四十五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 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 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集体所有权 第五十九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 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第六十条 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 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 (一)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 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 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 权; (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 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3.私人所有权 第
23、六十四条 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 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 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二)共有 第九十三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 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 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一百零三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 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 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 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1.共有的一般效力 (1)共有人的权利义务 约定-全有 (2)共有物分割 协商-分割-拍卖 (3)对外债权债务 连带-例外 2.共同共有 第九十五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 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1)共有物的管理 (2)共有物的分割 约定-赔偿-优先购买权
24、 (3)外部关系 3.按份共有 第一百零四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 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分享权利分担义务 (1)内部关系 管理:约定2/3以上同意 分割:约定赔偿 债权债务 (2)外部关系 处分多数决 第九十七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 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 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 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 外。 优先购买权 三、善意取得 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 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 合下列情形的,受让
25、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 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 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 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一)动产善意取得 1.要件 依法律行为转让所有权; 转让人无处分权; 受让人为善意; 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物已交付; 转让人基于真权利人意思合法占有标的 物; 第一百零七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 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 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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