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职业病防治法 、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7 号) 、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 (国经贸安全2000189 号)等相关规定,规范员工个体防护用品 的配备、采购、发放、领用和使用,切实保护员工职业健康,特制定 本制度。 一、个体防护用品是单位免费发给员工个人保管使用的劳动防护 用品,是保护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免遭或减轻职业病危害的一种防护措 施,必须以实物形式发放,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单位应当 确保配备个体防护用品所需的资金。配发给员工使用的个体防护用品 必须由领用员工个人签字记录。 二、单位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2、(试行) (国经贸安 全2000189 号)中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工种和实际作业需要, 编制单位个体防护用品配备发放标准作为个体防护用品配备、采 购、发放、领用和督促正确佩戴使用的依据。 三、单位必须采购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 四、对于从事多种作业的员工,应当按其主要作业工种发给个体 防护用品,如果发给的防护用品在从事其他作业时不能适用的,由部 门提出申请,可借用其所需要的防护用品。 五、凡员工工种有变动时,应及时办理手续改发适用于现有工种 的个体防护用品。 六、对于生产中必不可少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防护用品、防 毒面具、防尘(毒)口罩等特殊防护用品,必须建立定期品质检查制 度,不合格和失效的一律不准使用。 七、特殊防护用品的购置,应根据实际需要编制计划,购置的防 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中,并具有合格检验证书(即生产许 可证、安全鉴定证和产品合格证) 。 八、个体防护用品采购审批、采购和验收入库登记应当安排专人 负责,并签字。采购审批、发票、验收入库登记、个人领用签字记录 等应当归档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