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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法规》课件第1章.pptx

    • 文档编号:7669552       资源大小:167.44KB        全文页数:6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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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法规》课件第1章.pptx

    1、第一章 建设工程法规基础第一章 建设工程法规基础第一节第一节 建设工程法规概述建设工程法规概述第二节第二节 法律基础法律基础第三节第三节 建设工程法律基础建设工程法律基础第四节第四节 建设工程相关民事法律制度建设工程相关民事法律制度第五节第五节 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建设工程法律责任第一章 建设工程法规基础第一节第一节 建设工程法规概述建设工程法规概述一、建设工程法规的概念与特征一、建设工程法规的概念与特征1.建设工程法规的概念建设工程法规的概念建设工程法规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者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

    2、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称。第一章 建设工程法规基础2.建设工程法规的特征建设工程法规的特征建设工程法规除了具备一般法律的基本特征外,还具有不同于其他法律的特征:(1)行政强制性。建筑活动需要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及土地等资源,涉及面广,影响力大且持久。同时,建筑产品的质量还关系到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这也造就了它的特殊性。这一特殊性决定了建设法规必然要采用直接体现行政权力活动的调整方法,即以行政指令调整为主的方法。建设法规调整方式的特点主要体现为行政强制性,调整方式有:第一章 建设工程法规基础 授权。国家通过建设法律规范,授予国家建设管理机关某种管理权限或具体的权力,对建设业进行监督管理。

    3、命令。国家通过建设法律规范赋予建设法律关系主体某种作为的义务。禁止。国家通过建设法律规范赋予建设法律关系主体某种不作为的义务。许可。国家通过建设法律规范,允许特别的主体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有某种作为的权利。免除。国家通过建设法律规范,对主体依法应履行的义务在特定情况下予以免除。第一章 建设工程法规基础 确认。国家通过建设法律规范,授权建设管理机关依法对争议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进行认定,并确定其是否存在,是否有效。计划。国家通过建设法律规范,对建设业进行计划调节。计划一般可分为指令性计划与指导性计划两种。指令性计划具有法律约束力和强制性,当事人必须严格执行,违反指令性计划的行为,将要承担法律责任。指

    4、令性计划本身就是行政管理。指导性计划一般不具有约束力,是可以变动的,但是在条件可能的情况下也是应该遵守的。撤销。国家通过建设法律规范,授予建设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权力对某些权利能力或法律资格予以撤销或消灭。第一章 建设工程法规基础(2)经济性。工程项目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等活动占用的资金量大,直接受到国家宏观调控的影响。国家以法律法规的手段调控建设活动,这些法律法规即是建设法律的一部分。建设法规的经济性既包含财产性,也包含其与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的联系性。(3)技术性。技术性是建设法律规范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特征。建设活动是一项技术性很强、安全系数要求高的活动,为保证建筑产品的质量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

    5、全,大量的建设法规是以部门规章、技术规范等形式出现的。第一章 建设工程法规基础二、建设工程法规的作用二、建设工程法规的作用建设工程法规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3个方面。1.规范、指引作用规范、指引作用一般来说,建设工程法规对人们所实施的建设行为具有的规范性和指引性,主要表现为:(1)义务性的建筑行为规定。(2)禁止性的建筑行为规定。(3)授权性的建筑行为规定。第一章 建设工程法规基础2.合理建设行为的确认与保护合理建设行为的确认与保护建设工程法规的作用不仅在于对建设行为主体所实施的建设行为加以规范和指导,还在于对一切符合法律法规的建设行为给予确认和保护。3.对违反建设法律行为的处罚对违反建设法律行

    6、为的处罚建设工程法规要对违法建设行为给予应有的处罚。如建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章 建设工程法规基础第二节第二节 法法 律律 基基 础础一、法律体系一、法律体系法律体系通常指由一个国家现行的各个部门法构成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根据所调整社会关系性质的不同,划分有不同的部门法。部门法是根据一定标准、原则所制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第一章 建设工程法规基础建设工程法律体系,是指把已经制定的和需要制定的建设工程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有机结合起来,形成的一个相互联系、相

    7、互补充、相互协调的完整统一的体系。第一章 建设工程法规基础二、法的形式和效力二、法的形式和效力(一一)法的形式法的形式法的形式是指法的存在和表现形式,即国家制定和认可的法律规范的各种表现形式,也称为法的渊源。1.宪法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国家各项基本制度,国家的一切经济法律制度都要依据宪法来制定。宪法是母法,产生和制约其他法律。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第一章 建设工程法规基础2.法律法律法律是国家立法机关根据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法律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其他法律。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简称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根据宪法和法

    8、律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第一章 建设工程法规基础4.部门规章部门规章部门规章又称行政规章,是国务院下属各部、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在本部门管辖权限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如原建设部(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原建设部与原信息产业部(现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委联合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现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等。第一章 建设工程法规基础5.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6.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

    9、府规章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城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第一章 建设工程法规基础7.司法解释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法律的系统性解释文件和对法律适用的说明,其对法院审判有约束力,具有法律规范的性质,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8.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国际条约是指我国作为国际法主体同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缔结的双边、多边的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第一章 建设工程法规基础(二二)法的效力法的效力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一般法律的立法基础。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法

    10、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的规章;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第一章 建设工程法规基础当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1)当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2)当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11、(3)当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第一章 建设工程法规基础第三节第三节 建设工程法律基础建设工程法律基础一、建设法一、建设法建设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机关、法人、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公民在建设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建设法律和建设行政法规构成了建设法的主体。建设法是以市场经济中建设活动产生的社会关系为基础,规范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对建设活动的监管、市场主体之间经济活动的法律法规。第一章 建设工程法规基础1.建设法律、行政法规与行政法的关系建设法律、行政法规与行政法的关系建设法律、行政法规在调整建设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时,会形成行政监

    12、督管理关系。行政监督管理关系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者其正式授权的有关机构在建设活动的组织、监督、协调等方面形成的关系。第一章 建设工程法规基础2.建设法律、行政法规与民法商法的关系建设法律、行政法规与民法商法的关系建设法律、行政法规在调整建设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时,会形成民事商事法律关系。建设民事商事法律关系,是建设活动中由民事商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建设民事商事法律关系有以下特点:(1)建设民事商事法律关系是主体之间的民事商事权利和民事商事义务关系。(2)建设民事商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第一章 建设工程法规基础二、建设工程法人制度二、建设工程法人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法人是

    13、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是与自然人相对应的概念,是法律赋予社会组织具有法律人格的一项制度。这一制度为确立社会组织的权利、义务,为社会组织独立承担责任提供了基础。第一章 建设工程法规基础1.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住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自然人,其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第一章 建设工程法规基础2.法人的分类法人的分类 法人可以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两大类。非企业法人包

    14、括行政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企业法人依法经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其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第一章 建设工程法规基础3.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和作用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在建设工程中,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建设活动主体都是法人,建设单位一般也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表现在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能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章 建设工程法规基础1.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部 项目经理部是施工

    15、企业为了完成某项建设工程施工任务而设立的组织。2.项目经理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是施工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职务行为可以代表企业法人。3.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 由于项目经理部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所以,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第一章 建设工程法规基础第四节第四节 建设工程相关民事法律制度建设工程相关民事法律制度一、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的人与人之间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任何法律关系都是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和法律关系内容三个要素构成的,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能构成法律关系;

    16、变更其中任何一个要素就不再是原来的法律关系。第一章 建设工程法规基础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参与者,是建设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先决条件。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主要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1)自然人。自然人是指基于出生而依法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人。公民与自然人在法律地位上是相同的,自然人的范围要比公民的范围广。公民是指具有本国国籍,依法享有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并承担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的人。自然人既包括公民又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第一章 建设工程法规基础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有民

    17、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确认的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由此可见,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而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则意味着法律允许民事主体独立地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法律关系,行使自己的权利或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章 建设工程法规基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可分为以下三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第一章 建设工程法规基础(2)法人。法人是与自然人相对的概念,它是指由法律赋予其人格,并将其视同自然人一样拥有独立的意志和利

    18、益,以自己的名义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3)非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第一章 建设工程法规基础2.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一般有财、物、行为和智力成果。(1)财。财一般是指货币资金,也包括各种有价证券,它是指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停留在货币形态上的那部分资金。(2)物。物是由人们所控制和支配的具有经济价值的物质财富,其包括天然存在的实物和人类劳动制造的产

    19、品。物是最广泛的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第一章 建设工程法规基础(3)行为。行为是指能满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通常也称给付。行为主要是债这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因为债权是请求权,债权人只能就自己的利益请求债务人给付,如交付物、完成工作,而不能对债务人的物或其他财产直接加以支配。(4)智力成果。智力成果是人脑力劳动创造的精神财富,是知识产权的客体,包括文学作品、艺术作品、科技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及商标等。第一章 建设工程法规基础3.民事法律关系内容民事法律关系内容民事法律关系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这种权利和义务为法律规范所规定,得到国家的确认和保护。(1)权利。权利是

    20、指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定范围内,根据国家相关管理要求和自己业务活动的需要,有权进行的各种民事活动。(2)义务。义务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必须按法律规定或约定应负的责任。第一章 建设工程法规基础二、代理制度二、代理制度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即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1.代理的种类代理的种类代理可分为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两种。(1)委托代理。委托代理是指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而产生的代理。(2)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第一章 建设工程法规基础2.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进行的代理活动

    21、。(1)追认权是指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表示同意和认可。(2)催告权是指无权代理行为人在做出无权代理行为后,向被代理人进行催告的权利,该权利实质上就是催告被代理人对该行为是追认有效还是拒绝追认,并限期作出答复。第一章 建设工程法规基础3.表见代理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无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需由被代理人承担法律责任的代理行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有:行为人没有代理权;没有代理权的行为人实施了代理行为;善意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第一章 建设工程法规基础4.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责任承担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责任承担(1)授权不明确的责任承担。(2)代

    22、理人不履行职责的责任承担。(3)无权代理的责任承担。(4)代理事项违法的责任承担。(5)转托他人代理的责任承担。第一章 建设工程法规基础5.代理的终止代理的终止由于代理种类的不同,代理关系终止的原因也不尽相同。(1)委托代理终止。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死亡。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第一章 建设工程法规基础(2)法定代理终止。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终止: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

    23、能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一章 建设工程法规基础三、诉讼时效制度三、诉讼时效制度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内,未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护其权利,依据法律规定消灭其胜诉权的制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在法律上发生的效力是权利人胜诉权消灭。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起诉,如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法院仍应受理。如果法院经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但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第一章 建设工程法规基础1.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当事人对

    24、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金请求权。(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第一章 建设工程法规基础2.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诉讼时效期间通常可划分为以下2类:(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2)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第一章 建设工程法规基础3.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中止民法典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25、(1)不可抗力。(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第一章 建设工程法规基础根据上述规定,诉讼时效中止应当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权利人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2)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诉讼时效中止,即诉讼时效期间暂时停止计算。在导致诉讼时效中止的原因消除后,也就是权利人可以开始行使请求权时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第一章 建设工程法规基

    26、础4.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中断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第一章 建设工程法规基础四、担保制度四、担保制度担保是指当事人双方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双方约定,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实现债权人权利的法律制度。担保的基本方式有五种,即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本节主要讨论保证和定金两种方式。第一章 建设工程法规基础1.保证保证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

    27、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1)保证人的规定。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第一章 建设工程法规基础(2)保证合同。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民法典规定,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第一章 建设工程法规基础(3)保证方式。保证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

    28、责任保证两种。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称为一般保证。第一章 建设工程法规基础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第一章 建设工程法规基础(4)保证责任。保证范围。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

    29、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第一章 建设工程法规基础2.定金定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第一章 建设工程法规基础第五节第五节 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建设工程法律责任一、法律责任的概念与特征一、法律责任的概念与特征1.法律责任的概念法律责任的概念法律责任,又称违法责任,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由于其行为违法,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承担的

    30、消极法律后果。这一概念包括以下几层含义:第一,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既包括公民、法人,也包括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既包括中国人,也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第二,违法行为的实施是承担法律责任的核心要件;第三,法律责任是一种消极的法律后果,即是一种法律上的惩戒性负担。第一章 建设工程法规基础2.法律责任的特征法律责任的特征(1)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法律责任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所谓国家强制力,主要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或者国家授权的行政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强迫违法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2)法律责任的大小是与违法行为相联系的。(3)法律责任需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和部门来认定。(4)法律的内容是法律规范明确加以具体规

    31、定的。第一章 建设工程法规基础二、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二、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通常,有违法行为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受到法律的制裁。根据违法行为的一般特点,我们把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概括为:法律责任主体、过错、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五个方面。(1)法律责任主体。法律责任主体是指违法主体或者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责任主体不完全等同于违法主体。(2)过错。过错即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观故意或者过失。第一章 建设工程法规基础(3)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所规定的义务、超越权利的界限行使权利以及侵权行为的总称,一般认为违法行为包括犯罪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4)损害事实。损害事实即受到的损失和伤害的事实,包括

    32、对人身、财产、精神(或者三方面兼有的)的损失和伤害。(5)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它是存在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的各种因果关系的特殊形式。第一章 建设工程法规基础三、建设工程法律责任的分类三、建设工程法律责任的分类1.刑事责任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必须承受的,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确定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2.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按照民法规定,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以产生责任的法律基础为标准。第一章 建设工程法规基础根据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因,可将民事责任分为:违约责任、一般侵权责任、特殊侵权责任。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是:(1)所违反的

    33、义务及所依据的法律不同。(2)受侵害的权利和利益的性质不同。(3)行为主体不同。(4)责任的构成不同。第一章 建设工程法规基础3.行政责任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指因违反行政法律和法规而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一般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类。(1)行政处分。(2)行政处罚。第一章 建设工程法规基础4.经济责任经济责任经济责任是指经济关系主体因违反经济法律和法规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经济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是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如果经济关系主体违反经济法规关系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的规定,则必须承担刑事责任。5.违宪责任违宪责任违宪责任,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某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有关国家机关、社会

    34、组织或公民的活动与宪法规定相抵触而产生的法律责任。违宪责任的产生原因是违宪行为。第一章 建设工程法规基础四、建设工程法律责任的归责与免责四、建设工程法律责任的归责与免责1.建设工程法律责任的归责建设工程法律责任的归责归责,又称法律责任的归结,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或国家授权的机关依法对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和确认。我国通常将归责原则分为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三种。(1)过错责任原则。(2)无过错责任原则。(3)公平责任原则。第一章 建设工程法规基础2.建设工程法律责任的免责建设工程法律责任的免责免责,也称法律责任的免除,是指法律责任由于出现法定条件被部分或全部地免除。免责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1)时效免责。(2)法定免责。(3)不诉及协议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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