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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企业的基本要求.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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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企业的基本要求.ppt

    1、 目录目录 1 环境保护原则和制度方面的基本要求环境保护原则和制度方面的基本要求 2 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基本要求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基本要求 3 违法违规带来的多种法律风险违法违规带来的多种法律风险 一、环境保护原则和制度方面的基本要求 一、环境保护原则和制度方面的要求一、环境保护原则和制度方面的要求 (一)损害担责制度: 环境保护法第六条第三款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 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 承担责任。 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 1、生产经营者应当、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首先,开 发前必须依法制定有关生

    2、态保护和恢复治理的方案并予以实施 ;其次,生产过程中应当优先使用情节能源、采用优良工艺设 备、采取先进的技术措施,防治在生产过程中对环境造成污染 和危害。 2 2、生产经营者对、生产经营者对所造成的损害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依法承担责任。主要包括缴纳环 境保护税、对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其 中尤其应承担环境恢复或修复责任。 一、环境保护原则和制度方面的要求一、环境保护原则和制度方面的要求 (二)实施清洁生产: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条第三款 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 ,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 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3、。 这实际上是清洁生产的要求,清洁生产就是从生产源头进行控 制,减少和避免污染物的产生,在生产过程完成后无需再进行 处理;而其他的治理措施并不对生产的过程进行控制,而是在 生产过程的末端对产生的污染物进行再处理,使之达到环境要 求的标准再进行排放。 因此,实施清洁生产对减轻环境污染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有 助于实现减少和避免污染物产生的目的,而且有利于提高资源 利用率和生产效益,因而成为世界各国环境保护方面所十分推 崇的措施和方法。 一、环境保护原则和制度方面的要求一、环境保护原则和制度方面的要求 (三)减少环境污染和危害: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 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4、,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 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 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 的污染和危害。 上述内容是在旧环境保护法第24条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完 善,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 1、将防治污染的、将防治污染的责任主体责任主体进行了修改。进行了修改。将防治污染的责任主体 由原来的“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修改为“排放污 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即排污者。包括企 业、国有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各类排放 污染物的生产经营者。 2 2、增加了需防治污染的类别。、增加了需防治污染的类别。排放污

    5、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 他生产经营者,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污染的类 别中,增加了医疗废物、光辐射污染。 一、环境保护原则和制度方面的要求一、环境保护原则和制度方面的要求 (四)建立环保责任制: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 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 的责任。 上述内容也是在旧环境保护法第24条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 完善,将“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 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修改为“排放污染物 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 人的责任”,不仅落实了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的环境保

    6、 护责任制度,还明确了单位负责人的责任,要求企业事业单位 高度重视环保工作。 单位负责人是指排污单位内全面负责环境保护工作,对相关责 任人员进行指导、监督,落实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的责任人。 相关人员是指排污单位的环境监督员等人员。环境监督员具体 负责排污单位的污染防治、日程检查等环境保护工作。 一、环境保护原则和制度方面的要求一、环境保护原则和制度方面的要求 (五)实行淘汰制度: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国家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工 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 售或者转移、使用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1 1、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应当、对严重污染环境

    7、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应当淘汰淘汰。(1)严重污 染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比如土法炼油、平炉炼钢、汞法烧碱 、水泥土窑、普通立窑等。(2)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设备, 比如叠轧薄板、1800千伏安以下钛合金电炉、2V-0.3/7、 V0.3/7空气压缩机、直径1.98米水煤气发生炉等。(3)严重 污染环境的落后产品,比如排气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机动车排气 标准的机动车。 2 2、禁止生产、销售或者转移、使用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禁止生产、销售或者转移、使用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 和产品。和产品。这里的“转移”包括出售、出租、无偿赠送等各种可 能导致设备转移的行为。只要该行为可以使淘汰设备转变所有 者或

    8、者使用者而继续使用的,都属于本款规定的“转移”行为 。 一、环境保护原则和制度方面的要求一、环境保护原则和制度方面的要求 (六)依法缴纳环保税: 环境保护税法第二条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 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 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1 1、应税污染物,、应税污染物,是指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 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 2 2、例外情形。、例外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 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一)

    9、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 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二)企业事业单位 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 固体废物的。 二、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基本要求 二、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基本要求二、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基本要求 1、环保审批或备案 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 法法第第二十二二十二条条 第第四四款款 国家对 环境影响登记表 实行备案管理。 登记表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第第二十二二十二条第条第一一款款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审批。 环境

    10、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第第二十四二十四条第条第一一款款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 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 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 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第第二十五条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 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项目 二、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基本要求二、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基本要求 1、法律责任 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 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

    11、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 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 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 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 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基本要求二、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基本要求 2、环保验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

    12、管理条例第第十五十五条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 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 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第十九十九条条第一款第一款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 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 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 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项目 二、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基本要求二、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基本要求 2、法律责任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 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

    13、或者验收 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 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 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 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 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 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特别注意双罚制) 二、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基本要求二、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基本要求 3、持证并按要求排污 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第第二十一二十一 条第条第一一款款 直接或者间接向 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 水以

    14、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 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 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 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 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 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 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涉水项目 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第第十十 九九条条 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 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 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 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 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 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 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 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涉气项目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 许可管理制度。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 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 排放污染物;未取

    15、得排污许 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其他 二、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基本要求二、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基本要求 3、法律责任 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 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 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 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16、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按照排 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 改正,并可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吊销其排污许可证,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基本要求二、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基本要求 4、依法开展后评价 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第第二十七二十七条条 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 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

    17、的,建设 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 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 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开展后评价 二、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基本要求二、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基本要求 4、法律责任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 例规定,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 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 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

    18、以上20万元以 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的罚款。 二、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基本要求二、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基本要求 5、不得超标超总量 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第第 十条十条 排放水污染物, 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 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 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 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涉水项目 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企业事业 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 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 的,应当符合大气污 染物排放标准,遵守 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 总量控制要求。 涉气项目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环境噪声污染防治 法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在 城市范围内向周围生 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 的

    19、,应当符合国家规 定的工业企业厂界环 境噪声排放标准。 涉噪声项目 二、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基本要求二、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基本要求 5、法律责任 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 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 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

    20、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 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对噪声超标的,依据对噪声超标的,依据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规定,第六十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 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 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基本要求二、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基本要求 6、不得规避监管 水污染防

    21、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 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具体包括以下情形:1、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排放水污染物。、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排放水污染物。渗井、渗坑是指 无防渗漏措施或起不到防渗作用的、封闭或半封闭的坑、池、塘、井和沟、渠等。 2、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暗管是指通过隐蔽的方式达到规避监管目的而设置的排污 管道,包括埋入地下的水泥管、瓷管、塑料管等,以及地上的临时排污管道。包括: 中途接管,分流直排;暗设阀门,伺机偷排;私改设计,不合理设置溢流口

    22、等。 3、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排放水污染物。、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排放水污染物。是指篡改、伪造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 手工及自动监测仪器设备的监测数据。包括:违反国家规定,对污染源监控系统进行删 除、修改、增加、干扰,或者对污染源监控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 进行删除、修改、增加,造成污染源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破坏、损毁监控仪器站 房、通讯线路、信息采集传输设备、视频设备、电力设备、空调、风机、采样泵及其它 监控设施的,以及破坏、损毁监控设施采样管线,破坏、损毁监控仪器、仪表的;稀释 排放的污染物故意干扰监测数据的;其他致使监测、监控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情形。 涉水项目 二、环

    23、境保护管理方面的基本要求二、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基本要求 6、不得规避监管 4、不正常运行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水污染物。水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包括: 将部分或全部污染 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的; 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 急排放阀门,将部分或者全部污染物直接排放的; 将未经处理的污染物从 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放的; 在生产经营或者作业过程中, 停止运行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 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 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 其他不正常

    24、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形。 5、其他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其他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包括: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 临时停产。通过高压深井向地下灌注排放污染物。将废水通过槽车、储 水罐等运输工具转移出厂、非法倾倒;在雨污管道分离后利用雨水管道排 放其他擅自改变污水处理方式、不经法定排放口排放等逃避监管的行为。 涉水项目 二、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基本要求二、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基本要求 6、不得规避监管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 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 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 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25、。 具体包括以下情形:1 1、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临时停产。 2 2、不正常运行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不正常运行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包括: 将部分或全部污染 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的; 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急排放 阀门,将部分或者全部污染物直接排放的; 将未经处理的污染物从污染物处理设 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放的; 在生产经营或者作业过程中,停止运行污染物处 理设施的;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 作用的;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 维修,致使处理设

    26、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其他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 情形。 涉气项目 二、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基本要求二、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基本要求 6、不得规避监管 3 3、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排放大气污染物。、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排放大气污染物。是指篡改、伪造用于监控、监测 污染物排放的手工及自动监测仪器设备的监测数据。包括:违反国家规定, 对污染源监控系统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或者对污染源监控系统中 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造成污染源监 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破坏、损毁监控仪器站房、通讯线路、信息采集传 输设备、视频设备、电力设备、空调、风机、采样泵及其它监控设施的,以

    27、 及破坏、损毁监控设施采样管线,破坏、损毁监控仪器、仪表的;稀释排放 的污染物故意干扰监测数据的;其他致使监测、监控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情 形。 4 4、偷排。、偷排。通过隐蔽的方式达到规避监管目的,包括:中途接管,分流直 排;暗设阀门,伺机偷排;利用破损管道排放大气污染物。其他擅自 改变废气处理方式、不经法定排放口排放等逃避监管的行为。 涉气项目 二、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基本要求二、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基本要求 6、法律责任 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 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

    28、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 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 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 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 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 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 气污染物的。 二、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基本要求二、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基本要求 7、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志牌 水污染防治法水污

    29、染防治法第二十二第二十二 条条 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 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 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 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 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 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 部门的规定。 涉水项目 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第二 十条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 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 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 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 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 染物排放口。 涉气项目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第二 十五条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 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 省规定设置和管理排污口,并 按照规定在排污口安装标志牌。 禁止通过非核定

    30、的排污口 排放污染物;禁止从污染物处 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并排放 污染物。 其他 二、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基本要求二、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基本要求 7、法律责任 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八十四条第二款 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 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 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 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一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环境保护主管

    31、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 产整治:(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企业 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设置、管理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 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 业、关闭。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设置标志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

    32、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基本要求二、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基本要求 8、自行监测及安装自动监测设备 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 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 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 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 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 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 主管部门规定。 涉水项目 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企业 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

    33、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 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 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 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 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 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 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 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涉气项目 二、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基本要求二、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基本要求 8、法律责任 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未按照规定对

    34、所排放的水污染物 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 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 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排污口和周边 环境进行监测,或者未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的。 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一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 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三)未按照规定安 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

    35、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二、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基本要求二、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基本要求 9、遵守应急管理规定 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七条 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 业单位,应当制定有关水污染 事故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 备,并定期进行演练。生产、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事业单 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在处 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 可能严重污染水体的消防废水、 废液直接排入水体。 涉水项目 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七第九十七 条条 发生造成大气污染的突发环 境事件,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 门和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

    36、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 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做好 应急处置工作。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应当及时对突发环境事件 产生的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 并向社会公布监测信息。 涉气项目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第 三款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 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 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 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 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 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其他 二、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基本要求二、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基本要求 9、法律责任 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

    37、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二)水污染 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 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确定风险等级 的;(二)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 的;(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

    38、急预案备案的;(四)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 境事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的;(五)未按规定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 装备和物资;(六)未按规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的。 二、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基本要求二、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基本要求 10、信息公开 重点排污单位应主动公开信息 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五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 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接受社会监督。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了具体内容。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广

    39、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第二十四条第四款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向社会如实公开其主 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 设和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鼓励和支持其他排污单位自愿公开有关环境信息。 二、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基本要求二、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基本要求 10、法律责任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 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 予以公告。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十六条 重点排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

    40、保护法 的规定责令公开,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一)不公开或者不按照本办 法第九条规定的内容公开环境信息的;(二)不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方式公开 环境信息的;(三)不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时限公开环境信息的;(四)公 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 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 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 二、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基本要求二、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基本要求 11、挥发性有机物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产

    41、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应在应在密闭空间或设备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生产中进行生产 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 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 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 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二、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基本要求二、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基本要求 11、法律责任 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 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

    42、在 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 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二、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基本要求二、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基本要求 12、禁燃区管理 禁燃区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 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高污染燃料的目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确定。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 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 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二、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基本要求二、环境保护管

    43、理方面的基本要求 12、法律责任 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 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 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 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 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 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基本要求二、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基本要求 13、遵守固废管理规定 企业常见的违反固废管理的行为 1、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的; 2

    44、、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 害化处置措施的; 3、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贮存、处置的; 4、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 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5、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等等 二、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基本要求二、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基本要求 13、法律责任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不按 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二)对暂时不利 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

    45、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 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三)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四) 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五)在自然保护 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 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六)擅自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 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八)在运输过程 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

    46、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 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 二、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基本要求二、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基本要求 14、遵守危废管理规定 企业常见的违反危废管理的行为 1、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识的; 2、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的; 3、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 4、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 的; 5、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6、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 废物的; 7、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

    47、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 境污染的; 8、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二、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基本要求二、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基本要求 14、法律责任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 以罚款:(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 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三)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四) 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

    48、许可证的单 位从事经营活动的;(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 废物的;(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八)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 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九)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的;(十)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 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 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十二)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十三)未 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 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 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 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基本要求二、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基本要求 15、遵守台账管理规定 企业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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