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六章第六章 特殊侵权责任特殊侵权责任监护人责任、单位责任、个人用工责任、产品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高度危险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物件损害责人第一节第一节 特殊侵权责任概述特殊侵权责任概述一、概念与特征特殊侵权责任是指为自己所负责的人、所管理的物件以及所控制的危险致人损害所承担的责任。l特征:l1不适用普通过错归责原则 l2责任主体与加害行为主体的分离 l3责任构成要件特殊性 l二、沿革罗马法:区分私犯与准私犯,准私犯包括承审官审错案、悬挂物的物主责任、饲养人责任、奴隶主责任法国法:任何人不仅对自己的行为造成的损害,而且对应由其负责的他人的行为或在其管理下的物件所造成的损害,均应负赔偿责任。德
2、国法:德国民法,只规定了推定过错,无过失的危险责任是以特别法的形式发展。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l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违法侵权的责任(第条);l产品责任(第条);l高度危险作业侵权的责任(第条);l污染环境侵权的责任(第条);l未设置施工安全标志致人损害的责任(第条);l建筑物、其他设施及搁置物和悬挂物致人损害的责任(第条)(推定过错);l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第条我国我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规定的特殊侵权责任规定的特殊侵权责任有:有:l监护人责任(第32条)、单位责任(第34条)、雇主责任(第35条)、产品责任(第41条第47条)、环境污染责任(第65条68条)、高
3、度危险责任(第69条第77条)、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78条84条)、物件损害责任(第85条第91条)。第二节第二节 监护人责任监护人责任l 甲患有精神病,辞职在家休养,其父是他的监护人。某日上午,甲精神病复发,甲父打电话让亲戚乙速到其家,共同对甲进行了安抚劝说。此后,乙让甲父到其家休息。过了一会儿,甲父听说甲离开了家,立即寻找,但未及时找到。下午,甲到丙家中,将独自呆在家中的丙打伤。后经司法鉴定,甲是在其精神病复发,受妄想所支配,对自己的行为无辨识能力的情况下给他人造成损害的。l侵权责任法第32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
4、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新旧法对比:新旧法对比:l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l一、监护人责任的归责原则一、监护人责任的归责原则l无过错责任还是推定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还是推定过错责任?l二、监护人责任的构成要件二、监护人责任
5、的构成要件l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成损害l注意: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行为应当注意: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行为应当是违法行为,在不考虑他们的责任能力之外,他们是应是违法行为,在不考虑他们的责任能力之外,他们是应当对此种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的当对此种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的 l2、存在监护关系、存在监护关系l三、委托监护l民法通则意见第22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责任,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
6、过错的,负连带责任。”l四、特殊规定1、在父母离婚的情况下,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责任(民法通则意见第158条)l2、监护人不明确时,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责任(民法通则意见第159条)。l3、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十八周岁,但在诉讼时已满十八周岁的,如行为人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行为人自己承担民事责任,如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意见第161条l4、监护人的监护责任与教育机构的管理责任的竞合l例1:甲五岁,在幼儿园期间,手夹到了教室门缝中,
7、因而受伤,谁应负责?l例2:若甲拾到一块砖头,将其随意扔了出去,恰好扔在另一个小朋友的眼睛上,导致损害谁应负责?例3:若乙是被混入幼儿园的乙为报复社会而砍伤,谁应负责?l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l第3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l第40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
8、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第三节第三节 用人单位责任用人单位责任l甲与乙约定,甲作为乙向某银行贷款30万元的担保人,而乙将某信用社的一张定期万元的存单质押给甲,若乙到期不能清偿银行贷款,则存单归甲。后乙到期不能偿还银行贷款,甲拿着存单到信用社取款,但信用社拒绝兑付。原来,乙用以质押的存单,乃是乙与信用社工作人员丙串通,为欺诈甲伪造的假存单。经验证,涉案存单上的格式及单位印章都是真实的,可以产生对外的约束力。甲要求某信用社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责任法的规定l第三十
9、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新旧法对比:新旧法对比: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意见第58条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l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当事人。”l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8条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121条的
10、规定,由该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l注意:法人对其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负责与对其注意:法人对其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负责与对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负责的根据是不同的,前者是工作人员的行为负责的根据是不同的,前者是为自己行为负责,后者是替代责任。为自己行为负责,后者是替代责任。l一、归责原则l无过错责任l二、构成要件l(一)行为主体是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一)行为主体是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l(二)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有执行工作任务的行为(二)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有执行工作任务的行为l对执行职务的判断:对执行职务的判断:l1、主观说、主观说 用人单位的主观还是工作人员的主观?用人单位的主观还是工作人员的主观?l2、客
11、观说客观说以行为之外观为标准,与执行职务有、客观说客观说以行为之外观为标准,与执行职务有同一外观的行为,不管单位与其工作人员的意思如何,同一外观的行为,不管单位与其工作人员的意思如何,均属于执行职务。均属于执行职务。l(三)工作人员的执行职务行为致人损害(三)工作人员的执行职务行为致人损害l(四)须工作人员的行为具有可归责性(四)须工作人员的行为具有可归责性l三、劳务派遣三、劳务派遣l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第第34条第条第2款规定:款规定:“劳务派遣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
12、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的补充责任。”第四节第四节 个人用工责任个人用工责任l甲与某家政服务中心签订家政服务合同后,由家政服务中心选派保姆乙前往甲家从事家政服务,家政服务中心每月向甲收取50元管理费。在家政服务期间,乙骑电动车去菜市场买菜,途中与骑电动车的丙相撞,乙、丙皆受伤,乙支出医疗费1200元,丙支出医疗费、电动车修理费共计2000元,甲支出电动车修理费300元。交警认定乙、丙负同等事故责任。丙要求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乙则认为自己和丙的损害都应由甲来承担,而甲则认为应由家政服务中心承担,家政服务中心
13、则认为应由甲承担。l侵权责任法,该法第35条前段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l注意:既包括 有偿用工,也包括无偿用工。l合并了被帮工人责任。旧法对比旧法对比l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l一、归责原则l无过错责任l二、构成要件l(一)个人用工关系的存在(一)个人用工关系的存在形式的关系:存在雇佣关系形式的关系:存在雇佣关系实质的关系:在使用人与被使用人之间有选任监督实质的关系
14、:在使用人与被使用人之间有选任监督关系。关系。注意:个人用工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何在?注意:个人用工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何在?l从以下方面区分两者: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l是继续性提供劳务,还是提供劳动成果;l是定期支付劳动报酬还是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l由谁提供劳动设备或劳动工具。l(二)从事劳务的行为(二)从事劳务的行为l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九条第2款规定:“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认定为 从事雇佣活动”。l(三)雇员的行为已符合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
15、(三)雇员的行为已符合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要件三、三、雇员的侵权责任与雇主责任的关系雇员的侵权责任与雇主责任的关系l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规定:“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四、雇员自身遭受损害的责任四、雇员自身遭受损害的责任 l侵权责任法第35条后段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旧法对比旧法对比l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
16、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第五节第五节 产品责任产品责任l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l第四十二条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l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l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l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l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l第四十四条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
17、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l第四十五条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l第四十六条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l第四十七条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法条对比法条对比l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l产品质量法:第41条 因产
18、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l新消法第四十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l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l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9、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l一、责任的根据l实际上是制造商为自己的物件致人损害所负的责任,当产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险时,产品类似于危险物l无过失责任二、责任要件二、责任要件l1、产品有缺陷l什么是产品?l产品质量法: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l什么是产品缺陷?l第四十六条 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
20、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l包括:制造上的缺陷l 设计上的缺陷l 指示警告上的缺陷l2、造成了损害l3、缺陷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l4、无免责事由l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l第四十六条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l新消法第十九条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
21、,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l三、产品责任主体l制造商 承担无过错责任l销售商承担过错责任l相互之间的追偿l四、惩罚性赔偿l第四十七条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l 新消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
22、其规定。l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第六节第六节 环境污染责任环境污染责任l第六十五条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l第六十六条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l第六十七条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
23、量等因素确定。l第六十八条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法条对比法条对比l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l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一条 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自2015年年1月月7日起施行日起施行)l第一条 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环境
24、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等法律的规定,对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对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污染环境、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提起诉讼,破坏生态的行为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l一、归责原则l无过错责任l二、构成要件l1、污染环境的行为l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l2、造成损害l3、因果关系l因果关系举证倒置l
25、环境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第十三条 原告请求被告提供其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被告应当持有或者有证据证明被告持有而拒不提供,如果原告主张相关事实不利于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ll4、不存在免责事由l免责、减责事由由被告举证l注意:污染单位与第三人负不真正连带责任l第三人的过错不是免责事由,仅是向第三人追偿根据第七节第七节 高度危险责任高度危险责任l第六十九条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l第七十条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
26、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l第七十一条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l第七十二条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l第七十三条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
27、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l第七十四条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l第七十五条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l第七十六条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l第七十七条承担高度危险责任,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依照其规定。旧法对比旧法对比l第一百二十三条从事高空、高压
28、、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l一、归责原则l原则上是无过错责任l在存在多个责任主体时,也有适用过错责任的情形。l二、构成要件l1、所有、占有、使用、管理危险物、从事危险行为或控制危险区域l2、发生损害l3、上述危险物或危险行为是损害的发生原因l4、不存在免责事由第八节第八节 动物致人损害责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l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l第七十九条违
29、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l第八十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l第八十一条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l第八十二条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l第八十三条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旧法对比旧法对比l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
30、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责任。l一、归责原则l原则上无过错责任,动物园承担推定过错责任l二、成立要件l1、须为饲养的动物l饲养的动物,是指人工喂养和管束的动物。l2、损害是由动物施加的l3、无免责事由l3、无免责事由l受害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l不包括第三人过错l三、责任人l饲养人l管理人l三、责任人l饲养人l管理人第九节第九节 物件致人损害物件致人损害l第八十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
31、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l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l第八十八条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l第八十九条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l第九十条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旧法对比旧法对比l民法通则:民法通则:建筑物、其他设施及
32、搁置物和悬挂物致人损害的责任(第条)l司法解释司法解释:下列情形,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下列情形,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l(一一)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l(二二)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害的;l(三三)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l一、归责原则l推定过错l二、构成要件l1、须为工作物、堆放物或地上附着物l2、造成
33、损害l3、损害由上述物品造成l4、具有过错,即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l三、责任主体l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l四、建筑单位或施工单位的责任l第八十六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l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十节第十节 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责任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责任l第九十一条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l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旧法对比旧法对比l第一百二十五条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l一、归责原则l推定过错责任l二、构成要件l1、损害l2、施工时未设置明显标志或采取安全措施l施工地点、施工方式、作为义务l3、因果关系l三、责任主体 施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