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日渔网来料加工协议书(轻工)编号: 日期: 年 月 日于 为发展双方在渔网生产方面的友好合作,增进中日两国人民友谊,中国 渔网线厂,地址: (以下简称甲方)与日本国 制网株式会社,地址: (以下简称乙方),在中国轻工业品进出口总公司 省分公司(地址: ,联系电话: ,电传号码: 的协助下,双方代表就渔网来料加工业务问题,经过(日期) 在(地点) 进行充分协商,在平等互利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总则乙方负责提供生产渔网所需的全套设备及必须的零部件,以及扩建厂房建筑安装用的钢材、管道和货车(具体规格要求详见附件一、二),全套设备分新旧两部分,属于全新的,其性能是国际先进水平;属于半旧的设备,其
2、主要零部件需全部换新,并经过全面检修,其性能与同类型号全新的设备一样,设备及零部件价款是优惠价格。全套设备的生产能力必须达到年产渔网吨以上,机械性能的正常运转由乙方负责确保,在设备投产后年个月内,如发生机械故障或非因操作错误而造成的损坏,乙方应负责派出工程技术人员进行修理和免费提供零配件,由此产生的停工停产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补偿,一年半后发生机械故障,查明原因,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议签订后,乙方应着手按上述要求进行筹备,甲方将派员到乙方工厂参观设备情况、设备性能,以运抵 工厂进行验收为准。机械的专利和技术资料由乙方免费提供。乙方负责提供足够台编网机为中心的全套设备所需的原料和辅料(包括染
3、料和树脂)寄存甲方,委托加工,并保证按月均衡供应。甲方负责提供相应的厂房、水电、劳动力及包装物料(包装物料费用由甲方向乙方结算),并负责按照乙方要求的规格、数量和质量进行加工渔网,收取加工费,产品全部交由乙方销售。双方同意,设备价款和加工费均以日元结算。第二条加工数量和加工费乙方保证每年提供渔网加工数量在吨以上,每年加工费收入不低于亿日元,甲方保证每年提供加工上述吨以上或相当于加工收入亿日元以上渔网的生产力。从全套设备正常运转时起四个月做为试产和工人培训期,在此期间内的加工费,以双方同意暂定的产品方案中的加工价为基础,第一个月提高,第二月提高,第三个月提高,第四个月提高。上述增加的加工费由乙方
4、负担。试产培训期满后,应根据不同规格与生产的实际情况,参照双方初步议定的产品方案和加工价(详见附件三,渔网加工费一览表),双方另行议定加工费,以后半年议定一次。调整幅度以不超过为限。第三条付款办法设备、零配件和扩建厂房安装所需的钢材、管道及货车的价款为:汕头 亿日元(此数为原价扣除合作减价数 万日元,具体规格详见附件一、二)。价款支付方式由甲方通过 省中国银行信用担保,在甲方每次收取的加工费中提取分期偿还,直至偿完为止,上述价款的银行利息由甲方负担,年利率为 ,利息以最后一批设备的装船提单日期起算。加工费的支付由乙方在第一批渔网装运前天将不可撤销的即期循环信用证开到甲方。加工费凭 装船提单结汇
5、。第四条运、保费乙方承担原料、辅料运抵 的运费、保险费;甲方负责将制成品运抵香港或日本,运保费由乙方承担。设备、原辅料、半成品及成品存放 期间的保险费由甲方负责。第五条交货期为使甲方正常生产,乙方须在甲方储备两个月的原、辅材料,正常生产所需的原辅料,以甲方实际验收的数量为准。为使供料正常,甲方须把每月收到的、使用的以及月底库存的数量,在第二个月初通知乙方,为使乙方业务正常开展,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原辅料之日起一个月内按时、按质、按量将产品发运给乙方。若在执行中发生问题,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承揽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留置完成的工作成果。第六条次品处理和损耗率产品损耗率和次品率双方应努力降低,尼龙复丝
6、暂定为,尼龙单丝的损耗率,经试产期实践后,双方另行协商确定。试产期满后,若甲方因操作上的错误,次品和损耗超过合理的幅度,其超过部分由甲方负责赔偿乙方的损失;若因原料质量不合要求造成次品过多,其损失由乙方承担。试机所需的原辅料由乙方负担。第七条技术交流设备运抵 工厂后,乙方需派出工程技术人员负责安装机器,调整机械和试机开动,直至机器正常运转,达到产品合格为止。上述工程技术人员在华费用由乙方负担。对乙方提供有关生产上和技术上的秘密,甲方负责保守秘密。甲乙方同意正式投产后,乙方派出技术工程人员驻厂进行技术上、生产管理上和品质检验上的指导,具体办法双方另行商定。乙方同意甲方在必要时派出工程技术人员到乙方进行技术交流。第八条协议期限本协议有效期为 年,在协议有效期内,甲乙双方不跟第三者达成同样的或类似的协议。协议期满后,若乙方提出要求,经双方同意可延长 年。乙方提出愿意与甲方长期合作,甲方表示赞赏,并希望乙方尽早提出建议书,以利进一步洽谈。本协议正本四份、甲乙双方及见证单位各存一份,以中文为准。(以下无正文,为合同签署页)甲方:中国 渔网线厂乙方:日本国 制网株式会社(盖章)(盖章)签订日期:签订日期: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