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财产信托合同供货单位(以下称甲方): 住所: 邮编: 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需货单位(以下称乙方): 住所: 邮编: 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受托单位(以下称丙方): 住所: 邮编: 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承兑单位(以下称丁方): 住所: 邮编: 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乙方为 需向甲方订购 ,货价 元(大写: )。因暂时缺少资金,而甲方要求及时收回货款。现根据国家财产信托业务的有关规定,甲方将上述乙方订购的设备(物资)信托给丙方,丙方受托后按甲方的要求出售于乙方,并相应提供融资,乙方以
2、分期付款方式向丙方支付货款,丁方同意承担乙方延付货款的承兑责任。为此,四方共同订立本协议,以资信守。 第一条 订货 乙方按照自己的需要向甲方订购上述设备(物资),甲、乙双方已于 年 月 日签订了 号供货合同。双方确认供货合同的各项规定。丙方受理上述设备(物资)的信托后,对有关交货日期、数量、质量、维修保养等事项概不负责,由甲、乙双方按原供货合同的规定处理。 第二条 信托 甲方向丙方提出的财产信托总金额为 元(大写: ),信托期限为 年 月。甲、丙双方有关财产信托的具体事项,另订“财产信托合同”。 第三条 延付 丙方受理甲方提出的财产信托后,负责向乙方出售,由于乙方暂无力支付货款,要求延期付款,
3、并愿承担相应的利息。丁方同意担保乙方到期付款责任。有关延期付款事项,由乙、丙、丁三方另订“延期付款合同”。 第四条 融资 上述信托财产的交付,仍按甲、乙双方原订供货合同的有关规定,由甲方直接发运乙方。但甲方应将发票、运单等交易单证交付丙方,由丙方转送丁方,再由丁方督促乙方按规定办妥银行承兑手续,丙方在收到银行承兑汇票 天内,按承兑汇票的总金额一次向甲方垫付货款。 第五条 还偿 乙方向丙方延期支付的货款,视同丙方对乙方的贷款,以月息 %按季计收利息。延付的货款采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方式,乙方于承兑汇票到期日前将承兑票款交存丁方,丙方于承兑汇票到期日主动向丁方收取承兑票款。乙方如不按规定向丁方交存承
4、兑票款,丁方除应于到期日凭票支付外,即按银行承兑契约的有关规定,对乙方执行扣款,并处以罚金。 第六条 费用 甲方向丙方支付财产信托手续费为信托金额的 %,共计 元(大写: ),于甲方收到丙方垫付财产信托货款后 天内支付。 乙方向丁方支付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手续费 元(大写: ),于丁方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时付清。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1、本协议的制定、解释及其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纠纷之解决,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的约束。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 人民
5、法院起诉。第八条 附则 本协议经甲、乙、丙、丁四方正式签字生效,任何一方不得中途解约,违约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处理。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丙方: 丁方: 代表人: 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财产信托合同补充条款委托单位(以下称甲方): 住所: 邮码: 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受托单位(以下称丙方): 住所: 邮码: 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甲方向丙方办理财产信托,除确认财托字第 号“财产信托基本协议”的各项条款外,有关财产信托的具体事项补充订立以下条款: 一、甲方将准备出售给 单位的设备(物资)
6、,向丙方提出财产信托,并要求丙方在购货单位延期付款期间提供融资。 二、甲方保证执行供需双方订立的供货合同。凡发生脱期交货或产品质量等违约事项,概由甲方负责处理。 三、丙方同意按“财产信托基本协议”第四条规定,在收到需货单位的银行承兑汇票后的 天内,按承兑汇票金额向甲方一次垫付全部货款。四、甲方收到垫付的乙方货款后的 天内,一次付清丙方财产信托手续费 元(大写: )。 五、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丙方全部收回融资本息止为财产信托期,在此期间如发生任何意外事项,而使丙方无法按期收回融资本息时,甲方确认丙方有权向甲方连带追索尚未收回的融资本息。 甲方: 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7、日延期付款合同购货单位(以下称乙方): 住所: 邮码: 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受托单位(以下称丙方): 住所: 邮码: 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承兑单位(以下称丁方): 住所: 邮码: 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乙、丙、丁三方为执行财托字第 号“财产信托基本协议”中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特补充订立以下条款: 一、乙方因暂时无力支付货款,要求分期付款。丙方同意接受财产信托,并相应提供融资,代乙方先向供货单位垫付货款,丁方同意承担付款担保责任,并签发银行承兑汇票。 二、乙方延付货款期限为 年 月
8、。分 次还清,具体还款日期和金额为第一次偿还日期: 年 月 日,金额 元(大写: )。 第二次偿还日期: 年 月 日,金额 元(大写: )。 第三次偿还日期: 年 月 日,金额 元(大写: )。 第四次偿还日期: 年 月 日,金额 元(大写: )。 三、丙方按“财产信托基本协议”规定收到供货单位递交的发票、运单等交易单证后,即转送丁方,由丁方通知和督促乙方于 日内办妥银行承兑申请手续,并按前条分期还款的日期、金额相应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及时送达丙方。 四、丙方垫付的信托财产货款,视同对乙方的贷款,比照银行贷款收息办法,按 %月利率直接向乙方收取融资利息。 五、乙方应于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前按规定将
9、承兑票款足额交存于丁方,以备丁方按期兑付。如乙方不能按时交存,丁方除比照签发空头支票的规定,对乙方处以票面金额 %的罚金外,并主动在乙方的银行帐户划收承兑的票款和延付期间按月 %的利息及利息金额 %的罚息。 六、丙方于承兑汇票到期日通过银行代付报单直接向丁方划收承兑票款,收回融资,丁方应无条件支付承兑款项。 乙 方: 丙 方: 代表人: 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丁 方: 代表人: 年 月 日财产信托合同委托人(自益受益人):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营业地址或住址: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受托人: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邮政编码: 联
10、系电话: 传真: 他益受益人: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鉴于:1委托人与其他投资人共同出资,委托 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托投资公司”)设立了“ 国资退出股权转让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股权收购信托计划”);2委托人在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根据其分别与信托投资公司签署的 国资退出股权转让资金信托项目C类资金信托合同(特定受益类)(以下简称“特定受益信托合同”)以及相关信托文件的规定,交付了信托资金共计人民币 万元,成为该信托项下的特定受益人(以下简称特定受益人),享有包括对该项目项下信托收益的特定信托收益权(以下简称“特定信托收益权”)在内的信托受益权;3根据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
11、 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者遴选标准,遴选产生了 为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总经理候选人,并将依照法定程序由 公司董事会聘任。为在股权收购信托存续期间,在 公司建立对经营者的良好的激励机制,委托人共同与受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签订本财产信托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第一条信托目的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共同自愿将其在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根据其与信托投资公司分别签署的特定受益类信托合同和其他信托文件的规定,所取得的特定信托收益权,共同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本着“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理念,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以本合同受益人利
12、益最大化为原则,管理、运用和处分上述特定信托收益权及其收益,以建立对 公司经营者的有效激励机制,从而促进委托人投资收益的实现。为实现上述信托目的,全体委托人共同确认并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给予经营者信托受益权,并共同指定、委托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执行上述信托受益权。第二条受益人本信托为自益与他益相结合的信托。本信托合同的受益人包括1自益受益人,即为委托人。2他益受益人,即经营者,即为 。 为在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根据经营者遴选规则遴选产生,并将依照法定程序通过 公司董事会聘任的 公司总经理候选人,在获聘后,将成为 公司在信托存续期间的经营者。第三条委托的财产及其交付本信托项下委托人委托给受
13、托人管理和运用的财产,为委托人根据股权收购信托项下信托文件规定的特定信托收益权。其权利范围和交付如下:1特定信托收益权本合同项下委托人共同委托给受托人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财产,为委托人在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分别与信托投资公司签署的特定受益信托合同第十二条(1)项所规定的特定信托收益权,即在优先受益人的优先收益权和普通受益人的普通收益权均得到满足后,总信托收益若仍有剩余时,受益人对剩余部分之全部信托收益享有的分配请求权,包括委托人根据股权收购信托计划及相应信托合同通过收购优先受益人和普通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所取得的特定信托收益权。上述特定信托收益权及其限制,按照特定受益信托合同及股权收购信托之信托计
14、划确定。2特定信托收益权的交付本合同生效即为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上述特定信托收益权。上述特定信托收益权在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取得的信托收益,由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之信托投资公司于分配时直接划转至受托人根据本合同开立的信托资金专用账户。受托人开立的信托资金专用账户信息如下:户名: 。开户行: 。账户: 。第四条本合同的生效本合同在以下条件满足时生效1本合同经各方当事人签署;2 公司董事会经审议决定,聘任经营者为 公司总经理;3委托人在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与信托投资公司签订的特定受益信托合同已经生效;4特定受益信托合同项下之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受托人,以书面形式对委托人以特定收益权设立本合同项下信托予
15、以确认。第五条信托期限本合同项下信托的期限为股权收购信托计划之存续期间。第六条特定信托收益权的管理、运用的基本原则受托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管理、运用和处分作为本合同之特定信托收益权及其收益:1受托人应当按本合同的规定,对特定信托收益权及其收益,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并进行单独核算;2受托人可以以本合同项下的特定信托收益权所产生的收益,与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信托投资公司持有的信托财产进行交易或受让各类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3按照第七条的规定,运用和处分特定信托收益权所产生的收益;4受托人不得将上述特定信托收益权转让给他人。第七条受托人对特定信托收益权及其收益的具体运用受托人应当按照以下方式运用本合同
16、之特定信托收益权及其收益:1自益受益人收益的确定与分配受托人取得特定信托收益权之信托收益时,应按照不超过 的信托投资收益率提取,并于取得上述信托收益之日起 日内,以现金方式分别分配给本合同项下之自益受益人(上述分配之收益以下简称“受益人收益”)。当年度实际提取和分配的自益受益人收益不足 年信托投资收益率的,以次年度之特定信托收益权分配取得之信托收益弥补,然后再按照不超过 (含 )的年信托投资收益率提取次年度年自益受益人收益。在信托有效期内,以此类推。上述年信托投资收益率按照委托人在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投入信托资金为基数计算确定。2在提取上述自益受益人收益后为剩余收益(上述收益以下简称“剩余收益
17、”)。对全部之剩余收益,在股权收购信托计划终止并清算完毕前,受托人应当按照以下方式运用:(1)由受托人在股权收购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作为委托人指定的人,于优先受益人要求委托人受让其信托受益权时,根据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信托文件的规定,受让其信托受益权;(2)由受托人在股权收购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作为委托人指定的人,根据股权收购信托计划之信托文件的有关规定,受让普通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受益权;(3)受托人在根据上述(1)、(2)项的规定,受让股权收购信托项下的A类信托合同或B类信托合同的信托受益权,其根据有关信托文件的规定享有特定信托收益权。受托人基于上述特定信托收益权所产生的收益,应当按照前述第(1)
18、项和第(2)项的规定,进行运用。3委托人在此确认,委托人根据本合同的规定,确定受托人为其根据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收购优先受益人和普通受益人信托受益权的唯一指定人。委托人未经受托人同意,不得指定或委托其他第三方收购上述信托受益权。第八条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1委托人享有如下权利(1)有权了解特定信托收益权及其收益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2)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特定信托收益权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3)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特定信托收益权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该特定信托收益
19、权的管理方法;(4)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特定信托收益权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特定信托收益权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特定信托收益权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5)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2委托人的义务(1)按本合同的规定交付特定信托收益权;(2)保证已就以股权收购信托计划特定信托收益权设立本信托事项向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信托未损害债权人利益;(3)委托人以其自有、自筹资金运用于本合同第七条第2项规定的范围时,应当征得他益受益人的同意。他益受益人不同意的,不得进行上述资金的运用;(4)在他益受益人通过受托人提出以剩余
20、收益,受让信托计划之普通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时,向普通受益人提出受让要求,指定受托人为指定受让人;(5)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九条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1受托人的权利(1)自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据本合同的规定,管理、运用和处分特定信托收益权及其收益;(2)收取信托报酬;(3)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2受托人的义务(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2)不得向本合同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转让特定信托收益权;(3)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依法保密,并按照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提供信托资
21、金管理报告和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并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原始凭证及资料,保存期为自本信托终止之日起 年;(4)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5)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条受益人的权利1自益受益人享有如下信托受益权(1)对本合同第七条第1项的规定,在年信托投资收益率不超过 、三年累计信托投资收益率不超过 的范围内,享有自益受益人收益。自益受益人收益分配前,不得按照本合同第七条第2项的规定进行资金运用,或向他益收益人进行信托财产或收益的分配;(2)在信托终止后,在他益受益人作为经营者未能达到本合同第11条规定的经营指标时,对经营者未能完成上述经营指标年度的剩
22、余利益及其形成的信托财产享有请求权;(3)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2他益受益人享有如下信托受益权(1)自本信托生效之日起,在他益受益人作为经营者达到本合同第11条规定的经营指标时,享有对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第七条第2项的规定,运用当年剩余收益及其所形成的信托财产;(2)有权要求委托人、受托人向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之普通受益人提出受让其持有之 公司国资退出股权转让资金信托项目B类资金信托合同之信托受益权,以使其能够受让上述信托受益权;(3)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他益受益人应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承担对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权所作的相应的限制。第十一条他益受益人经营目标为进一步完善 公司现
23、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对经营者进行激励,经过平等协商,委托人与他益受益人即经营者约定建立并实施 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者激励机制(以下简“经营者激励机制”)。该经营者激励机制为本信托的有效组成部分。经营者经营期间完成经营者激励机制设定指标的,他益受益人始能享有本合同规定的信托受益权。1根据约定,信托期间,经营者将完成的指标包括但不限于(1) 企业所得税后股东每年可分配利润达到 万元(大写: )以上;(2) 公司每年开发面积不少于 万平方米;(3)公司合并报表资产负债率连续三个月不超过 ,无重大债务诉讼或违约事宜;(4)公司合并报表对外担保余额(包括反担保)不超过 亿(大写: )。2股权收购信托计划期间
24、,若 公司未达到本条第1项规定各项指标,该年度剩余收益由 国投监督管理、运用,直到达到相应的指标。若股权收购信托计划期满, 公司尚未达到本条第1项规定的各项指标,未达到年度剩余收益及其所形成的信托财产归属于自益受益人。第十二条信托收益分配的时间1自益受益人信托收益分配的时间受托人应当于取得特定信托收益权项下收益后 日内,按照本合同第七条第1项的规定,向自益受益人支付自益受益人收益。在前次自益受益人收益未能按照年信托投资收益率或累计信托投资收益率进行分配时,受托人在下次取得特定收益权的收益时,应当首先对前次未获分配部分的自益受益人收益进行弥补。进行上述弥补后,方得按照第七条第1项的规定,进行当期
25、收益的分配和运用。2他益受益人信托收益的分配时间他益受益人的信托收益于本合同项下信托终止后,与信托财产一并分配。第十三条信托财产应承担的税费和费用1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与税费由信托财产承担(1)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2)文件或账册制作、印刷费用;(3)信息披露费用;(4)审计费、律师费、信用评级费等中介费用;(5)收付代理机构代理费用; (6)信托报酬;(7)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分配时的股份过户等费用;(8)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税费和费用。2费用计算信托存续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从信托财产中支付,列入当期费用。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
26、,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信托报酬由受托人按本合同第十三条的规定提取。第十四条信托报酬受托人的信托报酬 (大写: )元。上述信托报酬由受托人在本合同项下信托成立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在信托财产中预提。第十五条信托受益权的转让本合同项下自益受益人和他益受益人不得转让本信托合同项下的信托受益权。第十六条信托的变更、解除与终止1本信托设立后,除本合同另有规定,未经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一致同意,不得变更、撤销、解除或终止本信托。2本信托因下列原因而终止(1)本合同信托期限届满;(2) 公司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目提前终止;(3)他益受益人在股权收购信托计划期间,经 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免去总经理职
27、务的;本信托因本项原因终止的,不影响他益受益人因本合同之履行已经取得的信托利益。(4)本信托当事人各方一致同意提前终止信托;(5)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6)本合同另有规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定事项。第十七条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分配1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终止后信托财产的确定本合同项下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包括(1)受托人根据本合同第七条第2项的规定运用剩余收益受让股权收购信托项下优先受益人和普通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2)除前述(1)项以外的其他信托财产。2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归属本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由受托人按照第十条第1项第(2)小项和第2项第(1)项分别归属于自益受益人和他益受益
28、人。3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领取及其期限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以维持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原状的方式进行分配。以 公司股份进行信托财产的分配的,受托人应当于信托终止后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将上述股份过户至相应受益人名下,并办理必要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以现金方式进行信托财产分配时,受托人将上述信托财产划拨至受益人的以下银行账号户名: 开户行: 账号: 第十八条风险揭示与风险承担受托人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投资对象和投资项目的风险、法律与政策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等。受托人根据本合同的规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违反本合同的规
29、定处理信托事务,致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受托人应予以赔偿。在本信托终止后,受托人根据本信托规定向他益受益人分配股权,并将 公司股权从受托人名下转出期间,受益人承担其可能遭受的所有风险。第十九条税收受益人与受托人应就各自的所得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法纳税。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按照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第二十条违约与补救若委托人或受托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视为该方违反本合同。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非因受托人原因导致信托被撤销、被解除或被确认无效,视为委托人违约。由此给信托财产造成损失的,由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本合同的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第二十一条
30、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受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二条申明条款委托人和受益人在此申明: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阅读了本合同和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对本合同及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的所规定的内容已经充分了解并无异议。第二十三条期间的顺延本合同规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项或支付款项的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应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第二十四条合同签署及文本本合同需经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签字盖章后成立,并在满足后本合同规定的生效条件后生效。本合同正本一
31、式六份,委托人各持一份,受托人持一份,他益受益人持一份。上述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盖章): 受托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代收股款协议合同编号: 甲方: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邮编: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乙方: 银行注册地址: 邮编: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甲方)与 银行 市分行(以下称乙方)经充分协商,就乙方为甲方代收股款事宜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 甲方本次发行普通股 股,每股面值
32、元,每股发行价格 元,发行总价额 元。甲方委托乙方为代收股款银行,代甲方收取本次发行的总价额。第二条 乙方安排 个代收点(详见附件),为甲方代收股款。代收时间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在代收期间内,乙方 个代收点全部营业,代收股款。第三条 甲方于 年 月 日前,将股款缴纳人名册及印鉴证书交付于乙方。乙方按名册记载收款。第四条 缴款人缴款时,应提交甲方认股书,按认股书记载交款后,乙方应向缴款者开具收据,并将存根收据副本交付于甲方。第五条 缴款人于 年 月 日之后缴款时,乙方应代甲方收取缴款人迟延利息。日迟延利息为原本的 。第六条 乙方于开具收据时,应检验认购人印鉴。第七条 甲方应在收款期间届
33、满后 日内,按乙方实际收取股款(含迟延利息)额的 向乙方支付代收手续费。逾期不支付时,乙方有权从代收股款中扣除。第八条 乙方应在甲方缴清手续费或从代收股款中扣除手续费后 日内,将代收股款、迟延利息及按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前两项金额应产生的利息一并划入甲方开户银行账号。迟延划拨时,每日按总金额的 向甲方交付迟延金。甲方账户信息为:开户行: ;账号: ;开户名: 。第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
34、,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 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第十条 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经签订,除法定和约定事由外,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单方解除。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载明的保证和承诺、恶意或故意怠于履行本合同的义务致使合同履行困难且无法通过本合同明确约定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解决的,经守约方书面催告后仍怠于履行本合同的义务的,均视为根本违约,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解除合同之后违约方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第十二条 本合同在下列情形下终止:1甲乙双方的合同义务履行完毕;2甲乙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4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6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