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加强母婴保健管理,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汇报:XXX时间:XX月XX日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是为了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加强母婴保健管理,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的条例。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由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23年3月30日修订通过,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解读条例全文学习010201婚前孕前医学检查是预防出生缺陷的重要手段,婚姻登记处是进行婚检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宣教和服务的关键窗口。目前广东全省已有75.8%的婚姻登记处设有“一站式”婚前孕
2、前检测场所。为强化建设要求,扩大检查服务覆盖面,条例第六条进一步强化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婚前孕前医学检查宣传、引导和保障工作的职责,大力推行婚前孕前“二检合一”,对提供便利检查服务提出了具体要求,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婚姻登记处紧邻设立适宜开展婚前孕前医学检查服务的场所,由具备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派驻人员为群众提供免费检查。力推婚前孕前“二检合一”孕产期是女性人生的特殊时期,这一时期,女性的生理、心理变化剧烈,容易出现各种身心问题。条例第七条、第八条在强调孕产妇应当做好自我健康管理的基础上,要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范为孕产妇、胎儿及新生儿提供医疗保健服务,加强孕产妇心理健康服务,并鼓励和支持心
3、理援助机构、社会工作机构、志愿服务组织以及社区为有需要的孕产妇提供心理健康援助。考虑到家庭成员行为对母亲、胎儿、婴儿的重要影响,条例还倡导孕产妇家庭成员相互关爱,形成符合孕产妇自身和家庭特点的健康生活方式。为有需要的孕产妇,提供心理健康援助 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新生儿访视,为新生儿生长发育、哺乳和护理提供医疗保健服务,建立健康档案,定期对其进行健康检查,按照规定的程序和项目对婴儿进行预防接种。考虑到母婴同室有利于增进母婴感情,有利于早吸吮和按需哺乳以及母亲照顾婴儿、熟练护理方法,条例倡导产后母婴同室,鼓励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新生儿家庭式陪护病房,减少母婴分离。考虑
4、到母乳喂养对于促进婴幼儿生长发育,降低母婴患病风险,改善母婴健康状况具有重要意义,条例明确,全社会保护、支持和促进母乳喂养,规范促进母乳喂养工作,并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孕产妇和婴儿家庭宣传、推荐和违规提供母乳代用品,公共场所推进建设母婴设施。鼓励提供新生儿家庭式陪护病房减少母婴分离着眼孕前预防出生缺陷发生、孕期降低严重出生缺陷儿出生概率、产后改善出生缺陷患儿生理功能,条例第十条明确,卫生健康部门指导落实出生缺陷三级预防综合防治措施,对医疗卫生机构做好育龄夫妻婚前孕前保健、孕早期综合干预,以及产前筛查、产前诊断和新生儿疾病筛查,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还突出全面关怀,进一步规定完善出生
5、缺陷患儿医疗保障制度,以减轻缺陷患儿家庭的负担。落实出生缺陷三级预防措施母婴传播是艾滋病等重大传染病传播的重要途径之一。为预防、控制艾滋病等重大传染病对妇女儿童健康的威胁,及时阻断重大传染病的母婴传播,条例第九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孕产妇提供艾滋病、梅毒、乙肝等重大传染病的检测、咨询服务及干预治疗。为孕产妇提供艾滋病、梅毒、乙肝等检测 近年来,群众生育年龄推后,高龄孕产妇增多,生育风险增高的趋势日趋明显。为进一步加强危重孕产妇、新生儿救治工作,降低死亡率,保障母婴安全,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作为辖区危重孕产妇、新生儿救治中心,组建多学
6、科专家组成的区域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专家组,建立医疗卫生机构、急救中心和血站联动机制,健全分级负责、上下联动的急救、会诊、转诊网络。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孕产妇妊娠风险筛查与评估、高危专案管理、危急重症救治和死亡个案报告制度。条例还明确,实施贫困危重孕产妇、新生儿救助制度。对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危重孕产妇、新生儿,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实施救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承担救治的医疗卫生机构给予医疗费用补助,切实保障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孕产妇、新生儿得到及时救治。实施危重孕产妇婴儿救治救助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涉及医学、社会、伦理、法律等诸多问题,属于限制性应用的特殊临床诊疗技术,需要严格监管、规范实施。条例规定,医疗
7、卫生机构应当在建立档案、取精取卵、胚胎移植等关键环节进行实人实名核验,并要求加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监管,未经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条例还明确禁止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胚胎、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条例明确了对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强化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制02为了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加强母婴保健管理,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婚前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婴儿保健等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县级以上人
8、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母婴保健工作的领导,将母婴保健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对欠发达地区的母婴保健工作给予扶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免费提供母婴保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并为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等工作提供必要条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增加母婴保健免费服务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母婴保健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母婴保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发展改革、财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医疗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母婴保健工作。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应
9、当协助做好母婴保健工作。母婴保健领域的行业协会应当发挥信息交流、诉求反映、服务咨询和行业自律作用。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母婴保健知识,推广先进、实用的母婴保健技术,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支持母婴保健工作、关爱孕产妇婴儿健康的良好氛围。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母婴保健宣传教育工作。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母婴保健知识公益宣传。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婚前孕前医学检查的宣传、引导和服务保障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指定医疗卫生机构,为群众提供免费的婚前孕前医学检查服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婚姻登记处紧邻设立适宜开展婚前孕前
10、医学检查服务的场所,由具备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派驻人员为群众提供免费检查。孕产妇应当做好自我健康管理,按时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范提供优生优育咨询指导,为孕产妇提供孕产期健康管理、产后访视和产后四十二天健康检查服务,对胎儿生长发育进行监护。倡导家庭成员相互关爱,形成符合孕产妇自身和家庭特点的健康生活方式。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孕产期心理保健知识纳入孕产期保健科普宣传教育内容,根据需要开展心理咨询、评估和指导,提高孕产妇及其家庭成员的心理健康保健意识。鼓励和支持心理援助机构、社会工作机构、志愿服务组织以及社区为有需要的孕产妇提供心理健康援助服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孕早期或者初次产前检查
11、的孕产妇提供艾滋病、梅毒、乙肝检测和咨询服务,对检测阳性的孕产妇及其所生婴儿进行相应干预治疗,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各级人民政府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参与消除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实施出生缺陷综合防治,指导医疗卫生机构落实出生缺陷三级预防综合防治措施。医疗卫生机构为育龄夫妻提供婚前孕前保健、孕早期综合干预,以及产前筛查、产前诊断和新生儿疾病筛查,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完善出生缺陷患儿医疗保障制度,减轻缺陷患儿家庭的负担。孕产妇住院分娩应当提供本人真实身份信息,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进行实人实名核验,并做好登记和档案管理。医师和助产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操作
12、规程,提高助产技术和服务质量,预防和减少产伤,保障母婴安全。促进自然分娩,减少非医学指征剖宫产。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专业陪伴分娩及药物镇痛分娩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作为辖区危重孕产妇、新生儿救治中心,组建多学科专家组成的区域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专家组,建立医疗卫生机构、急救中心和血站联动机制,健全分级负责、上下联动的急救、会诊、转诊网络。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孕产妇妊娠风险筛查与评估、高危专案管理、危急重症救治和死亡个案报告制度。实施贫困危重孕产妇、新生儿救助制度。对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危重孕产妇、新生儿,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实施救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承担救治
13、的医疗卫生机构给予医疗费用补助。具体救助制度由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医疗保障等有关部门制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新生儿访视,为新生儿生长发育、哺乳和护理提供医疗保健服务,建立健康档案,定期对其进行健康检查,按照规定的程序和项目对婴儿进行预防接种。倡导产后母婴同室。鼓励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新生儿家庭式陪护病房,减少母婴分离。全社会保护、支持和促进母乳喂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母乳喂养促进工作,加强爱婴医院评定和规范化管理。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母乳喂养健康教育,加强孕前、产时、产后、新生儿和婴幼儿期咨询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孕产妇和婴儿家
14、庭宣传、推荐和违规提供母乳代用品。卫生健康、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铁路、民航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医疗卫生机构、商场、车站、机场、景区等公共场所推进母婴设施建设。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完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为新生儿签发国家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伪造分娩病历、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出生医学证明。发现涉嫌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护照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行为,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立即向辖区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及时依法处理。公安机关在为
15、新生儿办理户口登记时,应当查验其出生医学证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规范不孕不育诊治服务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在不育夫妇建立档案、取精取卵、胚胎移植等关键环节进行实人实名核验,保障医疗安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监督管理。未经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禁止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胚胎、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对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及相关监督管理过程中掌握的个人信息和隐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予以保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妇幼保健机构及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妇幼保健机构绩效考核
16、评价制度。发挥专项技术指导中心或者质量控制中心作用,针对产前诊断、人类辅助生殖、助产等风险较高的重点技术,强化技术评估、质量改进和风险防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和新生儿出生缺陷监测、报告制度,实行孕产妇死亡、新生儿死亡病例评审制度。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孕产妇、婴儿死亡情况的,应当通过省妇幼健康信息平台直报系统按时上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母婴保健管理执法,保障母婴安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药品监督管理、公安、网信、通信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联合打击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违法行为工作机制,依法联合查处非
17、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违法行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向孕产妇和婴儿家庭宣传、推荐和违规提供母乳代用品的;(二)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务人员伪造分娩病历、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的;(三)伪造、变造、买卖出生医学证明,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出生医学证明的;(四)未经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批准,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五)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胚胎、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六)未对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及相关监督管理过程中掌握的个人信息和隐私依法予以保密的。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母婴保健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条例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汇报:XXX时间:XX月XX日 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加强母婴保健管理,提高出生人口素质